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综合开发项目投资意向合同协议书范本

更新时间:2024-05-29 16:4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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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综合开发项目投资意向协议

甲方(政府):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为把握国家“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有利契机,充分利用 独特的地貌特征和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计划发展农旅建设项目。经双方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原则,

就 旅游综合开发项目达成阶段性批次开发意向性框架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项目概况

一、建设开发主体

“ ”(下称“ 项目”)由乙方及其关联社会资本全资设立项目建设开发经营公司(下称“项目公司”),与甲方全程合作。 二、项目合作方式

甲方以出让等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并协助办理相关建设、验收、开发、经营管理之全过程审批、登记法律文件至项目公司名下。项目采取分批建设、分步验收、分步经营的方式,由项目公司承担建设开发成本,分享项目经营管理收益。甲方取得项目开发建设经营所产生之出让土地、税收获取、就业解决等经济与社会效益。

三、专项扶持

项目包含农林牧渔、乡村旅游等特色生态项目,开发周期长、投资大、收益回报慢,甲方承诺于本意见协议签订后 日内,另行签订相关政府项目扶持协议,以及其他开发与招商政策优惠协议。甲方承诺:扶持金额占比不低于乙方年经营投入成本的 %。扶持协议作为本意向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项目建设内容

“ 项目”由两大子项目构成:

1、游客集散中心(占地 亩)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办公经营设施场所、门票旅游中心、停车场、餐饮商业配套施放场地、住宿宾馆酒店、安保救助中心等。 2、文化旅游特色小镇项目。具体建设内容: 等。 五、项目规划与立项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签约后6个月内依据《 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 镇旅游总体规划》和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开发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项目规划”)以及相应立项申请,并按照甲方审批通过的项目开发总体规划编制项目修建详细规划。甲方组织专门人员为乙方提供规划设计及立项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并组织专家论证。甲方于乙方提交总体规划后的2个月内,配合乙方通过全部规划评审,协助完成立项相关手续。项目规划作为本协议之附属组成部分,另行签订后,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投资概算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人民币 亿元以上。 七、建设期限

项目建设期限为 年。年度建设根据第五条所称之规划方案确定。甲方同意项目公司可采取分批建设、分批验收、分批经营形式,实现梯队开发、逐步开发,以减轻项目公司运营压力。分批开发之进度、批次,双方根据规划方案确定。

第二部分 项目公司

八、项目公司组建

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依本协议第五条之项目规划及立项备案后另行签订后30日内,在甲方所在地注册成立本协议第一条所称之“项目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项目公司取得项目经营开发用地、建筑物、各项经营设施设备的权利主体资质。依据本协议第二条负责履行本框架协议体系下全部建设、开发、经营管理事宜。 九、项目公司经营范围及资质 1、项目公司经营范围依据本协议第一部分“项目概况”及第五部分“项目经营”之相关约定确定,由项目公司申报,甲方应主动协调公司登记机关予以依法核准。 2、甲方承诺依据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保证乙方依法取得经营

“ 项目”所需的购地、建设、开发、经营管理全部资质,并保证办理项目开发经营所需全部审批、登记事项。

3、项目公司符合法定核准条件,但甲方及其项目所在地政府机关未能在项目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90日内,协助完成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之“经营范围登记”、“开发经营所需全部资质”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项目公司登记注册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全额补偿。

第三部分 项目用地

十、项目选址及开发范围

特色小镇拟建设地点在 。游客集散中心选址范围

在 。具体区域范围依据本协议第五条之项目开发总体规划确定。 十一、项目用地整理

乙方设立本协议第八条之项目公司,取得本协议第九条之相应资质后90日内,甲方依据本协议第五条所称之项目规划,依法办理相关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解决项目区范围外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污、通信、互联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 十二、项目用地性质

项目用地实施永久性建设的,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用地中涉及无须改变原土地用途的林地,依国家法律、法规,由甲方配合办理相关权属流转登记手续至项目公司名下。

特色村镇项目中其他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依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由甲方协助项目公司作为经营主体,依法与土地权利人另行签订景区种植、养殖、管护、旅游经营专项协议。 十三、项目拿地方式

1、甲方依据协议第十一条,完成项目用地整理后30日内,项目所需国有建设用地由乙方与甲方另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甲方于出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为项目公司办理相关规划及不动产登记手续。

2、依据本协议第十一条无须改变原土地用途的,甲方负责协调项目公司与权利主体以林地流转、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项目建设经营用地,并依法签订相关协议、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或租赁协议备案。

3、本条款所指向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林地等权属流转登记协议”、“租赁协议”、“租让协议”,亦作为协协议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部分 项目建设

十四、项目施工建设

依据本协议乙方取得项目开发用地后90日内,甲方应负责协助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相关规划、建设、环保、消防、公安等全部行政许可。项目公司依法取得相关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后,另行就建设施工项目招标,并签订和履行相关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相关协议。 十五、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施工建设完毕后,甲方应依法于工程竣工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及消防、环保、安全监理等相关验收许可手续。

第五部分 项目经营

十六、项目经营权利

依据本协议,乙方及其项目公司拥有 旅游开发项目唯一开发经营权,未经甲方许可,乙方及其项目公司不得将旅游资源全部转让给他人开发经营。

甲方同意,基于特种经营管理需要,乙方及其项目管理公司可引进其他企业联合开发经营酒店和特殊旅游项目,但需报甲方备案。 十七、排他性合作 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不得另与第三方签订本项目的招商引资协议。项目建设期满,项目进入全面、正式运营阶段。

第六部分 风险管理

十八、乙方义务

依据本协议第五条,乙方取得项目规划与立项通过后的3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用于保证乙方及其项目公司履行合同。项目公司成立后依据本协议第十四条实施开工建设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 十九、甲方安保义务

甲方除依据本协议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外,应当全程为乙方项目建设和经营提供良好的治安、环保、生态等综合外部环境。 二十、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双方一致同意,合同经双方平等协议可以随时自愿解除。

2、双方一致同意,逾期履行依据本协议所确认的各方义务的,逾期30日以内,守约方有权以向本协议约定之地址邮寄送达方式予以催告。逾期超过30日,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3、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协议,但主张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4、此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中止或解除协议履行。乙方确因经营困难,需终止开发、经营项目的,依《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规实施清算或破产清算。 二十一、违约责任

乙方应遵守本协议及其相关子协议,除有本协议第二十条之特殊情形外,乙方应当按阶段、按协议条件,顺序履行自身义务。

甲方不履行本框架协议及其相关子协议义务的,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第二十条,解除合同、撤回投资,已投入但不可回收利用的实物资产以及相应的资金利息、人工费用等损失,甲方应按照乙方投入成本承担相应的全额赔偿责任。

二十二、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二十三、争议管辖

基于利益回避,双方一致同意,基于本协议所发生的相关争议,经协商、调解不能的,均可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十四、合同文本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vy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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