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报销须知

更新时间:2023-03-16 00:0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疗报销须知

一、报销提供材料 1)门、急诊

1. 要求参保人员首次申报时携带《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的首页复印件;

2. 急诊收据要加盖急诊章,并附急诊诊断证明(急诊可去非本人选定的北京市医疗定点医院就诊);

3. 在医院产生的药费、必须要有处方和费用明细。检查治疗费必须附上检查费用明细、检查化验报告、挂号费的收据(没有或丢失处方、费用明细、检查化验报告不能报销); 2)药店购药

1. 必须在北京市定点药店购药;

2. 要由就医的定点医院在处方上盖“外购章”。

注:处方配药:就诊医院处方只能在该医院药房或到本市医疗保险定点药房配取, 无外配处方(即没有医院加盖外购章或门诊办公室章的专用处方的处方)或自行购药,一律不予报销。 3)住院

1. 就医时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按照规定,在员工出院结算时由医院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承担的部分(由医院提供明细并直接向医保中心结算)。

基本医疗未报部份,再报商业医疗保险需提供的材料

1. 门、急诊:看病产生的单据需全部复印一份,社保中心给的报销回单 。 2. 住院:社保报销分割单、住院费用明细、病历、出院小结,等其它单据。

二、报销注意事项、须知及标准 (一) 门诊报销注意事项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1.在非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2.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3.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4.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5.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6.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7.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2)门诊开药品量

1.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

2.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二)门诊急诊就医须知

1. 门、急诊要在本人选定的医院就医,也可到北京市定点专科医院、定点中医医院、 A类医院(名单见附件1)就医;

2. 急诊也可到就近的北京市定点医院就医;

1

3. 就医时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4. 使用医保专用处方(蓝色),处方要有病情及诊断;急诊使用专用处方或在医保专

用处方上盖急诊章;向医院要药品明细单或在处方底方上有药品划价明细; 5. 与医院用现金结算医疗费用;

6. 到定点药店购药时,须定点医院在处方上加盖“外购章”; 7. 急诊收据要有急诊章;

8. 处方、收据及明细单药妥善保存,不要丢失。 (三)门诊报销标准

1. 在职人员

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费用支付70%),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一个年度最高支付2万元。 2. 退休人员 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一个年度最高支付2万元。

3. 在定点医院急诊抢救留观未收入院的医疗费用,属门、急诊费用,按普通门诊对待 (四)住院就医须知

1. 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也可到北京市定点专科医院、定点中医医院、A类医院(名单见附件1)就医;

2. 参保人员患急症时可到就近的北京市定点医院就医,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院;

3. 就医时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4. 持手册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同时按医院规定交纳一定的预付款(用于支付起付线、自费及自付费用);

5. 住院期间要与医院签定《自费协议》,以防因自费项目问题发生纠纷;

6. 出院时,个人与医院直接结帐。属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医院结清,属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由医院与区医保中心结算。 7.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市内转诊转院时,须经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院医保部门核准。 (五)住院报销标准

1. 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之后再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2. 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 3. 一个年度内住院报销超过7万后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10万元。

4. 在定点医院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前7日的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累计结算; 5. 普通疾病的住院结算周期为90天,超过90天计下一个起付线视为第二次住院。 6. 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降低50%。

注:一个年度指自然年,即到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图表 表一:在职职工报销图表

2

医院 比例 支付段 起付标准-3万元 3万元以上-4万元 4万元以上-支付7万元以下 医院 比例 支付段 起付标准-3万元 3万元以上-4万元 4万元以上-支付7万元以下 一级医院 统筹 支付 90% 95% 97% 个人 支付 10% 5% 3% 二级医院 统筹 支付 87% 92% 97% 个人 支付 13% 8% 3% 三级医院 统筹 支付 85% 90% 95% 个人 支付 15% 10% 5% 表二:退休人员报销图表 一级医院 统筹 支付 94% 97% 98.2% 个人 支付 6% 3% 1.8% 二级医院 统筹 支付 92.2% 95.2% 98.2% 个人 支付 7.8% 4.8% 1.8% 三级医院 统筹 支付 91% 94% 97% 个人 支付 9% 6% 3%

三、报销时间

1.当月25日至次月10日前收取报销单据,当月10日后送来的报销单据均于下一个周期报销。

2.每年1月5日前要求将上一年的医疗费用全部申报完毕,5日以后对上一年的费用概不受理。

门急诊费用因为是一年内累计超过起付线的给予报销。所以,最好是等到年终累计整理后,在规定时间内申报。

四、票据粘贴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要求)

(1)以每张收据为单位,将对应的费用清单、处方、检查化验报告整理为一组;

(2)将每组票据按照时间顺序先后自上至下(或自左至右)鱼鳞式(间隔0.5厘米)粘贴于A4纸上;

(3)将所有挂号费粘贴于票据最上方;

(4)对全部挂号费及收据按照1、2、3??N的顺序编号,标注于收据右下角。 ★ 粘贴票据时,不得遮盖姓名、年龄、性别、时间、临床诊断等审核相关信息。 ★ 使用胶水粘贴,严禁使用大头针、订书针。(方便社保中心装订)

附件1:

2008年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5、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北京积水潭医院

9、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

3

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1、中日友好医院

12、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14、北京市健宫医院

15、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1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17、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18、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北京平台社保联系人 人力资源部:金丽宏 电话:010-51710395

邮箱:jinlh@ruijie.com.cn

4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p6v.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