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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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管理操作手册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控制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邮政速递物流通信生产的安全畅通,便于车辆管理人员开展工作,根据《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操作手册。

第一部分 车辆管理

第一章 机动车辆的分类

第一条 公司机动车辆可分为道路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场内机动车辆(叉车、牵引车等)。

第二条 公司机动车辆按使用属性可分为:通信生产车辆、非生产车辆和通勤车:

一、通信生产车:是指公司配属其下属单位,直接用于邮政速递物流生产以及用于各类速递物流业务和生产安全的检查、后勤保障及生产设备维护的各类机动车辆。按具体用途分:

1、省际邮路(长途邮运):上海邮政速递物流枢纽与外省各级邮政速递物流枢纽之间的邮路。

2、局站运输:机场、火车站、码头、邮政速递物流枢纽之间的邮路。

3、市内转趟:各邮政速递物流枢纽与市内各揽投部作业点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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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邮路。

4、速递揽投:邮政速递类邮件揽收和投递邮路。

5、物流运输:邮政物流业务的省际运输、省内运输、配送等邮路。

6、设备维护:用于各类后勤保障、设备维护、抢修(包括发电车)等用途。

7、场内作业:用于各邮政速递物流枢纽、机场、车站、码头的场内邮件的拖拉、装卸等作业。

8、各类速递物流业务和生产安全的检查。

9、其他:用于除以上用途之外的其他速递物流业务。 二、非生产车辆:是指市公司机关或下属单位配属,用于重要会议、外事活动及接待来宾、公司领导工作、各分公司和直属单位领导工作、公司机关及各单位机关工作、救灾和处理紧急突发事件的各类机动车辆。

三、通勤车:是指公司机关或下属单位配属,用于员工上下班乘坐的各类机动车辆。

第二章 机动车辆的基础管理

第一节 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机动车辆实行分级管理。采取市公司、各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及基层车辆使用单位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根据《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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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设置车辆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是各级车辆管理部门管理好、维护好、使用好车辆的有效手段和有力保障。各级车辆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车辆使用管理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单位通信生产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以下机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 一、《机动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二、《机动车辆管理、使用人员工作职责》; 三、《机动车辆维护制度》;

四、《机动车辆管理、使用、维护情况统计报表的定期上报制度》; 五、《机动车辆的检查评定制度》;

六、《机动车辆的维修费、燃料消耗核定及考核制度》; 七、《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制度》; 八、《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 九、《机动车辆安全行车管理制度》; 十、《机动车辆日常使用交接班制度》。

第二节 机动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及技术状况等级评定 第七条 机动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划分:

机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采用年限、关键项和项次合格率衡量,分为一级车、二级车、三级车三个等级:

第八条 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等级评定

一、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对各分公司、直属单位车辆技术状况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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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的检查;

二、各分公司、直属单位应抓好车辆技术维护质量,按《机动车辆维护质量评定标准》定期对机动车辆逐辆进行技术状况等级评定,每半年评定一次,评定结果记录在技术档案中。

第三节 机动车辆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九条 机动车辆运行档案资料的建立和管理

一、机动车辆一经使用,必须按要求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是车辆从购置至报废全过程,记录机动车辆自身所具有的主要静态技术性能数据与在运行、维修、检测、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动态资料。

二、机动车辆运行档案资料反映车辆整个技术状况,对车辆使用和管理有着重要作用,应逐车建立或按各类统计项目汇总建立,由使用单位的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填写和管理。

三、机动车辆运行档案资料由各直属单位根据原始资料认真记录,仔细填写,妥善保管。车辆调出使用单位时应随车移交,接收方应沿续填写,以确保各种管理数据记载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机动车辆运行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详见附件32) 第十条 各级单位应制定和执行机动车辆管理、使用、维护情况统计报表的定期上报制度。各分公司、直属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向市公司车管部门上报《机动车辆使用维护管理报告表》(附件7)、《机动车辆月报表》(附件10)。在每年1月15日前对车辆运行档案资料进行汇总统计,将上一年机动车辆使用情况填入《机动车辆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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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各类费用消耗情况报告表》(附件9)上报公司车管中心。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经济运行指标

机动车辆的经济运行指标应综合考虑使用环境、使用条件、人员技术素质等因素,按上海地区平均先进水平制定;经济运行指标应保持相对稳定,各分公司、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指标并将实施情况统计上报。(主要经济运行指标见附件31)

第三章 机动车辆的前期管理 第一节 机动车辆的选型、购置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选型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机动车的技术规定与环保要求,满足企业和车辆使用发展规划要求;尾气排放指标符合上海地区的环保规定;技术性能较为先进、并经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认可的列入国家发改委车型目录的定型产品。

二、选用的车辆应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可靠性、先进性、经济性和方便性,满足邮政通信生产和车辆发展规划的需要。

三、车型规格(装载容积和载重量)的选择以运能需求为依据。 四、根据车辆用途,尽量选用本单位常用的车型。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在购置前必须从技术、经济和实用等方面进行选型论证:

一、车型合理,适用性强,能满足速递物流生产需求。 二、技术性能先进,技术资料齐全,故障率低,安全可靠,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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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载质量利用率和容积利用率较高。 三、使用舒适,操作灵活方便,便于装卸。

四、维修方便,具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在正常使用周期内有正规配件供应来源。

五、经济合理,具有相对较低的燃料消耗和维修费用定额。 第十四条 新车接收

一、公司在接收供货商送交的新车时,应按国家标准、车辆购置合同、车辆使用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照清单或装箱单进行验收,清点随车工具、附件、备品及技术文件,对未达到出厂标准或合同要求的应予以拒收。

二、各车辆配属单位在接收下发的新车时,应清点随车工具、附件、备品及技术文件,将车辆相关重要凭证作为车辆技术档案存档。

三、各单位接受新车后,应及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纳入当月的车辆管理专业统计报表予以统计上报。

四、机动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损坏时,应及时作出技术鉴定,属于制造厂责任的,由厂家承担保修(包修)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按规定程序索赔。

第十五条 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人员)应注意及时收集新车投放使用后的有关技术性能和适应性等方面的信息,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的走合期运行

新车及发动机总成修理后的机动车辆在走合期内运行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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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规定:

一、减载运行:按核定载质量减载20%--25%。

二、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限制车速,保持发动机正常工作温度。

三、加强日常维护,经常检查、调整各类外露紧固件。 四、认真做好走合期机动车辆日常维护工作,经常检查紧固各部外露螺栓、螺母,注意各总成在运行中的声响和温度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五、走合里程一般不少于1000公里,走合期满后必须进行一次走合期维护,作业项目按制造厂规定或结合二级维护作业进行。 六、进口车及场内车辆按原车制造厂的走合期规定执行。

七、新车必须按生产厂家的要求,到指定特约维修单位做首次强制维护保养并登记备案。

第二节 机动车辆的配置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机动车辆数量和车型结构控制。逐步调整车型结构,使公司机动车辆车型结构的组成更趋合理。机动车辆的配置,必须坚持集中管理的原则,即以各分公司、直属单位为核配单位。邮政机动车辆应在尽可能提高装载容量利用系数、合理套用的原则下,按邮路条数,结合邮运频次及邮路长度核配。(具体各类用途的车辆核配标准见附件30)

第十八条 按标准核配的邮政速递物流生产车辆,严禁转为非通信生产车辆。非通信生产车辆本着严格控制、力求压缩的原则,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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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新增。各单位应根据通信生产的发展变化,按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交车辆利用率报告信息,以便及时在市公司内部进行合理调剂,提高车辆利用率。

第四章 机动车辆的更新、新增与报废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更新应以高效率、低消耗、性能先进的新型车辆更换在用车辆。机动车辆的新增要依据车辆配置标准,根据邮政速递物流业务的发展情况而确定。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更新、新增投资计划的确定

一、机动车辆投资计划的编制应在合理调剂、充分发挥现有车辆潜力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的资金筹措能力,尽可能满足公司的实际需要。

二、公司车管中心根据各分公司、直属单位的机动车辆需求情况,编制机动车辆更新、新增计划。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投资计划的实施

一、机动车辆投资计划的实施由车管中心负责。

二、机动车辆采购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减少中间环节,充分发挥集团采购的优势,以达到维护企业利益的目的。

三、机动车辆的采购按计划集中实施,实行招投标制。由相关部门成立车辆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机动车辆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及相关的商务、技术谈判。

四、由于投资计划实施需要一定的周期,对已批准报废的并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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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计划作更新处理的车辆,在新车尚未到位的情况下,若车辆暂不办理报废,各单位必须做好该批车辆的年审或延缓报废申请工作,保证车辆能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的报废标准

一、车型老旧、性能低劣;车型特殊,同类型数量很少,经长期使用,主要零件损坏严重、无零配件来源,无法修复,又不宜进行技术改造的;

二、车辆经整体修理,行驶一定的里程(或时间)后,技术状况下降,物料超耗严重,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不经济、不安全的;

三、经长期使用虽经检修或更换零部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行驶,耗油量严重超标,继续使用不经济的;

四、由于多种原因,造成整车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经整体修理费用为新车购置价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回收净值为新车购置价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五、尾气排放或噪音已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经采取技术措施后,仍无效果的。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报废与更新的实施

一、上报的更新报废车辆经公司审批同意行文下达计划后,由公司车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车管中心应填写相关车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作技术鉴定意见后报送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公司车管中心,方可实施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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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辆在报废待批期间,必须保持各总成件完整,不得随意拆卸。

三、除了按国家有关规定应予强制报废的车辆必须送拆车厂外,在国家规定的车辆使用年限内,符合国家和公安部门现行有关车辆转籍的政策规定的机动车辆,可委托经市公司核准的具有资质的机动车交易机构办理转籍手续。

四、被更新报废的通信生产车在移交指定拆车厂处理或转籍前,必须清除所有的邮政标识。

五、在取得相关回收部门出具的车辆报废或转籍的相关证明后,应及时在邮政车辆管理信息系统中执行“报废”操作。

第二十四条 凡属保管不善或发生交通事故等人为因素造成损坏需申请报废的车辆,各单位在上报报废申请表时,应随附书面说明,说明损坏原因、处理情况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车辆新增、更新、报废过程中相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机动车辆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辆使用要遵循“专车专用、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合理使用、确保安全、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的原则,努力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机动车辆的利用率,车辆可实行昼夜、多班运行等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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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辆投入运行,其经常性装备应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4785-199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有关规定要求,如需改装、改造及重新标定载质量的应经车管部门批准。需更换发动机或车架等总成件的,相关使用单位应前往公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邮政标识的喷涂要求

一、邮政通信生产车辆车身外部必须喷涂邮政标识,邮政标识的样式和喷涂要求应符合《中国邮政徽标》(YZ/T0035-2002)和《邮政专用汽车标识》(YZ/T0036-2002)的标准规定。

二、非生产车辆车身不允许喷涂邮政标识。

第三十条 机动车辆在新车下发后必须编制归属识别代码(以下简称“自编号”),自编号编制规则和喷涂要求见附件11。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机动车辆应按确定的用途做到专车专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利用公司机动车辆违法运输各种违、禁、限运物品。

第三十二条 非生产车辆应用于各级管理部门事务工作的处理,不得专人专车,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较多的,应通过拼车合乘的形式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各车辆使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车辆调度制度或出车派车制度,有效的管理和监控车辆的运行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的年检工作

各分公司、直属单位必须按公安车管部门规定的机动车辆年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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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按时安排车辆进行年检,以确保车辆车况性能良好,同时保证《机动车辆行驶证》上的检验记录合格有效。

第三十五条 场内车辆的使用规定

一、场内车辆必须领取相关部门核发的车辆牌证方能在生产作业场地内或指定的道路区域内行驶,如确因执行任务需驶入除指定的道路区域以外的场外道路,必须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按核准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场内车辆在生产作业现场行驶时,严禁违章行车,违章作业。 三、允许叉车在额定负荷限量内承担货物举升及必要的短距离载运作业,但不准代替牵引车拖带车辆行驶。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辆因人为因素或机械失灵造成车辆损坏(主要指车辆发动机、车架等重要总成件),应将情况定期汇总,在《机动车辆使用维护管理报告表》备注栏中注明。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辆使用必须随季节变化或使用条件变化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车辆正常运行。汽车空调器必须合理使用,长时间停车或装卸作业时应关闭汽车空调器。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辆(除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外)必须随车配置足额有效的灭火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辆在特殊条件下使用时要遵守相关规定(见附件12)

第四十条 机动车辆的燃、润料应选用符合汽车制造厂规定的型号和规格,难以购到时可按其规格性能要求选用相应的替代产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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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牌号的燃、润料不得混合使用;更换不同牌号的润滑油或季节换油时,必须做好机件的清洁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辆的停放

一、各单位要严格实行机动车夜间集中停放制度。有集中停放条件的应尽可能实行集中停放。车辆停放点原则设在各基层车辆使用单位场地内,若因场地无停放条件应在基层单位附近选择停车场地集中停放。各车辆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后的检视、交接责任制和车辆停放管理制度,车辆钥匙和规定上缴的证照必须集中保管,并做好交接记录。车辆停放位置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便于管理和确保停放安全。

二、各车辆使用单位必须将所有机动车辆的车牌号、车型及夜间停放地点以《机动车辆夜间集中停放地点统计表》(见附件13)形式报市公司车管部门审核,若因车辆在单位之间借用或在本单位内部调剂等原因使停放地点发生变动超过7天的,应填写《车辆夜间停放点变更表》(见附件14)报公司车管部门;7天(含7天)以内停车点发生变化的,各单位应自行做好记录备查。车辆停放期间必须落实各类安全措施,加强检查和管理。

三、车辆在执行任务中临时停放时,要将车辆停放在适当的位置(如传达室附近、视线可及或有人看管等较为安全的地方,夜间应停放在有灯光照明处)。人离车时,必须关闭车辆门窗,上锁并确定安全后,方能离车。摩托车必须上方向(龙头)锁和U型锁。

四、若机动车辆在停放过程中被窃,所在单位必须立即向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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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报案,并采取一定措施开展寻找工作,同时最迟在2小时内向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辆的封存

各单位对于技术状况良好,但因各种原因预期需停驶3个月及以上的机动车辆以及技术状况差已无法正常使用但尚未列入报废更新计划的机动车辆,可办理封存手续。在办理手续时,应填写《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封存申请表》(见附件15)报市公司车管部门审核,经审批同意后,由各分公司、直属单位实施封存。封存期间要保持车辆完好,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年检;启封使用前,也应履行上述审批手续,并作一次二级维护,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辆的借用

一、各单位确因生产需要而临时借用公司内其他单位机动车辆的,须经市公司车管部门审核并协调落实供车单位后,由供需双方签订《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借用协议》(见附件16);经双方单位认可加盖公章并经市公司车管部门核准、各方经办人签字后借车协议生效。

二、车辆借用期间,借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周期对车辆进行各类维护、年检保养和正常修理,保持车况良好。

三、车辆借用期满应如期归还。若需延期使用,应重新办理申请借用手续。

四、严禁将通信生产车擅自外借、出租、承包;不得外借给非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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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系统以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借的,须上报市公司网控部审批。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辆的调拨

公司所有机动车辆由车管中心统一管理,各单位仅拥有车辆使用权。车管中心根据各单位生产需求合理调配机动车辆,由车管中心开具《车辆调拨通知单》(附件8),相关单位配合办理机动车辆的移交手续。

第六章 机动车辆的维护修理、检测诊断

第一节 机动车辆的维护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辆的维护应坚持“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早期损坏、减少消耗、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消除隐患,延长使用寿命,保证车辆在各种条件下正常地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辆运行到规定的周期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实施强制维护。

一、机动车辆的维护按作业范围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的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一级维护:是由专业维修人员负责执行驾驶员协助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的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和紧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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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二级维护:是由专业维修人员负责必须按期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的中心内容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和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排气污染装置等。具体作业内容必须符合《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编号为GB/T18344—2001)的国家标准。

二、在作二级维护前,应进行检测诊断和技术评定,根据结果确定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结合二级维护一并进行。

三、汽车各级维护具体作业项目及技术要求见附件(17-19),其他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辆的维护周期

一、机动车辆的维护应严格遵照车辆生产厂家规定的间隔周期、工艺规范和技术要求实施。

(一)汽车各级维护周期(根据车辆生产厂家规定结合下列标准)

1、日常维护:每天出车前、途中、收车后进行;

2、一级维护:每行驶里程达到5000千米或行驶满二个月进行一次,间隔里程或时间间隔允许误差小于±10%;

3、二级维护:每行驶里程达到15000千米或行驶满六个月进行一次,间隔里程或时间间隔允许误差小于±10%。

(二)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各级维护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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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维护:每天出车前、途中、收车后进行; 2、一级维护:每行驶里程达到2000-3000千米进行一次;

3、二级维护:每行驶里程达到8000-12000千米进行一次。 二、场内车辆由相关的直属单位根据生产厂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使用情况,参照同类道路行驶机动车辆的维护作业规范,确定维护作业内容及周期。所有场内车辆每年必须通过本市相关专业检测部门的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必须限期修复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 各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按规定的周期和技术状况,按月编制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应根据本市气候状况,提前做好防寒、防暑等装备的准备,适时组织实施季节性维护作业。季节性维护作业可结合定期维护作业进行。

第二节 机动车辆的修理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辆修理是保障车辆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应贯彻视情修理的原则,即根据车辆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的结果,按照国家规定的修理技术标准,视情按不同作业范围和深度执行,确保修理质量,既要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或盲目扩大修理范围造成浪费。

第五十条 机动车辆修理按作业范围可分为整体修理、总成修理、车辆小修和零件修理。

一、整体修理:车辆在行驶一定里程(或时间)后,经过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用修理或更换机动车辆任何零部件的方法,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机动车辆完好技术状况的恢复性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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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成修理:是车辆的总成经过一定使用里程(或时间)后,用修理或更换总成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其完好技术状况的恢复性修理。

三、车辆小修:是用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车辆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主要是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作业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或隐患。

四、零件修理:是对因磨损、变形、损伤等而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进行修理。

第五十一条 各类机动车辆整体修理规定(详见附件29) 第五十二条 车管中心负责组织车辆整体恢复技术性能修理的技术鉴定工作,审核后按公司车辆修理的有关规定施修。

第五十三条 汽车整体恢复技术性能修理的送修、竣工验收、竣工后车辆走合期的使用应符合国家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辆维护、修理竣工后,使用单位应按规定的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并将维护级别或车辆整体修理的有关资料及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辆修理的实施

一、公司机动车辆统一到经过公司审定的维修单位进行车辆维修保养,公司车管中心要加强对定点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车管中心应组织对定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的专项检查。

二、维修费用由车管中心统一负责结算,先由各分公司、直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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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车辆管理员对修理清单进行审核,提交公司车管中心复核后结算。

三、各分公司、直属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车辆报修、验收、交接制度,并做好对定点修理单位的维修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情况地跟踪,每年对其进行评价并作好记录,按优胜劣汰的原则若需调整选择新单位的,应及时填写《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单位审批表》(见附件20)上报公司车管中心审批。

四、长途车辆在外省发生故障抛锚,可就近联系专业修理单位修复或拖回上海修理。

第三节 机动车辆的检测诊断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辆的检测诊断是检查车辆维修质量、鉴定车辆技术性能、减少车辆故障,保证行车安全,延长车辆使用寿命,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隐患,有效地控制车辆排放污染物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维修技术发展、实现机动车辆视情修理的重要保证。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辆的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应符合国家制定《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的规定。机动车辆检测诊断是在机动车辆不解体的情况下,确定其工作能力和技术状况,以查明故障或隐患的部位和原因。检测诊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性:制动、侧滑、转向、灯光信号等; 二、可靠性:异响、磨损、变形、裂纹等;

三、动力性:车速、加速能力、底盘输出功率、发动机功率、扭矩和供给系、点火系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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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性:燃油消耗;

五、环境保护:噪声、污染物排放状况等。

第七章 机动车辆的检查评定与奖罚 第一节 检查评定的目的、内容与要求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辆检查评定工作是对机动车辆管理、使用、维护工作的综合检验与考核,是促进车辆维护质量、改善车辆技术状况、提高车辆使用寿命、最大限度的发挥车辆效能、保证邮政通信生产安全畅通的有效手段。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辆使用的检查

一、公司车管部门应采取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对各单位机动车辆的管理、使用、维护等情况进行检查。所有检查必须做好记录并留存,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对检查出的问题将予以通报或开具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

二、各单位每半年至少安排一次对所属全部车辆管理、使用、维护等情况进行检查,每月要进行随机抽查,基层车辆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本单位机动车辆使用、停放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十条 机动车辆的巡视检查工作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的使用、维护、管理工作,促进车辆的维护质量,改善车辆的使用状况,保证邮政通信生产的畅通和安全,各分公司、直属单位必须建立机动车辆巡检制度,按《机动车辆巡检工作检查评分表》(附件21)要求,每半年组织对本单位机动车辆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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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巡检。公司车管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对各分公司、直属单位车辆管理工作进行巡检。

第二节 奖励与惩罚

第六十一条 各分公司、直属单位要建立机动车辆管理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建立机动车辆管理奖惩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车辆检查和评比活动,对车辆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重视机动车辆管理工作,造成机动车辆早期损坏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并追究各单位主管领导责任,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凡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由分公司、直属单位或上级单位根据其贡献大小,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推行现代化车辆管理方法,使车辆技术状况不断提高,取得显著效益的。

二、及时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的。 三、车辆操作、使用、维修和技术改造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具有推广价值,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正确使用机动车辆,安全行车、节能降耗等工作成绩显著的。 五、积极使用机动车辆信息管理系统,保证车辆数据齐全完整、准确可靠,更新维护及时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分公司、直属单位或上级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经济处罚、赔偿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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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由于超负荷运行,不执行维护、修理规定等造成车辆技术性能严重下降或发生重大行车事故的;

二、驾驶员违反安全操作、使用规程,未正确做好车辆例行保养工作,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影响通信生产的;

三、发生车辆机械事故、失窃等车辆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四、管理混乱,玩忽职守,职责不清或无人管理;基础台帐数据混乱,管理报表未按时正确填写上报,未按要求使用好集团公司车辆管理系统;对机动车辆损坏不及时处理,造成安全事故或车辆技术状况严重下降;

五、未按规定周期制订机动车维护计划或未按期执行车辆维护计划的,机动车未按期进行年检的;

六、违反各类车辆使用、停放等规定,造成车辆失窃、损坏的; 七、相关领导或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违规操作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或对上级部门检查指出的故障隐患不及时整改、而发生事故的。

第二部分 安全管理

第八章 驾驶员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机动车辆驾驶员实行“机动车准驾证”管理制度,各单位新进驾驶员必须申领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准驾证(以下简称“准驾证”),方可驾驶本公司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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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准驾证的发放、审批程序和日常管理

一、基层单位为新进驾驶员办理准驾证,应报分公司、直属单位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准驾证新增、调动、撤消申请表》(见附件23)向公司车管中心申请办理准驾证;同时填写《驾驶员情况登记表》(附件22)该登记表由各单位作为驾驶员基本档案留存。

二、持有“准驾证”的驾驶员离开本系统或因工作需要调离驾驶员岗位的,原单位应将“准驾证”收回注销。

三、凡驾驶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机动车辆的驾驶员,除应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外,必须同时持有有效的准驾证。

四、驾驶员不准驾驶与“准驾证”所列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本公司机动车辆。“准驾证”不得交付他人使用。

五、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准驾证管理规定。不准擅自指派无“准驾证”人员驾驶公司机动车辆。如违章指挥,造成经济损失或后果的,应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六条 各分公司、直属单位要建立驾驶员安全行车管理的激励机制,组织开展驾驶员安全行车标兵评比活动。

第六十七条 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的统计

一、为了真实反映驾驶员的安全行车状况,为各类激励制度的实行提供真实的统计依据,驾驶员领取正式驾驶证并开始单独驾车后,必须开始统计安全公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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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终止累计安全行车公里数,从零开始,重新统计:

(1)发生有责交通事故且本企业损失5000元以上者。 (2)隐瞒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者。

三、以上所涉及的企业损失费用以事故实际发生费用为准,不扣除保险公司理赔费用。

第六十八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出省市运输规定

除正常省际邮路外,因工作需要机动车出省市的,应事先填写《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跨省市汽车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4),经分公司、直属单位申请并报车辆管理中心审核备案。配备的驾驶员须具备2年以上公司驾驶经历或安全行车5万公里以上,当日往返行程在500公里以上,需配备2名驾驶员。

出车前应做好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工作和车辆例行保养工作。

第九章 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和报告

第六十九条 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和上报

各单位在收到各类交通违法告知单后,必须及时督促违法驾驶员前往指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并对其进行教育,将交通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记录在案(附件25),并根据记录情况填写《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月报表》(附件26),于次月3日前报车管中心。

第七十条 各单位须建立健全本单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台帐,形成控制各类交通违法发生频次、数量的管理机制,根据发生交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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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统计情况,及时汇总分析,查找原因,制定和落实预防措施,以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频次和数量,提高交通安全的控制程度。

第十章 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一节 事故的确定

第七十一条 交通事故是指因交通行为人违法行为过失、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分为道路交通事故和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在上述地方发生的交通事故属非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十二条 发生在生产作业场所的车辆伤害事故造成本公司人员人身伤害的,还应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事故的分类

第七十三条 根据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程度,道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轻微事故: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2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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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七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所涉及的人员伤亡程度分为死亡、重伤和轻伤。

死亡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当场死亡或伤后7天抢救无效而死亡的。

重伤和轻伤分别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执行,伤残等级按GA35-9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和处理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分类标准执行。

第三节 事故责任的划分

第七十六条 事故的责任认定

事故责任应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为: 1、无责事故。

2、有责事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四节 事故的报告

第七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报警,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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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寻找目击证人,执行通信任务的人员还应保障车上邮件安全。

第七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还应报告本部门的负责人和车辆安全管理员。各级负责人和车辆安全管理员必须根据事故概况,填写《行车事故即时报告书》(附件27)按下述程序逐级上报,在非常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一、轻微事故:基层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分公司、直属单位的车辆安全或安全保卫部门,各单位于48小时内书面上报公司车管中心。

二、一般事故:应立即报告分公司、直属单位负责人,并在24小时内书面上报公司安全保卫部和车管中心。

三、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分公司、直属单位负责人,并在1小时内分别报市公司总值班室、安全保卫部和车管中心,安全保卫部和车管中心接报后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简况,并及时向总值班室、部门领导和公司领导报告。

四、特大事故:各部门、各单位立即报告。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对交通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在执行事故报告程序时,各单位还应根据本单位投保情况和保险条例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第五节 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十一条 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和责任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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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各单位车辆安全部门应派员积极协助。在责任认定和事故处理过程中应注意维护本企业和本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处理

对于发生各类交通事故后的事故处理、赔偿责任和保险理赔等工作事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发实施条例》、《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章节的条款执行。

一、轻微和一般事故的处理:分公司、直属单位车辆安全员负责处理轻微;一般事故安全保卫部和车管中心应派员参与调查和指导处理。

二、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理:

1、公司安全保卫部和车管中心接到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上报后,应立即派员一同赶赴现场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事故发生单位应成立事故处理工作小组,一方面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取证等工作;另一方面做好事故伤亡者家属安抚工作,防止出现家属上访影响正常生产、办公等现象;还应及时向公司总值班室、安全保卫部和车管中心续报事故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第八十三条 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中,若发生机动车相擦且单车损失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轻微事故应按照《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实行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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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第六节 事故的结案

第八十四条 属于快速处理的轻微和一般事故等级的交通事故的结案,由各单位的相关部门负责。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在公安交通监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予以责任认定后,要立即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报公司安全保卫部和车管中心。

第八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交通事故基础台帐,应将所有事故情况记录在案,并根据记录情况填入《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月报表》(见附件28),于次月3日前报车管中心(当月未发生事故的,也必须填写“无事故”进行上报)。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应对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无故迟报的,除责令补报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六条 在交通事故结案过程中,各单位还应根据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抓好事故处理的“七不放过”,即事故情况、情节、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段落不落实不放过,认识没有提高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制定不放过,整改措施落实不见效不放过,责任者与员工没有教育不放过,责任追究没有落实处理不放过,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有关奖惩办法的有关管理规定,对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并报车管中心备案。

第七节 事故的赔偿和惩处

第八十七条 凡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或未按安全操作规程驾驶而造成的各类交通事故的,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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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当事人还应根据事故责任按比例进行赔偿。

第八十八条 赔偿比例:

责任大小 次责 半责 主责 全责 赔偿全部事故费用的(%) 10 14 18 22

全部事故费用是指事故中公司支付费用的总和,包括保险理赔的部分。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承担每起事故的最高赔偿费用:

责任大小 次责 半责 主责 全责 赔偿最高额(元) 2000 3000 4000 5000

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按半责事故标准进行赔偿。

第九十条 因以下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全部事故费用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并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至辞退的处分。

一、酒后开车造成各类行车事故的;

二、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动用车辆或将车辆借给他人办私事造成事故的;

三、驾驶员将自己驾驶的机动车辆交给无准驾证人员驾驶发生事故的;

四、指使、强迫驾驶员违反交通安全法造成事故的; 五、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赔偿的款额确定后,如一次交付影响正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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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的,可以由单位暂时垫付,然后按月在其工资中扣除,但每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每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赔偿款应按照公司财务制度严格管理。

第九十二条 驾驶员因驾驶技能差,多次肇事,影响安全行车或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给予注销准驾证的处罚。

第九十三条 各分公司、直属单位要建立车辆安全管理激励机制,建立车辆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各类行车安全竞赛活动,对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重视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将追究各单位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部分 教育培训及附则

第十一章 教育培训

第九十五条 教育培训是邮政机动车辆管理工作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提高各级管理、使用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培养和选拔机动车辆管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的有效方法,对加强邮政机动车辆管理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九十六条 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细则、国家与上级车辆管理部门有关车辆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办法、制度等;机动车辆的信息管理;机动车辆维护使用的新规范、新技术等。教育培训的形式可采取集中培训学习、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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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摩实习、操作演练竞赛、辩论竞赛、知识竞赛等方式。

第九十七条 各单位应创造条件,有计划、有层次、全方位的培养车辆管理、车辆驾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管理、驾驶人员的能力。

第九十八条 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各分公司、直属单位的车辆管理人员参加的集中教育培训,各分公司、直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基层单位驾驶员集中教育学习,各基层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驾驶员集中教育学习。

第九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各类教育培训的基础台帐资料,对各类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要做好签到,学习内容、成绩做好记录,未参加的要落实补课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本操作手册由公司车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本操作手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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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列附件请至sdwlwkbgg@163.com下载)

1、邮政汽车维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2、摩托车技术维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3、蓄电池叉车技术维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4、内燃机叉车技术维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5、牵引车技术维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6、《机动车辆轮胎使用情况记录表》 7、《机动车辆使用维护管理报告表》 8、《机动车辆调拨通知单》

9、《邮政机动车辆年度使用和各类费用消耗情况报告表》 10、《机动车辆运行情况月报表》

11、机动车辆编制和喷涂车辆归属识别代码号规则 11-1、11-2、各单位代码和车辆归属识别代码排列顺序 12、机动车辆在特殊条件下的使用规定 13、《机动车辆夜间集中停放地点统计表》 14、《车辆夜间停放点变更表》 15、《机动车辆封存(停驶)申请表》

16、《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借用协议》 17、《机动车辆一级维护基本作业项目》 18、《机动车辆二级维护作业项目》

19、《机动车辆二级维护附加作业项目确定依据》 20、《机动车辆定点外包维修单位变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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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机动车辆管理工作巡检评定标准》 22、驾驶员情况登记表 23、驾驶员准驾证申请表 24、跨省市汽车运输申请表 25、交通违法情况统计表 26、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月报表 27、行车事故即时报告书 28、交通事故月报表 29、机动车辆整体修理规定 30、机动车辆配置标准 31、机动车辆经济运行指标 32、机动车辆运行档案

33、机动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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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zz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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