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关于印发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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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关于印发《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文字号】厦门汇[2015]94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发布日期】2015.12.18 【实施日期】2015.12.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

区厦门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关于印发《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外汇

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汇〔2015〕94号)

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落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20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片区)试点以下外汇管理政策:

一、区内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外汇局综合考虑资产负债币 1 / 3

种、期限等匹配情况以及外债和货币政策调控需要,合理调控境外融资规模和投向,优

化境外融资结构,防范境外融资风险。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 二、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 A 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银行按照“了解客户” 、 “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并加大外汇收支风险较大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三、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四、支持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 注册在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五、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外汇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办理业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外汇局加强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完善预警指标,探索主体监管,实施分类管理,依法处罚违规行为;必要时调整试点政策,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下一步,外汇局将及时总结厦门片区试点政策实施效果,积极研究促进投融资汇兑便利化等政策措施,支持厦门片区实体经济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厦门片区国家战略。

附件:1.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外汇管理政策试点实施细则 2.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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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8日

附件1

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外汇管理政策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片区)建设,落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20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厦门片区内银行(含注册在区内的银行以及办理区内业务的厦门地区其他银行,下同)、境内外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以下简称区内主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所辖厦门片区外币账户开立、 资金划转、 结售汇、外币登记、本外币数据统计监测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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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kx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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