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中医医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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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中医医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规范医院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医院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全校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也包括全院科技人员进行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成果转化具体工作由科技处负责协调管理。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职务技术成果的技术转让(含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技术开发(包括纵向科研项目成果技术的开发、横向科研项目成果技术的委托开发、合作研究成果技术的开发等)、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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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方面的活动。

第六条 医院积极为非技术职务成果的转化广开渠道,如果成果完成人和医院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签订该科技成果有关合同约定,从其约定。对非职务技术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应参照职务技术成果转化的分配原则,在此基础上采取更加优厚的分配原则办理。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分配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我院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未满二年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合同工、进修人员,其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各类职务科技成果,其成果的所有权仍为昭通市中医院。

第八条 医院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转让方式和实施办法有决定权,但应充分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愿。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归为己有。

第九条 医院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予以奖励,并作为医院在职务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中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收益分配

第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指政府各部门、医院等单位投入经费资助的技术项目)成果技术转让所得,其分配比例为:成果完成人80%,医院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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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含自选项目、委托开发项目、联合开发项目、技术服务项目等)技术成果转让所得,其分配比例为:成果完成人90%,医院10%。

第十二条 医院鼓励适于医院内部直接转化的技术成果在医院内部转化。由医院内部自行实施转化的,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对技术成果评估的实际价值,可以在项目转化成功后的3-5年内,每年从实施技术成果转化的净收入中提取10-2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者。

第十三条 奖金分配时,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起关键作用者(一般为1-2人)所得应不高于课题组奖励总额的60%。获奖人所得奖金和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按国家现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

第十四条 医院鼓励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积极组织力量支持、帮助成果完成单位或成果完成人适时进行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昭通市中医医院科教科是医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经济信息、技术信息、环境信息;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相关的咨询活动。

第十六条 为保证科技成果的技术服务质量,保护医院及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地方和企业成果转化的技术服务,应由医院统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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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签订协议,医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科教科统一负责。

第十七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由科教科上报医院组织实施,一般科技成果转化由科技处组织实施或委托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凡转让成功的科技成果,均应由科教科备案存档。其转让费收缴及成果完成人的收益发放由医院财务处负责,实行统收统支。

第十九条 凡学医院技成果,不论以何种方式在院内、院外实施转化,都应先行做好技术成果的评估,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享有

的权益和各自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第二十条 医院积极鼓励非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在完成一年后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者可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向医院主管部门(科教科)提出申请,由科技处协助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医院签订协议,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 我院职工在其它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需经医院批准。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到其它企业兼职转化科技成果的,必须与医院签订合同,其离岗兼职期间的工资、医疗、意外伤害等待遇和保险由其所在的专职和兼职企事业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应对所转化的科研成果技术保密,须签订在职期间或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医院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十三条 从事上述活动及其人员,不得侵害医院的技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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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不得无偿使用职务技术成果。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医院及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科技成果及各种无形资产要依法使用。对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医院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进行。凡我院各类职务技术成果,其所有权按规定归医院所有。未经医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转让,不得侵犯医院和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私自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医院将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泄露课题组或其它人员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有关技术秘密;职工未经医院允许,变相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或未经一眼允许,以各种方式或渠道导致医院内部重要试验资料、试验材料流失到院外,给医院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者,将予以行政处分。离休、退休、离职一年内,个人从事与原在职期间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应按职务技术成果转化进行管理,享有规定的权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医院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因技术不成熟给成果转让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直接受益者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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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 6

二OO八年十二月十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fk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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