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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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此份合同从始至终从未提及三金,学校也从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而《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 言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权益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法律、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的其它情形 此合同上规定的违约金严重违反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25 条: 第 除本法第 22 条(有关培训服务期的)和第 23 条(有关商业限制)规定 的形式外(本人均未违反以上两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 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三.合同上关于缴纳押金的规定属于违法。此合同第六条为乙方 在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交押金 1000 元,而《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 他证件,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时或者以其他含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 50 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

得克扣或者无 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昂立学校的种种违法行为,包括不交三金,层层克扣老师工资已导 致多名老师离职,本人原带三个半,早已身心疲惫;身体不适,早已向张 校长讲明情况,说明原因,而其完全不顾将之前已离职老师所带班级硬塞 与我,之事我病情更加严重,身体更觉不适,且克扣工资理由千奇百怪, 并非之前所说的高薪,本人在家不在酒泉,在此情况下,所付工资远远不 够维持正常生后开支,且此学校并未按劳动法缴纳社会保险,加上本人身 体不适,在四月份向申诉人提出离职请求,没有结果。本人离职后,申诉 人将本人所带班按时正常分配给其它老师,并不存申诉人所说在无法按时 进行的情况。 综上所述,昂立学校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昂立 学校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合同属于霸王合同,是不公正,不平等的违法合 同,申诉人的要求违反劳动法在先,造成的损失实属学校管理和师资问 题所导致。在此我强烈请求仲裁委员会维持劳动合同法的公正,公平, 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我要求昂立学校归还我在学校期间所交押金以 及四月份半个月的工资,共计 1100 元,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 此 致 肃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 (签盖)

2011 年 8 月 8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cd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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