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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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⑴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约在公元前数世纪至公元十六世纪,其中包括:①罗得法;②罗马法中的“万民法”;③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④“汉萨联盟”式的商务规约。⑵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约在公元十七世纪至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中期以前。其中包括:①双边国际商务条约;②近现代国际惯例;③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④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⑤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⑥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⑶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约在公元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中期以后。包括:①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②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③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的发展;④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⑤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⑥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⑦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和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

2 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它所调整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狭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3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签订,作为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阶段的特点:①这三个多边协定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货币金融、国际关税壁垒和国际贸易往来等牵动整个体制的重大问题、要害问题,影响到各国经济生活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全局和根本;②过去许多双边性的商务条约只作笼统抽象地涉及到关税、贸易、货币汇兑问题,并非以实现国际货币流通自由化、商品流通自由化作为主要目标,其规定的广度和深度,远逊于上述三个多边专项协定;③过去这些双边性商务条约,适用范围只限于缔约双方,远不如上述三个多边专项协定具有广泛得多的国际统一性和普通性。

4 贯穿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法理原则的主要内容: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其法理原则的主要内容为:①确认了各国的经济主权不可剥夺、不可让渡、不可侵犯。②确认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真正平等的原则,对世界财富和经济效益实行国际再分配,以遏止和消除富国欲富、贫国欲贫的危险趋向和恶性循环。③确认一切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一切经济性问题上都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决策权和受益权。

5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①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②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军事等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③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6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区别:①两者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以及各种民间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发生国际经济关系的“私法”上的主体,又包括发生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上的主体。②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国际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其中的私人关系,但同时又调整国家、各国政府间组织,不同国籍的国民相互之间大量的经济交往关系。

7 国际商务惯例:是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其特点为:①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②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③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悉听自便;④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必须借助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8 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四个重要回合:①1955年在印尼的万隆召开了第一次亚非会议;②1960年以后新独立国家增多,加强了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的发言权,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③1964年组成了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发展中国家在这个国际经济组织中拥有表决权上的优势;④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9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①经济主权原则。其内容:A.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B.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C.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②公平互利原则。其内容:应该采取积极的各种措施,让经济上贫穷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有权单方面享受非对等性的、不要求直接互惠回报的特殊优惠待遇。并通过给予这些貌似“不平等”的特惠待遇,来补偿历史上的过错和纠正现实中的弊病,以实现真正的实质上的平等,达到真正的公平。③全球合作原则。该原则强调全球各类国家开展全面合作,特别是强调南北合作,共谋发展。④有约必守原则。又译为“约定必须遵守”或“约定必须信守”原则。其中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其关系为:尊重经济主权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尊重经济主权是经济主权是国际经济关系产生和发展的基石与前提。公平互利是各国开展国际经济交往的准则和目的。只有在坚持经济主权和公平互利原则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全球合作。如果不做到有约必守,全球合作就无法顺利展开。

10 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有约必守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内容可从两方面来说明:①就国家间的条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或多边经济条约,就在享有条约赋予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

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否则就可能构成国际侵权行为或国际不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②就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或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合同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有关各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依法订立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非以法律或和发展已有数百年的历史渊源,要化解这种由来已久的全球性矛盾,并使它转化为全面的合作,需要全世界各国长久的共同努力;③当代南北双方在经济上的厉害冲突是及其尖锐的,同时双方在经济上互相依存、互相依赖、互相补益的关系也是最密切的。

14 南南合作的基础:南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消的;②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消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18 货物相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使用的概念,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有关货物的声明保留;③《公约》规定,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对这一规定,可声明保留。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上述的②③两项作了保留的声明。

23 解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三项要求:①应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性质;②应促进《公约》适用的统一;③解释《公约》,当事人重新协议,不得单方擅自改变。任何一方无合法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有权就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11 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主要有两个方面:①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②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12 “77国集团”:为了实现逐步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目标,亚、非、拉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欧洲的南斯拉夫与1964年联合组成了“77国集团”。此后,属于这个集团的国家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等重大国际问题上都采取统一行动。目前,参加这个集团的发展中国家已达130多个,但习惯上仍沿用原有的名称。

13 述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是南北合作:南北合作作为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它的形成是由南北关系在世界政治经济关系中的地位决定的。国际社会各类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东西关系、南北关系、南南关系、北北关系等,其中南北关系是全世界政治经济关系的主要矛盾。因为①其他几对矛盾与合作关系都是局部性的,南北之间的矛盾与合作关系则是全球性的,它牵动和决定着整个世界政治经济的全局和面貌;②南北矛盾的形成南合作是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的经济合作。发展中国家都曾受过殖民主义的剥削,独立后又都面临着振兴民族经济,维护国家独立的共同任务。相同的历史遭遇,大体相同的国际地位,共同的现实利害,使它们在一系列重大的世界经济和政治问题上,有许多共同的语言。这是发展南南合作的牢固政治基础。全球发展中国家拥有辽阔的土地、众多的人口和广大的市场,这更是第三世界各国独立以来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经济力量的增强,乃是发展南南合作的良好的经济基础。

15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包括四部分:①国际贸易惯例;②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③国际组织制订的国际商务法律文件;④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16 发价:也称报价、发盘、开盘,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作此意思表示的人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 一项有效的发价须具备的条件:①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②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以便对方考虑。③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

17 发价不得撤消的两种情况:①发价写明接受发数量、质量、规格、包装等规定相符。

19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要求的补救办法:①要求卖方履行义务;②要求交付替代货物;③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④宣告合同无效;⑤要求降低价格。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要求的补救方法:①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他义务;②宣告合同无效。

2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①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原则;②平等互利原则;③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利益的原则;④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原则。

2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那些销售?①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的购买是供这种使用的;②经由拍卖的销售;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

2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文允许保留的条款:有三个:①对《公约》的“合同的订立”部分或“货物销售”部分可以声明保留;②对《公约》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可

还要考虑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4 成文化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①《华沙—牛津规则》;②《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③《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25 FOB船上交货:据FOB术语,卖方承担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同时也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该术语只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又称离岸价格或离岸价。(使用时,应在术语后加注装运港。)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术语表明卖方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虽然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同时卖方在CIF价格下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使用时,应在其后加注目的港。)FCA货交承运人:卖方必须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按照买方要求或商业惯例根据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所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使用时,应在其后加注指定地点。)我国外贸

实践中经常使用的是FOB和CIF.

26 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汇付:是由买方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的一种支付方式。在汇付这种支付方式下,银行的汇款通知或银行汇票的去向与货币的流向是一致的,习惯上称为“顺汇”实践中,汇付有电汇、信汇及票汇之分。托收:卖的风险移转时间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是指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有卖方转移给买方。⑴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则分两种情况:①假如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那么,货物以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即为风险移转之时。②假如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那么,者与消费者联系起来;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表现形式是实现了货物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在空间上的移动,这是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区别于其他服务的重要特征。

32 “持续的、无条件的和不可撤消的”保证:“持续”是指保证人要对贷款协议项下借款人的所有借款负责,不因借款人的还款而减少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无条件”是国际技术贸易适用的法律与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不同。国际技术贸易除了适用民法、合同法的规定外,同时适用工业产权法、技术**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该国参加或缔结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

35 国际技术**法:是调整跨越国界有偿技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是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以买方为受票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代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在这种支付方式下,汇票的去向同货币的流向是相向的,习惯上称为“逆汇”。

27 信用证: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信用证现已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用的一种支付方式。其各方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信用证的关系比较复杂,当事人可能多到六、七个,他们是:①开证申请人,即买方;②开证行;③受益人,即卖方;④通知行;⑤议付行;⑥付款行;⑦保兑行。其中保兑行并不一定有,议付行、付款行有时就是受托行。开证申请人同开证行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开证申请人是委托人,开证行是受托人。 受益人同开证申请人没有直接关系;当然,他们之间存在着原来的合同关系,但不是信用证关系。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是以信用证条款为内容的合同关系。 通知行与开证行是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28 我国对国际货物买卖采取的新规定的管制措施:①保障措施;②反倾销;③反补贴。

29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国际货物买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为风险移转之时。⑵如果是在运输途中**的,那么订立合同时就是风险移转之时;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⑶合同既不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又非**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即一般是在卖方营业地交货的情况下,买方接收货物之时,即为风险移转之时;或如果货物已交给买方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之时即为风险移转之时。

3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可由自己订明规格时的条件是:①根据合同,买方有订明规格的义务但不履行;②卖方自己订明规格,必须不损害买方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③卖方应该依照他所知的买方的要求订明规格;④卖方必须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而且必须规定一段合理的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可是买方在收到通知后在该段时间内没有这样做。

31 国际货物运输服务贸易特点:①具有无形性,不可储存性;②是与货物贸易密切联系的;③国际运输服务贸易活动中,通常由运输代理机构或其他中介人参与,以便将运输服务的提供指保证人承担的是第一位的、独立的还款义务,一旦借款人不履约,贷款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不可撤消”是指担保人不能以基础合同产生的抗辩权对抗贷款人。

33 国际技术**:是指技术**方将自己所有的技术跨越国界地转移给技术受让方的法律行为。国际技术**合同:就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以**技术系统知识为标的的协议。其特点是:①国际技术**合同是双务的、诺成的有偿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享有权利又各自承担相应义务的合同;②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于不同国家,合同的标的要跨越国界;③国际技术**合同的标的虽然是无形的技术系统知识,但这种技术系统知识的**有时又和成套设备、生产线、关键设备或原材料的交易结合起来进行;④国际技术合同在法律适用上比较复杂;⑤国际技术**合同的履行期限比较长,涉及面也比较宽,需要当事人长期密切合作,真诚配合。

34 国际技术贸易的特点:①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使用权;②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技术受让方所取得的是技术知识的使用权;③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的交易,而且交易过程比较复杂;④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其特点为:①国际技术**法的主体,即国际技术**关系的当事人是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②国际技术**法的客体,是一种无形财产—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使用权;③国际技术**法调整的对象是跨越国界的有偿技术**法律关系。

36 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的区别:①适用的法律不同;②公开性和包括的范围不同;③受到的限制不同;④技术水平不同。

37 国际技术**的方式:分非商业性的技术**和商业性的技术**.商业性的技术**又分为技术贸易和技术投资两种。

38 根据我国的实践和法律规定,我国的国际技术**合同分为:①工业产权的**或许可合同;②专有技术许可合同;③技术服务合同;④含工业产权的**或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合作生产合同和合作设计合同;⑤含工业产权的**或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关键设备进口合同;⑥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其他技术引进合同

39 国际许可合同:也称国际许可证协议,它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

拥有的工业产权无形财产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并收取使用费,而另一方获得该项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议。在国际许可证贸易中,互利而又公允的原则才能正确确定应该适用于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因此,发展中国家对于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都采取比价格分为固定和浮动两部分,固定部分在合同生效后立即支付,浮动部分在项目投产后按规定在一定年限内支付的提成费。

合的条件:①能通过境外投资企业引进一般渠道难以得到的先进技术和设备;②能为国家长期稳定地提供符合质量要求、价格合理、国内国际许可合同的标的主要有3种:即专利技术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

40 国际许可合同的分类:①根据许可合同规定的供方授予受方的使用权的大小以及受方在生产经营范围和地域上所受到的限制,国际许可合同可分为: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和普通许可合同;②根据许可合同对受方是否有权把受方的技术再进行**的规定,国际许可合同可分为:可**许可合同和不可**许可合同。目前,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共同许可使用的占第一位。

41 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达国家主张,国际许可合同应适用供方所属国的法律,或者由当事人双方自行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这实际上是达到适用供方所属国的法律。有些发展中国家主张,国际许可合同即不能适用供方所适用的法律,也不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坚持国际许可合同只能适用受方所属国的法律。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受方所属国的利益,防止发达国家的供方利用其在技术上的优势,在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法律的幌子下,迫使发展中国家的受方接受适用供方所属国法律的条款,使受方所属国的利益受损害。无论是发达国家的主张还是发展中国家的主张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国际实践中并不是完全行得通的。只有深刻了解国际许可合同的特点,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真正本着平等、较灵活的态度。首先,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解决国际许可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即意思自治原则。但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是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必须与国际许可合同有实质性的联系,或这种选择有一定的合理依据;二是此种选择不得违反有关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当事人的这种选择不得违反受方所属国关于国际技术**的强制性规定。其次,在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国际许可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时,应适用与国际许可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即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主要是适用受方所属国的法律。因为国际许可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受方所在地。国际许可合同与受方所属国有最实质最重要的联系,所以,在双方当事人未就国际许可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时,根据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国际许可合同应当适用受方所属国的法律。

42 在国际许可合同中计价的方法:主要有:统包价格、提成价格和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价格3种形式。统包价格:也称一次总算,即在签订国际许可合同时一次算清各项技术项目所应支付的费用,由双方当事人确定一个固定的金额,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提成价格:也称为提成支付,即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合同产品的产量、净销售额或利润提取一定百分比的费用,作为技术**的酬金。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价格:这种计价方式也称为“入门费与提成费相结合”的价格,它把合同43 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用自己的技术和劳务,跨越国界地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或跨越国界地派遣专家或以书面方式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并收取报酬;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工作成果或取得咨询意见并付给报酬的书面协议。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的大体分类:①咨询合同;②承担进行可行性研究,制订计划或方案,进行设计、制图等技术服务项目的合同;③提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合同;④担任监理技师的合同;⑤技术培训合同。

其内容和主要条款:①供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清单;②如果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涉及专门技术人员的派遣,在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派遣人员的各方面情况;③人员的培训;④供方对完成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的担保和保证;⑤国际技术咨询服务报酬的计算和支付;⑥与其他合同的关系;⑦验收条款;⑧其他条款。

44 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的管制的主要体现:①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②投资范围和出资比例的限制;③经营管理权和雇佣职工的限制;④对投资期限的限制;⑤对外国投资“本地化”的要求;⑥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为的管理监督。 在我国负责审批外商投资的主管机构是: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及它所授权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

45 我国法律规定,申请审批的境外投资项目必须符需要较长时期进口的原材料和产品;③能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④能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并带动设备材料出口;⑤能为当地提供市场需要的产品,并且双方都可获得较好经济效益。

46 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的模式主要有:①友好通商航海条约;②投资保证协定;③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47 多边投资保证机构承担保险的范围:①货币汇兑风险;②征收(或类似措施)风险;③违约风险;④战争、内乱风险;⑤可扩大到其他特定的非商业性风险但应申请并由多边投资保证机构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

48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可以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与另一缔约国国民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争端双方出具将某一项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书面同意文件,是后者有权登记受理的法定前提。凡双方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应当受到三项限制:①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②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办法;③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家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要求,除非东道国不遵守和不履行对此项争端所作出的裁决。

49 双边投资保护的协定的主要内容:①规定投资的定义;②外资准入及待遇;③利润汇出;④代位(代位

求偿权);⑤征收及补偿;⑥争端解决。

50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与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的区别:ICSID通过受理和处断国际投资争端,为海外投资家在东道国所可能遇到的各种政治风险(非商业性风险),提供法律上的保障;MIGA则通过直接承保各种政治风险,为海外投资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并且进一步加强国际法上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拘束力,比国内法的保护要强有力的多;②可以顾及当事人双方国家的特殊利益,因而利于在互利的基础上谋求协调一致;③可以加强或保证国内法的效力;④双边投资条约,特别是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既含有关于缔约方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性规定,又有关于解决投资争端程序规定,可以避免或减少法律障碍,保证投资关57 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对外国投资保护和鼓励的措施:①在投资法典中赋予外国投资者“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②资本或利润汇出的保障;③慎重征收(或国有化)及给予补偿;④给予各种财税优惠,包括税收优惠、关税减免和其他优惠;⑤妥善解决涉外投资争端。

58 WTO体制下的国际投资规范中《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主要内容:国在采取干预制度政策时,应合理照顾其他成员国的利益,包括其货币受到干预的国家的利益。

61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规定,第8条成员国仍然可以维持外汇管制的情况:①对于国际资本流动,成员国无需经基金组织同意,仍可实行管制;②《基金协定》第7条规定,如基金组织认为对某成员国货币的需求明显地严重威胁基金法律上的保障。

51 MIGA机制的特点:①MIGA体制源于OPIC体制,又远高于OPIC体制;②MIGA是当今世界南、北两大类国家之间经济上互相依存、冲突、妥协和合作的产物;③这种妥协的结果之一,就是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自我限制本国在外国投资担保问题上的主权;④妥协的另一方面的结果是,《MIGA》成员国中的发达国家同意敦促本国投资者更加尊重东道国—发展中国家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⑤MIGA机制不同于任何官办保险机制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对吸收外资的每一个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同时赋以“双重身份”:一方面,它是外资所在国的东道国,另一方面,它同时又是MIGA的股东,从而部分地承担了外资风险承保人的责任。

52 当地成分要求:是由东道国采取的,与贸易有关的一种投资措施。指为帮助东道国保持以对外收支平衡,要求外国投资企业必须购用一定数量东道国产品作为其生产投入。这种措施已被禁止。

53 在双边投资条约中,通常规定的国有化和征收的条件:①为了公共目的;②采取以非歧视方式;③按照法律程序进行;④给予补偿。双边投资条约的作用:①在系的稳定性,促进私人投资活动的发展。

54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涉外(对外)投资法、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

55 跨国公司:是指由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若干实体组成,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活动,各实体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

56 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主要特征:①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有专门的外资法典或系列性法规,对有关外资的审批、待遇、国有化及补偿、财税优惠及争端解决等法律问题,作出特别规定;②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的同时,往往在税收、外汇使用及争端解决等许多方面,给予优于内资的种种待遇;③由于20世纪80年代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在国际直接资本跨国流动总额中的比例急剧下降,为促使外资回流,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最近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限制,给予外资更多的保护和优惠。 ①《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由三大部分组成:协定文本、附录(有关各具体服务部门的协定)、各国的市场准入承诺单;②协定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A.WTO协定之下的一般性义务,即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B.承担具体承诺义务,即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世贸组织投资规范对于国际投资法制的意义:①它建立了一种多边谈判机制,各成员方可通过谈判,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扩大对其他成员方投资者的开放范围;②它可以促进各成员方外商投资立法的完善,不断完善外资待遇和保护机制。

59 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布雷顿森林体制建立了一个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为:①采取黄金—美元本位制;②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③设立资金支持制度;④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布雷顿森林体制于1973年彻底崩溃。

60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就监督成员国的汇率政策提出了三条原则:①成员国有义务不得为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从其他成员国取得不公平的竞争利益而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②成员国为消除外汇市场上的混乱状况时,须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③成员

组织供应该货币的能力时,应正式宣告该货币为稀缺货币;③经基金组织同意,在特殊情况下,成员国仍可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支付或转移实行限制。

62 国际储备资产形式主要有:黄金、外汇储备、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的头寸和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按各成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它是成员国在基金组织帐户上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其特点为:①成员国分得特别提款权后,无须再向基金组织缴纳任何其他资金;②成员国在需要时,可以无条件地使用特别提款权;③特别提款权归成员国长期所有。

63 国际融资协议的形式主要有: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国际融资协议的主要条款:①陈述和保证;②先决条件;③约定事项;④违约事件。约定事项主要包括:①消极担保条款;②平等位次条款;③财务约定事项;④贷款用途条款;⑤保持资产条款。

64 违约事件:大致可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两类。预期违约事件主要有:①连锁违约;②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③借款人所有权或控制权变动;④抵押品毁损或贬值;⑤借款人资产被

征用或国有化;⑥借款人的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5 融资协议中,如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采取约定的救济措施包括:①对尚未提取的借款,贷款人可予以取消,或暂时中止借款人的提款权;②对已提取的款项,户资产;②戒绝利益冲突;③限制信用交易;④禁止不当投资劝诱。

69 各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跨国并购的具体管制措施:①告知目标公司董事会;②规定目标公司董事会的义务;③披露收购信息;④实用证的开证人只能是银行。③在商业跟单信用证项下,在申请人赎单之前,开证行持有的由受益人提交的提单等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成为自然的质押物,是开证行实现债权的重要保障;除非有反担保,否则,备用信用机构的数量;③限制跨国银行的营业区域。

74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第14条磋商”制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签定之初,一些会员国受战争的影响,国内生产能力和出口创汇能力有限,取消外汇管贷款人可以宣布偿还期提前,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这称为加速到期。③对逾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约定的违约利息。

66 欧洲货币贷款协议:泛指一国银行以其非所在地国货币提供的贷款。在货币发行国境外的银行存款或放款的货币,即为欧洲货币。国际银团贷款协议: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联合起来,组成集团,共同向借款人提供大额中、长期贷款的国际信贷方式。 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中常见的贷款**方式:①权利让与;②转贷款;③合同更新;④隐形代理。

67 国际融资租赁:是指由一国出租人按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承担的一种租赁方式。其特点为:①期限一般较长,可长达接近租赁物的寿命;②出租人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足以补偿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货款、融通该货款的利息和出租人的利润;③租赁期满,承租人可以选择将租赁物退回出租人或继续租用,或按残值购买。 杠杆租赁:又称衡平租赁,它是指租赁物购置成本的小部分由出租人出资,大部分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一种租赁方式。

68 证券商的职能主要有:经纪职能、自营职能、承销职能。 对证券商的经营行为的法律管制:①保护客行同等待遇;⑤确定收购要约的有效期;⑥撤回或变更收购要约;⑦撤回对收购要约的预受。 内幕交易:又称“知情交易”,指公司内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利用能够影响本公司证券价格的非公开信息,非法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

证券管制立法的域外适用的根据主要有:国籍原则、效果原则、主观属地管辖原则和合理原则。

70 国际融资担保的形式主要有:见索即付保证、备用信用证、浮动抵押及意愿书。

见索即付保证:又称独立保证或无条件保证,指的是一种独立于基础合同,一旦主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无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即可无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的担保方式。其特点为:①持续的保证;②不可撤消的保证;③无条件的保证。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人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付款的一种独立的书面申请。

商业跟单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①商业跟单信用证是一种国际支付方式,受益人履行交货义务后凭提单等商业单据要求开证行支付货款;而备用信用证是申请人未履约时,由开证人凭受益人提交的申请人违约证明书等单据支付赔偿。②按照《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不限于银行,而商业跟单信证的开证人对借款人的追偿权只能是无担保债权。

意愿书:又称安慰函或支持函,是指一国政府为其下属机构或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而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支持并愿意为该下属机构或该子公司的还款提供适当帮助的书面文件。

71 跨国银行:一般是指在一些不同国家和地区经营存放款、投资及其他业务的国际银行,由设在母国的总行和设在东道国的诸多分支机构组成。这些分支机构的形式主要有:代表处、经理处、分行、附属银行、联属银行、联营银行。

72 各国立法对跨国银行进入条件的规定: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跨国银行进入本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①申请银行的资信要求;②拟设分支机构的最低资本金要求;③拟设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的要求;④申请银行母国的监管要求。此外,一些国家还要求总行出具“意愿书”或类似的正式宣誓书,表示其对在东道国开设分支机构的支持。

73 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经营的管制措施:⑴增加跨国银行的营业成本。包括①限制跨国银行在东道国吸收存款业务;②不允许跨国银行向东道国中央银行贴现融资;③要求跨国银行向东道国中央银行缴纳较高比例存款准备金。⑵限制跨国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①限制跨国银行的业务范围;②限制跨国银行在东道国设立分支制只不现实的。为此,该协定第14条规定了一条变通办法,在二战结束后5年的过渡期内,会员国在必要时,可以维持和施行各种外汇限制措施,但每年必须与基金组织进行磋商。

75 国际融资协议中,贷款人使自己与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的清偿地位的条款:①消极担保条款;②平等位次条款;③连锁违约条款。

国际融资协议中的财务约定条款:主要规定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遵守约定的各项财务指标。

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的当事人:包括主办人、项目公司、贷款人以及项目产品的购买人;项目产品的购买人既可以是主办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的具体安排:①贷款人与项目公司订立贷款协议,由贷款人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②项目公司与项目产品购买人签定远期购买协议,项目建成后,按协议**产品,用所得的货款偿还贷款;③主办人向项目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购买人履行付款义务。然后,由项目公司将提货或付款协议项下的权利连同主办人为该协议提供的担保,一并**给贷款人。

76 跨国银行的母国对其进行法律管制的特殊规定:包括两个方面①对国外分支机构设立的法律管制。发达国家一般只要求向本国有关管理部门申报即可;而发展中国家的主管当局有权

拒绝批准本国银行要求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②对国外分支机构经营的法律管制。各国一般都规定,跨国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必须向本国有关当局定期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作用,对东道国有利而无弊。而对分行的进入实行较严格的管制,甚至不予准入。因为分行是跨国银行建立全球业务网络的重要形式,其本身又受总行控制可能会对东道国造成不利影响。

79 国际税收关系:是两值的征税权划分;③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④税收无差别待遇;⑤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

度。 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①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功能和作用各有侧重;②协定和国内税法彼避税的国际合作,①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②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套用协定条款,方法主要有透视法、排除法、渠道法和征税法③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

87 税收饶让抵免:是指77 国际融资协议中的先决条件:分为两大类①涉及融资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是指只有某些条件成熟,才能使融资协议生效或要求贷款人开始履行全部的贷款义务。②涉及提供每一笔款项的先决条件。贷款人往往在融资协议中规定,在借款人提取每一笔款项之前,须满足一些条件:原来的陈述和保证仍然准确无误;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不利变化;没有发生违约事件或可能构成违约的事件;没有出现任何情况使得借款人履行融资协议项下的义务受到限制。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普通资金帐户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各成员国认缴的份额及基金组织的借款,基金组织最主要的借款来源是“借款总安排”和“新借款安排”。普通资金帐户的贷款分普通贷款和特殊贷款两类。

78 跨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代表处与分行的异同:相同点,都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是总行的组成部分,并受总行的控制。不同点,①分行是跨国银行最重要的海外分支机构形式,代表处则为最简单的分支机构形式;②代表处通常由少数人员组成,不经营银行业务,只为总行在东道国开展当地业务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而分行几乎能全面经营银行业务;③各国对代表处进入的法律管制较轻松,因为代表处不能从事银行业务,但可以起到沟通信息的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纳税人相互之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是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它们各自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统一体。其特点为:①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②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是受两个国家税收管辖权支配;③从内容来看,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仅具有国内税收关系中强制、无偿的特点,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

80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种征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包括5项构成要件:①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②同一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③课税对象的同一性;④在同一纳税期间发生的征税;⑤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81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①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②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③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82 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①协定的适用范围;②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此互相配合,互相补充;③在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时,协定条款原则上应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83 双重征税协定中所称的投资所得:主要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三种。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各国协定中一般都明确规定应以支付人居住地和有关费用的实际负担人所在地为准。

84 就目前各国签订的协定而言,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免税法和抵免法。免税法:也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在来源地国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

权。 抵免法:就是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的税额中扣除。

85 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⑴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⑵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主要有两种:①跨国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②避税港的利用;⑶资本弱化;⑷套用税收协定。

86 防止国际避税逃税的措施:包括两个方面:⑴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①防止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的法律措施;②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③防止资本弱化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⑵防止国际逃税和居住国对其居民因享受来源国的税收减免而未实际缴纳的税额视同纳税额给予抵免。

88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的主要区别:①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重叠征税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来源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②重叠征税所涉及的两个纳税人中,一般地,至少有一个是公司;重复征税中,有时只涉及个人。③重复征税是两国按同一税种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重叠征税中,如股东是公司,则两国将按同一税种分别征税,如股东为个人,则一国按公司所得征收,另一国按个人所得税计征。

89 所得划归常设机构的引力原则:如果非居民公司在收入来源国直接从事属于其常设机构营业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收入来源国可将其所得引归常设机构,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90 国际经济组织:广义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限于国家政府间的组织,不包括非政府间的组织。其特征为:①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②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主权的政治实体也取得一些国际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或准成员的资格。③调整成

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④调整成员间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经济组织的三种表决制是:一国一票制、集团表决制和加权表决制。

91 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的类型:可分为正式成员和准成员两种主要类型。①正式成员是指享有和承担基本文件中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成员。多数国际经济组织只有这类成员。②准成员是指享有和承担基本条件中规定的部分的权利和义务的成员。准成员一般享有出席组织会议和参加讨论的权利,但无表决权,也无权选入组织的主要机构任职。③与国际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相关的是观察员,它不是国际经济组织的任何一员,可以参加一定的活动,但不能参与表决。

92 国际组织具备法律人格的必要前提条件:①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设立的比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更高级的组织;②建立本身的机构;③具有特定的任务;④独立于其成员,能表达其本身的意志。国际经济组织法律人格的特征:①其法律人格只能由成员国授予;②国际经济组织与国家虽然同样可作为不受其他主体管辖的法律主体参与国际法律关系,但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如主权方面,领土最高权方面等。

93 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一般具体表现为具有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并享有特权和豁免权。

94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享有的豁免和特权包括:①财产和资金享有司法豁免,除非为起诉或因履行契约而自动声明放弃此项权利;②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以及其他行政或立法行为的任何形式的扣押;③财

产和资产免受各种限制、管制统制以及任何性质的延期付款;④档案不受侵犯。

95 世界银行集团:是世界最大的多边开发援助机构,对各成员国而言,也是最大的国外借贷机构。世界银行集团的三个组织是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

96 贸发会议的成员国:包括全体联合国成员国、联合国专门机构成员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贸发会议成员国分为四个集团,即77国集团、B集团、D集团和中国。

97 欧洲共同体包括: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1951年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在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共体成立以来,实现了两次扩大:第一次是1973年1月1日英国、丹麦和爱尔兰的正式加入。第二次是1982年1月1日希腊的正式加入和1986年1月1日西班牙、葡萄牙的正式加入。 1995年1月1日奥地利、芬兰和瑞典正式加入欧盟,是欧盟成立以后的第一次扩大。目前,欧盟共有15个成员国。

欧盟的主要组织机构是:欧盟理事会与欧洲理事会、欧洲执行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

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机构:一般有三级,权力机构、执行机构、行政机构。

98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各缔约国本着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量稳定增长,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来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面的相互关系;彼此减让关

税,取消各种贸易壁垒和歧视性待遇,实现贸易自由化。

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该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宗旨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来达到推动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在管辖范围方面,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新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等领域。同时,世贸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99 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规范:由国际法和国内法两方面的有关规范构成。①国际法有关规范,包括专门性的有关司法、仲裁规范,也包括大量的多边或双边经贸条约中有关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规定。②国内法有关规范,包括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涉外经济法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定了国际经济争端的司法、仲裁或调解方式,主要适用于处理不同国籍的私人之间和本国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争端。③国际法有关规范和国内法有关规范的相互补充作用。如国内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根据国际条约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

100 甲国的A公司在乙国投资建厂,这种国际性投资活动受到那些法律规范的调整和制约?①受到东道国乙国制定的用以调整境内外国人投资的各种法律规范的调整。按照国际公法上公认的领域管辖权原则,A公司的上述投资活动要遵守乙国的涉外投资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②受到甲国国内立法的约束。例如海外投资保险法、担保法等。③涉及到国内、国际贸易法。包括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诸如合同法、买卖法、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商务惯例。④还会涉及到国内、国际税收法律。A公司在乙国投资所得利润,按国际上公认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和住所地税收管辖权原则,应当依照甲、乙两国的所得税法缴纳税款。同时,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两国之间和国际上各国常常会签订关于国际税收等各种条约,成为跨国税收的依据。⑤涉及到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法律规范。根据国际公认的用尽当地行政及司法救济原则,应当优先适用乙国制定的法律适用条例、冲突法规范或国际私法规范。如果当地救济手段已经用尽,或争端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则可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01 解决国际经济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方式的优点:①调解是争议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人协助下解决争端的程序;仲裁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者审理,由其做出裁决。②同调解方式相比,仲裁的优点在于,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司法解决方式相比,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限制,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有关案件。

在采用限额直接抵免法解决重复征税的情况下,居住国计算纳税人就其境内和境外来源所得最终应缴纳居住国税额的公式为: 应纳居住国税额=(居住国境内所得额+来源地国所得额)×居住国税率-允许抵扣的来源地国税额

在适用上述公式时,关键问题是确定居住国实际允许居民缴纳人抵扣的来源地国税额应是多少。在运用限

额直接抵免时,还要确定纳税人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的一般计算公式:

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来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和境外应税所得总额)

在居住国税率采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上述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可以简化为: 住国税率×(来源于非居住国的专项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 在对纳税的特定所得项目实行专项限额抵免制的情况下,居住国对纳税人的其他所得的综合抵免限额计算公式为:

综合抵免限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来源于非居住国的全部应税所得-来源于非居住国的专项所得)÷来源 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额×居住国税率

各分国限额的计算公式:

分国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来源于某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

在居住国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上述分国抵免限额计算公式可简化为:

分国抵免限额=来源于某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税率

综合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

综合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来源于各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之和÷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

在居住国采用比例税率情况下,上述公式可以简化为:

综合抵免限额=来源于各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之和×居住国税率

对于在外国享受低税率优惠待遇的项目,实行专项限额抵免方法,即单独计算这些特定所得项目的抵免限额。这种专项限额的计算公式是:

专项限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

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

间接抵免中,母公司所获股息已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额=外国子公司向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母公司分得的股息÷外国子公司的税后利润)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额,即母公司分得的股息与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率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的所得额=母公司分得的股息÷(1-外国子公司所得税税率)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zr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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