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对微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更新时间:2023-03-19 02:41:01 阅读量: 人文社科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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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电(石新荣、蒲锐)贵州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采取“3个15万元”的扶持政策,大力发展微型企业。从今年起,全省各级政府每年预计投入财政专项资金10亿元,扶持微型企业2万户,新增就业人员10万人以上。

记者从贵州省工商局获悉,《意见》指出,凡贵州省居民(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除外)具有创业能力、无在办企业、实缴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并带动本省户籍5人以上就业的,经过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可申请创办微型企业,并获得“3个15万元”的扶持政策。

一是财政补助政策。扶持对象实缴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的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按照7:1:2的比例分担,各级财政按承担比例年终清算。

二是税收奖励政策。扶持对象创办的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贵州省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地方留存部份实行全额奖励,奖励总额为15万元。 三是融资与担保政策。扶持对象创办的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可以自有财产抵押、税收奖励为质押或信用贷款等方式,到指定银行或担保机构申请15万元以下的银行贷款支持或担保。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除享受财政补助、税收奖励、融资与担保三项扶持政策外,所有涉及微型企业创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概零收费。

《意见》规定,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食品生产等行业的微型企业作为重点扶持产业。

据介绍,扶持对象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一组织形式设立微型企业。扶持对象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总额的50%。 为更好地促进微型企业发展,贵州省将成立省政府领导任组长,工商、财政、金融办、经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国税、地税、人行、银监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和办法。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也将建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全省还将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和干部考核的内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贵州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采取“3个15万元”的扶持政策,大力发展微型企业。从今年起,全省各级政府每年预计投入财政专项资金10亿元,扶持微型企业2万户,新增就业人员10万人以上。

《意见》指出,凡贵州省居民(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除外)具有创业能力、无在办企业、实缴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并带动本省户籍5人以上就业的,经过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可申请创办微型企业,并获得“3个15万元”的扶持政策。一是财政补助政策:扶持对象实缴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的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按照7:1:2的比例分担,各级财政按承担比例年终清算。二是税收奖励政策:扶持对象创办的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贵州省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地方留存部分实行全额奖励,奖励总额为15万元。三是融资与担保政策:扶持对象创办的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可以自有财产抵押、税收奖励为质押或信用贷款等方式,到指定银行或担保机构申请15万元以下的银行贷款支持或担保。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除享受财政补助、税收奖励、融资与担保三项扶持政策外,所有涉及微型企业创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概零收费。

《意见》规定,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食品生产等行业的微型企业作为重点扶持产业。

扶持对象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一组织形式设立微型企业。扶持对象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总额的5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6f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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