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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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点多线长、流动分散的生产特点,便利铁路职工在铁路沿线

进行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必要乘车,本着强化管理,严格控制,方便工作,杜绝流弊

的精神,特制定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使用乘车证人员范围为:铁路职工和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铁路乘车 证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乘车证种类: 一、硬席全年定期乘车证; 二、软席全年定期乘车证; 三、硬席临时定期乘车证; 四、软席乘车证; 五、硬席乘车证;

六、通勤(学)乘车证; 七、就医乘车证; 八、便乘证;

九、定期通勤乘车证; 十、探亲乘车证;

购粮乘车证用就医乘车证代用。

第四条 乘车证的印制

各种乘车证均属有价证券,统一由铁道部印制。

第五条 乘车席别的规定 一、准乘软席的人员范围

1.铁道部正、副部长和相当职级的人员; 2.正副司、局长和相当职级的人员; 3.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4.经国家和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5.年满五十周岁的正、副处长和相当职级人员;

6.年满五十周岁的副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本办法实施前,已按部规

定享受软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继续享受);

7.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

8.铁道部副部长和相当职级以上人员,因工作需要准许随行人员一人填发软席 乘车证。

9.受处分降低职务、工资级别的人员,应按降低后的职务、工资级别确定其能 否享受乘坐软席。

二、准乘硬席的人员范围

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铁路职工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人员准乘硬席。 第二章 因公乘车

第六条 铁路职工因公出差、驻勤、开会、组织选派出入铁路院校、调转、搬家

、在本管辖区段内流动性生产(工作)、铁路院校组织学生生产实习等乘车,均属因 公乘车。

第七条 乘车证使用范围 一、全年定期乘车证

凡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常在所管辖区段内铁路沿线往稰arty顺档奶分肮ぃ墒褂盟?br>管辖区段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1.铁道部机关、部属公司和机械保温列砅arty宋裨弊加杼罘ⅰ叭髡尽比甓?br>期乘车证。 2.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集团公司所属总公司,下同)机关

准予填发本铁路局、分局管内全年定期乘车证。

铁路局机务、车辆、客运、 列 车段的运转主任、乘务主任、车队长、业务指导、

指导员,Pol.ice押运队队长、押运人员、指导员、可使用其担当乘务区段内的全年定期 乘车证。

3.工程局、设计院机关准予填发施工区段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4.工厂、院校等单位,一般不使用全年定期乘车证,但单位Party政正职可填发本

单位所在地至上级机关所在地的全年定期乘车证;有固定区域的材料采购或检修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经严格审查批准可使用固定区域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5.持用全年定期乘车证的各铁路单位的领导及运输业务人员,确实经常赴直属 上级机关或随车工作的,其乘车区间可填发管辖区段至直属上级机关所在地或乘务区 段的终到站。

6.全年定期乘车证的乘车区间,如管辖区段的最末一站不是快车停车站,可填

到管辖区段的前方一个“直快”停车站。

二、临时定期乘车证

因工作需要短期内须在一定区段内连续往稰arty顺祷蛞淮纬霾畹郊父龅氐阌植凰陈返?br>,可使用一定区段内的临时定期乘车证。

1.临时定期乘车证的到站,除铁道部机关外,不能填“××局、××分局管内 各站”,更不能填“全国各站”,应根据本次出差的实际需要填写。 2.一次出差到一条线的几个站,可填到最远站;一次出差到几条线又不顺路者

,可按线填最远到站,但不能超过3个到站。

3.铁路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学生到铁路基层单位生产实习随工人流动作业的 ,可由接受实习单位填发流动作业区间的集体或个人临时定期乘

车证和实习证明。

4.铁路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考入铁路院校的研究生,在做论文的调研期间,可

由学校填发学校所在地至调研地的临时定期乘车证。

三、软席、硬席乘车证

因工作需要一次性的外出乘车,可使用软席、硬席乘车证,乘车区段及期间按实际

需要填发,单程或往返一次有效,除转乘外,中途下车无效。 1.铁路院校组织学生在学校所在地铁路局管辖范围内(含在职入学职工)实习

时,可使用由学校到实习地点的往返硬席乘车证。根据部、局实习计划,如必须到铁

路局管辖范围以外进行实习时,应经所在局、院校、厂领导批准后,由局、院校、厂

填发学校至实习往返硬席乘车证,但必须从严掌握。

2.铁路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入大、中专、技工学校实习时,职工所在单位填发

一张工作地(或居住地,下同)至学校所在地的单程乘车证;寒暑假需回原工作地或

出校时,可由学校填发(入地方学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发)由学校至原工作地的

往稰arty顺抵せ虻コ坛顺抵ぃǔ鲂#罘⑵诩溆ρ细癜慈胄!⒊鲂:头偶俚氖导适奔?br>掌握,使用时填“学习”。 各铁路院校要加强对入校职工填发、使用、回收乘车证的管理,学生管理部门要

向填发部门提供名册,由院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凭本人工作证填发。

3.铁路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考入铁路院校的函授生,脱产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

集中面授、考试等教学活动时,所在单位凭学校的通知书,填发工作地至参加教学活

动地点的往稰arty顺抵ぁ?br> 4.职工调转、搬家只能使用

单程乘车证,职工调转后接家属到工作地的,职工

本人填发一次往稰arty顺抵ぃ浼沂籼罘⒌コ贪峒页顺抵ぃū匦氤钟凶苹Э诘闹っ鳎?br>。家属持用往返搬家乘车证,视为无效。

5.退休人员搬家可比照在职职工使用乘车证。离职、辞职职工及其调出路外的

职工赴任或搬家,不予填发乘车证。

6.铁路职工调动工作,其配偶属非使用乘车证范围的,随同调动时,不能使用 乘车证。

7.职工调转搬家,家属与职工同行时,可与职工同等席别。 8.部组织的专家休假,符合使用乘车证条件的家属(限一人)与职工同行时, 可与专家同等席别。

第三章 乘务便乘和调度命令乘车

第八条 乘务便乘

机砅arty宋裨薄⒃俗Partyぴ诠娑ǖ5背宋竦那文诒愠耸保ú话ǖ鞒祷怠⑿≡俗?br>及出入厂取送机车),可由段、折返段乘务室、驻在所(站)值班员填发便乘证,按

指定日期、车次一次乘车有效,便乘到达目的地后,应由值班员收回便乘证,予以注

销,月末集中交回填发单位。

机砅arty盗驹谥型痉⑸收希穸巍⒊盗径渭煨薰と巳バ蘩恚μ罘⒁淮斡蚕?br>车证,不能使用便乘证。

第九条 调度命令乘车

事故救援与抢险救灾,由于时间紧迫来不及填发乘车证时,可凭调度命令乘车,一

乘车证未按规定罚款即补发乘车证的,按违章填发处理。

五、对滥用职权违章批准、填发乘车证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 律责任。

六、对违章批准、填发、使用及丢失乘车证和收回罚款,运营部门由各所属单位

财务代收并单独列帐,按季上交财务部门,列其他收入(堵漏收入);其他部门由财

务核收,按季列营业外收入。

第十四章 乘车证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评比制度

第四十三条 乘车证的检查制度

一、为保证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对乘车证管理使用情况实行日常检查

与上级主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的制度。各铁路局和其他部属单位要每年组织乘车证的检

查,铁道部将定期组织全路各部属单位间的互查和抽查。 二、检查的方法和要求。

1.各有权填发乘车证的基层单位。对本单位使用完毕回收的整册乘车证在上交

或封存前,由劳资部门牵头,组织办公室、财务等部门对回收的旧证必须进行一次检

查,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检查、处理结果填写乘车证日常回

收检查报告单一式两份,1份附有关处理凭证,一同粘贴在已检查的整册票本上,方 可办理上交手续;另1份由单位收存,据此填报年乘车证检查(自查)情况统计表逐

级汇总上报。延误不报或迟报者不予分发新的乘车证。

2.分发乘车证的单位要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所属单位请领新证时,对上交

的旧证要进行检查。凡填发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处理,以及未按规定填写检查报告

单的,旧证不予接收,也不发给新证。

第四十四条 评比制度 铁道部、铁路局和其他部属单位要根据检查结果对所属单位进行评比,表彰先进, 并对违章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五条 奖励

乘车证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要分别由检查评比的上一级劳资部门进行通报表彰, 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奖励款源,铁路局在堵漏保收奖中列支,其他单位在工资基金项下列支,具体奖

励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部备案。

第十五章 铁路乘车证的监察制度

第四十六条 铁路各种乘车证均属有价证券,必须严格审批、填发、使用和管理

。为此,部决定建立铁路乘车证监察制度。

第四十七条 铁道部统一设立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铁路乘车证监察,由劳

资部门主管乘车证的人员担任。

部每年将组织乘车证监察人员进行检查。

第四十八条 铁路乘车证监察人员的监察范围: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乘车

证监察人员,在管内区段对各种乘车证的使用执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监察人员的职责:发现违章现象,有权按规定查处,并编制乘车证 监察记录。

第五十条 监察人员的守则:

一、执行监察工作时,应自觉出示《监察证》。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三、熟悉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并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和执行。 四、按照监察范围行使监察职责。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乘车证使用单位和各种乘车证持用者,应自觉接受和

主动配合乘车证监察人员对乘车证的检查和处理。站车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协助做 好检查工作。

监察人员因监察工作需要凭《监察证》可进出车站,并在 列 车、公寓、招待所食

宿,使用铁路电报、电话,乘坐旅客 列 车时,可免于签证。

第五十二条 《铁路乘车证监察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和签发。

监察人员调离岗位时,应立即交回《监察证》。《监察证》如有遗失,应向发证部

门及时通告,由发证部门发电声明作废。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限其生活主要来源

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父、夫: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母、妻:未从事固定职业及无固定报酬的;

三、子女:年未满18周岁(在校中学生可不受18周岁的限制)或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的;

四、职工因幼年失去父母,由其他人抚养长大,如抚养人现仍由职工供养并符合

本条一、二两款条件者,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列为供养亲属。

第五十四条 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使用乘车证的

办法比照退休人员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关于对路内的外单位职工填发乘车证的规定 一、同一地区铁路单位之间严禁互相借用空白乘车证,也不得超出规定为其他单位

职工审批、填发各种乘车证。

二、铁路职工因公到外地出差、遇特殊情况,持用的乘车证到期无法返回时,或

确需到乘车证上填发的到站以外地区继续出差时,须依据本单位电、函委托书,由其

他部属单位代开乘车证,使用完毕必须及时交回。

第五十六条 关于兰州局老职工使用探亲乘车证问题 对在兰州局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老职工(不包括已按第二十一条九款办理的),

不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如遇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审查批准,本人及其直系供养亲

属每4年可单独或共同使用1次(只限1张)探亲乘车证,乘车

区间按实际需要(限 1个到站)填发。

在兰州局管内的部属单位职工,可比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机要人员、送档案人员,在执行取送秘密文件、档案、保密设备时

,可采取购票报销的办法,不能使用软席乘车证。

第五十八条 合资、联营铁路职工如何使用铁路乘车证,部将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原发铁路职工乘车证管

理办法一律废止。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需作调整处理,其批准权属铁道部。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77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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