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考试复习题及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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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考试复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 总 则 1、公务员法立法的目的 立法目的也称立法宗旨,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二是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勤政廉政。四是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五是提高工作效能。 2、制定公务员法的依据

公务员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公务员的界定标准

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依法履行公职;(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划入公务员范围。

4、公务员的范围

(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5、在机关工作而不属于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属于公务员范围,另外,过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部分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仍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6、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

(1)公务员的义务、纪律和监督;(2)公务员的权利及保障;(3)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7、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8、公务员管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法治原则的内涵

(1)公开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公开,其基本含义是行政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主要要求包括两点:一是法规、政策公开;二是行政行为公开。(2)平等是指机会平等,就是在承认人的知识、能力等差异的基础上,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都享有按照个人能力和成就依法担任公务员的权利和机会。在进入公务员队伍以后,在考核、培训、奖惩、职务升降、工资福利和退休等方面,同样是机会均等,即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平等地享有权利,在同等条件下享受同等待遇。(3)竞争择优是指在公务员的录用、公开选拔和职务晋升等方面,引入竞争机制,在公开平等的基础上,在报考者之间,实行优胜劣汰、优胜劣降,好中选优,以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使公务员队伍保持生机和活力,从整体上不断提高公务员的素质。竞争的目的是为了择优。(4)法治是指对公务员的管理,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9、公务员法确立的公务员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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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了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规范公务员的行为。二是加强对公务员的考核,通过定期考核和平时考核,促进公务员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三是确立了惩戒制度。四是规定了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制度。五是对公务员回避制度作了规定。六是对公务员辞职、退休后的从业限制作了规定。 10、公务员任用原则 公务员的任用,要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要坚持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11、公务员分类管理原则的内涵

公务员分类管理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再根据职位类别设臵不同的职务序列。对于不同类别的公务员,管理办法有所不同。而是根据产生、任免方式及管理主体不同,将公务员分为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三是根据任用方式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12、公务员职务行为的认定,实践中一般遵循以下标准

(1)职权标准。即公务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属职务行为。(2)时空标准。即公务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3)身份标准。在通常情况下,凡以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4)目的标准。即公务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 13、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行为的含义 其含义有四层:(1)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时,受法律保护,不受干扰和破坏;(2)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时,有关当事人有服从或者配合的义务;(3)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时,他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4)因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所发生的责任问题,原则上由所在机关承担责任。

14、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综合管理公务员事务方面的职能

公务员主管部门是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其管理公务员方面的职能主要包括:(1)研究制定公务员管理规范,组织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2)对同级各级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和下级公务员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3)对某些管理事务实施组织协调;(4)对某些管理事务行使审核、审批权;(5)监督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违反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现象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1、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标准

国籍是自然人被确定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唯一标准。 3、我国国籍取得方式 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我国国籍采取血统为主并辅之以出生地的混合方式取得。即:父母双方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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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加入中国国籍。

4、中国公民担任公务员的资格

只有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才有被选举权,才有当公务员的资格。所谓年满十八岁,是指公民从出生之日起到第十八个年份同月同日的实足年龄。 5、公务员的品行要求 品行是有关道德的行为,它是个人在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具有一贯的品性和行为方式的总和。公务员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只有具备良好的品行,才能够承担重大的责任,才能够实践民主与法治,维护国家秩序、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 6、公务员体检的项目和标准 公民一旦成为公务员,就将长期为国家工作。不同的公务员职位对于公务员的身体要求是不同的。公务员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7、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8、公务员义务的含义

公务员的义务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公务员义务的含义:一是公务员的义务以公务员的身份为前提。二是这种义务公务员必须履行。义务具有强制性,公务员不得放弃或者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公务员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具体内容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我国每个公民的义务,公务员对此负有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国家的安全主要包括:国家的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国家的政权不受威胁;国家的社会秩序不被破坏;国家的秘密不被泄漏。国家的荣誉是指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国家的荣誉不受玷污;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国家利益的范围十分广泛,对外主要是指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对内主要是指相对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 10、公务员对待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的态度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1、工作秘密

是指未列入国家秘密的范围,但扩大知悉范围会对机关的正常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秘密事项。

12、公务员享有的权利 公务员享有的权利。一是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是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是获得工资报酬,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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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福利、保险待遇。四是参加培训。五是对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是提出申诉和控告。七是申请辞职。八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13、公务员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 公务员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1)公务员参加培训是宪法的要求;(2)公务员参加培训是现代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对公务员提出的必然要求;(3)参加培训也是公务员自身发展的需要;(4)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是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14、公务员的申诉和控告权利

公务员的申诉权利是指公务员如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包括处分的决定和被降职、被辞退的决定等)不服时,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同时有权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其中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公务员的控告权利是指公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15、公务员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内容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在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的,应当予以补休;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公务员的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

16、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事情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1、行政执法类职位的本质特征

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具有纯粹的执行性和现场强制性的特点。 2、专业技术类职位的特点

(1)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2)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它职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3)技术权威性。 3、综合管理类职位

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这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综合管理类职位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

4、公务员领导职务的层次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的层次共10个,包括: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5、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层次

公务员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层次共8个,包括: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6、职位设臵和职位设臵所依据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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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设臵是指对机关职能进行逐层分解的基础上,根据编制限额等要素确定具体职位的工作。机关设臵公务员职位所依据的四大要素是: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7、公务员级别的内涵及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级别是反映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兼容了职位与品位因素。公务员既有职务,又有级别。“级别”与“职务”不是彼此取代的关系,也不是彼此完全分离的关系,而是 “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关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具体对应关系,将在工资制度中体现。 8、公务员级别的功能

公务员级别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二是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 9、公务员级别确定与晋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这既是确定级别的依据,又是级别晋升的依据。

10、公务员衔级制度的确定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臵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衔级的主要功能是,在特定的工作场景下能够迅速辨识身份,理顺指挥关系,完成工作任务。衔级根据实绩管理需要依法设臵。人民警察、海关工作人员的衔级,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衔级制度将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第四章 录 用 1、公务员录用的定义

公务员录用是指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选拔公务员的活动。 2、录用制度适用人员范围 录用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1)担任综合管理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2)担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中相当于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层次的人员。

3、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为领导职务可采取的解决方式 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职位出现空缺时,可以采取内部晋升、调任等方式进行补充,也可以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解决。 4、县、乡机关中的“股长”、“副股长”进入机关程序 县、乡机关中的“股长”、“副股长”不属于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领导职务,因而,县、乡机关如果从公务员队伍以外的人员中补充担任“股长”、“副股长”的人员,不能直接从机关外调任,而应当适用考试录用。 5、公开考试

公开考试,是指面向社会,以考试为测评手段,公开选拔人才。公开考试的内容主要包括:拟录用公务员的部门、职位及其数量;报考的资格条件;考试的方法、程序、科目和时间;考试的成绩、录用的结果等。 6、选人制度

考试和考察相结合的选人制度,体现了公务员的录用标准,即从德和才两个方面来全面衡量和评价人才,“德”和“才”二者得兼,不能偏废,也就是要德才兼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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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的负责部门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即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人事部。 8、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层次 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大层次,分别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9、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区别

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一是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也是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二是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需要授权才可以成为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三是县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不能成为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

10、公务员招考年龄的规定

一般规定报告人员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有些职位,如某些行政执法类职位等,年龄上线会低一些;有些边远落后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经批准年龄上可以适当放宽。

11、报考公务员学历规定

报考公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但是,有些职位,如专业技术类职位,会要求本科甚至研究生以上学历,而偏远落后地区和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的部分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放宽到高中、中专学历。 12、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范围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范围包括:(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13、录用公务员的限额 各机关的编制员额,是由国家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各机关工作职能和承担的工作任务等情况,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的。任何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编制。录用公务员,必须在国家编制主管部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各级机关、各部门都不得超出规定的编制限额录用人员,否则,录用主管部门可以宣布录用无效,并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4、录用公务员的第一步程序

发布招考公告是录用的首要程序,是面向社会敞开大门,广聚人才的标志。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之外,其他职位录用公务员时,都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发布招考公告,不仅是录用的重要程序,而且是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重要举措,是面向社会敞开大门、广聚人才的标志。 15、录用考试的内容

录用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法。笔试是通过标准化试题和文字分析解答,测试报考者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水平、运用文字的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思维能力等。面试采取考官小组与报考者直接交谈,或者臵考生于某种特定的模拟情景中进行观察等方式,对报考者的素质、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16、笔试的优缺点

笔试有很多优点:一是经济性。可以在同一时间,用同一试题,对众多的报考者在不同地点进行考试。二是客观性。招录机关、阅卷入与报考者不直接接触,避免人情等主要因素的干扰,具有较高的信度。评卷集中统一,有客观标准。三是包容性。考试内容涉及众多学科,题型多,题量大,知识点丰富。但是,笔试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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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是无法全面掌握报考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对报考者的政治态度、道德品质等难以测定。

17、面试一般采取的方式 面试的基本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结构化面试。即由5-7名考官组成面试考官小组。对报考者提出关于个人经历,求职动机、计划组织协调能力等一系列问题,采取连续发问并,适当追问的方式,测试报考者能力和素质。第二种是无领导小组讨论。就某个问题进行讨论或辩论,考官不发言可只做引导性发言,最后根据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团队精神等因素打分.每名面试考官对报考者都有独立评判和打分的权力,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避免人才选拔上随意性和失误。 18、制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时间 2005年1月19日

19、招录机关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的根据

考察工作结束后,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综合报考者的考试、考察和体检结果,经招录机关领导讨论同意,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20、公示时间 一般为七天。

21、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采取简化程序的办法 对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的职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组织推荐、严格考察的方式确定拟任入选,然后采取有限竞争考试的方式来检验有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对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可以采取审查资格证书或者考察实际操作演练能力的办法,通过有限竞争或者非竞争性考试的方式确定人选。 22、特殊职位的范围

特殊职位包括:一是根据职位特点不宜公开招考的,如保密、机要等职位,这类职位公开招考有可能会造成泄密;二是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如小语种外语人才、公安技术侦察等职位,由于掌握这类专业知识的人数很少,采取一般的招考办法难以形成竞争。

23、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 考 核 1、公务员考核

公务员考核的含义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2、公务员德的考核内容 公务员德的考核内容,包括公务员的政治品德、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及其个人品德。政治品德主要指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包括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等。职业道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正确的职业观念和良好的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是否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严守国家工作秘密。社会公德主要看公务员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是否模范遵守社会行为准则,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个人品质主要看公务员能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否正直、真诚、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是否襟怀坦荡、光明磊落。 3、公务员能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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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能的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业务知识是指公务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文化程度、专业知识水平。工作能力是指公务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包括: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4、公务员勤的考核内容

公务员勤的考核内容,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精神。所谓事业心就是看公务员是否敬重和热爱本职工作,是否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甘于奉献。工作态度主要看公务员工作是否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作风重点看公务员是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勤奋精神重点看公务员是否善于开动脑筋,刻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5、公务员绩的考核内容 公务员绩的考核内容,是指工作实绩。即公务员在完成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通过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而取得的成效等。它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对绩的考核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科学发展和正确政绩观,重点看公务员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办事效率如何,看公务员工作是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没有突出的贡献。 6、公务员廉的考核内容 公务员廉的考核内容,是指廉洁自律情况。主要看公务员是否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的有关政策规定;是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有无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是否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有无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等。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还要考核其是否组织人事纪律,有无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搞用人上不正之风的行为等。 7、公务员考核方式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人对所属公务员的情况进行经常性考核并记录在案;二是由公务员个人建立工作记录,主管领导人定期检查核实。定期考核是考核制度的主要形式,是按一定的周期和固定的程序、方法进行。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就是要将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 8、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考核的方法、程序和考核主体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即以一年为一个周期,一般在当年年底或翌年年初进行。主要程序有三项:⑴个人总结;⑵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⑶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主体是本机关负责人。 9、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的程序

对领导成员定期考核包括八项:一是考核准备。包括拟定考核方案。组建考核组,组织考核人员进行学习或培训,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商定考核工作实施计划等。二是述职。召开述职会议,领导成员作述职报告。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由考核组织根据考核对象的职务和职责范围确定。三是民主测评。包括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民意测验根据考核内容列出评价项目和评价等次,由参加民意测验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对不同层次人员填写的民意测验票分别进行统计,民主评议有考核组主持,采取召开小型座谈会或书面评议的方式进行。四是个别谈话。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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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包括考核对象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同级领导干部, 下一级的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和机关党组织的有关人员;考核对象所分管的下级单位、部门、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机关工作人员;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五是调查核实。考核组根据需要可采取查阅资料、采集核实有关数据、审计、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征求意见、理论学习情况测试等方法,调查核实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六是撰写考核材料。领导干部的考核材料包括:考核情况,包括优点和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不足、问题;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考核组对评定等次的建议。七是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按照管理权限,由党委干部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党委决定。八是反馈。考核结果要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提起申诉。

10、公务员考核的等次划分和考核结果告知

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11、公务员定期考核优秀等次标准

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表现出色,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12、公务员定期考核称职等次标准

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达到任职的要求,很好或者比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

13、公务员定期考核基本称职等次标准

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勉强达到任职的要求,勉强完成工作任务。

14、公务员定期考核不称职等次标准

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较差,达不到现任职务的要求,或在某一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15、定期考核的结果使用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职 务 任 免 1、任命公务员职务的主要形式

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有三种,即选任、委任和聘任。选任、委任是公务员职务的主要任用方式,绝大多数公务员是通过这两种方式予以任用的。 2、选任制

选任制,即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选任制公务员,是指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选举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公务员。 3、选任制包括的公务员职务范围

选任制包括的公务员职务范围:(l)中国共产党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一是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二是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三是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

(2)人大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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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3)行政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即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⑷审判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⑸检察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⑹政协机关。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一是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二是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县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⑺民主党派机关。按照各民主党派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委)、副主席(副主委)、秘书长。 4、委任制

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

5、既有任职年限,又有任职届数限制的公务员范围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6、只有任期年限限制的公务员范围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及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每届任期五年,但能否连任、可连任几届,未作规定。

7、没有任期年限、届数限制的公务员

党政机关部门除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领导职务。 8、选任制公务员即任当选职务的条件

公务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9、选任制公务员职务的产生途径

一是通过选举方式任职。二是有些选举产生的职务,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决定任命。

10、选任制公务员免职的途径

一是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所任职务自然免除。二是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所任职务免除。

11、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行为的要素

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行为的完成,要具备主体、条件、程序三要素。主体即具有任免权限的机关,条件即公务员具有职务任免的情形,程序即职务任免必须遵循的操作规程。

12、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职的程序

任免程序即任免实施的操作规程。包括⑴提出拟任职人选。⑵考察。⑶决定任命。⑷下发任职通知。

13、委任制公务员职务免职的程序

委任制公务员职务免职的程序:⑴所在单位提出拟免职的建议。⑵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⑶任免机关审批。⑷任免机关下发免职通知。 14、公务员任职范围

根据公务员职务管理的需要,任职情形可以分为两种类型。(l)新进入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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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队伍的,需要进行任职。(2)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任免机关应及时予以任职,以确认新的职务关系。 15、“三定”

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

16、对突破编制的单位,人事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的措施 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超机构数设臵机构、超编制配备人员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机构编制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同时通知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7、在机关外兼职,领取兼职报酬的规定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18、在机关内兼职的原则 总的原则应该是,由于工作需要兼职的应该允许,这类兼职往往不是因人安排的,而是根据其所担任主要职务的职责考虑的;如果兼职是从提高待遇的角度考虑的,则是不正确的,违背了职位分类精神。 19、在机关外兼职的原则

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要坚持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机关外兼职,但必须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规定可以兼职,是工作上的需要;规定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是对这种兼职进行严格规范和管理,避免过多过滥;规定公务员兼职不得兼薪,则是出于廉政方面的考虑。 第七章 职务升降

1、公务员职务升降立法思想的主要特点

公务员职务升降立法思想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衔接。二是注意吸收近年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改革成果。 2、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件 公务员晋升条件:(1)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成绩。(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3、公务员职务晋升的资格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资格侧重对公务员资历提出要求,主要包括工龄、经历、任职年限、文化程度、接受培训、健康状况等规定。主要应具备下列资格:⑴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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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⑵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⑶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⑷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⑸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5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⑹身体健康。⑺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4、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的资格

晋升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要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副调研员、调研员职务,要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副巡视员、巡视员职务,要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还需要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被定为称职以上,并符合任职回避规定,符合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根据具体职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5、公务员逐级晋升

公务员逐级晋升是指按照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序列顺序由下至上提任职务。 6、公务员破格晋升

公务员破格晋升是指对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在晋升时适当放宽资格方面的要求,如放宽工龄、基层工作经历、文化程度、任职年限等方面的资格要求。破格晋升要按一定的程序报批。 7、公务员越级晋升

公务员越级晋升是指对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序列顺序跨越一个职务层次晋升职务。越级晋升应当报经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8、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一是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是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是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是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9、领导班子换届或个别提拔任职的步骤 领导班子换届或个别提拔任职的步骤包括:一是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二是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三是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四是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以民主推荐结果为重要依据这一,确定考察对象。 10、组织考察的程序和步骤

组织考察的程序和步骤:一是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是和所在单位党委的主要领导沟通,征求意见。三是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是采取多种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五是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六是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初步方案。 11、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

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从职务层次上看,适用于司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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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竞争上岗的程序

竞争上岗有六个主要程序:一是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二是报名与资格审查。三是笔试、面试。四是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五是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是办理任职手续。

13、公开选拔的适用范围

公开选拔适用于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也可以公开选拔。从职务层次看,公开选拔适用于厅局级正职以下职务。 14、公开选拔的程序

公开选拔的程序。一是发布公告。二是报名与资格审查。三是统一考试。四是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是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是办理任职手续。 15、初任法官、检察官公开选拔的意义

初任法官、检察官公开选拔的意义在于:一是扩大了法官、检察官的选人渠道,引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机制。二是公开选拔的对象,必须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有利于保证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水平。三是维护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6、公务员任前公示制度的意义 作为对干部考察的延伸和补充,公务员任前公示制可以使党组织在更大范围内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更全面、更准确地了解干部,减少用人失误,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17、任前公示制度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任前公示制度的对象是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委任制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外,都应列为公示对象。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列为公示对象。公示范围要求党政领导班子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应向社会公示,部门内设机构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原则上在其所在的工作部门或系统内进行公示,也可根据岗位特点在更大范围内公示,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单位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

18、任前公示制度的方式、时间和程序

任前公示制度的方式要求:需向社会公示的,一般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在部门或系统内公示的,可采取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以七至十五天为宜。公示程序一般分4个步骤:一是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以一定方式予以公示。二是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受理群众意见。三是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四是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任用,并予以公布。 19、任职试用期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期限

任职试用期制度主要适用于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此外,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也可以实行任职试用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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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 20、任职试用期间的管理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1、任职试用期满的考核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22、公务员降职的性质

降职是一种公务员任用方式和任用行为,也是一种人才资源调配手段。它不是一种行政处分,也不是一种惩戒手段。受处分的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被降职的以上均不受影响,一旦其在新的职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后,根据工作需要仍然可以晋升职务。 23、公务员降职的程序 公务员降职的程序包括:⑴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定期考核结果的基础上提出降职安排意见;⑵征求本人意见,如果是所在单位提出的,所在单位在正式上报前,应征求本人意见;⑶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审批前,组织(人事)部门应派人到呈报单位进行复查了解,提出审核意见,然后按管理权限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24、公务员降职后的申请复议和申诉

任免机关做出降职决定后,本人不服,有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公务员降职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奖 励 1、人事部规定奖励制度的时间 1995年。

2、发布《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时间 1995年。 3、《公务员法》奖励的主体和对象

奖励的主体为党和国家各类机关,奖励的对象不仅包括公务员个人,还包括公务员集体。 4、奖励原则

一是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二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5、《公务员法》新增加的一项奖励情形

《公务员法》新增加的一项奖励是“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情形。

6、公务员集体奖励适用的对象

按照编制序列设臵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7、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具体情形

⑴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⑵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⑶三是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⑷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⑸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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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产有突出成绩的;⑹防止或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⑺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⑻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⑼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⑽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8、奖励分类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9、对奖励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进行表彰的方式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10、奖励的审批权限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11、嘉奖、记三等功的批准部门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12、记二等功的批准部门。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13、记一等功的批准部门

记一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14、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的批准部门

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批准。 15、撤消奖励的前提条件。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是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是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是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惩 戒 1、公务员纪律与惩戒 纪律是惩戒的标准,对公务员的惩戒必须依照纪律标准进行,只有公务员出现了违反纪律的行为才能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惩戒。即公务员违反纪律是对其惩戒的前提。

2、公务员惩戒制度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公务员应当受到惩戒的十六项基本违纪行为。公务员的基本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遵守社会公德的纪律。(2)确定了处分的种类及影响期。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3)确定了处分的法律后果。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4)明确了上下级之间的工作职责关系,既确立了机关首长负责制原则,又明确了下级公务员的免责情形。 3、《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规定的主要特点

(1)在进一步强化政治纪律基础上,强化了对公务员日常工作纪律的管理。(2)用词更加准确和规范,对公务员违纪行为的定义更加准确,更加规范。(3)关于违纪行为的规定进一步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4、公务员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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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务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3)压制批评,打击报复。(4)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5)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7)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8)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6、公务员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公务员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二是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7、公务员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公务员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二是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三是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经,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8、《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违法违纪行为的特别规定

法官、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是贪污受贿。三是徇私枉法。四是刑讯逼供。五是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是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检察)工作秘密。七是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是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是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是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是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是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是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9、公务员对上级决定或命令如何执行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0、给予公务员处分的条件

(1)公务员有违法或者违反纪律的行为。(2)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没有免予处分的情形。 11、免予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条件 (1)公务员具有违纪的行为。(2)违纪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后果危害不大。(3)违纪者本人经过批评教育后已认识了错误并能够及时改正。

12、公务员处分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3、公务员处分的原则

公务员处分有六项原则。一是事实清楚。二是证据确凿。三是定性准确。四是处理恰当。五是程序合法。六是手续完备。 14、公务员处分的程序

一是初查。二是立案。三是调查取证。四是如实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并听取其陈述、申辩。五是做出处分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六是通知。 15、公务员处分的法律后果

公务员处分的法律后果是指受处分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在晋升工资档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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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职务上所受到的影响。受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而且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职务层次重新确定职务,并按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 16、公务员处分期间的规定

警告的处分期间为六个月;记过为十二个月;记大过为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为二十四个月。

17、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的法律后果

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任何机关不得重新录用其为公务员。

18、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的解除

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的解除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处分期满。二是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即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能够改正错误。三是没有在处分期间发生违纪行为。 19、解除处分后的影响 解除处分后,受处分的公务员的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档次不再受到此次处分的影响,其权利、义务与未受处分公务员没有任何不同。对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处分期满后,不能误认为要恢复其在受处分前的级别或职务,而是指今后的晋级、晋职应当在受处分后新确定的级别和职务的基础上正常进行。 第十章、培 训 1、公务员培训的定义

公务员培训是指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分级分类开展的各种教育和训练活动。 2、依法参加公务员培训活动的意义 依法参加公务员培训活动的意义:一是机关中的每个职位都是根据机关的职能及工作需要而设臵的,每个职位都含有一定的职权和职责。只有按照工作职责的要求,对公务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才能保证他们出色地完成所在职位的工作;二是公务员作为国家、社会等各项公共事物的管理者,其所处地位的重要性要求他们具有较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提高公务员素质的要求,也是公务员培训的根据。 3、公务员培训的特点

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继续教育,属于\第二教育过程\是常规教育的发展和延续;从内容上看,它是针对工作职责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而开展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突出强调实用性;从形式上看,它灵活多样、时间可长可短;从方法上看,既有理论讲授,又有研究讨论、实际操作、实地考察和案例分析等;从目的来看,它主要是为了提高公务员的能力。 4、建立和实行公务员培训制度的意义 建立和实行公务员培训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是保障公务员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落实。二是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能力和素质,开发公务员的潜能,促进人才的成长。三是有利于提高机关工作的效益,保证机关职能的实现。 5、公务员培训的根据

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6、分级培训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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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培训指对担任不同层次职务的公务员实施各有侧重的培训。 7、分类培训的内涵

分类培训指对不同职位类别的公务员实施不同的培训。不同职位类别的公务员的工作性质、特点不同,培训也应该不同。 8、公务员培训机构的定义

公务员培训机构是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实施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做出具体培训行为的各种培训教育组织。 9、公务员培训机构的范围

公务员培训机构的范围包括:⑴国家建立的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指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中心、管理干部院校、培训基地等。⑵高校和科研院所;⑶各类社会培训机构。 10、公务员初任培训 对象是机关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机关,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他相当职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11、公务员任职培训

公务员任职培训是指机关对准备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晋升职位的要求所实施的相应的培训。 12、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

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指机关为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而提供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13、公务员在职培训

公务员在职培训指机关有计划地对在职的公务员所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主要目的常规性全员培训。 14、公务员后备领导人员培训

要根据后备领导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工作.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求其具备较高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培训方法上提倡采用自学、研讨、进修等符合领导人员特点的方法。 15、初任培训的时间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天。 16、不参加初任培训的后果

初任培训合格者才能正式任职,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任职。 17、任职培训的时间

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天。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 18、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方式

培训内容、时间、方式应视专项工作需要确定。 19、在职培训的意义

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帮助全体在职公务员及时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20、公务员培训实行登记管理的意义

登记管理有利于对公务员实施有计划、有目的的培训;有利于将培训与使用更好地结合起来;有利于解决多头重复培训造成的培训资源浪费问题;有利于提高培训工作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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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登记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的作用

将培训结果与考核、任职、晋升联系起来,建立训用结合制度,健全培训激励和约束机制,是我国干部教育的优良传统的行之有交的经验,也是使公务员培训取得实效的关键性措施。

22、提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培训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1、公务员交流及建立交流制度的意义

公务员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形式,在机关内部调整公务员的工作职位,或者将非公务员身份的公职人员调入机关担任一定层次公务员职务的管理活动。交流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建立公务员交流制度,标志着公务员管理系统的灵活和开放,体现出公务员管理体制的生机和活力。

2、公务员回避及建立回避制度的意义

公务员的回避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担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的执行公务的法律制度。公务员回避制度也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回避制度,对促进机关的廉政建设,帮助公务员摆脱各种亲属关系的羁绊,公正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3、公务员交流的范围

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包括内部交流和外部交流两种。内部交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既可以在本部门、本单位内不同职位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交流。外部交流,是指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4、公务员交流的形式

公务员交流的形式分为调任、转任、挂职锻炼三种。 5、公务员调任和调任人选的条件

公务员调任就是公务员与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交流。调任人选首先要符合《公务员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担任公务员的七项基本条件。其次调任人选要符合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第三,调任人选还必须符合《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不能是因罪犯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有法律规定不得成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6、公务员调任的程序

调任机关要按照调任的范围和条件,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必要时还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7、公务员转任的一般要求

转任人员必须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8、领导成员转任的特别规定

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9、公务员挂职锻炼

挂职锻炼是机关对所属公务员实行的一种有计划的管理活动。这种活动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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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指向性和计划性,时间一般是一至两年。 10、公务员交流纪律的规定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11、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情形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12、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范围 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范围。一是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二是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三是不得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13、公务员任职回避的例外情况

公务员任职回避的例外情况是指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要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14、公务员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为了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原籍、出生地、成长地任职。 15、公务员公务回避

公务员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遇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等法定情形时,为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 16、公务员回避的提起

公务员回避的提起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二是利害关系人发现公务员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可以提出要要求公务员回避的申请。 17、公务员回避的决定

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的,需机关审查后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机关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做出回避决定。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1、我国进行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的时间 1993年。

2、公务员基本工资的组成

公务员基本工资的组成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3、《公务员法》进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

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 4、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

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⑴按劳分配原则。⑵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⑶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合理的工资差距。 5、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我国1993年确立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初步建立了正常增长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正常晋升工资。二是定期调整工资标准。 6、公务员工资结构

公务员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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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务员工资足额发放措施

2000年起,国家开始实行公务员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制度,由财政部门将公务员工资直接划拨到公务员个人的工资账户,对防止拖欠公务员工资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工资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一办法将不断改进和完善。 8、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的意义

实行工资调查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在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有利于较好地体现公务员的劳动和贡献,形成良好的人才竞争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9、确定和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考虑的因素 主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企业相当人员王资水平等因素。 10、公务员福利待遇的主要方面

公务员福利待遇包括休假、福利费、抚恤和优待、住房、冬季取暖补贴等方面。

11、公务员加班

公务员加班指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工作,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这是公务员加班与劳动法规定的企业职工加班的区别所在。加班应给予相应的补休。 12、公务员因公伤残待遇

公务员因公伤残待遇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享受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13、公务员因公牺牲、死亡或病故的抚恤和优待

公务员因公牺牲、死亡或病故的抚恤和优待是指国家在公务员死亡后,为其办理丧葬以及对其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待遇,主要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 14、公务员丧葬补助费标准 公务员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协直辖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由单位一次性发给其亲属。

15、公务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及标准

公务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及标准由单位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亲属发给定期或临时补助,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掌握。 16、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的权限

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的权限必须根据法律和国家规定。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1、公务员辞职的概念

公务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依法解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或者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 2、公务员辞退的概念

辞退公务员指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作出的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政行为。辞退的直接结果是解除了公务员与机关的工作关系。 3、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意义

公务员辞职辞退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它与公务员的录用、退休等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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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公务员队伍的更新机制,在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精干和活力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是有利于畅通公务员队伍的“出口”,形成优胜劣汰和新陈代谢的良性机制;二是有利于规范机关的人事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三是有利于加强监督,推进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能上能下。

4、辞去公务员的程序

公务员辞去公职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一是公务员应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二是任免机关负责审批;三是在规定期限内审批完毕。 5、公务员辞去公职的限制性条件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6、因公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主要是担任选任制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7、自愿辞职 自愿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8、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是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责任领导职务。 9、责令辞职 责令辞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10、辞退公务员的条件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11、具有特殊情况的公务员不得辞退的规定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12、辞退公务员的程序 辞退公务员的程序是:(1)由拟被辞退公务员所在机关提出建议;(2)所在机关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3)任免机关批准辞退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13、公务员辞退后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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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被辞退后的待遇有两种情况:一是领取辞退费,二是享受失业保险。 第十四章 退 休 1、公务员应当退休的条件

为了增强退休的法律效力和普遍约束力,根据规定,公务员符合退休条件:一方面,公务员本人必须履行法定退休义务,在办理有关手续后,离开工作岗位,依法退休;另一方面,公务员管理部门要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办理退休手续,并负责做好公务员退休后的安臵和管理服务。 2、退休是公务员的一种义务

退休既是公务员的权利又是义务。在公务员年老力衰不宜继续服务,或因疾病、伤残丧失了工作能力时,从党和国家的事业、前途出发,主动退下来,是每一个公务员应尽的义务。建立退休制度,特别是采取法律形式规范退休制度,既有利于增强退休义务的法律约束力,要求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及时履行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离开工作岗位;同时也赋予公务员管理部门法定职权,要求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办理退休手续,并负责做好公务员退休后的安臵和管理服务工作。

3、公务员必须退休的条件

⑴年龄条件,年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⑵身体条件,由于健康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丧失工作能力。

4、在必须退休方式中,《公务员法》对工作年限的规定 工作年限必须满10年。

5、可自愿提出提前退休申请的工作年限

可自愿提出提前退休申请的工作年限:(l)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6、可自愿提出提前退休的条件

公务员可自愿提出提前退休的条件是:(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退休。 7、公务员申请提前退休的主要条件

公务员申请提前退休,必须符合规定条件,主要有工作年限和年龄两个方面的条件。

8、退休条件必须遵循的规定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9、公务员个人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离开工作岗位的条件 公务员个人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10、公务员退休的实行方式

公务员退休的实行方式包括应当退休和可以提前退休两种情形。 11、公务员退休后享受的政治待遇

公务员退休后,其基本政治待遇保持不变。落实公务员退休后的政治待遇,要求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组织退休公务员学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的活动通报有关情况,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大事,勉励他们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扬光荣传统,永褒革命青春。

12、公务员退休后其他方面的生活待遇

公务员退休后,除了按规定享受政治待遇和养老保险金待遇外,还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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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晚年生活所必需的其他物质待遇。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公务员退休后的其他物质待遇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在职时所享受,退休后可继续保留的如地区津贴、公费医疗、住房标准和房租、取暖、物价补贴等。二是按照现行规定,对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长期在青海、西藏及\三线\等艰苦地区工作的人员,在退休时其退休费标准可以在一般标准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提高5%-15%,但最高不得超过在职时的基本工资标准。 13、公务员退休后,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规定

公务员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受到处罚 。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1、申诉的概念

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申诉的主体是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务员;申诉的客体是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申诉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通过复核或者申诉程序推翻原人事处理决定,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2、控告的概念

控告是指公务员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机关或其他专门机关提出指控。指控的主体是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公务员,控告的对象是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控告的目的是惩办违法违纪的机关及其领导人。 3、申诉与控告的比较

申诉与控告的相同之处:(1)主体相同:都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务员。(2)目的有相同之处:维护合法权益是控告的目的之一。(3)性质相同:都是公务员维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手段。申诉与控告的不同之处:(1)目的不尽相同:控告除了有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的目的外,还有要求上级机关或其他专门机关依法惩办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目的。(2)客体不同:申诉的客体是人事处理机关的决定,控告的客体是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3)范围不同:申诉的范围法律有明文规定,而对机关及其领导人的控告内容没有限制,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任何违纪行为,只要公务员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务员都可以进行控告。(4)程序不同:申诉有规定的复核、申诉、再申诉程序,有层级限制,公务员只能按照层级逐级申诉,而控诉不受层级限制。

4、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意义

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申诉与控告制度对于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权力,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惩治腐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1)申诉与控告制度为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必要的救济手段,有利于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2)申诉与控告制度为保障机关内部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提供工作机制,有利于完善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和民主机制。(3)申诉与控告制度为防止腐败提供了制度措施,有助于形成廉洁、高效的机关氛围。 5、公务员申诉范围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1)处分;(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为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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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休未予批准;(7)未按规定确定或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它情形。 6、公务员申诉的一般程序 公务员申诉的一般程序包括:(1)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2)申请复核(原处理机关);(3)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不服;(4)申诉(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 7、公务员径直申诉程序

这一程序主要是考虑到为公务员申诉权的行使提供一个便捷途径,也就是给公务员一个选择空间。如果公务员认为向原处理机关复核不能解决问题,或由于某种原因不愿向原处理机关复核时,可以不提出复核,直接提出申诉。公务员径直申诉程序包括:(1)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2)申诉(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 8、公务员二级申诉程序

对于省级以下机关做出的申诉决定,公务员如果还不服,可以向做出申诉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进行再申诉。 9、公务员处分申诉的特别程序

本程序仅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就处分不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对所在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10、复核、申诉期限

复核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申诉处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11、复核、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的效力

为了保证机关正常、有效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维护机关决定的权威性,避免因为停止执行而使公务员逃脱处理或者当事人仍然在位行使权力,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继续造成损害。《公务员法》沿用了《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复核、申诉不中止执行”的原则。 12、公务员控告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构提出控告。

13、公务员申诉、控告的禁止性规定

公务员在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时,必须忠于事实,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能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必将遭到公务员纪律制度的惩戒和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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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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