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民事案卷宗参考 - 图文

更新时间:2024-05-30 04:0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组员角色分配

审判长:薛卓睿 审判员:余长华 人民陪审员:谢斌 书记员:田玉芳

原告(郭静):吴冬秋 原告代理人:易瑶

被告(宋浩):王海荣 被告代理人:易威

第三人代理人:曾为

法警:黄杰(外借)

珠海市 珠晖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 卷 宗 正 卷 2011年 度 金民初 字 第 56 号 案 由 离婚诉讼纠纷案 原告 郭静 当 事 人 被告 宋浩 第三人 黄蓉 书 记 员 田玉芳 2011年9 月 24 日 (2011)珠民初字第56号 再 审 结 果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薛卓睿 余长华 谢斌 收案 日期 结案 2011年 8 月 5 日 日期 原审 法院 一 审 结 果 珠海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二 审 结 果 有关 案号 判决 归档 日期 年 月 日 保管 期限 诉讼案卷正卷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文 书 名 称 起诉状 受理案件通知书 应诉案件通知书 民事诉讼风险通知书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案件举证通知书 答辩状 证据目录 证据 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合同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出庭通知书 法院传票 开庭公告 庭审笔录 代理词 判决书 页次 19 送达回证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郭静,女,1977年7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珠海市解放路中庭花园3单元302号。

委托代理人:易瑶,女,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浩,男,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湘海湘菜馆老板,湘海外贸公司老板,住珠海市解放路中庭花园3单元302号。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

二、 婚生子宋晓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给原告,教育

费和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直到宋晓独立生活为止; 三、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见财产清单)。 四、 依法申请损害赔偿

五、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于被告认识,然后于2000年3月11日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民政局申领了结婚证。原告于2002年4月1日生下儿子宋晓。

2004年初,原告跟被告宋浩带着儿子,从湖南到珠海打拼,起初生活艰难,三人租住在吉大一间不到10平方米的房间,为了省钱,经常连电风扇都不用。

2006年,被告通过银行贷款现实在吉大开了湘海湘菜馆,之后又在拱北开了湘海外贸公司。

从2009年开始,被告就经常以“办事情”为由不回家。在原告的追问下,今年年初被告终于承认与黄蓉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与第三者黄蓉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完全破坏了原告与被告的感情,被告无视家庭责任,无法与其再共同生活。原告对这种没有感情、没有责任、没有幸福的夫妻生活的忍受达到了极限。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再继续共同生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宋晓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抚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维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被告有稳定工作,且月收入将近30000元。因而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给原告,直到宋晓有能力独立生活为止。

原、被告婚后所有的夫妻共有财产有:

一、珠海市解放路中庭花园3单元302号房产及其所有家具、电器; 二、珠海市环城南路香水明珠7单元801号(被告为黄蓉所买住所)

三、别克君威2.0L汽车一辆; 四、存款100万人民币; 五、湘海湘菜馆 六、湘海外贸公司

被告宋浩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黄蓉同居,使原告及儿子蒙上了驱之不散的心理阴影,因此,恳求法院判处被告对原告进行损害赔偿。

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珠海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郭静 2011年8月5日 附:

1、 起诉状副本2份 2、 财产清单 (1)、珠海市解放路中庭花园3单元302号,市值人民币90万元; (2)、珠海市环城南路香水明珠7单元801号,市值人民币65万元; (3)、别克君威2.0L汽车一辆,市值20万元; (4)、存款100万人民币; (5)、湘海湘菜馆,市值人民币20万元; (6)、湘海外贸公司,市值人民币200万元; 3、证据清单 (1)、原被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被告与第三人的亲密照片、短信记录、通话记录复印件 (3)、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分行珠晖区支行信用卡转账记录。 (4)、被告与建隆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关于珠海市环城南路香水明珠7单元801号的房屋买卖合同。

广东省珠海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郭静 :

你诉与被告宋浩离婚诉讼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如需委托人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 民事一 审判庭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

二零一一 年 八月 十日

广东省珠海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宋浩:

本院受理原告郭静诉你们离婚诉讼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

广东省珠海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风险通知书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提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情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始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凭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已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惠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

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权利,即对本案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有回避的权利,但必须说明正当理由。

2、提供新的证据、提请证人到庭作证并进行质证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案进行反诉或反驳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4、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则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

广东省珠海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

郭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30日(举证期限)内,应向本院提供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或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证据,逾期不能提供应承担放弃举证权利的法律后果。

二、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补交对增加部分的诉讼费,提起反诉的应交纳反诉费。

三、在举证期间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内,向本院提出延期瘵证的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可以延长举证期限。

四、在诉讼中如有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审查许可。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申请方先行支付,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五、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六、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的有关问题,需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在诉讼中当事人举证如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以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信的其他材料,可在举豆腐皮期限届满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信证据。如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答复。

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调查申请书应写明被调查人改名或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申请调查取证的原因、取证的内容和物证事实。

八、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如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有关手续。提出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亦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或者其他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本。

九、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按规定交纳保全费。

十一、向本院提供的各种书证及其他文字资料一律采取A4纸,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复印件。手工书写必须使用符合档案材料要求的工具。

十二、有不明事宜请拨打电话 07561234567询问。 十三、其他需要告知的问题: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证据的来源要合法。 3、证据要真实,不得虚假

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二零一一年 八 月 十 日

广东省珠海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

宋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30日(举证期限)内,应向本院提供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或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证据,逾期不能提供应承担放弃举证权利的法律后果。

二、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补交对增加部分的诉讼费,提起反诉的应交纳反诉费。

三、在举证期间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内,向本院提出延期瘵证的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可以延长举证期限。

四、在诉讼中如有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审查许可。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申请方先行支付,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五、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六、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的有关问题,需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在诉讼中当事人举证如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以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信的其他材料,可在举豆腐皮期限届满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信证据。如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答复。

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调查申请书应写明被调查人改名或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申请调查取证的原因、取证的内容和物证事实。

八、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如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有关手续。提出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亦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或者其他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本。

九、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按规定交纳保全费。

十一、向本院提供的各种书证及其他文字资料一律采取A4纸,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复印件。手工书写必须使用符合档案材料要求的工具。

十二、有不明事宜请拨打电话 07561234567询问。 十三、其他需要告知的问题: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证据的来源要合法。 3、证据要真实,不得虚假

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二零一一年 八 月 十 日

民事答辩状

被告:宋浩,男,1966年11月3日生,汉族,湘海湘菜馆老板,湘海外贸公司总经理,住珠海市解放路中庭花园3单元302号。

答辩人:易威,被告人宋浩的代理律师 为与郭静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

原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于被告认识,然后于2000年3月11日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民政局申领了结婚证。原告于2002年4月1日生下儿子宋晓。

被告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被告人有婚外情,而是自2004年被告去珠海工作、定居后,双方感情越来越疏远,加之双方工作环境及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转变,差距也越来越大,导致双方夫妻无法交流,感情淡薄,且原告经常的无理取闹以及对孩子抚养方式的问题已经使被告对这段婚姻的维持不抱有信心,也没有和解的余地,所以,被告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由被告宋浩抚养

原被告于2002年生育一子宋晓,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被告要求由自己抚养儿子。具体理由有三点:第一,作为男孩,随父亲生活对他日后的成长,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第二,原告郭静处于无业状态,没有固定和稳定的经济来源,不能给儿子一个有利的生长环境和生活环境,。第三,被告经济实力强,且在珠海已经扎根,随父亲生活有利于儿子的发展和成才,也更有利于自己的生长。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答辩人在举证期间提供了一些关于共同财产的证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17条第二款,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珠海市环城南路香水明珠7单元801号的处理问题,

原告称该房屋是被告私自将其赠与黄蓉的,但无法提出证据,而被告可以出示房产证明证明该房屋确实归黄蓉所有,所以该幢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在依法查清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进行财产分割。

四.关于损害赔偿

原告称我的当事人宋浩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黄蓉同居,使原告及儿子蒙上了驱之不散的心理阴影,因此请求赔偿。我认为此理由不成立,我的原告并不存在与黄蓉同居的事实,只是因为工作繁忙而经常在外面居住,而对于给儿子蒙上心理阴影这一陈述更是不可理喻,完全是因为原告对于我方当事人的不信任,默认了我方当事人存在出轨这一事实,对儿子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做母亲的教育儿子需要言传身教,原告这样多疑的性格也不利于儿子的成长。且损害赔偿更是无据可依。

被告与第三人的通信记录

信用卡转账记录

房屋买卖合同

号:__101___

甲方(出卖人):_建隆房地产开发公司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陈建隆___ 国籍:___中国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440400000113913_______ 地址:_珠海市斗门区城南湖心路富红苑2栋35号商铺________ 邮政编码:__519110_______

联系电话:____13756223595_____ 委托代理人:__许勇_______ 国籍:__中国_______

电话:____13568522698_____

地址:__珠海市斗门区城南湖心路富红苑2栋35号商铺_______ 邮政编码:_519110___ 乙方(买受人):__宋浩__ 国籍:___中国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 230105198506020217 ______ 地址:___珠海市解放路中庭花园3单元302号______ 邮政编码:__519090_______

根据国家和____广东____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珠海市环城南路香水明珠小区_____;位于第_8__层,共__1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钢筋混凝土______,建筑面积___65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61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5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__住宅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 ___20115846232______。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1、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甲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2、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2_____%(不包括±____2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3、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2_____%(包括±____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方式处理:

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1、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出让______。

2、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1995_____年_____5____月____1_____日,至___2069______年_____5____月___1______日止。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乙方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 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_____人民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10000___元,总金额为(___人民______币)______65万___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人民______

币)______30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15_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

2、已付定金将在最后一期付款时冲抵,支付方式为以下第____3_____种: (1)现金_________; (2)支票_________; (3)汇款_________。 第六条 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7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7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第七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2%______计算。

2、逾期超过___15__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15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八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

____1_____个月内按____2%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2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 ___5%______利率计算。

2、逾期超过__3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15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第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15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7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5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条 保证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税费的交纳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甲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乙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 费用交接时间

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日期为__2011_______年___10______月_____1____日。 第十三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四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2____年。 第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传真_____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1)甲方:珠海市斗门区城南湖心路富红苑2栋35号商铺 (2)乙方:珠海市解放路中庭花园3单元302号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7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____7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15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2___份,甲方、乙方各___1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建隆房地产开发公司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陈建隆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许勇_______

签订地点:__珠海市环城南路香水明珠售楼部_

乙方(盖章)宋浩

_____2011____年__5__月__27_日 附件

房屋平面图(与《房地产权证》记载的一致)

资产评估证明

被告证据:

劳动合同

甲方:珠海市湘海外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一路2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809室 经营地址:珠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一路2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809室 乙方:黄蓉 性别:女

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1198302062563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2009年9月1 日 家庭住址: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 邮政编码:528200

在临居住地址:珠海市珠晖区高新小区4单元501号 邮政编码:519090

户口所在地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 签订日期:2009年9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共48个月。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行政助理工作,向董事长报告。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实行下述工时制。

实行固定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本单位规定休假制度。

第四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 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

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 2900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下述工资形式: 具体约定如下: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15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试用期届满后,乙方的基本工资标准为5900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四)合同期内,甲方应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注:加薪情况应明示与合同中。)

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注:人力资源部门应保留招聘资料,以保留录用条件的证据。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合理报酬的; 2.甲方未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保险福利的; 3.甲方不能提供乙方合理岗位和培训机会的; 4.甲方不能为乙方提供更好发展机会的;

第八条 其他约定条款

(1)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教育协议》的约定。 (2)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4)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6)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7)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8)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注: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专项培训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则约定,另行签订协议处理。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甲方(盖章) :湘海外贸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签名):黄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浩

2009年8月28号

第三人证据:

房产公证书

(2011)珠证字第17276号 兹证明宋浩(男,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于2011年3月28日将珠

海市环城南路香水明珠7单元801号赠与黄蓉(女,1985年5月7日生,汉族),并不附任何条件。

中华人名共和国珠海市旺达公证处 公证员 王三

二O一一年三月一十八日

黄蓉的陈述词

姓名:黄蓉 年龄:26岁 职业:文秘

我虽已将这次案件交与珠海市和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曾律师全权处理,也许她也已经履行了她的职责,将整个案件的真实情况已调查清楚,但我还是有必要在这重述一下我这套房的来源合情、合法。原告声称房产是其夫妻的共有财产,法院应不予支持。 关于我的老板(宋浩)赠与我房产一事,完全是出于老板对员工工作出色的奖励。自我进公司以来,帮宋浩处理了几个大的合同,不但帮公司化解了危机,还给公司带来了一笔相当可观的利润。宋浩随即就表示说要奖励我,问我需要什么,我当时以为他只是在开玩笑,也就附和着他说,那就送一套房子给我吧,现在房价一天一个价,只涨不跌,等我存够钱买房,估计我也得猴年马月去了吧。宋浩笑了笑,也没立即表示。2011年3月10日,宋浩要我去珠海市##房地产公司签约,我到那时,那个房地产公司的职员跟我说要签我的名字,说是宋浩交代的,我想起那天宋浩跟我开的玩笑,知道他不是说着玩的,当时出于私心,我签了,毕竟对于我这样一个工薪阶层来说,能在珠海市拥有一套房,那真是我梦寐以求的,当时宋浩是用公司的钱还是他们夫妻共有财产买的,我并不知情,为了不让宋浩有反悔的机会,2011年3月18日,我邀请宋浩到公证处对此处房产进行公正,他很爽快的答应了,在公证处他还声明,此次赠与不附任何条件,等一切手续办妥,2011年6月28日,我就到到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这就是房产赠与事件的全过程,并非是宋太太所言我与宋浩有不正当关系,宋浩才赠与了我房产。 无论是在情理上,还是在法律上,我都有资格拥有这套房子,至于是用公费还是他们的共同财产买的,与我并无多大关系,我们公司的奖惩制度很是完善,以前也有给员工奖励车子的先例,这是我的劳动应得的。至于宋太太的言行,本来我以为容忍一下就没事了,可是她一次比一次过分,针对这件事,我已经交由我的律师保留追究其损害我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陈述人:黄蓉 2011年9月16日

证人笔录

劳动合同

甲方:珠海市湘海外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一路2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809室 经营地址:珠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一路2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809室 乙方:黄蓉 性别:女

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1198302062563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2009年9月1 日 家庭住址: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 邮政编码:528200

在临居住地址:珠海市珠晖区高新小区4单元501号 邮政编码:519090

户口所在地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 签订日期:2009年9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共48个月。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行政助理工作,向董事长报告。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实行下述工时制。

实行固定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本单位规定休假制度。

第四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 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

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 2900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下述工资形式: 具体约定如下: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15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试用期届满后,乙方的基本工资标准为5900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四)合同期内,甲方应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注:加薪情况应明示与合同中。)

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注:人力资源部门应保留招聘资料,以保留录用条件的证据。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5c6.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