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息化条例解读

更新时间:2023-03-08 06:36:55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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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贯彻《河南省信息化条例》

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学习《条例》体会

刘昱旻

《河南省信息化条例》已经正式施行。在此汇报一下自己对《条例》的学习理解与体会。

一、关于信息化立法的几个问题。 1、信息化与信息化立法的概念

法: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立法: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信息化:是指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

信息化是向信息社会前进的动态过程,它反映了从可触摸的有形物质产品起主导作用向难以触摸的信息产品起主导作用的根本性转变。

信息化具有几个方面的特征:一是知识含量高;二是技术多样性;三是业务综合性;四是行业合作性;五是市场竞争性;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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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用户选择性;七是数字化;八是网络化;九是智能化;十是广泛渗透性;十一是虚拟化。

此外,也有学者将信息化的特征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传输高速宽带化;二是网络互联普及化;三是服务系统综合化;四是系统人工智能化;五是管理法制规范化。

信息化立法: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信息化行为规范的活动。

信息化立法是指为了保障信息化的实现和可持续发展所进行的所有立法的总称。

2、立法的宗旨、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立法宗旨:

《条例》第一条就开宗明义,为了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再具体一点就是规范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和信息化建设;强化信息资源管理和信息安全保障;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应用;引导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服务升级。总之就是为我省信息化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指立法机关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理论依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它反映立法机关根据什么思想、立什么样的法,是立法者立法意识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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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上的集中体现。

1).实现信息资源的极大丰富和信息资源的高效共享; 2).正确处理好国家、地区和单位之间及个人、集体和国家之间的信息利益关系;

3).处理好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关系;

4).结合实际。 既应该从中国国情出发,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又要尊重全球信息化过程中的共同规律。

立法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人们行为活动的根本法则或根本准则。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机关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或根本准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际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机关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特别注重的方面,是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和集中反映。 1).信息公开、共享原则

所谓的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及其各种公共组织应该就其所控制和掌握的信息公开,以让社会公众能够获得相关信息。信息公开是实现信息化的前提条件。

2).统筹协调原则

信息化涉及到不同地区和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而这些不同地区和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并非总是一致的,尤其是在近期或短期利益上,有时会存在冲突。因此,进行信息化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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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必须坚持协调原则,对各种不同主体之间的信息利益关系予以协调,使之服务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长期信息化利益。 3).促进、保障原则

所谓促进、保障原则,是指信息化立法应该本着有利于信息化建设和可持续的根本目标,对有利于信息化的各种行为给予支持,并为之提供政策和制度上的保障。由于实现信息化在硬件上需要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技术的支撑;而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信息技术的开发往往需要很大的投资,也有很大的风险,因此,必须通过立法鼓励投资,并为各种市场投资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同时,信息化在软件上还需要社会公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而要想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就必须保证其信息权利并为其信息交流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条件。只有这样,才能快速实现信息化,并为信息化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为此,应该通过立法对信息化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信息安全环境、个人资料(信息)等内容予以规范。

4)、兼顾原则。立足现实,兼顾长远。既解决现实问题,又考虑长远发展。

3、《条例》制定的背景与依据

信息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党中央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已十分明确的把大力推进信息化作为覆盖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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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信息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因而大力推进和发展信息化,构建信息化又好又快健康发展的环境,迫切需要法律的支持与保障。具体背景有以下几点。

一是国外发达国家信息化建设时间长、发展快,关于信息化的立法已日臻完善;二是我国近几年来信息化建设发展迅猛,一些发达省市信息化发展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差距已大大缩小,一些省市信息化在立法方面也已走在前面,出台了一些关于信息化的地方性法规或相关法规;三是我省信息化工作也发展较快并取得了显著成绩,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进步和城乡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突出的矛盾、困难和问题。诸如重视不够、体制不健全、资源缺乏整合、没有调控手段等等。本省现有信息化方面的政府规章和政策文件,从管理力度和法律效力上不足以解决存在的问题。四是国家尚没有制定信息化方面综合性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支持并倡导地方先行立法。

综上所述确实需要制定一部地方的关于信息化工作的综合性法规,整合、提升现有政府规章和政策文件中相关措施,以促进并加快河南的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推进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条例》制定的主要依据有:一是宪法和立法法依据。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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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是法律法规依据。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电子签名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信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三是政策依据。如《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中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四是实践依据。各省内外信息化管理的具体实践经验也是信息化立法的重要依据。 五是国际“法规”依据。如有:《电子商务范本》、《欧洲电子商务提案本》、《情报自由法草案》、《全球信息社会冲绳宪章》等。

4、《条例》制定的过程与性质

信息化的立法在信息化发达国家,如美国、欧洲、日本等已经比较完备。我国目前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已颁布的只有湖南、北京、天津、山东、云南五个省市,我省排第六,还有一些省市颁布了与信息化相关的法规。据了解当前还有十几个省市的信息化立法正在酝酿或审议过程中。我省的条例于2003年开始立法动议和准备;2004年5月正式提交了立法项目计划;2005、2006连续两年列入省人大年内调研计划,并展开调研;2007年5月29日省政府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经过多次论证修改的条例送审稿;2007年6月正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于2007年8月3日通过条例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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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初审;2008年5月31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6月26日省人大常务会第50号公告予以公布,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启动到颁布施行历时五年之久,可以说相当不容易,体现了省人大立法工作的严谨慎重和讲求和注重立法质量。

《条例》是河南省信息化发展历史上第一部具有特色的信息化地方法规,是带有方向性、阶段性和综合性的基本性、纲领性法律规范。《条例》突出了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与加强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属于促进类法规,政府是法律的主体,体现更多的是政府的服务职能,注重的是提供公共服务,履行行政职责,承担应尽义务。它也是一部创制性法规,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根据省情,贯彻了党中央、人大、国务院有关信息化的决定及精神,借鉴了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创设了一些具有前瞻性和操作性的制度规范。因此,这个条例的产生,既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又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标志着我省信息化工作正式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也标志着我省信息化建设新阶段的开始。

5、《条例》制定的意义与作用。

《条例》既是一部规范河南省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的基本法规,也是一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历史文献。它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而深远,不仅为我省信息化建设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对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和促进作用,也是我省地方性法规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对我省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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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法规体系的完善和贡献,同时对国家信息化法制建设也具有积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化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杜绝信息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减少浪费、节约资金;有利于信息化建设发展的统筹规划,科学实施,有利于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充分开发和利用;有利于信息技术的创新发展和与工业化的融合;有利于信息、现代服务、文化等多种产业的快速发展;也有利于民计民生和国民素质的提高;更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和新农村建设。我想,《条例》的实施,必将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各级各部门发展信息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必将进一步增强全省信息化系统的向心力和战斗力,必将进一步凝聚全社会力量,促进全省信息化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跨越、新发展。我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实践,条例的重要作用还会日愈显现。

6、《条例》解决的问题 我个人理解,解决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明确了河南省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也就是明确了执法主体;二是明确了县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说解决了体制问题;三是限制了信息化的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可以说解决了信息化规划的制定和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管理问题;四是规定了全省建立和使用统一的电子政务网路平台。可以说解决了信息化基础设施、硬件设施的建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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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问题;五是规范了信息资源、信息安全系统、信息共享和公开公布的管理。可以说是解决了信息化运行环境的法律保障问题;六是明确了对信息产业、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农村信息化、企业信息化、社会信息化发展的政策导引。可以说确定了今后一个阶段信息化发展的方向和重点;七是赋予了法人单位和公民以充分的信息权。

二、《河南省信息化条例》要点解读 (一)、《条例》的基本内涵

《条例》是河南省信息化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带有方向性、阶段性、综合性的基本性、纲领性法规。《条例》突出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以及加强服务和保障安全相结合的原则,结合省情,对信息化的基本问题作了规定,是河南省第一部具有特色的信息化地方性法律规范。我把基本涵义归结为两句话。就是:

一部规范省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的基本法规 一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历史文献 (二)、四项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科学发展、安全可靠四项原则。 (三)、六方面的主要内容

《条例》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发展原则及主管部门职责,重点规范了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化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等六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共分8章46条,4176字。涉及领域广泛,内容相当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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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

(四)、八个方面的制度与规范

为了规范我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我个人理解归纳,《条例》重点设立了以下八个方面的制度规范:

1、 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第4、5条)

加快推进信息化工作、促进信息化发展,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重要责任。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科技、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信息化工作。

职责:(我们应该开展的工作) 1)、完善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2)、督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信息化主管部门; 3)、督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4)、提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信息化规划编制制度(第7、8、9条)

为了使信息化持续科学发展,《条例》规定:省和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制定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通信网、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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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机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为了充分发挥信息化规划的引导、调控、规范作用,《条例》明确了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的原则: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协调,使信息化建设规模、建设水平同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职责:

1)、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省信息化发展规划草案; 2)、布置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信息化发展规划,明确指导思想及原则;

3)、布置省直各单位制定信息化发展规划;检查监督省直各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办理各部门报送备案;

4)、组织省、市、县编制通信网、计算机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3、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列规范(第10、11、12、13、14、15条)

为了避免重复投资,确保信息化工程项目质量,《条例》规定: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核准前,应会同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提出意见。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或信息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建设相关手续后,报当地信息化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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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备案。

《条例》还明确信息化工程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质量负责制,实行竣工验收、质量保修制度。明确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

还明确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落实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

职责:

1)、制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评审办法; 2)、检查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或信息安全工程建设的相关手续办理、工程验收和备案情况。

3)、制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办法;

4)、进行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5)、建立信息化咨询、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库。

4、信息资源管理系列制度(第16、17、18、19、20、21条)

信息资源是新的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建设和发展信息化,信息资源管理非常重要。为此,《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省信息资源开发标准和目录体系,引导信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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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和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业务信息资源库及应用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公共基础信息库。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开发利用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情况,对不实的信息,有权要求修改或者清除。

职责:

1)、制定和完善省信息资源开发标准和目录体系; 2)、组织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公共基础信息库;

3)、组织指导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建立业务信息资源库及应用系统。

4)、研究制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规定。

5、政务信息、公共信息交换与公开发布制度(第18、19、21条)

为了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和共享,推动政府转变职能,使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利用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政务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根据资源共享原则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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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制度向本级政务信息交换平台提供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明确规定五类信息发生或者变更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在政务公众信息网上发布(见条例)。

职责:

1)、组织建立基于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全省政务信息交换机制;

2)、制定政务信息交换制度和信息交换平台管理办法; 3)、检查处理违犯政务公众信息发布的行为。 6、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全省统一制度(第18、28条) 建设和使用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可以为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供基础,有效发挥政务平台的功效,节约财政资金。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利用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政务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各级国家机关的业务应用系统,凡不宜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已经建成的专用网络,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进行调整,接入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

职责:

1)、制定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管理制度; 2)、完善、优化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提高其功能和技术与网络安全水准;

3)、组织已建成但还没接入统一网络的专用网络,接入全省统一电子政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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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定电子政务网络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法; 5)、查处违反此规定的行为。

7、信息安全系统建设与管理制度(第34、35、36、37条) 信息化应当遵循“以安全保发展”的原则,信息安全工作是信息化发展的重中之重,必须高度重视。为此,《条例》规定,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系统必须采用依法认证认可的信息安全产品,并与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规定要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等制度。要实行并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保密、信息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以进一步提高我省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职责:

1)、组织建立省一级基于网络的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和省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2)、做好职责内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3)、确定本单位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 4)、督导市、县建立基于网络的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 5)、强化信息安全测评工作,督查省内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 6)、检查基础信息网络或重要信息系统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情况及采用依法认证认可的信息安全产品的情况;

7)、查处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系统建设自规划设计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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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到使用的违规行为;

8)、处理基础信息网络或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事故。 8、信息产品标准化和目录公布制度(第25、27条) 《条例》规定: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设计、制造、软件开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和开发。第27条第二款规定: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产品及软件产品目录。

职责:

1)、检查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设计、制造企业和软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和开发的情况;

2)、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产品及软件产品目录规定,并检查规定落实情况。

(五)、十个方面的促进与服务条款

因为促进发展是《条例》的主旨,《条例》重点提出了以下十个方面的促进与服务条款:

1、经费支持(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信息化发展资金,用于推动和引导信息化建设。

职责:

1)、争取省安排或设立信息化发展资金; 2)、协调、督促市、县政府安排信息化发展资金。 2、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第22、23、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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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支柱产业,是实现信息化的主要基础。《条例》中多处明确要促进信息产业发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信息化发展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信息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产业投资机制,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信息产业。

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职责:

1)、制定省关于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 2)、制定省对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的有关优惠政策;

3)、建立和完善信息产业的投资机制;

4)、督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关于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促进措施和完善投资机制。

3、支持、促进信息服务业发展(第26、31条)

信息服务业是从事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的重要产业部门,属于第三产业。信息服务业是连接信息设备制造业和信息用户之间的中间产业。对生产与消费的带动作用大,产业关联度高,发展信息服务业有助于扩大信息设备制造业的需求和增加对信息用户的供给,应该给予政策支持。《条例》明确规定: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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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交通、气象、环保、卫生防疫、社会保障和公用事业等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与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信息服务,逐步应用信息技术开展业务。

职责:

1)、制定促进信息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2)、组织、指导建立多领域、多渠道的公众信息服务平台。 4、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第33条)

电子商务是在技术、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里,掌握信息技术和商务规则的人,系统化地运用电子工具,高效率、低成本地从事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活动的总称。电子商务活动是社会信息化的普遍形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企业和个人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职责:

1)、调研、制定河南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办法或措施; 2)、支持、鼓励市、县人民政府推动促进本辖区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

3)开展电子商务常识的普及活动。

5、促进信息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第4、24、27、32条) 信息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是信息化发展的原动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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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现代信息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信息技术开发投入,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给予重点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指南,确定推广应用目标和重点领域,建立和完善推广应用体系,按照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成果和自主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重点推广应用项目。

鼓励高等院校、信息技术专业协会、学会和其他具有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服务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服务活动。

职责:

1)、制定加强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2)、编制省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指南;

3)、督查市、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指南。 6、扶持、促进“三农”信息化发展(第30条)

“三农”信息化是信息化发展的重要领域。《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和措施,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村推广应用,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信息化知识的培训,建立和完善农村信息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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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制定省促进新农村信息化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建立和完善农村信息服务体系,缩小城乡“数字鸿沟”;

2)、督查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促进新农村信息化的扶持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3)、加强贫困地区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信息进入乡村创造条件;有计划的进行扶贫帮困数据库建设,有效地为贫困人口提供各种信息服务;

4)、开展对农民信息化知识的培训,加强信息技术、信息开发、信息利用的培训工作,提高信息贫困者的信息化素质,确保信息贫困者能够搜集和利用各种信息。

7、重点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第24、23条)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信息技术开发投入,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给予重点扶持。还强调要培育和发展信息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职责:

1)、制定省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重点扶持政策;

2)、督查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重点扶持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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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信息化(第29条)

信息化是提升中小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必由之路。《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企业信息化发展指南,鼓励企业应用信息技术,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职责:

1)、组织编制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企业信息化发展指南; 2)、组织建设统一的河南省面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3)、督查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本行政区面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9、控制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第25条)

控制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是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产业持续发展、提高资源利用率的需要。《条例》规定:设计、制造电子信息产品,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严格控制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使用。

职责:

1)、研究拟定河南控制电子信息产品污染办法;

2)、开展对污染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息产品检查。

10、鼓励信息化人才培养和对信息化投资(第4、23条) 人才是发展和实现信息化的关键。《条例》第4条规定: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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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加大对信息化发展资金的投入。第23条规定: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信息产业。

职责:

1)、制定具体措施引导鼓励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加大对信息产业的资金投入。

2)、制定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措施。

(六)、实施3项行政许可(工程设计、集成、监理资质认证),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第12条)

《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业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

职责:

1、依法开展检查并处罚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2、依法查处选择没有设计、施工和监理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建设。

(七)、明确10项违法违规行为须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第40、41、42、43、44、45条)

1、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信息化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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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5、三项行政执法处罚权。对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有关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9、10、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与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以及散布、传播违法、有害信息等活动。)规定的,由国家安全、公安、保密、工商以及其他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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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工作

要把宣传作为长期的工作任务,总体考虑,统筹规划,制定方案,利用多媒体、多途径、全方位、立体化宣贯,让全省周知。而且宣传重心要下移。

(二)、贯彻落实工作

我认为制定一部法规不容易,贯彻落实就更不容易,更艰难。我们必须统筹规划,研究制定详细的落实方案,分工负责,花大气力,长期坚持,持之以恒地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根据我个人的理解,挂一漏万的列出我们要开展的工作和要制定的一些文件或制度规范以及要研究的一些问题或课题。

1、要开展的具体工作:

1)、督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信息化主管部门。 2)、争取省安排信息化发展资金,要求、督促市县政府安排信息化发展资金。

3)、建立省辖地市信息化执法队伍,开展执法队伍培训。 4)、开展有关事项的执法检查。 5)、开展电子政务网络检查。

6)、建立信息化咨询、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库。

7)、要求18地市编制“十一五”信息化发展补充规划。 2、要制定的一些文件或制度规范 1)、建立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2)、制定信息化规划的编制办法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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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规定

4)、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评审办法 5)、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备案办法 6)、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办法 7)、河南省信息资源开发标准和目录体系 8)、河南省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管理办法 9)、关于加快河南省信息产业发展的措施

10)、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产品及软件产品发布办法

11)、河南省企业信息化发展指南及信息平台建设办法 12)、建立河南省信息安全协调处理机制

13)、违反《河南省信息化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办法 等等。

3、要研究的一些问题或课题 1)、电子商务促进与管理办法 2)、促进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措施 3)、加强“三农”信息化的措施 4)、河南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5)、河南省信息产业发展方向、重点、结构和布局 6)、河南省信息产业园区建设与管理 7)、信息化建设绩效评估

8)、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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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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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信息化人才培训

10)、信息化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11)、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信息化建设办法 等等。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y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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