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4)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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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价费(2004)048号 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03-11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沪价费(2004)048号

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环卫体制改革,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4]32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含垃圾收集、运输、终端处置等各环节的费用。

二、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计费为基础,采取基数内外不同收费标准,并按不同行业实行分类计费。

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全市基数内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最高收费指导标准。

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全市最高收费指导标准内,制定、调整本区域内基数内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报区县政府同意后执行,并报市物价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四、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原则上根据上年度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数量,具体核定各单位当年产生生活垃圾的基数,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对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一年核定一次。 五、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分类收费的办法。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标准桶收取,每桶容量为240升,不满一桶按一桶计算。

1、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全市基数内收费指导标准每桶最高为40元,基数外收费指导标准每桶最高为80元。

2、对单位和饮食行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全市基数内收费指导标准每桶最高为60元,基数外收费指导标准每桶最高为120元。

3、对高级宾馆(四、五星级宾馆)、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台球房、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游艺厅、桑拿浴室(按摩)、足浴室等企业产生的生活垃圾,全市基数内收费指导标准每桶最高为80元,基数外收费指导标准每桶最高为160元。

六、对养老院、残疾人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公益性较强的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是否实行收费减免,由各区县政府决定。

七、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所属单位原向单位收取的垃圾清运费、垃圾(自运)码头运输管理处置费、垃圾(自运)滩地管理处置费、水域船舶生活废弃物清运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费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取消。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抄 送:市建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物价检查所,各区县物价局、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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