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下山移民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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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机关各部门,金磐开发区,大盘山管理局,新城区,磐安工业园区: 《磐安县下山移民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磐安县委办公室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1日

磐安县下山移民工作实施细则 (2008年6月修订)

为扎实有效推进我县下山移民工作,结合我县下山搬迁工作实际,特修改完善下山移民工作实施细则。 一、规划与安置

(一)规划时间。新一轮下山搬迁规划时间为五年,即2008年-2012年。

(二)列入下山搬迁村的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可以纳入下山搬迁规划范围: 1.地处高山远山、未通机耕路的村;

2.人口规模在50户以下,按要求需搬迁到行政村或其他安置地落户的自然村; 3.因严重地质灾害隐患需搬迁的村;

4.县重点工程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内需整体搬迁或实现萎缩性管理的村;

5.生产生活条件较差,80%以上农户要求搬迁的\低收入农户集中村\。 (三)搬迁方式。整体搬迁和零星搬迁相结合。

(四)下山搬迁农户实行\一户一宅\安置,单独立户条件和用地限额标准按照《磐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进小区农户允许以户为单位直接报批。 (五)整村搬迁的新村命名、户籍变更由民政、公安部门按程序办理。 二、审批程序

(六)下山移民小区分县级、乡镇级和村级三个层次,分别按下列程序审批: 1.县级下山移民小区,由县人民政府审批设立。

2.乡镇下山移民小区,经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扶贫办和县国土局审批。

3、村级下山移民小区,在行政村作合理规划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县扶贫办、县国土局备案。

(七)农户下山移民实现年初申报、年终验收制度。年初由各乡镇按照群众意愿和工作需要申报当年下山移民计划,经县扶贫办批准后实施,年终按批准方案进行验收,确定当年下山移民补助对象。具体按下列程序审批:

1.本乡镇范围内实施整村搬迁的,须经该村80%以上农户户主联名向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报县扶贫办备案。

2.本乡镇范围内零星搬迁的,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扶贫办批准。

3.跨乡镇整村搬迁的,须经该村80%以上农户户主联名向迁出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迁出地乡镇政府会同县扶贫办、县国土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4.跨乡镇零星搬迁的,须经迁出地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向接收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接收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接收地人民政府报县扶贫办批准。

5.跨县域零星搬迁的,经迁出地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扶贫办审批。 三、补助政策

(八)根据下山移民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补助:

1.经批准实施整体搬迁村的农户按60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对进入下山移民小区落户的农户,将其1000元/人的补助资金用于小区配套设施建设。

2.经批准实施零星搬迁的农户按5000元/人给予补助。对进入下山移民小区落户的农户,将其1000元/人补助资金用于小区配套设施建设。

3.对进下山移民小区选择平面式住房方式落户的下山移民户,以及选择购置旧房落户属于低收入农户的下山移民户,在以上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000元/人的补助。 4.对地质灾害隐患区搬迁点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助给予倾斜。

(九)下山移民农户补助资金先由迁出地乡镇政府支付,考核验收后由县财政一次性拨付到迁出地乡镇。小区配套设施资金,县财政直接拨付给下山移民小区实施单位。

(十)下山移民小区的地基按成本价出让,成本价包括土地征用费、\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投入及相关规费。具体价格须经县扶贫办、县财政基本建设稽核中心审核确定。

(十一)嫁入人员以结婚证为准,不管户口是否迁入,均可享受补助;如婚嫁人员双方同属下山移民范围的,只享受一方的补助。

(十二)下山移民户应当签订下山移民相关合同,落实地基新建房屋一层以上后,给予预拨70%的补助;拆除旧房后再拨付30%的补助。下山移民户通过购房或调换房产落户的,在拆除原有住房后,一次性予以拨付补助款。对于实施整体搬迁村的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列入当年乡镇工作考核。对按协议要求按期拆除旧房的,给乡镇和农户适当奖励;不能按协议要求按期拆除旧房的,相关农户不再享受30%的补助,并按协议要求由乡镇政府负责限期拆除。

(十三)有固定工作单位或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人员,不享受下山移民补助政策。 (十四)对通过免费农民公寓方式安置的下山移民户,其补助资金补助给建造农民公寓的业主。 四、其他

本细则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42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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