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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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

目 录

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 1

(一)普查人员配备 ······························································· 1 (二)普查人员来源 ······························································· 2 (三)条件要求 ······································································ 2 (四)选聘工作程序 ······························································· 3 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职责与任务 ········································· 3

(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职责 ········································· 3 (二)普查指导员的具体任务 ················································· 4 (三)普查员的具体任务 ························································ 5 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管理 ···················································· 6

(一)制定规章制度 ······························································· 6 (二)维护合法权益 ······························································· 7 (三)证件的管理 ·································································· 7 (四)安全意识 ······································································ 7 (五)维护队伍稳定 ······························································· 8 式样一 ··························································································· 9 式样二 ························································································· 10

为加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的精神,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普查员是指根据水利普查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条件选择调(聘)用的、在相应的普查区域内直接承担水利普查任务的工作人员。

普查指导员是指根据水利普查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条件选择调(聘)用的、在相应的普查区域内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质量控制等的工作人员。

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选聘合格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是搞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基础,县级水利普查机构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地市、省级及流域普查机构也应对直管普查对象的普查工作做好人员安排。

(一)普查人员配备

普查人员配备要满足水利普查区域划分(《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普查区划分规定》另行印发)的要求。按照在地普查原则,县级及以下水利普查区域可划分为县、乡、村(行政村)三级普查区。县级普查区设臵普查办公室,配备普查工作人员。乡级普查区设臵普查工作组,配备普查指导员。根据不同普查对象组织实施要求,分别在县、乡、村(行政村)三级普查区设臵相应数量的普查员。其中,具有治理保护任务的河流(段)或湖泊、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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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源地、规模以上跨乡镇灌区、水土保持野外调查单元等普查对象,要以县为普查区配备普查员,普查员接受县级普查办公室的组织指导;跨村的普查对象,以乡镇为普查区配备普查员,接受乡镇普查工作组的组织指导;其他普查对象,以行政村为普查区配备普查员,接受乡镇普查工作组的组织指导。一般情况下,每一个乡级普查区至少配备3名普查指导员,每个村级普查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考虑到乡级、村级普查区的大小、交通条件和普查对象数量规模等因素,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数量配备可适当增加。在普查高峰期,如果普查人员不够,可临时选聘适当数量的调查人员协助普查员开展工作。

(二)普查人员来源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原则上由熟悉当地情况的专业或公职人员担任,普查人员主要来源如下:

1、可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协商调用工作人员作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2、可根据水利普查工作的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优先招聘参加过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社会人员。

(三)条件要求

1、普查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高中(或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2)责任心强,工作细致认真;

(3)熟悉当地情况,了解水利知识,热心水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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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身体健康。

2、普查指导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较高的水利业务知识水平; (2)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3)熟悉当地情况,热心水利事业; (4)身体健康。 (四)选聘工作程序

1、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可商有关单位,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初步人选;也可通过社会公开招聘方式,确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初步人选。

2、初步人选需由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报上一级水利普查机构审核,经培训合格后,由县级水利普查机构聘用并颁发工作证件。普查指导员选聘应在普查员选聘之前完成。

3、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工作完成后,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将受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名单报上一级水利普查机构备案。

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职责与任务

(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职责

1、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依法独立开展普查工作。如果普查对象(直接)管理单位或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等不配合普查工作,应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行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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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水利普查机构,由水利普查机构移交统计执法人员处理。

2、要积极参加培训,学习水利普查知识,掌握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获取、普查表填报、数据处理、质量控制等各种水利普查工作技能。

3、要做好宣传工作,向普查对象(直接)管理单位或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公众耐心细致地宣传水利普查的意义、内容、方法、时间、保密规则等,提高公众对水利普查工作的认识,自觉参与水利普查。

4、在执行水利普查任务时,特别是开展普查对象入户清查时,须持有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统一印制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普查指导员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普查员证》,并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5、要遵守保密规则,自觉为普查对象保密。

6、要尽职尽责,按照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制定的工作计划,圆满完成水利普查的各项具体任务。

(二)普查指导员的具体任务

普查指导员在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所负责的普查区(一个普查指导员所负责的普查区一般由乡级普查区内若干个以行政村为单元的普查小区组成,具体所负责的普查区范围取决于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在乡级普查区内设臵的普查指导员数量)的宣传、普查对象清查、普查表填报与审核、成果汇总与审核、普查资料封装和交接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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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本普查区调查方案。包括普查对象清查方案和普查数据采集方案。第一,要依据县普查办下发的普查区域示意图或已有的其他地图,通过必要的实地勘查,确定本普查区的界线和范围,并明确每个普查员所负责的地域范围和界线;第二,要收集各类普查对象的已有资料,掌握本普查区内各类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为普查对象清查和普查数据收集奠定基础;第三,根据本普查区内的普查对象、地形和道路情况,确定调查路线、清查和数据采集的具体方法;第四,制定本普查区普查对象清查方案和普查数据采集方案,包括普查对象清查、普查数据采集的内容、方法、工作进度安排和组织分工等。

2、负责与上级普查机构的联系、协调;对普查区的工作进行协调布臵,统一安排;负责对普查员进行业务辅导和现场清查登记指导;负责审核清查表和普查表的数据质量,整理装订普查区全部普查表;负责本普查区的成果汇总、审核与报送工作。

3、认真处理在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自己没有把握的问题,应向上级请示后再予以解决。

4、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巡回检查,切实掌握普查员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有困难的要予以帮助。

5、主动听取群众意见,及时改进普查登记工作。 (三)普查员的具体任务

普查员负责普查对象清查、入户登记、普查表填报、复核及查遗补漏等工作。

1、要熟练掌握调查访问技巧和方法,及时监控和掌握普查对象的填报情况,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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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做好普查对象清查工作。在开展普查对象清查工作前,认真学习有关普查内容的规定和要求,了解普查区基本情况,整理好普查对象的清查表,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普查员走访清查登记时,根据普查区示意图,沿调查路线,对各类普查对象进行核查,按照普查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甄别调查对象,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逐一填写清查表,不得漏查漏报,确保清查内容全面完整。

3、做好台帐建设工作。根据确定的普查对象,发放台账表,并向相关人员讲解填报方法。定期检查台帐表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台帐表的年度数据进行复核。

4、做好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发放普查表,指导相关人员填报,并对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复核。也可在了解普查对象情况后代为填报,代填的表项要符合实际情况,并要经普查对象(直接)管理单位或个人认可。

5、做好普查表复核工作。普查表填报结束后,要通过自查、互查、议查等方式,对普查对象的重漏、普查指标的对错、普查表填写的正确与否进行复核,发现差错,据实更正,尽快核实、补报。

6、做好各种普查表的整理、封装及交接工作。全部普查表确认无误后,普查员以普查区(或普查小区)为单位将普查表装订成册,签字上报上一级水利普查机构。

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管理

(一)制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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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制定本辖区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管理规章和考核奖励制度,既充分调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工作积极性,又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二)维护合法权益

1、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有依法开展与水利普查相关调查的权利,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相关资料,有权要求填报人员改正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内容。

2、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有完成自身工作后获取相应物质报酬和精神奖励的权利。抽调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原单位支付并保持其标准不变,其抽调水利普查机构可视情况对其发放适当的补贴;聘用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由其选聘水利普查机构支付,其标准原则上应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80%以上;所需经费由各级地方财政列支。

3、抽调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在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评选先进等方面与原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视同仁。

(三)证件的管理

工作证件是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依法开展普查工作的身份证明。全国水利普查机构制定证件的统一格式,由选调(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所在的县级水利普查机构负责证件的发放。发放的证件必须登记造册,加盖发证单位印章。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工作证件只限于水利普查工作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工作证件样式详见式样一和式样二。

(四)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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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普查期间,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要实地走访、现场测量和勘查、走街(乡)入户等,要高度重视安全问题。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将安全问题纳入水利普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购买必要的人身意外保险,并要通过有效途径提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安全意识。

(五)维护队伍稳定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人选一经选调(聘),原则上不得调整。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及时解决各种思想问题;要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给予细致关心,帮助解决生活和工作上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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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样一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普查员证件式样

(90mm×60mm)

正面: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 普 查 员 证 1寸 免冠 照片 姓名: 编号: (印章) 反面:

全国水利普查 China Census for Water 发证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州、 盟) 县(区、市、旗) 第一次全国 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 9

式样二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普查指导员证件式样

(90mm×60mm)

正面: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 普 查 指 导 员 证 1寸 免冠 照片 姓名: 编号: (印章) 反面:

全国水利普查 China Census for Water 发证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州、 盟) 县(区、市、旗) 第一次全国 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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