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纲要2007-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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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纲要(2007—2020年)

全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纲要

(2007—2020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农村环境形势

(一)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进展 (二)农村地区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 (三)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成因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规划目标

三、重点领域与主要任务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 (二)农村聚居区生活污染防治 (三)农村地区工矿污染防治 (四)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五)土壤污染防治 (六)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四、优先行动

(一)开展农村环境基础调查工作

(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 (三)推广应用农村污染防治适用技术

(四)建设农村环境保护监管体系 (五)深化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六)推动农村污染防治示范工程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保障资金投入 (三)强化科技支撑 (四)开展宣传培训

附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布局及投资需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编制本规划纲要。本规划纲要旨在阐明“十一五”期间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农村环境保护的目标、重点领域、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农村生态文明。 一、农村环境形势

(一)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进展

农村环境问题逐步得到重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文件,明确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

农村环境保护基础工作得到加强。启动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等的起草工作,制定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产品安全、小城镇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农村环境基础调查工作稳步推进,全面启动了全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及污染防治工作,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辽中南和湖南株洲等地区已完成土壤样品采集工作,积极开展污染土壤的修复。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工作已启动实施。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大。各地积极开展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的试点示范,探索建立了“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建成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13.7万处。积极开展以“一池三改”(沼气池、改厕、改圈、改厨)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沼气建设,到2006年底,全国户用沼气达到2260万户,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31%。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建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沼气工程3600余处。农药和化肥环境安全管理得到加强,全国600多个县开展了测土配方施肥项目,有效地减少了不合理用肥。积极采取了高毒农药削减措施,全面禁止甲胺磷、对硫磷等高毒农药的使用。大力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有力地提升了农产品质量。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力度逐步加大,关闭了一批污染严重的企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得到加强,部分地区秸秆露天焚烧现象得到控制。

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十五”以来,逐步形成了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生态示范创建体系。截至2006年底,全国已有6个生态市(县、区)、320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425个“全国环境优美乡镇”。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进一步推动各地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二)农村地区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形势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

农村饮用水仍存在安全隐患。全国仍有3亿多农村人口饮用水不安全,其中因污染造成饮用水不安全人口达9000多万人。大多数农村饮用水源地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污染治理不力,监测监管能力薄弱。

农村生活污染加剧。据测算,全国农村每年产生生活垃圾约2.8亿吨,生活污水约90多亿吨,人粪尿年产生量为2.6亿吨,绝大多数没有处理,生活污水和垃圾随意倾倒、随地丢放、随意排放。“室内现代化,室外脏乱差”,成为一些地区形象写照。

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日益突出。我国是世界上化肥、农药使用量最大的国家。据统计,我国化肥和农药年施用量分别达4700万吨和130多万吨,而利用率仅为30%左右,流失的化肥和农药造成土壤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据不完全调查,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

畜禽养殖及农业生产废弃物污染严重。畜禽粪便年产生量达27亿吨,80%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没有污染治理设施。在一些地区,畜禽养殖污染成为水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每年产生的6.5亿吨各类农作物秸秆有20%未综合利用,而是被焚烧或堆积于河湖沟渠或道路两侧。每年地膜残留量高达45万吨,造成土壤污染。 农村工矿污染突出。乡镇企业布局分散,工艺落后,绝大部分没有污染治理设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因污染引发的上访、纠纷事件呈上升趋势。城市工业污染“上山下乡”现象加剧,全国因城市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堆存而被占用和毁损的农田面积已超过200万亩。

农村生态破坏严重。目前我国农村还存在大量掠夺式的采石开矿、挖河取沙、毁田取土、陡坡垦殖、围湖造田、毁林开荒等行为,很多生态系统功能遭到严重损害。 (三)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成因

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我国现有的环境管理体系主要是针对城市和工业污染防治建立的,缺乏城乡统筹考虑,对农村环境问题重视不够。一些地方“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严重,注重农村经济发展,忽视农村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

农村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健全,监管能力薄弱。农村环保工作起步晚、基础差,缺乏农村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面源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相关立法尚处于空白。农村环境监管能力严重不足,大多数基层环保部门经费紧张,监测设备陈旧落后,人员不足,无法开展农村环境监测和监察工作,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得不到履行。 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长期以来,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十分有限,缺乏投融资机制和政策,村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严重缺乏。我国目前近4万个建制镇和集镇绝大部分没有集中的污水处理设施,300多万个村庄的生活污水大部分未经处理。据有关调研结果,西部部分省区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到5%;淮河流域及南水北调沿线区域的15个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不足40%,生活污水处理率不到20%;即使在经济较发达的江、浙地区建设垃圾转运站的乡镇也很有限。

农村环保科技支撑薄弱,宣传培训亟待加强。由于多种因素,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尚未建立起配套的科技支撑体系。农村环保多是直接套用城市环保的办法,很少重视科技创新,缺乏适应农村区域特点的农村环保适用技术。农村地区的环保宣传教育和培训还很有限,导致一些干部、群众的环境法制观念不强,环境意识淡薄。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围绕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这一核心任务,全面推进环境友好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培育农村生态文明,以环境保护优化农村经济增长,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对于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村镇生活污染、工矿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土壤污染、面源污染等问题,应区分污染类型和特点,重点建立污染的事前预防机制,通过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进行污染综合治理。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农村环境问题成因复杂,许多历史遗留问题难以在短期内解决,必须进行近远期、城乡间的统筹规划,优先解决影响面大、矛盾突出的问题,分步实施,逐步推进。

分类指导,模式多样。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因地制宜地采取相应的对策和

措施。积极探索适合不同区域特点的治理经验与技术,不断提高治理成效。

示范引导,整体推进。选取典型地区,开展污染防治试点、示范,为同类地区开展农村环保工作提供经验和借鉴。以点带面,辐射周边,实现区域整体推进。

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发挥各级政府保护当地农村环境的主导作用和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加大环境教育和培训力度,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农村环境保护。 (三)规划目标 1、近期目标

到2010年,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有所控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进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农村环境基础调查与评估工作稳步推进,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环保意识得到提高,农民生活与生产环境有所改善。

到2010年,重点流域和区域、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力争完成以下目标: —村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30%、20%和10%; —村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分别达到35%、25%和15%;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55%、45%和35%;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90%、90%和80%。 2、远期目标

到2020年,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公众环保意识明显提高,农村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到2020年,重点流域和区域、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力争完成以下目标: —村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60%、50%和30%; —村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70%、60%和40%;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90%、80%和70%;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95%和85%。 三、重点领域与主要任务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 1、科学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各地应参照有关规范要求,尽快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确定保护区等级和界限,设立警示标志。要优先划定人口比较密集的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原已划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经不能满足保护水源地环境要求的,要进行调整或重新划分。要把水源保护区与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建设结合起来,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2、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摸清污染状况

针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污染原因不清等问题,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重点查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现状、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状况、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质量评价等,为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专栏一 “十一五”期间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调整范围 1、海河流域 密云水库、官厅水库、于桥水库、潘家口水库、大黑汀水库、岳城水库、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大西洋水库、王快水库等湖库型饮用水源地要界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边界,并设置明确的界限标志;地下水水源地要明确划定保护区边界,保护区内设置明显的公告标志。 2、淮河流域 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白龟山水库、昭平台水库、板桥水库等湖库型饮用水源地,严格划定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范围,树立明确的界限标志;淮河干流等河流型饮用水源地要设置饮用水源河段界标;地下水水源地要明确划定保护区边界,保护区内设置明显的公告标志。 3、辽河流域 二龙山水库、大伙房水库、观音阁水库、闹德海水库、汤河水库、柴河水库等湖库型饮用水源地要分别确定一级、二级保护区边界,并设置明确的界限标志;河 流型饮用水源地要设置饮用水源河段界标;地下水水源地要明确划定保护区边界,保护区内设置明显的公告标志。 4、黄河中上游 刘家峡水库、青铜峡水库、万家寨水库、三门峡水库、小浪底水库的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并设置明确的界限标志;在兰州、白银、中卫、吴忠、银川、石嘴山、乌海、包头、郑州等9城市以黄河干流为水源地的河段设置饮用水源河段界标;地下水水源地要明确划定保护区边界,保护区内设置明显的公告标志。 5、松花江流域 松花湖、尼尔基水库、新立城水库、石头口门水库、海龙水库、镜泊湖等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要分别确定一级、二级保护区边界,并设置明确的界限标志;松花江干流上的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要设置饮用水源河段界标;地下水水源地要明确划定保护区边界,保护区内设置明显的公告标志。 6、太湖流域 太湖、贡湖、梅梁湖、阳澄湖等湖库型饮用水源地要分别确定一级、二级保护区边界,并设置明确的界限标志;对嘉兴平原河网等逐步丧失水源地功能的河道要尽快改善水质,恢复其使用功能,同时寻求合适的备用水源。

3、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制度,开展专项治理

加快制定颁布《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标准、污染防治及管理要求。科学规划区域产业发展布局,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建设污染严重的化工、造纸、印染等类企业。对于违反有关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

结合《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国家“十一五”重大科技专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的开展,重点推动江苏、安徽、山西、湖南、湖北、四川等饮用水环境安全威胁较重地区,以及海河、辽河、淮河、太湖、巢湖、滇池、松花江等重点流域和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治理工作。推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较差的地区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逐步改善饮水环境质量。 4、加强水质监测和评价工作

加强农村地表及地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与评估,完善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掌握水源水质变化情况。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积极提升县级环保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常规指标的监测能力。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并及时公布水环境状况。健全饮用水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制订突发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二)农村聚居区生活污染防治 1、加强农村垃圾收集与处理

要因地制宜处理农村生活垃圾,逐步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对于城市和县城周边的村庄,可采用“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模式,统筹处理生活垃圾;对于边远山区、海岛等交通不便的村庄,可采用“统一收集,就地分类,综合处理”的模式。要加强对农村地区电子废弃物、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分类、回收与处置。

2、综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

加强海河、辽河、淮河、太湖、滇池、巢湖、松花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黄河小浪底库区及上游等水污染治理重点流域和区域,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与

处理。逐步推进县域污水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在人口集中、经济发达、排污量大、污染比较严重的村镇,应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位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合理范围内的村镇,污水可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统一处理。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用净化沼气池、小型人工湿地等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分散处理。应将农村净化沼气池建设与改厕、改厨、改圈相结合,逐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综合处理率。 3、推广农村清洁能源

因地制宜,建设不同类型的农村清洁能源工程,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大力发展农村沼气,综合利用作物秸秆,推广“四位(沼气池、畜禽舍、厕所、日光温室)一体”等能源生态模式。在农户分散养殖畜禽的区域,以村为实施单元,集中连片推广“一池三改”户用沼气工程;在靠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料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地区,推广应用以畜禽粪便为主的沼气工程;在秸秆资源较丰富的农村聚居区,推行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气化集中供热或发电工程,积极扶持秸秆收购企业和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4、建立村庄环保规章制度

加强规划指导作用,积极推动编制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村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物业化管理模式,在试点示范基础上,逐步推广。生活垃圾、污水等处理费的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并专款专用。以村为单位建立环保村规民约,约束村民的日常行为。 (三)农村地区工矿污染防治

1、优化农村地区工业发展布局与产业结构

重点在山东、浙江、江苏、广东、湖南、河南、安徽、河北等农村工业集聚分布的中东部地区,强化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把农村工业的发展同小城镇的规划建设结合起来,引导企业适当集中,对污染实行集中控制。积极推进农村工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促进企业的合理布局。优化农村产业结构,鼓励发展无污染、少污染的行业和产品,严格控制重污染的行业和产品的发展。在贵州、四川、甘肃、山西、陕西、内蒙古等矿产资源开发规模较大的地区,加强农村地区矿山污染治理与生态恢复,改善矿区生态环境质量。

2、严格环境监管,防止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

加大农村工业企业污染监管和治理力度,禁止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城镇垃圾及其他污染物从城市向农村地区转移,禁止污染严重的企业向西部和落后农村地区转移。提高农村地区工业企业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以造纸、酿造、化工、纺织、印染行业为重点,加大农村工业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力度。工业企业要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 (四)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1、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畜禽养殖业发展进行合理规划布局,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立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搬迁或关闭。限养区内要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和数量。宜养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并逐步减少小型畜禽养殖场的数量。

2、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重点在中西部的四川、河南、湖南、湖北、江西、广西,东部的山东、广东、浙江、福建、辽宁等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量较高的地区,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优先支持位于人口比较集中地区、重点流域和区域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污染治理设施。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筛选推广一批适用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把畜禽养殖业发展与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结合起来,遵循“以地定畜、种养结合”的原则,形成生态养殖—沼气—有机肥料—种植的循环经济模式。

3、加强水产养殖业生态环境保护

开展水产养殖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水体承载能力,确定水产养殖方式,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加强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技术的研究,积极推广生态水产养殖技术。加强水生动植物的入境管理,保护我国水生生物多样性。 专栏二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若干实用技术 (1)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沼气工程:①应用厌氧生物污水处理技术进行处理。适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分生态型和环保达标型)。②户用沼气池+作物。适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家庭养猪户、养殖量(猪)少于50头。③厌氧+农业利用。适用条件:存栏2000头以下的猪场;养殖场周围应有较大规模的农田、果园和蔬菜地,可供沼液、沼渣的综合利用;沼气用户与养殖场距离较近或自备沼气发电机组;养殖场周围环境容量大,排水水质要求不高的地区。 (2)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组合工艺模式:①水解+生态化处理。存栏500-5000头的猪场,日处理污水量5-80吨;养殖场周围应配套有足够的稳定塘和人工湿地面积;清洁生产、粪尿分离、雨污分流和固液分离等减量化措施实施严格,末端污水COD浓度必须小于4000mg/L。②水解+好氧处理。适用条件:存栏5000头以上的大型猪场或养殖小区,日处理污水量80吨以上;实施清洁生产、粪尿分离、雨污分流和固液分离等减量化措施,末端污水COD浓度小于4000mg/L;养殖场周边没有或很少有消纳污水的土地;排水水质要求高的区域。 (3)畜禽废水生态处理技术:污水先进行固液分离,再进入厌氧系统。厌氧出水经稳定塘,人工湿地处理排放。 (4)堆肥工艺及应用技术:堆肥化是在微生物的作用下通过高温发酵使有机物矿质化、腐殖化和无害化而变成肥料的过程。堆肥主要是通过微生物对有机物的分解实现有机物的无机化,同时实现微生物自身的增殖。适用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 此外,还包括优化畜舍结构设计、干清粪工艺、高效固液分离技术等,各类技术模式根据有关技术及标准发展情况可进一步调整完善。

(五)土壤污染防治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做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摸清全国土壤污染类型、分布、范围、程度和污染物种类、来源,分析污染成因,提出相应管理对策。逐步建立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评价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在重点地区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评价制度。 2、开展典型区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

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础上,针对不同土壤污染类型,在重点城市和流域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菜篮子基地、重点污灌区、典型工矿企业废弃地、油田区等,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搬迁企业必须做好原厂址土壤修复工作,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超标耕地实行综合治理。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应依法调整用途。 3、建设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

在我国粮食主产区、中西部自然条件较好的地区,建设一批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制定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保护规划。加强生产基地灌溉水源、农药和化肥使用的监督管理,改善土壤环境。积极发展有机食品,加强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认证工作,对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与评估,制定相关环境监测标准及技术规范,加强生产基地土壤、水、大气环境质量监测。 (六)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1、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工作

全面摸清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农村生活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种类、产生量、排放量及其去向。摸清农业源污染物排放规律和主要影响因子,掌握农业污染的动态变化趋势,为合理规划农业生产布局,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从源头控制农业污染提供科学依据。 2、加强农用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

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最佳可行模式的评价和筛选,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在粮食主产区和重点流域要尽快普及。优化肥料结构,加快发展适合不同土壤、不同作物的专用肥、缓释肥。积极推行水、肥综合管理技术,提高农业水、肥利用效率。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限制销售高毒性、高残留农药,提高施药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农药生产和使用的废弃物回收及无害化处置体系。 3、开展典型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示范

重点在河北、河南、黑龙江、吉林、辽宁、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内蒙古、山东、四川、安徽等我国粮食主产区及水污染治理重点流域和区域,开展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的试点示范。在示范区内,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控制水土流失;根据农业发展总体布局,依据不同地区的污染特征和经济条件,探索作物秸秆、废弃农膜等的资源化利用途径;发展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促进农业资源节约,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对面源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进行示范。 四、优先行动

(一)开展农村环境基础调查工作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基础薄弱,要认真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基础调查工作:

第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时保质地完成普查任务。

第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全国土壤现状调查及污染防治专项总体实施方案》要求,各地要确保完成土壤样品采集、分析测试、质量评价等工作,优先完成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成渝平原、渭河平原以及主要矿产资源开采地区等重点区域的调查工作。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调查工作。

第三,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优先在饮用水环境安全得不到保障、对当地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地区开展调查,重点是摸清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逐步扩大调查范围,实现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的系统评估。

(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

抓紧研究、完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外来有害入侵物种环境安全管理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地域特点,研究制定村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政策、标准和规范,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染治理设施的投入和运行机制。对北方农业生产高度集约化地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沿线、重要湖泊水域和南方河网地区等水环境敏感地区,制定并颁布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技术标准。加快制定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标准和方法。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研究制定农村区域间、城乡间的生态补偿政策。建立农村污染治理的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村镇污染治理能力建设。制定促进企业污染治理、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安全农产品生产、有机肥推广使用的税收、价格、信贷等优惠政策。对因秸秆禁烧引发的生产方式改变、农业结构调整、秸秆综合利用设备购置等投入,应给予一定财政补贴。 (三)推广应用农村污染防治适用技术

根据不同区域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现状,研究、开发和推广适合不同区域特点的农村污染防治适用技术,主要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技术、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畜禽和水产生态养殖技术、面源污染控制技术等。通过组织现场学习、专题培训、试点示范等方式,加大适用技术的推广力度。结合各地开展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在广大农村地区,推广一批农村污染防治适用技术。 专栏三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若干实用技术 (1)地埋式好氧处理池:污水经化粪池半厌氧硝化及去除粗物质,通过管沟汇入地下池,通过地下好氧处理池多单元的协同作用,出水达标排放。适用于平原或山区相对集中的生活污水。 (2)生物塘:通过生物根系上附着的微生物降解有机污染物,植物吸收污水中的N、P,达到净化水质的目的。适用于有水塘可利用的地区。 (3)地沟处理系统:通过土壤过滤、吸附、离子交换、氧化还原、沉淀、土壤微生物吞噬、抗菌素的杀菌作用以及植物根系对氮、磷等营养物的吸收,净化水质。出水水质接近二级生化处理系统出水,甚至能达到生活杂用水标准。 (4)地埋式污水处理系统:好氧和厌氧交替处理,除了能有效去除废水中的有机物,使出水COD、BOD、SS达标外,还能有效去除N、P。 (5)无动力户用生物净化器:采用厌氧+兼氧+过滤组合工艺。地埋式安装,保温性能好,产生污泥量少,垂直流无需动力,管理方便。COD去除率达80%以上,总氮去除率40%左右。适合于分散型、收集管网难以铺设的地区。 (6)间歇供水轮作轮收污水净化技术:通过水生、陆生植物,吸收水中的有机物、N、P。通过轮作轮收方式保证净化效果的稳定。适用于各类污水净化。 (7)人工湿地:利用沙石组成的多孔结构和植物根系表面微生物作用以及植物本身的吸收,对生活污水进行生态净化。设施建成后可作为景观绿化带。既适用于集中式,也适用于单户型分散的污水处理。

(四)建设农村环境保护监管体系

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积极推进县级监测站的常规监测能力建设,到2010年,力争80%的县级环境监测站达到建设标准。研究制定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统计、评价标准和方法,开展农村环境质量评价工作,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农村环境状况。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监管,防范环境风险。督促各级政府和重点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应急设施,提高农村地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建设农村环境执法监督体系。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加快县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机动性执法、现场取证、通信联络、信息处理、快速反应等配套执法能力,重点对中西部地区予以支持。到2010年,力争全国县级环保执法队伍基本达到能力建设标准化要求。强化农村地区环境监管和准入,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对造成农村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加强环境安全检查,重点排查沿江沿河和人口密集区的石油、化工、冶炼等企业,消除环境隐患。

改善农村环境管理基础设施和条件。省、市级环保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县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村镇环境保护的监管能力建设,做到职能到位、人员到位、基本工作条件到位。加大农村基层环保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培训力度。 (五)深化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各地要把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作为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不断深化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十一五”期间,力争完成1万个行政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建设2000个环境优美乡镇。制定村镇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具体方案,把创建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发展生态经济,弘扬生态文明,改善人居环境。对已经获得“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称号的村镇,要不断深化创建内涵,建立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推广生态示范创建的典型成功经验,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 (六)推动农村污染防治示范工程

针对目前亟需解决的农村环境污染重点问题,优先实施五类农村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包括:①农村饮用水

水源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主要是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污染源调查与评价,划定水源保护区,设置水源保护区标志,建设水源周边截污工程,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制度;②村庄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示范工程,主要是建设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以及污水处理厂、化粪池、污水净化池、人工湿地、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等;③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主要是因地制宜选择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技术,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④土壤污染防治示范工程,通过选取生物修复、施加抑制剂、客土、淋洗等措施,修复受污染的土壤;⑤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示范工程,主要是开展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编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保护规划,开展生产基地水、土壤、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示范工程建设布局及投资需求附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应建立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大和政协监督、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研究部署农村环保工作任务,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制订工作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农业、建设、卫生、水利、国土、林业等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坚持以城带乡,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城乡统筹范畴,逐步实现城乡环保一体化。 (二)保障资金投入

积极拓展资金渠道,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地方各级政府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水质改善和监测、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外来有害入侵物种防控及生态示范创建。加大对重点流域和水源地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地方各级政府应积极组织和引导当地群众,参与到农村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和实施中。 (三)强化科技支撑

以科技创新推动农村污染防治工作,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科技资源的基础上,尽快建立以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村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村面源污染控制等为主体的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低成本、操作简便、高效的农村环保适用技术。加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和试点示范。建立农村环保适用技术发布制度。加强农村环境保护重大课题的研究与科技攻关,包括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保护、农村区域水环境安全保障等,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和实际应用。

(四)开展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群众的环境意识,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培养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消费方式。及时报道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中小学开展环境保护教育,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实践。组织开展各级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和农民群众的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提高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广泛听取农民对涉及自身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附: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布局及投资需求

本《规划纲要》优先实施五类农村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初步测算,“十一五”期间,示范工程共需资金71.1亿元,其中,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19.5亿元,村庄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示范工程23.2亿元,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19.2亿元,土壤污染防治示范工程3.25亿元,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示范工程5.95亿元。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优先在饮用水环境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农村地区以及水污染治理重点流域和区域,建设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到2010年,完成1500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到2020年,再建3000个示范工程。其中,东、中、西部省份分别完成1330处、1540处、1630处示范工程建设。江苏、安徽、山西、湖南、湖北、四川等饮用水环境安全威胁较为严重的地区和位于水污染治理重点流域的省份,是工程布局的重点区域。 专栏一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汇总表 建设地点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合计(个) 165 165 175 175 150 175 160 150 165 2010年 65 65 75 75 50 75 60 50 65 2020年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建设地点 河南 湖北 湖南 辽宁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东 江苏 2020年 110 130 130 100 70 70 100 100 100 合计(个) 2010年 160 195 195 135 95 95 135 135 140 50 65 65 35 25 25 35 35 40 西藏 山西 内蒙古 吉林 黑龙江 安徽 江西 150 195 160 150 150 185 150 50 65 50 50 50 55 50 100 130 110 100 100 130 100 上海 浙江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95 105 95 100 105 95 25 35 25 30 35 25 70 70 70 70 70 70

到2010年,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需投资19.5亿元,其中,1500个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设施建设15亿元、水源地周边污染源调查评价和水质监测4.5亿元。 二、村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示范工程

优先在海河、辽河、淮河、太湖、滇池、巢湖、松花江、南水北调沿线、三峡库区及上游等水污染治理重点流域和区域,特别是人口集中、生活垃圾产生量大、对环境危害严重、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上游的农村聚居区,建设示范工程。到2010年,基本完成全国1万个行政村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示范工程建设;到2020年,再新增2万个示范工程。 专栏二 村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示范工程汇总表 建设地点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四川 重庆 合计(个) 1200 1200 1200 1350 1200 1250 1250 2010年 400 400 400 450 400 450 400 2020年 800 800 800 900 800 800 850 建设地点 河南 湖北 湖南 辽宁 北京 天津 河北 2020年 800 750 750 450 400 400 400 合计(个) 2010年 1200 1100 1100 650 600 600 650 400 350 350 200 200 200 250 云南 贵州 西藏 山西 内蒙古 吉林 黑龙江 安徽 江西 1250 1200 900 1200 1100 1100 1200 1300 1200 400 400 300 400 350 350 400 450 450 850 800 600 800 750 750 800 850 750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750 650 550 600 600 700 600 550 250 250 150 200 200 250 200 150 500 400 400 400 400 450 400 400

到2010年,村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示范工程共需投资23.2亿元,其中,1万个行政村的垃圾箱、转运工具配置、焚烧或填埋设施建设等,需资金5.2亿元;1万个行政村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需资金18亿元。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

在重点流域、区域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量较高的地区,优先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到2010年,完成362个示范工程建设;到2020年,再建682个示范工程。其中,中西部地区的四川、河南、湖南、湖北、江西,东部地区的广东、浙江、福建、山东、辽宁等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较高的省份,共建设示范工程465个,占工程建设总量的近50%。 专栏三 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汇总表 建设地点 北京 天津 河北 辽宁 上海 2020年 13 14 25 29 3 建设地点 河南 湖北 湖南 重庆 四川 2020年 34 27 16 15 30 合计(个) 2010年 20 22 39 44 5 7 8 14 15 2 合计(个) 2010年 52 42 25 23 46 18 15 9 8 16 江苏 浙江 福建 山东 广东 海南 山西 吉林 黑龙江 安徽 江西 18 22 10 60 41 12 60 14 28 40 50 6 8 4 21 14 4 21 5 10 14 17 12 14 6 39 27 8 39 9 18 26 33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内蒙古 广西 31 27 9 54 57 6 60 29 36 52 11 9 3 19 20 2 21 10 13 18 20 28 6 35 37 4 39 19 23 34

根据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项目的投资进行估算,到2010年,362个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共需资金19.2亿元,可新增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能力约1200万吨/年。 四、土壤污染防治示范工程

重点选择对我国食品安全和环境安全有重要意义的地区,包括全国重点城市和重点流域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菜篮子基地等农产品生产地、重点污灌区、典型工矿企业废弃地等,建设土壤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到2010年,建设30处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示范工程;到2020年,再建41个示范工程。示范工程建设地区覆盖了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成渝平原、渭河平原以及主要矿产资源开采地区等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根据对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项目的投资进行估算,到2010年,30处土壤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共需资金3.25亿元。 专栏四土壤污染防治示范工程汇总表 建设地点 河北 合计(个) 1 2010年 1 2020年 建设地点 湖南 合计(个) 2 2010年 1 2020年 1 辽宁 上海 江苏 浙江 山东 广东 海南 吉林 黑龙江 安徽 江西 湖北 9 7 4 3 3 2 1 1 3 2 2 1 3 3 2 1 2 1 1 1 1 1 1 6 4 2 2 1 1 2 1 1 1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广西 山西 5 1 1 3 1 1 1 1 5 2 1 8 2 1 2 1 1 1 3 3 1 1 1 1 1 4 1 1 5

五、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示范工程

优先在中西部自然条件良好,有利于发展有机食品生产的农村地区建设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东部地区则选择有机食品发展较快、基础较好的地区建设示范工程。到2010年,建设156个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示范工程;到2020年,再建262个示范基地。其中,中西部地区示范工程数量达到305个,占工程建设总量的70%以上。根据对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项目的投资进行估算,到2010年,156个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示范工程需资金5.95亿元。 专栏五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示范工程汇总表 建设地点 河北 辽宁 上海 合计(个) 1 22 6 2010年 8 2 2020年 1 14 4 建设地点 湖南 重庆 四川 合计(个) 6 31 13 2010年 2 13 5 2020年 4 18 8 江苏 浙江 福建 山东 广东 海南 吉林 黑龙江 安徽 江西 河南 湖北 7 22 5 32 8 5 10 21 31 15 5 7 3 8 2 11 3 2 4 7 12 7 2 3 4 14 3 21 5 3 6 14 19 8 3 4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内蒙古 广西 山西 15 15 5 20 6 13 14 50 20 5 8 5 5 2 6 3 4 4 20 8 2 3 10 10 3 14 3 9 10 30 12 3 5

*重点流域和区域主要包括海河流域、淮河流域、辽河流域、太湖流域、巢湖流域、滇池流域、松花江流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等。重点流域中的欠发达地区应按高于其它欠发达地区的指标执行

江苏 浙江 福建 山东 广东 海南 吉林 黑龙江 安徽 江西 河南 湖北 7 22 5 32 8 5 10 21 31 15 5 7 3 8 2 11 3 2 4 7 12 7 2 3 4 14 3 21 5 3 6 14 19 8 3 4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内蒙古 广西 山西 15 15 5 20 6 13 14 50 20 5 8 5 5 2 6 3 4 4 20 8 2 3 10 10 3 14 3 9 10 30 12 3 5

*重点流域和区域主要包括海河流域、淮河流域、辽河流域、太湖流域、巢湖流域、滇池流域、松花江流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等。重点流域中的欠发达地区应按高于其它欠发达地区的指标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3g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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