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生信息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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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信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卫生信息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Health Information Association,缩写CHIA)。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卫生信息科学与技术研究的专业性、非营利性、全国性的社会组织;是由从事卫生信息工作和与其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全体会员,进行卫生信息理论与应用技术的学术研究,开展卫生信息科技宣传与普及工作,为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和国家卫生事业现代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卫生部的业务指导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并对地方卫生信息学会的工作给予业务指导与支持。

第五条 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筹办国内与国际间的卫生信息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协调卫生信息学术课题研究工作,推广卫生信息科技研究成果和先进管理经验;

(三)为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提供卫生信息技术应用,

有关标准研制、认证以及信息咨询等服务;

(四)协助培训卫生信息业务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评定卫生信息业务人员的技术水平;

(五) 组织撰写专业书刊,编辑出版专业杂志。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将发展名誉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缴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卫生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医疗机构;

3.与医院信息统计有关的科研、教学机构;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共卫生行政机构及其他相关学术团体;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院协(学)会及其他相关学术团体;

6.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企业。 每个单位会员有1位免会费个人会员,免会费个人会员由团体会员单位推荐,一般推荐人选为现职机构主管领导。免会费个人会员由于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其领导岗位,由其继任者担任,所在机构须向本会备案,由本会办理

变更手续。离开领导岗位的免会费个人会员,其资格保留至届满。

(二)个人会员:应拥护本会的章程,并且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名誉会员:对我会友好,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并给予本会支持和帮助的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从事卫生信息与统计的人士,由本人提交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秘书处注册,发给会员证;

(四)团体会员应有申请公函,得到我会同意入会的回函后即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理由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讨,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

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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