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

更新时间:2023-03-19 10:44:01 阅读量: 人文社科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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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和我局《珠海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珠规建质〔2012〕152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是指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有效合格证书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建造师)。

第三条凡在我市承接项目的施工企业,其企业负责人每个季度要定期带队检查所属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带班生产情况。对日常管理状况较差的施工项目,企业负责人应实行差别化管理,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应提前1天告知施工项目属地安全监督站监督员。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包括检查记录表、会议纪要、检查相片等能反映工程进度的证明资料。相关记录资料须在企业和工地项目部存档以备查。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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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

代表负责监督见证,并履行签字、盖章手续。

第六条各施工企业在办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须提供现任企业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签名笔迹及其任命文件、社保证明文件、身份证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七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应严格依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大对施工企业负责人落实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情况的检查力度,对未执行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发现一次,责令限期整改,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我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管理系统;累计两次,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并全市通报批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施工企业负责人落实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是申报我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条本细则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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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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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三份,施工企业、项目部、监理企业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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