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制度

更新时间:2023-09-13 11:53:01 阅读量: 教学研究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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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村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中心各科室:

为了加强全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营,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和山西省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山西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稽核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太原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太原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太原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内部管理与监督工作,规范内部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经办风险,确保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保障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和《山西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稽核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制订《太原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经办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评价、纠错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等组成。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业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的实施工作;审计稽核部门负责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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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体制。上级经办机构对下级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市、县两级分别负责对辖区农保经办机构的内部审计、稽核业务。

第五条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市经办机构内建立一套管理科学、运作规范、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纠错有力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环节、各岗位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提高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完整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范和监督机制。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经办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之内。

(三)制衡性。在组织机构的设臵上确保各职能部门和经办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盲点。

(四)有效性。建立经办岗位、职能部门和单位三级内控管理模式,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业务经办流程和内部控制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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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不应因机构更换和人员调整而失去效力。

(五)适应性。各项内部控制措施要适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实际要求,根据需要和控制效果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不因经办效率而牺牲内控质量,也不因内控而牺牲经办效率。

第七条 内部控制要求:

(一)授权批准:明确各部门、岗位及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确保各部门、岗位及人员在授权批准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不相容岗位分离:事先合理设定不相容的岗位,再根据设定的岗位进行人员分工,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三)岗位轮换:建立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的重要岗位进行定期的轮换,促进经办人员全面掌握经办业务,堵塞业务经办中的漏洞,强化各岗位、各职能间的互相牵制。

(四)规范业务流程:制定各业务环节相互制约和相互衔接的业务流程,建立各业务环节相互监督机制。

(五)强化会计控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中凡涉及基金的环节都受财会部门的控制,基金财会部门要严格实行会计出纳岗位责任制,制定严密的会计出纳处理程序,保证会计出纳业务符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规范化的要求。

(六)加强预算控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预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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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预算体系,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严格控制无预算资金使用。

(七)风险控制:树立风险意识,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管理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监测,采取定期盘点和定期对账等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八)信息技术监控: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业务和财务的控制,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差错和舞弊。

(九)报告制度:建立内部业务和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保持内部上下级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十)监督与评估:建立以内部审计和上级审计检查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控制监督评估机制,确保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评估工作应严格遵守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监督检查人员在办理监督检查事项时,与被检查对象或监督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控制

第九条 建立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经办机构领导成员要有明确分工,并明确相应的权限与责任;根据业务经办规程合理设臵内部职能部门、岗位,部门之间分工明确,不相容岗位严格分离并相互牵制;建立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集体决策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明确公文传递、审批、处理和归档程序,处理结果要向审批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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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lh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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