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程序的流程

更新时间:2023-03-08 18:16:28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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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流程图

在《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办件单位到中心商务区 建交局提交材料

否 资料是否齐全 是一次性告知报件单位继续备齐资料 是 即可办理备案 并在资料上加盖备案章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所需材料

1.立项批准文件(核准、备案)(复印件); 2.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办理流程

1.在《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网上填报相关信息; 2.办件单位到中心商务区建交局提交相关资料; 3.建交局接件并进行审核;

1)若资料不全,一次性告知办件单位继续备齐资料后重新报审;

2)若资料齐全,文件合格,在报建备案表上加盖中心商务区报建专用章。

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一、 办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办法》 二、所需材料

1.审图机构出具的《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

2.审图机构出具的《天津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

3.外地设计单位进津备案手续;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办理流程

1.在《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网上填报相关信息; 2.办件单位到中心商务区建交局提交相关资料; 3.建交局接件并进行审核;

1)若资料不全,一次性告知办件单位继续备齐资料后重新报审;

2)若资料齐全,文件合格,由工作人员颁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3.《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

筑?2008?127号) 二、所需材料

1.中标通知书(原件);

2.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施工、桩基检测、装修、设备等)合同;

3.支付保函、履约保函(仅适用于施工合同)(原件); 4.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缴纳凭证(中标价款的2%,1500万封顶)(仅适用于施工合同);

5.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缴纳凭证(仅适用于施工合同); 6.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缴纳凭证(仅适用于施工合同);

7.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办理流程

1.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30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2.将合同内容输入“天津市建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一合同备案”网站,报中心商务区建交局备案;

3.经网上审查通过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在7日内将全部合同及相关资料送中心商务区建交局备案; 4.建交局接件并进行审核;

1)若资料不全,一次性告知办件单位继续备齐资料后重新报审;

2)若资料齐全,文件合格,在合同上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一、办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国务院令279号) 2.《关于在我市实施工程岩土勘察开工备案及勘察监理的通知》(建质管?2004?582号)

3.《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材?2007?463号)

4.《关于进一步简化施工许可管理程序的通知》(建施?2008?609号) 二、所需材料

1.《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一式五份; 2.《建设工程三方主题单位质量责任书》一份; 3.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原件);

4.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中水质量监督的情况说明或补办中水质量监督的承诺(建设单位说明打印并加盖公章);

6.工程进度情况说明(建设单位说明打印并加盖公章); 7.项目坐落地址卫星定位图(建设单位盖章); 8.深基坑第三方监测备案证明(深基坑项目);

9.建设工程深基坑质量安全风险保证金进账凭证(-14米以下深基坑项目);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办理流程

1.办件单位到建交局提交相关资料; 2.建交局接件并进行审核;

1)若资料不全,一次性告知办件单位继续备齐资料后重新报审;

2)若资料齐全,文件合格,在《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加盖备案章。

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

一、办事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2.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规定》(建筑?2004?148号)

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建施?2008?609号)。 二、所需材料

1.《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一式五份; 2.《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一份; 3.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名单、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名单、监理人员名单、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名单(名单中提供相关人员手机电话);

4.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地下设施情况说

明;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6.临时围挡情况;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8.施工单位安全方案; 9.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10.危险性比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

11.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 12.安全承诺书;

13.天津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作业行政许可决定书(涉及到时提供);

1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存款凭证; 15.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存款凭证; 16.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备案意见书;

17.远程监控系统登记表(加盖备案专用章); 1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办理流程

1.办件单位到建交局提交相关资料; 2.建交局接件并进行审核;

1)若资料不全,一次性告知办件单位继续备齐资料后重新报审;

2)若资料齐全,文件合格,在《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加盖备案章。 四、备注

1.根据《关于进一步简化施工许可管理程序的通知》(建施?2008?609号)文件要求,办件单位可持《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登记表》一式五份及上述材料中第2至第13项,到中心商务区建交局办理安全施工措施登记,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补正需提供上述材料中第14至第16项。

施工起重机械检测、登记

一、办事依据

1.《关于印发<天津市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筑?2004?147号) 二、所需材料 1.起重机械登记表; 2.设备IC卡;

3.安装(拆卸)告知表;

4.安装作业人员证书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5.安装验收检验报告; 6.安装验收表;

7.委托安装(拆卸)合同; 8.安全协议;

9.起重机操作人员、信号司索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10.维修保养、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 11.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12.起重设备租赁合同; 13.租赁使用安全协议;

14.租赁行业确认证书(复印件); 1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办理流程

1.使用单位在施工起重机械检测合格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由中心商务区建管中心核发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登记标志,施工单位应将登记标志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四、备注

1.施工起重机械检测、登记范围;

中心商务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类别包括民用、共建、工业、城市基础设施和其他(施工起重机械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电动吊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龙门架)、打桩机械、翻斗车等各类起重机械);

2.不予办理施工起重机械检测、登记范围: 1)国家命令禁止的淘汰产品;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

3)机械部件磨损严重、无改造维修价值、达不到使用安全

要求的;

4)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测的起重机械。

3.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办理工作,应委派本单位注册报件人办理,不得委托安装、租赁单位办理报件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二、所需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建工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书(复印件); 4.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原件);

5.年度投资计划核准(核准、备案)(复印件); 6.环评及合理用能审批(复印件);

7.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书(原件); 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书(原件); 9.经备案的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10.建设资金证明(中标价的30%); 11.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原件); 12. 三方质量、安全责任书 13. 业主承诺书; 14.法人授权委托书;

15.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1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办理流程

1.在《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网上填报相关信息,并打印《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办件单位到建交局提交相关资料; 3.建交局接件并进行审核;

1)若资料不全,一次性告知办件单位继续备齐资料后重新报审;

2)若资料齐全,准予许可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办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

4.《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质安管?2000?1134号) 二、所需材料

1.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式两份); 2.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3.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4.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原件); 5.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原件); 6.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8.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复印件、验原件); 9.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验原件); 10.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1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验原件); 1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验原件); 13.建设项目环境状况监测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14.室内环境污染物检验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1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 16.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修书(复印件);

17.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18.档案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19.标志牌镶嵌申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20.工程款结算书、支付证明(无拖欠证明)(原件); 21.有防雷工程的,提供建筑防雷检测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22.有人防工程的,提供人防验收证明(复印件,原件); 23.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持竣工验收备案要件、建设单位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办理。 2.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期间,未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或提供虚假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由建交局颁发《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n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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