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理解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善”

更新时间:2023-07-25 21:31: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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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理解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善”

古今中外,“善”都是一个基本的和永恒的哲学范畴。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当与善是最主要的概念,对正义原则的理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正当与善观念的正确理解。学习《正义论》,我们就可以体会到,罗尔斯是把善放置于社会关系中来理解的,同时,也是把善理解为社会道德的。

罗尔斯认为,“简要地说,善就是理性欲望的满足”。从个人的角 度来看,个人不能没有善,个人的善是个人构造和实施自己合理生活计划所必备的手段,而且,人们为执行计划还需要共同要求的某些社会基本善。社会基本善应该被看作是任何人都需要的东西,这些基本善包括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还有自然赋予的健康和精力、理智和想象力等。这些善是社会上每个人都需要的,而要求更多的基本善总是合理的。

那么,这里就会产生一个问题,那就是当这些基本善发生矛盾冲突时何者更为优先?罗尔斯提出了一种词典式序列来正视和解决这个问题:即善的安排不再以财富或收入的总量计算,而是要受到某些正当原则的限制的。为此,罗尔斯主张用优先原则(即“第一原则:自由平等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要优先于差别原则)的方式来处理平等自由、来安排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由于罗尔斯所主张的正义原则公开表示

人们的相互尊重,从而保证了一种自我价值感,保证了人人互不把对方作为手段而只作为目的,因此增加了社会合作的有效性。正如有学者所说的那样,“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比功利原则表现了更强烈的道德性质,能更有效地稳定和发展人们的正义感,从而最终使社会稳定地发展”。

与其他人所强调的善不同的是,罗尔斯把善放在了一个社会关系中来考察。他认为,善是一个社会的道德的善,是一种基于社会结构中的善(也就是社会合作的善)。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一个互利合作的体系。既然是一个合作体系,任何一方的发展都不应对他方的损害为前提。没有这种合作,所有人都不会有一种满意的生活,因此,利益的划分就应当照顾到那些处境较差的人们。这样,那些天赋较高者或社会条件较幸运者只有在不利者的生活也得到改善的情况下,才能期待不利者与他们一起合作。差别原则体现了罗尔斯的社会道德善的要义。

由此可见,罗尔斯是基于从社会关系出发来阐释善,因而其社会道德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罗尔斯试图一方面坚持自由权利的优先性,但另一方面呼吁社会加强对于社会不利者的关怀。他明确指出,社会是一个合作的整体,只有在合作框架中才能处理好自由平等问题。通过基本自由的平等和这些基本自由的优先性,以及通过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就表明了正义两原则是无条件地关注每一个人的善。 同时,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政治自由能够得到真正的落实,就必须采取补偿性措施来保护那些社会不利者的权利的实现。罗尔斯深信,如果

社会不利者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另外一些人的权利也不会得到很好的落实。

应当说,罗尔斯虽然注重社会关系的社会道德善,但他只是局限于抽象的分配关系,而没有涉及到生产领域。罗尔斯关注的是社会体制的调整,而不是社会根本制度的改变。在他看来,资本主义根本制度是合理的,他不主张取消私有制,也不要求改变现存的社会秩序, 而只是要求按照正义原则来安排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经济政策,以便缓和阶级利益的冲突,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长治久安。可以说,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原则,就是为了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

马克思主义者反对把人理解为“抽象的人”、“自然的人”,反对把人设定为脱离现实社会关系的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而主张人是“社会的人”、“现实的历史的人”。马克思主义者强调人的社会关系,认为应该从一定的生产关系中来理解人,而不像罗尔斯那样强调正义原则就是由这些理性而平等的人选择出来的。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脱离一定的生产方式来谈公平毫无意义,分配的权利是具体的、现实的,是由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运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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