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监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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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质押监管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管理原则 ........................................... 1 组织构架 ........................................... 2 人员管理 ........................................... 5 审批授权 ........................................... 7 资费标准 .......................................... 11 业务开发 .......................................... 13 风险管控 .......................................... 15 附 则 ........................................... 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质押监管业务是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基础产品之一,是速递物流专业发挥邮政三流合一优势,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综合物流服务的基础服务,更是速递物流专业发展物流金融业务的基石。为提高全国质押监管业务作业和管理水平,规范业务操作,有效防范运营风险,实现供应链金融业务平稳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质押监管业务是指出质人(借款企业)以拥有所有权的货物向质权人(银行、担保公司等)出质,作为质权人向出质人授信融资的担保,监管人(物流公司)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在质押期间按协议约定和质权人指令对质物进行监管的业务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质押监管业务,业务模式包括现货质押、未来货权质押、保兑仓、融通仓等。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按照“集中控制、分级管理、统一标准、审批授权”的管理原则,进行质押监管业务管理。

1.集中控制:开展质押监管业务的基本制度、操作细则、流程规范、标准单证、合作框架、协议范本、信息系统开发等必须由公司总部统一制定,集中控制。

2.分级管理:质押监管业务按照公司总部、省公司和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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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管理架构,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各级公司在质押监管业务管理中的作用。

3.统一标准:在不同地点、不同时间的质押监管业务都必须按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服务标准实施,使质押监管业务成为标准服务产品。

4.审批授权:各省公司启动开展质押监管业务时,与非公司总部统签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质押监管业务、选择目录外质押物品进行监管、超出审批权限运作项目的,必须经过公司总部审批授权。

第三章 组织构架

第五条 设臵原则

1.专业统筹:实行专业对口机构设臵,各级物流业务部门作为质押监管业务专职开发、管理部门,由公司总部进行统筹安排协调,实行专业化管理。

2.专职管理:各层级必须设臵专职业务开发和管理人员,确保业务开发效率和服务质量,将检查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促进业务平稳发展。

3.匹配发展:设臵与业务发展相匹配的组织机构,满足业务发展需要以及监管操作要求,保证业务开发、项目运作、风险管控三者相匹配,实现业务良性发展。

4.互补制约:组织机构应至少涵盖开发运作、方案审核、审批通过、风险管理四个层级的职能,各层级间业务权限相互衔接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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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工作流程设立复核环节,规避组织管理风险。

第六条 职能设臵

1.公司总部物流业务部作为质押监管业务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1)产品规划:负责质押监管业务的整体规划、产品设计、功能开发;

2)政策制定:负责组织制定质押监管业务发展方案、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协议范本、标准单证及激励政策;

3)平台建设:负责引入全国性业务合作金融机构,搭建业务发展平台,拓展业务发展渠道;

4)行业分析:负责对行业发展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并创新业务发展模式;

5)培训指导:负责制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和方案,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对全国业务开发进行指导协助。

6)核定审批:负责核定各省监管额度总量,对业务开办、银行合作、目录外质押物品监管及各省权限外项目上线进行审批。试点期间,对各省项目运作监管方案进行审核审批;

7)法律协审:会同公司总部法律部门,对项目的操作可行性提供法律帮助,对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协审,协助识别法律风险;

8)系统建设:负责质押监管业务系统的需求分析、立项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9)风险管理:作为牵头部门,会同公司总部法律部门、财务部门,负责进行风险分析、评估、管理和控制工作,研究风险控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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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物要根据公司总部确定的质押监管物品准入名录执行。 第十二条 各省公司业务开展权限

1.根据业务发展特点和行业项目特性,自主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和服务模式,但须通过供应链金融信息系统报备公司总部;

2.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适时引入区域性金融合作机构,使用公司总部确定的金融机构合作框架协议范本,对质押监管协议范本进行审核把关,通过供应链金融信息系统上报公司总部审批签约;

3.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使用公司总部确定的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与未签约金融机构以项目合作形式发展业务;

4.根据风险管控能力,选择性进行项目运作(满足质押物品准入条件);

5.年度新增授信监管额度最大值为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6.单个项目最大授信监管额度为5000万元;

7.对市分公司开办业务的准入审批、项目上线的审批签约(含老项目续签)。

第十三条 公司总部审批授权范围

1. 对各省公司开办质押监管业务通过信息系统或批复进行审批授权;

2. 向公司总部报备区域合作金融机构,对使用非统一版本的质押监管协议进行审批;

3. 对贷款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批; 4. 对质押监管物品目录外质押监管项目进行审核审批; 5. 对超过年度新增授信监管额度的省公司进行增量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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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业务开办前期,对所有上线运作项目监管方案、协议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批。

第十四条 年度评审

1.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总部对质押监管物品准入名录进行适时调整扩充;

2.每年一季度对业务开办省份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省公司准予继续开发业务,对不符合条件的进入业务退出程序;

3.考评范围包括:业务发展情况、人员配备情况、监管执行情况、风险管控情况等。

第十五条 退出程序 1.退出等级划分

1)整改:根据公司总部下达的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完善,限期落实并进行复核;

2)整改并暂停开发:整改期间,只能做好现有项目运营工作, 停止所有新项目的营销洽谈,整改落实到位并通过整改观察期后,由公司总部下达准予业务开发指令。整改观察期:至少三个月;

3)停止开发:停止所有质押监管业务的开发工作,由公司总部派驻业务经理进行现场督导指挥,做好现有项目的运营维护工作直至项目终止。两年内,不得开展质押监管及其相关业务。

2.退出情况划分

1)监管标识不正确,监管记录不完整,监管操作不规范,不符合流程要求,重要指令未按规定操作;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进行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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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组织机构不完善,实际人员配备与报备情况不相符,业务运作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操作、重大安全隐患、显性风险曝露的;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进行限期整改,并暂停业务开发。 3)出现监管安全事故,质押物被转移。 出现以上情况的,停止开发质押监管业务。

第六章 资费标准

第十六条 收费原则

1.满足成本原则:包含直接人工成本、管理成本、预提风险成本和资源耗费成本等;

2.匹配风险原则:综合考虑项目运作风险控制难易程度,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参照指标及依据

A. 风险级别:综合参考企业资信程度、盈利水平、行业地位、前期信用记录等因素,划分风险级别;

B. 监管难度:综合考虑被监管企业质押物仓库监管条件(仓库硬件措施,防火、防潮、防盗条件)、监管货物的品种及数量多少、监管企业协调配合程度、监管仓日常作业时间、监管货物进出量大小、监管货物分布堆放情况等因素。

3.覆盖周期原则:监管终止以出质人偿还贷款,质权人签发质押解除通知书为准,监管周期不能简单认同为贷款期限,监管费用应按照实际监管期限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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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

收费应包括:监管操作、信息系统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1. 监管操作费用:按融资额度和所需监管人员两种模式计费,各省可根据项目情况灵活选择,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

1)按融资额度收取:

融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按1%收取;

融资额度在1000~1500万元以下按0.8%~1%收取; 融资额度在1500~2000万元以下按0.6%~0.9%收取; 融资额度在2000~3000万元以下按0.5%~0.8%收取; 融资额度在3000元以上按0.4%~0.7%收取;

以上收费标准按贷款周期1年为限,贷款周期为半年的,按以上收费标准的80%折算,更短期限的,按月折算;

以上收费比例可根据满足成本、效益最大化原则,适当放宽比例下限,上限不封顶。同时为了保证成本,应根据成本加成法,设立最低收费。

2)按所需监管人员收取:

根据监管作业所需人员叠加管理费收取,计算公式:监管人员数量*监管人员成本*1.2(管理费)

管理费下限暂定为20%,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

2.信息系统使用费:标准功能情况下,不低于500元/点/月(不含接口费用及个性化需求)。

第十八条 收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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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输出管理单个项目最低监管费不少于5万元,批发监管和特殊情况除外;

2.根据监管难易程度适当调整收费标准;

3.监管费用应在质权人放贷后一次性收取,最短收费周期以月为单位;项目监管周期缩短或延长的,应根据收费标准按月折算;

4.输出管理和自有仓库管理项目合作前需要明确货物装卸责任人及装卸产生的费用;

5. 自有仓库管理项目产生的场地租赁费用原则上不包括在监管费中;

6. 质押监管业务毛利率原则上不能低于30%。;

7.监管费的收取原则上须按照预付的方式:即按年度、季度、月度等周期提前收取。

第七章 业务开发

第十九条 各省公司进行质押监管业务开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权限、流程进行操作,将风险管控贯穿至业务开发过程中。

1.谨慎选择监管项目

项目营销应首选规模大、资信好、经营前景好的企业,生产制造企业比经销企业更具抗风险能力。选择能带动速递、物流业务的企业,更易于掌握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做到监管双保险。

各省公司要充分利用地缘优势和人脉关系,积极搜集贷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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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了解贷款企业背景,包括企业负责人年龄、出生地、创业经历、经营作风、经营口碑、企业战略等相关信息,尤其对于企业拟质押物的权属问题,要尽力掌握更多的信息,可根据以上客户信息制定明确的应急预警方案。

2. 准确测量质押物数量

对于不易于测量数量的质押物,尤其是在货物出质前,各省必须采取以下方法准确测量货物,务必保证质押物数量的准确:

1)出质前盘点货物时,银行、出质人、邮政速递物流三方必须同时在场查验,并对盘点结果互认后签字盖章;

2)借助第三方专业测量机构,给予协助(在报价中计入成本,或请出质人承担相应费用);

3)自购(在报价中计入成本)或请出质人提供专业测量设备; 对于动态监管项目,为进一步规避监管方的责任和风险,在协议中应当明确监管方按照质押物的重量或数量进行交接,不负责质押物的内在品质。

3.仔细策划监管方案

各省公司要严格按照风险控制点制定项目监管方案,务求全面完善,同时兼顾成本因素和操作可行性,保证项目监管安全到位。

4.严格落实审批制度

各省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质押监管业务审批制度,对省内所有上线质押监管项目进行审核审批,确定项目运作可行性。项目审核与审批职能分离,相对独立,做到风险层层把控,管理层层落实。

5.明确签约主体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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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公司作为质押监管业务签约主体,具体运作单位执行各项监管操作,签署相关合同附件,确认回复质权人签发的相关指令性文件,所有项目签约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要求进行会签。

第二十条 业务开发、审批、管理、监管等流程内容详见《质押监管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附件以OA电子版的形式下发)。

第二十一条 涉及多区域、跨地区监管项目,采取“属地监管、自主谈判、效益兼顾、全网发展”原则,参考公司总部质押监管业务收费标准,根据风险可控、效益最大化原则,发挥全网优势,做好项目监管运营工作。

1.属地监管:按被监管质押物所在地进行属地划分,由当地省公司承担监管职责,履行相应义务,保证项目运作安全;

2.自主谈判:由当地监管单位根据监管难易程度、当地人工成本等因素,与借款企业进行监管费用谈判;

企业实际所在地与生产工厂不在同一地点的,由企业实际所在地公司进行统一营销谈判,采取利润分成方式,自主联系企业生产所在地速递物流公司进行监管。

3.全网发展:监管单位可通过此种方式有效带动本地质押监管业务的发展,并借助质押监管业务有效拓展物流业务,形成全网发展优势。

第八章 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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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风险控制点及管控措施

1.质物管理风险:做好质押物和客户的筛选工作,保证监管环境和场所符合质物监管要求,确保质物品质安全、单货相符。

2.组织运作和管理风险: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充实人员,落实审核审批制度;把好用人关,加强检查、抽查,做好人员轮岗工作。

3.监管操作风险:按流程规范操作,确保符合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保证质押物数量、品质无误,根据有效凭证,严格核实质物,确保单货相符,必要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确定质物数量和品质;严格控制放货程序,审查提货通知书真伪,确保提货程序符合协议约定,调整提货后质物风险警戒线。

4.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由出质企业或自主购买(在项目成本中考虑)符合要求的质押物财产保险,同时为监管员购买意外伤害险,防范意外安全事故。

5.附加风险:各省公司或市公司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监管工作,履行应有的各项监管义务,不承担监管责任以外的任何管理风险,严禁为借款企业或银行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6.质权认定、质物处臵风险:严格审查出质人购销合同、购销发票、付款凭证等质物购销凭证;如出质人已与核心企业确定销售行为,可要求核心企业为出质人提供回购或调剂销售担保,规避质物处臵风险。

第二十三条 实行“属地经营、省内管理、公司总部监控”的三级管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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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总部:负责业务指导、培训、审批、监控、抽检、考核和管理;系统在线监控,项目档案查询。

2.各省公司:负责辖区内业务经营和管理,项目监管方案审核审批、流程控制和检查监督;建立项目完整档案,定期检查,督导完善。

3.项目源头单位:具体项目营销、方案制定、人员管理、监管操作和日常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起公司总部、省公司、市分公司、后台监控、前台监管的五级风险管控体系。

1.第一级,监管员进行现场监管,监督出质人日常经营行为,确保质物数量、品质安全。

2.第二级,检查管理员定期对监管工作进行履职检查、监督,管控操作风险,防范监管员渎职行为。

3.第三级,市分公司进行人员管理和用工控制,管理层不定期组织突击抽查,防范监管漏洞,确保组织行为安全。

4.第四级,省公司强化检查管理制度,进行总体业务风险控制,定期进行项目巡查,防范管理风险。

1)建立档案,规范操作。从项目上线运作到下线结束,建立包含监管方案、合同文本、检查记录、操作指令、重要凭证等在内的项目运作档案,以规范操作,管控风险。项目档案归口至省公司物流部统一管理。

2)按月通报,督促作业。省公司对全省质押监管业务开展监管、检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强化管控力度,督促全省规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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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期检查,加强监督。省公司将定期安排业务检查抽查,核对单证,检查现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按文件执行考核措施,保证监管工作有序进行,安全到位。

5.第五级,公司总部进行行业风险研究,规避行业政策风险。 第二十五条 以监管数据分析为基础,根据不同风险预警提示,采取四种监管状态。

1.正常监管:协议三方均按合同要求正常运作,各项监管指标处于动态平衡状态。监管员按规操作,发现问题即时上报,各级检察岗、巡视员按制度例行检查。

2.重点监管:当质物距离风险警戒线5%-10%,旬盘、月盘数据与出质人数据差距大于10%,且实际库存总小于报表数,质物价格下跌幅度超过银行核价20%以上时,监管员应24小时监管,检查管理员每天检查,巡视员增加查库频率,省公司重点关注。

3.严密监管:出质人出货量暴涨,日出库量大于入库量1倍以上,同时质物价格下跌幅度超过银行核价20%以上,此时必须立刻增加现场监管员人数,检查管理员入驻仓库,市公司重核资料,巡查管理员现场核库,省公司领导亲自督查。

4.特别监管:以上情况并发的,必须形成一级戒备,省市项目组全面启动,公司总部派督察员协办,省公司领导亲自调度。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

每个上线项目必须制定相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坚决杜绝可预见、可识别、可避免、可控制的风险,保障业务平稳发展。

1.当借款企业出现以下异常情况:长期拖欠员工工资;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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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8b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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