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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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裁决和国内涉外经济法。条约、惯例和判决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与作用与它们在国际公法和国际商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显著不同,呈现出自身的特色。

一、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经济习惯

(一)国际经济条约是国际经济法的主流渊源

国际经济条约数量众多,其中管制国际经济的多边条约主要包括:以WTO为协议的WTO法,覆盖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直接投资领域;以国际货币基金为核心的国际货币法,主要调整外汇管理行为;世界银行集团的章程性协议,主要涉及多边投资保险体制和解决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争议的体制。区域贸易协定主要包括《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联盟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等。双边条约主要存在直接投资和国际税收的国际管制方面。

国际经济条约是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主要手段。国际条约规定了国家之间在经济待遇、市场开放、保护国内市场、争端解决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机构和程序,始终构成国际经济法的主流渊源。

在国际公法中,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早在条约之前就已经存在了,是调整国家权利义务的重要手段。即使在条约大量出现后,习惯仍然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它还会不断地生成法律。在国际商法领域,商人惯例是最初的渊源,也始终是主要的渊源。 (二)国际经济习惯的边缘地位

习惯国际法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和背景,但在国际经济领域,习惯法十分缺乏。国际经济习惯法仅在国有化、贸易和经济制裁领域存在,与国际条约的主导作用相比,处于明显的边缘地位。 二、国际裁决

目前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只有wto争端解决机制和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两个司法化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它们都受理和处理了大量的国际争议。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做出了大量的报告,这些报告一般都获得了wto争端解决机构的通过,可以视为争端解决机构的司法判决。

三、国内涉外经济法

国内涉外经济法主要指各国的关税法、贸易法、外汇管理法、外资管理法和外税法等,它们也直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它们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有密切联系。通常国内涉外经济法的出现先于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条约的产生旨在协调各国涉外经济法律和政策的矛盾,使国内涉外经济法趋于统一。国际经济条约需要借助涉外经济法在国内得到实施;涉外经济法及其实施如果违反国际经济条约,则可能被其他缔约方诉至wto争端解决机制等国际机制。

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在国际法律层面,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个人在国际法赋予其权利的特殊情形下也可以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一、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发挥会最重要的作用,是国家通过自身的行为或相互行为创设了国际经济法,没有国家,就没有国际层面的国际经济法。国家是国际经济法最主要的主体。

国家也是国际经济法的原生主体,一旦一个民族成为一个国家,它就享有国际经济法上的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些能力包括:有权在国际法庭主张自己的权利;有权与其他国家缔结国际条约;能够履行国际经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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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特点:

1、不仅彼此间受到约束,也为私人创设权利和义务。

2、国家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私人交往的范围和深度。 3、国家具有三重身份:主权者(作为主权平等的国家)、管理者(作为经济活动管理者的国家)、交易者(作为交易者的国家)。 在国际经济法领域,除了国家外,单独关税区也可以成为国际经济法的独立主体。 二、国际经济组织

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这些国际经济组织也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它们是由国家通过缔结宪法性条约才得以创立的,是派生的国际经济法主体。因此其权利能力受制于宪法性条约的授予和限制,不像国家那样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 三、个人

个人,包括企业和自然人,在国际层面的国际经济关系中作用甚小,他只有在国际经济法直接赋予它国际经济法上的权利时才成为国际经济法主体。

应该说个人只在国际投资法领域享有有限的权利,比如,国际习惯法认为,一国征收外国人的财产,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这就为个人赋予了国际经济法上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还可以通过在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仲裁来加以实现。

应该指出,虽然个人通常不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能享有国际经济组织中的法律权利,但其中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其实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推动者。

3、区域国际经济法制度

概念:地理区域上比较接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谋求共同的经济贸易发展,通过缔结实现一体化的国际条约,并设立相应国际组织的方式形成的经济贸易组织的过程。

类型:

一、自由贸易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组成一个集团,在集团内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但保留对第三国采取独立的贸易政策和关税。

二、关税同盟:集团内取消所有商品的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而对同盟以外地国家和地区贸易实施同样的关税和其他贸易政策。

三、共同市场:在集团内完全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并实现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对非成员国实施共同的贸易政策和关税。

四、经济联盟(最高经济一体化形式):在集团内部不但商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对外实施共同的关税和贸易政策,而且执行某些共同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一体化体现在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乃至整个经济领域。

4※※、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的渊源

一、国际公约:

(一)海牙公约:1924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1964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80年公约)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公约》 (四)《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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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80年公约》的评价

(一)主要特点:

1、吸取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更为合理的部分。 2、比较好的处理了实体规则和国际私法规则的关系。 3、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和实体权利义务统一规定。

(二)结构:共101条,分为四部分:概括性规定;合同订立;货物销售;最后条款。 (三)适用范围:

1、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和其他事项

(1)适用《公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惯常居住地为标准。

(2)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本公约也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3)供应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此种合同。 (4)公约只适用于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2、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买卖和其他事项 (1)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

①购买用于私人、家人、或家庭的货物买卖 ②拍卖的货物

③执行法律令状进行买卖

④股票、公债、投资、债券、流通票据、国币买卖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 ⑥供应电力买卖

(2)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合同。也不适用于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合同。即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料装配合同、咨询服务合同

(3)公约不涉及以下方面:

①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 ②买卖合同对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4)《销售合同公约》适用非强制性

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公约,也可以在12条前提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四)公约的保留

1、92条规定,缔约国可以对公约第二部分(合同订立)或第三部分(货物销售)进行保留。

2、93条规定了领土保留

3、94条规定了缔约国之间的保留

4、对关于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一缔约国法律的适用的情况下以适用公约来代替适用缔约国国内法这一规定的保留。

5、96条规定缔约国可以对非书面形式的保留 (五)公约对中国的适用

1、保留(1)国际私法规则

(2)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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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法颁布后

(1)与其他缔约国①其他国家保留书面形式→书面形式

②其他国家未保留→书面形式(因我国未撤销保留) (2)与非缔约国 三、※国际商事惯例

(一)国际货物买卖标准合同 1、概述

由国际组织或国家之间制定,也叫货物销售示范合同 目前使用较多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1)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合同 (2)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 (3)国家之间制定的标准合同

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1)概述:80年——94年5月通过草案,2004年修订

(2)特点:通则的目标是要制定一套在世界范围内均衡的国际体系,而不论它们被适用的国家的法律和政治条件如何。

3、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国际商会于1997年通过 (1)规定合同格式:①一般条款

②特殊条款 (2)内容:

①适用范围——单笔买卖、制成品交易

②合同的法律适用——当事人约定;适用卖方营业地法律或80年公约

③交货条件——除有其他规定,应以工厂交货(EX Works)为交货术语 ④违约:义务:买方及时通知卖方;减少损失、赔偿责任

(三)※国际贸易术语(主要是履行过程方面)

1、概述

(1)概念:以不同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特定英文字母表示的价格术语,表现为字母和简短概念的组合,用于划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责任、风险、费用,并反映价格构成、交货条款。

(2)作用:简化交易手续;有利于成本核算

2、INCOTERMS 200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修订

①术语的调整

②船舷的变化(不再以船舷作为标志) ③术语项目上的变化:不再对应 ④连续交易 ⑤电子单据:效力

⑥适用合同:国际;国内

⑦增加了“指导性说明”guidance note 四、国内立法

(一)大陆法系国家:1、民商合一 2、民商分立

(二)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 1、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

2、美国:1906年统一货物买卖法;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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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义务 1、交货地点

(1)一般义务

①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第一承运人)

②在不属于上款规定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卖方应该在特定物所在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特定物所在地)

③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卖方营业地)

(2)额外义务

①将货物特定化(在货物上表明买方的名称、和地址;在提单上载明以买方为收货人或载明货物运到目的地时应通知某一买方。) ②通常的运输条件(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③保险资料(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它能够办理保险。)

2、交货时间(1)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就在该日期交货 (2)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期间内任何时候交货。

(3)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 (二)移交有关单据

1、交货方式:(1)实际交货(卖方把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占有和支配之下)

(2)象征性交货(是指合同货物在涉及运输的情况下,由卖方发运货物,取得提单或类似的装运单据并将其交给买方,则认为卖方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因为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买方取得了提单就等于取得了货物。 2、提交单证义务:(1)单证(即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票据和凭证)

(2)80年公约的规定

在实务中,单据一般分为基本单据和附属单据两种:

(1)基本单据→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装箱单、商检证书 (2)附属单据→海关发票、领事发票、卫生证明、产地证明 (三)品质担保义务 1、内容:

(1)合同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除双方当事人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①通常目的(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②订立合同时明示或默示的其他目的

③样品;说明书(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④包装(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期限:(1)风险转移(2)风险转移前原因(3)卖方保证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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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救措施(补足、替换、损害赔偿)

4、买方的检验和索赔

(1)最短时间内由自己进行检验或第三方检验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运,可推迟到目的地检验

(3)如果货物在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四)权利保证义务

1、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2、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是在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一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1)订立合同时,某一国作转售或其他使用

(2)在任何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例外:①买方提供资料、卖方生产不在合理期限通知卖方

②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要求 3、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 二、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货款

1、履行必要付款手续 2、支付货款的地点:(1)卖方营业地

(2)单据或货物移交地 3、支付货款的时间:(1)交付货物或单据时(先交单据或货物) (2)运输①发货②交付单据(先付款) (3)检验前无义务付款

(二)收取货物的义务

1、采取必要的行动,使卖方能够交付货物2、接收货物

6、违约的救济方法 一、违约

预期违约——实际违约 根本违约——非根本违约 二、救济

(一)双方都可以采取的 1、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是公约规定的一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式。

(2)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这一救济方式可与其他救济措施同时使用

(3)损害赔偿的范围: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4)减轻损失的义务:公约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2、实际履行

3、宣告合同无效

A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 B解除合同的救济方式不可以跟其他抵触救济方式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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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利息

5、履约宽限期

(二)买方独有的救济方法 1、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且未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此项要求应于提出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在发出通知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2、要求卖方修补货物 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并且这种不符不属于根本违约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对不符合合同的货物进行修补。除非这样做是不合理的。譬如修补的价格超过重置的价格。

3、要求减价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无论买方是否已经支付了货款,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价。 4、购买替代物

实际补进

(1)合理性——损害赔偿

(2)差价 A.合同约定价格 B.交货时市场价格 C.实际购买价格 (三)卖方独有的救济方法

1、转售货物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是易腐烂或保全货物要支付不合理费用时,卖方可以在通知买方后,转售该货物。

2、自行订明货物规格 3、停止交货

当买方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卖方可行使停止交货权、或留置权。

7、国家对货物贸易的法律管制 一、关税措施

(一)概念:关税是指一国政府为管理对外贸易,由一国海关根据其海关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通过其关境口岸的货物或其他物品征收的一种国家税收。 (二)种类

1、目的:①财政关税(以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而课征的关税)

②保护关税(为保护本国经济发展而课征的关税)

2、过程和方向:①出口关税(指对出口商品所征收的关税)

②进口关税(指对进口商品所征收的关税)

③过境关税(指对通过本国关境的外国商品所征收的关税)

3、水平、税率:①普通关税

②优惠关税(特定优惠关税、普通优惠关税、最惠国待遇) ③差别关税(进口附加税、报复性关税)

(三)关税的征收:1、从量征税2、从价征税3、混合征税4、选择征税 (四)关税税则

关税税则通常包括税则号列,产品名称,税率三部分内容

税则中的商品分类,有的按商品加工程度划分,有的按商品性质划分,也有的按两者结合划分。

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的协调编码制度》又称HS,是一部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每四年修订一次。 二、非关税制度

(一)进出口配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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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进出口产品的进出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的制度。在该限额内可进口、出口,超过该限额的则不准进出口或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

2、分类:A绝对配额、关税配额

B全球配额、国别配额、进口商配额 C自动出口配额、进口国配额

(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1、概念:进出口许可证,是指政府规定某些进出口产品必须领取许可证,并凭许可证进出口产品的制度。

2、分类:

A有定额进出口许可证与无定额进出口许可证 B普通许可证和特别许可证

C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

(三)外汇管制制度

外汇管制制度是一国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率二对本国境内的本国及外国自然人、法人的外汇买卖、汇率外汇市场及其他外汇业务进行管理的法律制度。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是指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等进行分析和测定并出具检验证书的制度。

(五)海关估价制度

是指进口国通过专断地提高对进口产品的海关估价,来提高进口产品的关税负担。 (六)反倾销制度

1、倾销是价格歧视的一种表现,即一种产品在出口国或原产地国卖高价,而在外国市场却卖低价。

2、倾销的构成要件:(1)有倾销事实存在

(2)有损害后果发生

(3)倾销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制裁—反倾销程序规则:(1)行政调查程序:①反倾销调查提申请②反倾销调查③裁决

(2)行政复审程序 (3)司法审查程序 (七)反补贴适用范围 1、不可申诉补贴 2、可申诉补贴 3、禁止使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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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e2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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