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3-11-13 21:1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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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三鼎甲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目录

一、四川三鼎甲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学生管理“十条红线”………………………………………..……………2

二、四川三鼎甲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关于学生人身安全规定………………………………………………………3

三、四川三鼎甲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学生违纪处分条例…………………………………………………..………4

四、四川三鼎甲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学生请假条…………………………………………………..…………..……7

五、四川三鼎甲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学生未完成课后作业说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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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四川三鼎甲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学生管理“十条红线”

(学生碰此红线将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8学时者,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三天以上者,或请假后无故延长达一周以上者;

二、连续夜不归宿三次以上或累计五次者;

三、盗窃和抢骗他人财物主谋者,或损坏公物达300元以上者;

四、以谈恋爱为名,品行败坏、行为越轨者、或与异性同宿一夜以上者;

五、辱骂或殴打学校教职工者;

六、酗酒、闹事为首者,或赌博活动的组织者;

七、打架造成重伤,打架后又报复者;

八、无故拖欠学费达1000元以上者,或用应缴学杂费进行巨额(500元以上)高消费者;

九、参与流氓团伙,造成恶劣影响者;

十、受治安拘留及以上处分者,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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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四川三鼎甲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关于学生人身安全规定

一、学生不得翻越校门、围墙,不得攀登阳台、栏杆、水管、篮架、树木及其他高层建筑物等。

二、学生不得在各楼台、岩台、房顶上玩耍、嬉戏。

三、学生不得在上、下楼梯时拥挤、抢道、打闹、追逐、跳跃、推人。

四、学生不得在室内生火、点蜡烛、点油灯;不得私接电线;不得使用火炉、电炉或其他家用电器;不得

搁置和燃放烟花、爆竹之类的易燃、易爆物品,或摆放存留有毒物品。

五、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偷盗;不得打架斗殴。

六、学生不得互串异性学生寝室;不得谈恋爱;不得留宿异性或与异性同居。未经学校允许,不得留宿校

外人员。

七、学生不得向窗外乱扔杂物;不得向楼下倒污水、扔垃圾,以防伤害他人。

学生不得靠近、损坏栏杆;不得靠近危险建筑物;不得靠近高压或其他电力设施。

八、学生不得携带、保存刀、棒等凶器;不得损坏校内的公共设施、设备。

九、学生不得无假外出、无故旷课;不得在校内外惹事生非;不得违规、违纪,以防造成事故或其他危害。

十、学生不得下河(塘)洗澡、游泳。

十一、学生不得将烟、酒或其他对身体有危害性的食品带入校内,不得食用过期变质、变味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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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四川三鼎甲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做好德育工作,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格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

的学习环境,生活环境,使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下处分:1、警告 2、

记过 3 、留校察看 4、勒令退学

第三条 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等的,1、情节严

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法律,触犯治安管理条例而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

勒令退学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宿舍管理制度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详见宿舍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者视其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1、旷课累计时达6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时达1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3、旷课累计时达18节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学。

第八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1、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2、打架者:(1)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处分;(2)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4)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导致现场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4、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5、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造成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7、以侮辱、殴打教师或工作人员(含执行公务的学生干部)者,加重一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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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打架斗殴、挑衅闹事,触犯刑律者,送司法部门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偷盗及骗取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不含5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对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盗劫者,虽未盗得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罚款外,还给予以下处分:

1、赔偿金额在2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赔偿金额在50元以上(含5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凡有敲诈勒索,以大欺小,以多欺少,侵犯他人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

分;

第十二条 凡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同时处以50—2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校纪。酗酒者:

1、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

2、因酗酒引起吵架、打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

3、因酗酒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同时处30—1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凡发现有变态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予以勒令退学处分,凡非法与异性同

居者(不管是否发生性关系)者,一律予以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五条 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给予以下处分:

1、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认识态度诚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六条 不服从学校和教师管理者给予以下处分:

1、不服从管教,顶撞师长,态度蛮横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不服从管教,辱骂师长,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七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视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错态度参照本条例给予

一定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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