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考试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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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货物报检

第二节 出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要求 一、入境货物报检

入境货物报检可分为:入境一般报检、入境流向报检和异地施检报检 (一)入境一般报检 入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入境货物进行检验检疫以获得入境通关放行凭证,并取得入境货物销售、使用合法凭证的报检。

对进境一般报检业务而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编号2-1-1)和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都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货主或其代理人办理通关手续后,应主动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落实检验检疫工作。 (二)入境流向报检

入境流向报检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证单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编号2-1-2),货物通关并调往目的地后,收货人再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由目的地检验检疫结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 “流向报检”与“一般报检”的区别就在于,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报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三)异地施检报检

1、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入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进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在规定的时间内(海关放行后20日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报检。

★“入境流向报检”和“异地施检报检”是属于一批货物进行报检时的两个环节。 ★经过“入境流向报检”,就要有货物的“异地施检报检”与其相对应。

2、因“进境流向报检”只在口岸对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了必要的检疫处理,并未对整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

3、只有当检验检疫的机构对货物实施了具体的检验、检疫后,货主才能获得相应的准许进口货物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也就是《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这样也就完成了进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货物可以自由买卖。

★在异地施检报检时应提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即《入境货物通关单》流向联,参见教材42页)。 (二)报检时限和地点

1、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有特殊规定,按特殊规定的地点申请报检: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已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在卸货时已发生残损、数/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了解)

入境报检时,应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进口提供的单据没有装货单) 二、出境货物报检

(一)报检分类分为:出境一般报检;出境换证报检;出境预检报检

1、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以取得出境放行证明及其他证单的报检。

(1)对于出境一般报检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后,在当地海关报关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货主或其代理人持《出境货物通关单》向当地海关报关。 (2)在异地海关报关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货主凭此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3)如果货物符合出口直通放行条件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货主或其代理人凭《出境货物通关单》直接向报关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货主无须再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到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2、出境换证报检(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

出境换证报检是指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法定检验检疫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报检。

对于出境换证报检的货物,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质检总局规定的抽查比例进行查验。 3、出境预检报检

(1)出境货物预检报检是指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暂时还不能出口的货物预先实施检验检疫的报检。合格的签发标明“预检”字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式出口,可凭此证申请办理换证放行手续。(结合教材55页的内容复习) 2、申请报检的货物是经常出口的、非易腐烂变质、非易燃易爆的商品。

(二)报检时限和地点

1、报检时点:出境货物一般情况下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2、报检地点

法定检验检疫货物,原则上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报检并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三)出境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信用证、发票、装运箱单及其他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特殊单证。

第三章 第三节 入境货物报检的特殊要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 动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

1、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 2、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 3、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一)报检范围: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二)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 1、检疫审批:

①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②进口商应在对外签署合同或协议前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准许入境《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进口。

③并且应当在合同或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

2、报检要求

(1)报检时限和地点

①时限: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入境30日前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则应在入境15日前报检。

②地点:输入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应当按照指定的口岸进境。 (2)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

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需按检疫要求出具下列有关证单: ①合同、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或空运单 ②原产地证书;

②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 ④输入活动物的应提供《隔离场使用证》;

⑤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应提供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并出具的使用单位备案证明书 解释:使用单位的《备案证明书》是输入动物遗传物质(哺乳动物精液、胚胎和卵细胞)的应提供的单证。本题因输入的是活动物的,除了应提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原产地证,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单证外,应提供隔离场使用证;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境外产地预检:输入活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的,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的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境外产地检疫。需要进行境外检疫的要在进口合同中加以明确。 (2)隔离检疫

①进口的动物,须在临时隔离场实施隔离检疫的,申请单位应在办理检疫审批初审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使用证》。

②入境种用大中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隔离检疫,当国家隔离场不能满足需求,需要在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时,应当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入境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 ③入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其他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需要延长或者缩短隔离检疫期的,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3)注册登记

①输入我国的水生动物,必须来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注册的养殖场。

②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国外生产单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注册登记。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使用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4)检疫放行和处理

经现场查验合格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对运输工具、外表包装、被污染场地等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将货物运往指定存放场所后进一步实施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转移、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动物检疫证书》,须做检疫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 (5)其他要求

水生动物输往我国之前,必须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认可的场地进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养殖。

(三)肉类产品及水产品

肉产品:不包括熟制肉类产品。

水产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其繁殖材料。 1、检疫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不得进口。

水产品无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12年教材变动,要特别注意) 2、报检要求

(1)报检时限和地点 ①时间: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 ②进境肉类产品及水产品只能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进境。 (2)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重点)

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需按检疫要求出具下列有关证单: ①《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水产品除外) ②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 ③原产地证书

④贸易合同或协议、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3、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境外产地预检: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地预检。 (2)中转进口预检(了解) (3)注册登记及备案 ※肉类产品

①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的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②进境肉类产品的进口单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资格认定。

③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和加工使用单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备案。

※水产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的水产品,实施国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制度。 (4)检疫放行和处理

经现场口岸查验合格后运往指定的场所存放。经口岸查验、感官检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允许加工、销售和使用。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 (5)其他(了解)

(四)动物原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1、检疫审批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不得进口。 2、报检要求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书、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3、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注册登记及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

《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检验检疫机构对饲料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2)检疫放行和处理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须做检疫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3)其他

进口饲料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 散装的进口饲料,进口企业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包装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直接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予加施标签。 (五)其他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1、检疫审批

如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才能报检进口。

对于一部分风险较小的动物产品取消了进境检疫审批规定,无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参见教材105页,重点) 2、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 (1)原产地证书

(2)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 (3)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等

(4)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①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

②经检验检疫不合格须做检疫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退回、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

(一)报检范围:植物、植物产品、其他检疫物 (二)种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报检要求 1、检疫审批

(1)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

(2)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禁止进境物名录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总局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引进禁止进境以外的种子、种苗和其他植物繁殖材料,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我国引进种子的审批规定,事先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4)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还须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土壤和生长介质的特许审批。 (5)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2、报检要求

(1)报检时限和地点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入境前7天持有关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预约检疫时间。 (2)报检应提供的单据(重点)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

(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适用于需国家质检总局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的种子、苗木)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3)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4)原产地证

3、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在植物种子、种苗入境前,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或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2)入境后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还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或临时隔离场。 (3)从事进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要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4)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三)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 1、检疫审批

进口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主要有蕃茄、辣椒、茄子等)须在签订合同前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因科研、赠送、展览等特殊用途需要进口国家禁止进口水果的,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总局授权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2、报检要求

(1)报检时限和地点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入境前持有关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预约检疫时间。 (2)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 ①合同、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或空运单; ②《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③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④原产地证

3、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了解) (四)粮食和植物源性饲料

粮食:是指禾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籽实及其加工产品 1、检疫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但有些产品无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无需进行检疫审批的植物产品有:(重点)

(1)粮食加工品(大米、面粉、米粉、淀粉等)(2)薯类加工品(马铃薯细粉、冷冻马铃薯条、马铃薯淀粉、木薯淀粉)(3)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 (4)乳酸菌 (5)酵母菌(6)陶瓷土粉(12年新增)(7)植物生长营养液(12年新增) 货主应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规定的入境粮食检疫要求在贸易合同中列明。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2、报检要求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 (1)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 (2)合同、发票、提单

(3)约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或成交样品、原产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4)《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5)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3、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其入境销售或使用。 (2)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销毁处理。 ①经检验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且无法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 ②经检疫发现土壤或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 (五)其他植物产品

1、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

2、进口干果、干菜、原糖、天然树脂、土产类等,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根据这些货物的不同种类进行不同的报检准备。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如干辣椒等)在货物入境前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许可证。 (六)转基因产品报检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 1、进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

(1)报检时,应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

(2)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3)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4)对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进境转基因产品: ①如申报是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 ②如申报是非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 ③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以外的,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情况实施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

(5)经转基因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①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成分与批准文件不符的 ②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

(6)进境供展览用的转基因产品,须获得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入境,展览期间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展览结束后,所有转基因产品必须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须有关规定补办进境检验检疫手续。 2、过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了解) 三、食品

(一)报检范围: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二)报检要求

1、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 (2)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 (3)进口食品原产地证书;

(4)动植物源性食品,还应根据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相应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三)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1)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2)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报检时,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相关单证外,还应提供食品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原标签及翻译件。

(3)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经审核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重点) (4)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3、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4、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5、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6、凡以保健食品名义报检的进口食品必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合格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方准进口。 7.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的许可文件。 8.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卫生证书》准予入境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退货;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责令其销毁或退货。 (四)进口食品换证

1、进口食品经营企业在批发、零售进口食品时应持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2、进口食品在口岸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后再转运内地销售时,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正本或副本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取《卫生证书》。申请时也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

(五)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 1、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

2、作为商品直接进口的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及已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应向到货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同时随单提供提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还应提交《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复印件)。经检验合格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3、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列名包装情况。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口食品检验的同时对食品包装进行抽查检验。

4、对未能提供《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的,在检验检疫机构予以受理报检时,进口商可按备案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对未经备案企业进口或生产的食品包装应实施批批检验检测。

5、对已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进口食品包装,如用于盛装出口食品,可凭《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书》换发《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6、对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进口食品包装,按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四、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一)报检范围(了解) (二)报检要求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1)对申报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报检时须注明用于人类食品加工或用于动物饲料加工,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办理放行手续。

(2)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企业须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证明。

对检验检疫类别仅为R或S(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直接签发《通关单》;检验检疫类别非R或S的,按规定实施品质检验。 五、化妆品

(一)报检范围:入境化妆品 (二)报检要求

报检人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按规定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 2、进口化妆品标签检验相关资料

3、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证书) (三)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1)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主或其代理人凭《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申领检验检疫CIQ标志,并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加贴后,方可销售、使用; (2)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退货;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责令其销毁或退货。

2、检验检疫机构对向我国出口化妆品的国外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对所辖地区进口化妆品经营单位备案建档,加强监督管理。

3、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的项目包括:化妆品的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及品质、卫生等,并检验化妆品包装容器是否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

4、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5、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

※6、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发现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未加贴或者盗用检验检疫标志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可依法采取封存、补检等措施。 ※7、对化妆品的标签审核,检验检疫机构与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重点) 8、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了解) 1、强制性产品认证

(1)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须的证明文件(指的是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3)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有关的外贸证单外,还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在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 2、进口许可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1)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指对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

(2)在《法检商品目录》内,检验检疫类别中标有“L”标记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检时,应提供有关进口许可的证明文件。 3、旧机电产品

(1)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①凡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②目录外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备案申请。

③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除国家特殊需要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之外,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机构一律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2)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在签署合同或协议时,必须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技术指标等的检验条款。

(3)进口旧机电产品,报检时应提供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4)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用于销售、租赁或者专业维修用途的,备案申请人在提交规定的备案申请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提供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5)进口旧机电产品报检时,须经装运前检验的产品,需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 无须装运前检验的产品,须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4、进口电池产品

(1)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

(2)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年度专项检测制度。汞含量专项监测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实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实施并出具《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有效期一年。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凭该确认书审核换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3)进口电池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在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5、成套设备

(1)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2)对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

(4)成套设备中涉及旧机电产品的,应按照旧机电产品的相关规定处理,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6、以氯氟烃(CFCS)物资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压缩机等机电产品(了解) 八、汽车

(一)报检范围

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汽车,以及虽未列入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的汽车。 (二)报检要求

进口汽车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证单在进境口岸或到达站办理报检手续。 1、报检提供的单证: (1)《入境货物报检单》

(2)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列明车架号) (3)《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4)非氯氟烃(CFCS)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器压缩机的证明 (5)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6)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或配额证明等证单 (7)有关技术资料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单位用户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复印件;私人用户自用的进口机动车辆报检时须提供车主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及复印件。

2、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入境检验工作,用户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质保期内的检验管理工作。 (三)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对大批量进口汽车,应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 2、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汽车,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3、进口汽车必须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贴有认证标志,并须经检验检疫机构验证及检验合格。

4、用户在国内购买进口汽车时必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购车发票,在办理正式牌证前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登检、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作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九、石材、涂料

(一)报检范围:进口石材和涂料

(二)石材的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单据

1、报检人应在货物入境前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报检时除提供合同、发票、提单和装箱单等外贸单证外,还应提供符合分类要求的石材说明书,注明石材原产地、用途、放射性水平类别和适用范围等。

3、报检人未提供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中未注明的,均视为使用范围不受限制,检验时依据最严格限量要求进行验收。

(三)涂料的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单据 1、登记备案

(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涂料的检验采取登记备案、专项检测制度。

(2)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和进口代理商根据需要,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备案申请应在涂料进口之前至少2个月向备案机构申请。

(3)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进口涂料备案机构和专项检测实验室,分别负责进口涂料的备案和专项检测。

2、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证单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进口涂料入境前,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报检时除提供合同、发票、提单和装箱单等资料外,已经备案的涂料应同时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或其复印件。

3、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1)核查《进口涂料备案书》的符合性

(2)专项检测项目的抽查。同一品牌涂料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10%;每次批次抽查不少于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10%;所抽取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 (3)对未经备案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并由报检人将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检测,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专项性检测报告进行符合性核查。 (4)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对专项检测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收货人须将其退运出境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十、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一)定义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指以任何贸易方式和无偿提供、捐赠等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含废料)。 (二)报检范围:

1、国家将进口废物分两类进行管理,分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和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

2、对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从事此类废物的进口贸易。 3、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1)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内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领取废物进口许可证)。 (2)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内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三)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必须符合的条件 1、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作原料利用的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利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2、申请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已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或《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前,进口单位应事先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签订的进口合同中,必须订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品质和装运前检验条款;约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申请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到货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收货人提供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受理报检。 5、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项目主要是检疫:病媒昆虫、啮齿动物、病虫害、致病微生物。(了解) (四)报检要求

1、进口废物原料运抵口岸时,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接受检验检疫。

2、入境废物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重点) (1)《入境货物报检单》

(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装运前检验证书》

(5)《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联) (6)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五)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入境口岸对进口废物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环保项目检验等项目的检验检疫。

(1)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备注项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检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和《检验检疫证书》,及时通知海关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对进口废纸,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十一、特殊物品 (一)报检范围

出入境特殊物品指: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物品。 (二)审批程序

1、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管理实行卫生检疫审批、现场查验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 2、入境特殊物品,必须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入境。

3、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交运前向入境口岸直属检验局办理特殊物品审批手续。 4、受理申请的直属检疫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5、准予许可的,应当签发《卫生检疫审批单》。出入境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只能使用一次,有效期限为90天。

6、供移植用器官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入境、出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先予放行,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放行后10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三)报检要求

报检时,报检人须携带《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及合同、发票、提单等相关资料,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入境货物通关单》,由口岸检验检疫局有关部门实施查验。 十二、展览物品

(一)报检范围:参加国际展览的入境展览物品及其包装材料、运输工具等。 (二)报检要求及其他检验检疫规定

1、展览物品入境前或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证单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需进行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提供相应的检疫审批手续。 3、入境展览物为旧机电产品的应按旧机电产品备案手续办理相关证明。

4、如属于ATA单证册项下的展览品,可以持ATA单证册作为证明文件报检。ATA单证册项下的展览品涉及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或卫生检疫的,应按相关规定实施检疫。 5、入境展品不必进行品质检验和免于3C认证。

6、入境展览品运抵存放地后,检验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经现场检疫合格或检疫处理合格的展览物品,可以进入展馆展出,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7、入境展览物品仅供用于展览,未经许可不得改作它用。展览会结束后,所有入境展览物品须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管下由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退运、留购或销毁处理。 8、留购的展览物品,报检人应重新办理有关检验检疫手续。 十三、来自疫区的货物

(一)疫区分为:动物传染病疫区、植物疫区、人类传染病疫区 (二)来自疫区货物的检疫

1、来自动植物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不能入境。来自疫区的其他货物在报检要求上与非疫区相同。

2、与疫情有关的对应产品不能进口。对于与具体疫情无关的货物,检疫要求没有特别的变化。

(三)来自疫区货物检疫处理 1、动物检疫处理

(1)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所采取的强制性处理措施。 (2)处理的方式:除害、扑杀、销毁、退回或封存、不准入境、不准过境。 2、植物检疫处理

(1)方式:作熏蒸、热处理、消毒等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不能做除害处理的,不准入境或过境,已经入境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结果:

①对经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②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卫生处理(了解)

4、禁止入境的疫区货物(了解) 十四、货物木质包装

(一)报检范围:输往中国货物的木质包装及木质铺垫材料。

1、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衬木等。

2、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除外。 3、自2006年1月1日起,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办法处理,并加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以下简称IPPC)专用标识。 (二)报检要求

1、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6、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 (2)报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木质包装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4)其他违反《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的,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的; (2)未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对木质包装采取除害或者销毁处理的; (3)伪造、变更、盗用IPPC专用标识的。

第三章 第四节 出境货物报检的特殊要求

一、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一)出境动物的报检

1、报检范围:动物指的是饲养、野生的活动物。 2、报检的时间和地点

(1)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检,隔离前7天正式报检; (2)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动物出境前30天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应在出境3天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4)出境养殖水生动物(包括观赏鱼),应在出境7天前向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出境观赏动物的,应提供贸易合同或展出合约、产地检疫证书;

(2)输出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的,应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 (3)输出非供屠宰用的畜禽,应有农牧部门品种审批单。 (4)输出实验动物,应有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5)输出实行检疫监督的输出动物,须出示生产企业的输出动物检疫许可证。 (6)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应提供的单证(了解) (7)出境养殖水生动物的,应提供《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4、其他规定和要求

(1)国家对出口动物实行生产企业注册制度。所有出口的动物都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生产加工企业。

(2)出境水生动物的其他规定

①除捕捞后直接出口的野生捕捞水生动物外,出境水生动物必须来自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场。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应当保证其出境水生动物符合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向出口商出具《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

②中转场需凭注册登记养殖场出具的《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接收水生动物。 ③出境水生动物必须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及检验检疫封识进入口岸中转场。在中转场内不得将不同来源的水生动物混合拼装。

凡是在口岸中转场内改变包装的、出口前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或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必须重新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二)出境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报检要注意的规定 1、报检的范围(了解) 2、报检时间

(1)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7天报检;需作熏蒸消毒处理的,应在出境前15天报检。 (2)出口肉类产品在启运前,向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口冷冻肉类产品应当在生产加工后六个月内出口,冰鲜肉类产品应当在生产加工后72小时内出口。

3、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报检应按规定填写的《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交相应外贸单据外,还应提供如下单证:

(1)出境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仓库)的卫生注册登记证; (2)如果出境动物产品来源于国内某种属于国家级保护或濒危物种的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中国物种的动物,报检时必须递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书》。 4、其他规定和要求

(1)国家对生产出境动物产品的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仓库)实施备案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境动物产品,必须产自经备案的生产企业并存放于备案的冷库或仓库。

(2)对出口肉类产品的特殊规定

①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对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②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应当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养场。

③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备案饲养场或者屠宰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出口肉类产品原料出具供货证明。

④存放出口肉类产品的中转冷库应当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三)出境水产品的报检

1、报检范围:包括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2、报检时间和地点:应在出口前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报检应提供单证(了解) 4、其他规定和要求

(1)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 (2)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出口水产品原料出具供货证明。 (3)对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4)出口水产品包装上应当按照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进行标注,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目的地国家或地区。

(5)出境水产品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必须重新申请报检。有效期为(重点) ①冷却(保鲜)水产品:7天 ②干冻、单冻水产品:4个月 ③其他水产品:6个月 二、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 (一)报检范围

1、贸易性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2、作为展出、援助、交换、赠送等的非贸易性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3、进口国家(或地区)有植物检疫要求的出境植物产品;

4、以上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及铺垫材料; (二)报检地点:出口水果应在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应外贸单据,还应提供如下相应单证:

(1)出境濒危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须出示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签发的允许出境证明文件。

(2)输往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或地区的出境盆景,应提供《出境盆景场/苗木种植场检疫注册证》。

(3)出境水果来自注册登记果园、包装厂的,应当提供《注册登记证书》,来自本辖区以外其他注册果园的,由注册果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水果《产地供货证明》。

(4)供港澳蔬菜,报检时应当提交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出货清单以及出厂合格证明

(四)其他规定和要求

1、国家对出境种苗实施花卉基地注册登记制度,从事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2、对来自非注册果园、包装厂的水果,以及出境水果来源不清楚的,不准出口 3、国家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三、出境机电产品 (一)出口小家电产品

1、报检范围(了解):我国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 2、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外,还应提供如下相应单证: (1)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出具的产品合格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正本); (2)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以非氯氟烃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出口时,应提供为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的证明 3、其他规定和要求

(1)国家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行生产企业登记制度; (2)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型式试验管理 首次报检或登记的企业,应由当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派员从生产批中随机抽取并封存样品,由企业送至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凡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口。

合格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须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3)禁止出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制度 (二)出口电池

1、报检范围(了解) 2、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还应提供《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及复印件)。 3、其他规定和要求

(1)国家对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制度。

出口电池产品必须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后方可报检,未经备案的电池产品不准出口。

《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应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有效期为一年。 (2)国家对出口电池产品实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对含汞的以及必须通过检测才能确定其是否含汞的电池产品,须进行汞含量专项检测。汞含量不合格的电池产品不准出口。 (3)对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不含汞的出口电池产品,可凭《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申报放行;含汞电池产品实施汞含量和其他项目的检验。 (4)对出口非洲低端市场的原电池产品实施单独备案制度。 四、出境食品 (一)报检范围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还应提供如下相应单证: (1)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冷库、仓库)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2)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结果单》; (3)出口预包装食品的,还应提供与标签有关的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4)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须提交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

对申报用于人类食品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在报检时须注明用于人类食品加工。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国家对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未经备案的企业和仓库所生产的或储存的出口食品,不得出口。

(2)出口食品的标签必须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 (3)对于出口至韩国的水产品(了解) 五、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一)报检范围(了解)

(二)报检时间和地点:出口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外,根据要求提供相应的单据: (1)《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2)出厂合格证明等单证。

(3)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须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

对于申报用于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按报检时须注明用于动物饲料加工。 (四)其他规定和要求

1、国家对出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全面实施注册登记。 未经注册登记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一律不得出口。 2、出口饲料的包装、装载容器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3、外包装上须印明产品用途(用于食品加工,或动物饲料加工,或仅用于工业用途) 4、对申报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放行手续。

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经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无误后,海关凭《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放行手续。

六、出境化妆品

(一)报检范围:(了解)

国家对出口化妆品实施法定检验。 (二)报检应提供的证单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及有关的外贸单证外,还应提供如下相应单证: 1、出口预包装化妆品,还应提供与标签检验有关的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2、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必须提供的文件(了解) (三)其他规定或要求:

1、出口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规定的内容。

2、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1)对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销毁;

(2)对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七、出境玩具

(一)报检范围:(了解)

我国对出口玩具实施法定检验。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重点)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外,还应提供如下相应单证: (1)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

(2)该批货物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标准或技术法规要求的声明; (3)玩具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4)出口日本的玩具,须同时提供安全项目检测合格报告和能证明其产品满足日本玩具法规要求的检测报告。

(5)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玩具产品实施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制度。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玩具注册登记。 2、严禁在玩具的材料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3、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按照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实

施分类管理。

八、出境木制家具、竹木草制品

(一)出境木制品及木制家具 1、报检范围(了解) 2、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单证,还应如下相应单证:

(1)产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标准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的符合性声明; (2)输入国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木制家具机械安全项目有要求的,须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3、其他规定和要求

(1)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准入制度。

(2)企业应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原辅材料进行重金属、甲醛、阻燃性等有关项目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出境竹木草制品 1、报检范围(了解)

2、报检应提供的单据: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有关外贸单据,一类、二类企业报检时应当同时提供《出境竹木草制品 厂检记录单》。 3、其他规定和要求

(1)国家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将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企业类别,并根据竹木草制品的风险等级结合企业类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2)出境竹藤草柳制品应来自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 九、出境危险货物

目前国家对出口危险货物,包括烟花爆竹、出口打火机和点火枪类商品等实施法定检验。 (一)出口烟花爆竹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检验和监管采取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相结合的办法。 1、报检范围(了解)

2、报检应提供的单证(重点)

除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外,还应提供如下相应的单证: (1)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2)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3)生产企业对出口烟花爆竹的质量和安全做出承诺的声明

(4)出口规格为6英寸及以上的礼花弹产品时,在口岸查验时,需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分类定级试验报告和12米跌落试验合格报告。 3、其他规定和要求

(1)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

(2)对烟花爆竹的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对进口国以及贸易合同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其标准检验。

(3)凡非本地直接出口的且以集装箱运往口岸出口的烟花爆竹,出口商应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换领《出境货物通关单》。

(4)对产地直接报关出口的烟花爆竹,出口商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报关。

(5)盛装出口烟花爆竹的运输包装,应当标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和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登记代码标记。凡经检验合格的出口烟花爆竹,应在其运输包装明显部位加贴验讫标志。

(二)出境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 1、报检范围(了解) 2、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除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有关的外贸单证外,还应提供如下单证: (1)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 (2)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 (3)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型式试验报告 (4)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5)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3、其他规定和要求

(1)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

(4)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应铸有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登记代码,其外包装须印有登记代码和批次,在外包装的明显部位要贴有检验检疫机构的验讫标志。

(5)检验检疫机构对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检验监管坚持型式试验和常规检验相结合的原则。

(6)检验检疫机构对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检验实施批批检验,同时对其包装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三)出口危险化学品

国家质检总局已将部分危险化学品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并自2012年2月1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监管。 1、报检范围

受理报检的出口危险化学品应是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品种。 2、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报检人除按《报检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外贸单证外,还应提供: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货物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样本;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十、出境木质包装

(一)报检范围: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 (二)除害处理申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在实施除害处理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处理合格且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在出境时无需报检。

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由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标识加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报检提供的单证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有关外贸单据外,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供现场检验检疫人员查验放行和核销。 (四)其他规定和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三年。 十一、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主要分为:一般货物运输包装容器、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食品包装等三大类。

(一)出境一般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出境一般货物的运输包装,必须进行性能检验。 1、报检范围

出境一般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检验,是指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并且检验检疫监管条件为“N”或“S”的出口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

2、报检应提供的单证(了解)

3、《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使用

(1)出境货物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向生产单位购买包装容器时,生产包装容器的单位应提供《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出境货物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申请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时,应提供《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3)对于同一批号不同单位使用的或同一批号多次装运出境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在性能结果单有效期内可以生产包装容器的单位可凭此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分单。 (二)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对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检验分为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两种。 1、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 (1)报检义务人

按照《商检法》的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运输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 (2)报检应提供单据(了解) (3)其他规定和要求

①国家对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

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须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方可生产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②空运、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实行强制性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4)《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用途

①正本供出口危险货物的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品质检验时使用。 ②正本供出口危险货物的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时使用。

③在《性能检验结果单》的有效期内,同一批号,不同使用单位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可以凭该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分证。

④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本地区运输包装容器销往异地装货使用时,必须附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随该批运输包装容器流通。

⑤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在报检时,持《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办理品质检验或使用鉴定报检手续。

2、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后,方可包装危险货物出境。 (1)报检义务人

按照《商检法》的规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2)报检应提供单据(重要考点) ①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②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③危险货物说明

(3)《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的用途 ①外贸经营部门凭《使用鉴定结果单》验收危险货物。

②《使用鉴定结果单》是向港务部门办理出口装运手续的有效证件,对未经鉴定合格并取得《使用鉴定结果单》的货物,港务部门应拒绝办理出口装运手续。

③对同一批号、分批出口的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在《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内,可凭该结果单在出口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分证。 (三)出境食品包装 1、报检范围

包括出口食品的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 2、报检应提供的单证(了解) 3、其他规定和要求

(1)出口食品包装原则上由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未经检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 (2)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备案登记后检验检疫机构对同一个企业的同一种材料、同一种设计规格、同一种加工工艺的出口食品包装,实行安全、卫生项目的周期检测,周期为三个月,连续三次周期检测合格的企业,可延长检测周期为六个月,连续两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检测周期缩短为一个月。 (3)对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

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监管范围包括对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4)出口食品包装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施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证单有效期为一年。

(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 1、报检范围(了解) 2、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在报检时填写《出境货物申请单》,并提供有关的外贸单证,还应提供 (1)《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 (2)产品检测报告等符合性证明文件 3、其他规定和要求

十二、出境小型气体容器 (一)报检范围(了解)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在报检时填写《出境货物申请单》,并提供有关的外贸单证,还应提供小型气体容器的产品标准、性能试验报告和包装件厂检合格单。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十三、对外承包工程及援外物资 (一)报检范围(了解)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据(了解)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符合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援外物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签发换证凭单,经口岸查验合格后,一律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换发检验证书。 2、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援外物资,如西药、飞机、船舶等,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3、关于援外物资供货厂商的资质条件

(1)凡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如机电产品、化工品)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产品(如食品、畜产品)必须向获证企业采购,禁止在市场上采购;

(2)未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总承包商必须优先选用获得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认证企业的产品,其次可选用获得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企业的产品。 4、对于小批量、品种繁杂的援外物资,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市场采购: (1)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委托总承包企业向已经建成成套项目提供的零配件;

(2)某一品种采购总价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物资,但招(议)标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凡市场采购物资,需单独注明“市场采购”。

(3)援外物资总价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总承包企业原则上应当向生产厂家直接购买,申请产地检验并取得换证凭单。

5、援外物资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凭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结算。

十四、出口至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和埃及货物的装运前检验

(一)报检范围: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出口产品。无论是否列入《法检目录》。

(二)报检义务人:出口商或其代理人。

(三)报检时间和地点:买卖双方签订出口合同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检义务人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四)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报检义务人在报检时应提交报检单、合同、信用证以及相应的文件和商业单证。 (五)装运前检验内容

装运前检验工作包括产品检验、价格核实和监督装载三项内容。 十五、出口至伊朗工业产品的装运前检验

自2011年12月1日起对中国出口伊朗列入《法检目录》内的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 报检范围,列入《法检目录》中第25-29, 31-97章,海关监管条件为B,检验检疫类别为N的所列产品。

十六、出境市场采购出口货物 (一)报检范围

市场采购货物是指发货人直接从市场采购、货物存放在外贸仓库或集散地的出口商品,不适用于食品、化妆品、压力容器和危险品。对于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得以市场采购的形式出口。

(二)报检时间和地点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报检时提供《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的外贸出口单据外,还应提供 (1)符合性声明;

(2)出口商品质量合格验收报告; (3)商品采购票据等市场采购凭证; (四)其他规定和要求

1、市场采购货物应在采购地检验、口岸查验的检验监管方式。 2、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应当按照进口国技术法规、标准要求实施检验。进口国没有技术法规、标准要求的,按照我国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及相关标准检验。如果进口国要求的则按合同约定实施检验。 3、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经检验合格,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检验检疫单证,在单证中注明“市场采购”。

十七、出境非贸易性物品 (一)一般要求

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于检验;需要实施动植物检疫或卫生检疫的,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属于法定检验检疫范围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相关单证报验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 (二)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的报检

1、持证人可以将ATA单证册作为证明文件报检; 2、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免于3C认证和品质检验; 3、ATA单证册项下货物涉及动植物检疫的,按规定报检。

第五节 进出特殊监管区货物的报检

一、保税区

(一)报检范围:

(1)列入《法检目录》的应检物

(2)未列入《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进出境货物

(3)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4)应实施检验检疫的包装物及铺垫材料 (二)报检要求

保税区内出入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报检要求与一般的报检要求基本相同。 (1)(2)(3)(5)的规定与一般的报检要求基本相同,属于了解内容。注意(4) (4)保税区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三)检验检疫程序

1、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应检物 (1)(2)(3)属于了解内容。

(4)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保税区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放行,不再实施检验检疫。 2、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应检物

(1)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时,不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2)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实施检疫。

(4)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属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范围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3)入境时已经实施检验的保税区内的货物输往非保税区的,以及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

(5)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其产品应当加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3、保税区内互流通的应检物

检验检疫机构免予实施检验检疫,无须报检。 4、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了解) 二、出口加工区(了解)

1、报检范围(与保税区一样)

2、报检要求:与一般的报检要求基本相同。 3、检验检疫程序

(1)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应检物 (2)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应检物 三、边境贸易区

边境贸易主要有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两种形式 (一)报检范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实行全申报(报检)管理制度。 (二)报检要求:报检手续与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的报检手续基本相同。

1、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商品原则上应当在商品生产地检验,在口岸进行现场检疫和查验。2、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原则上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

第四章 第一节进出境集装箱的报检

一、报检范围

(一)进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报检范围 (1)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2)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铺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3)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照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二)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报检范围 (1)所有出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2)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3)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实施适载检验。 ★(4)输入国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5)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三)过境集装箱检验检疫范围 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检验检疫。 二、报检要求

(一)进境集装箱的报检要求 1、进境重箱集装箱报检要求

报检人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必须填写《入境集装箱报检单》或《入境货物报检单》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2、进境空箱报检要求

报检人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必须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填写《入境集装箱报检单》。 (二)出境集装箱的报检要求

1、出境集装箱报检人应该在装货前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或《出境集装箱报检单》以及随附的装箱配载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出境空集装箱,报检人应填写《出集装箱报检单》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装运或出境。

3、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装运。(适载检验) 三、检验检疫

(一)进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程序

1、装载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的进境集装箱

(1)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集装箱结合货物一并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并统一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规定处理。

(2)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完成处理后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2、装载非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的进境集装箱和进境空箱

(1)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根据集装箱可能携带的有害生物和病媒生物种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情况实施检验检疫。

(2)对不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对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完成处理后应报检人要求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3、应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及监管的进境、过境集装箱

(1)在进境口岸结关的,装载废旧物品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监管地点对其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或做卫生除害处理。

(2)对过境集装箱,实施监管。

(3)对已在口岸启封查验的进境集装箱,查验后要施加CIQ封识,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并列明所查验的进境集装箱原、新封识号。 4、进境转关分流的集装箱

指运地结关(转关)的进境集装箱,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登记后,根据集装箱外表可能传带的有害生物种类实施检验检疫。 (二)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程序

(1)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在装运前实施适载检验。 (2)不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 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完成处理后应报检人要求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3)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启运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或《熏蒸/消毒证书》放行。

(4)集装箱检验检疫有效期为21天,超过有效期限的出境集装箱需要重新检验检疫。 (5)出境新造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程序和要求

①对不使用木地板的新造集装箱,仅作为商品空箱出口时不实施检验检疫。 ②对使用了木地板的新造集装箱,仅作为商品空箱出口时,报检的规定如下:

A、所使用的木地板为进口木地板,且进口时附有用澳大利亚检验机构认可的标准作永 久性免疫处理的证书,并经我国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出口时可凭检验检疫合格证书放行,不实施检验检疫。

B、所使用的木地板为国产地板,且附有已用澳大利亚检验机构认可的标准作永久性免疫处理的证明的,出口时,凭该处理证明放行,不实施检验检疫。

C、使用进口木材地板,没有进口检验检疫合格证书;或使用国产木材,没有用澳大利亚检验机构认可的标准作永久性免疫处理的,实施出境动植物检疫。 第二节 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的报检

一、报检范围

(1)所有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都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实施卫生检疫。 (2)来自动植物疫区的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装载入境或过境动物的交通运输工具,都须实施动植物检疫。 二、报检要求

(一)出入境船舶的报检要求 1、入境船舶的报检要求 (1)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立即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2)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必须按规定悬挂检疫信号。白天入境时,在船舶的明显处悬挂检疫信号旗,夜间入境时,在船舶的明显处垂直悬挂灯号。

“Q”字旗和红灯三盏,表示本船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QQ”字旗和红、红、白、红灯四盏,表示本船有染疫或有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 2、出境船舶的报检要求

(1)船舶必须是在最后离开的出境港口接受检疫。

(2)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境前4小时内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境检疫手续,提供所需的资料。

(二)出入境航空器的报检要求 1、入境飞机的报检要求

(1)来自非疫区并且飞行中未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的飞机,可通过地面航空站向检验检疫机构采用电讯方式进行报检; (2)来自疫区的飞机,在飞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机长应当立即通知到达机场的航空站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 2、出境飞机的报检要求

实施卫生检疫机场的航空站,应当在出境检疫的飞机起飞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有关单证。 (三)出入境列车及其他车辆的报检要求(了解) 1、出入境列车的报检要求 出入境列车在到达或者出站前,车站有关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前预报车上有无疾病发生等事项。

2、出入境汽车及其他车辆的报检要求

固定时间的客运汽车在出入境前由有关部门提前通报预计到达时间、旅客人数等;装载的货物应按口岸规定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货物种类、数量及重量、到达地等。 三、检验检疫

(一)出入境船舶的检验检疫 1、入境船舶检验检疫程序

入境船舶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检疫锚地或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目前船舶的检疫方式分为:

(1)锚地检疫(2)随船检疫(3)靠泊检疫(4)电讯检疫

电讯检疫必须是持有效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的国际航行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通过船舶公司或船舶代理向港口或锚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电报形式报告。 ①经检疫判定没有染疫的入境船舶,出具《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 对经检疫判定染疫、染疫嫌疑或者来自传染病疫区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或者有其他限制事项的入境船舶,在实施相应的卫生处理或者注明应当接受的卫生处理事项后,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

②对于来自动植物疫区的入境船舶,在入境口岸均应实施动植物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方能准予入境。

③装载入境动物的船舶,抵达口岸时,未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防疫消毒和许可,任何人不得接触和移动动物。

★④入境供拆船用的废旧船舶的检疫,包括进口供拆船用的废旧钢船、入境修理的船舶以及我国淘汰的远洋废旧钢船。不论是否来自动植物疫区,一律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检疫发现有我国禁止入境物、来自动植物疫区或来历不明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动植物性废弃物,均作销毁处理。对发现危险性病虫害的舱室进行消毒、熏蒸处理。 2、出境船舶检验检疫程序

①检验检疫机构审核船方提交有关资料或经登轮检疫,符合有关规定的,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 ②装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船舶,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③如发现危险性病虫害或一般生活害虫超过规定标准的须经除害处理后,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准予装运。《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只限本次出境有效。 (二)出入境航空器的检验检疫程序 1、入境飞机的检验检疫程序

(1)来自黄热病疫区的飞机,机长或其授权代理人须主动出示有效的灭蚊证书。

(2)对于来自动植物疫区的入境飞机,在入境口岸均应实施动植物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方能准予入境。 2、出境飞机的检验检疫程序

由检验检疫机构确认机上卫生状况符合《卫生检疫法》的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要求的飞机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 (三)出入境列车及其他车辆的检验检疫程序 1、出入境列车的检验检疫程序(了解) 客运列车到达车站后,检疫人员首先登车,列车长或者其他车辆负责人应当口头申报车上人员的健康情况及车上鼠、蚊、蝇等卫生情况。

2、出入境汽车及其他车辆的检验检疫程序(了解)

(1)检验检疫机构对大型客车应派出检疫人员登车检查,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在候车室或检查厅接受检查。 (2)对入境货运汽车,根据申报实施卫生检疫查验或必要的卫生处理,来自动植物疫区的,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作防疫消毒处理。检疫完毕后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 装载出境动物的汽车及其他车辆,须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消毒处理合格后,由口

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准予装运。

第四章 第三节出入境人员检疫申报

一、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的对象 1、健康检查对象

应接受健康检查的出入境人员包括:

(1)申请出国或出境一年以上的中国籍公民; (2)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中国籍回国人员; (3)来华工作或居留一年以上的外籍人员; (4)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 2、健康检查的重点项目

(1)中国籍出境人员:重点检查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

(2)回国人员:重点应进行艾滋病抗体监测、梅毒等性病的监测。

(3)来华外籍人员:其重点检查项目是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和外国人禁止入境的传染病。

(4)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重点应进行艾滋病抗体监测、梅毒等性病的监测。 二、国际预防接种

1、国际预防接种的对象 (1)中国籍出入境人员 (2)外籍人员

(3)国际海员和其他途经国际口岸的交通工具上的员工 (4)边境口岸有关人员

2、预防接种的项目(可分为三类):

(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卫生条例》有关规定确定的预防接种项目。黄热病预防接种是国际旅行中唯一要求的预防接种项目; (2)推荐的预防接种项目;

(3)申请人自愿要求的预防接种项目。 3、预防接种禁忌证明

《预防接种禁忌证明》是签发给患有不宜进行预防接种的严重疾病的旅行者的一种证书。 三、出入境人员检疫申报要求

1、常态管理:当国内外未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出入境人员免于填报《出/入境健康申明卡》。

2、应急管理:当国内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出入境人员必须逐人如实填写《出/入境健康申明卡》

第四节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申报

一、携带物的检验检疫范围(了解) 二、携带物的检验检疫申报要求

1、携带检验检疫范围内的物品入境时,必须如实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2、携带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植物繁殖材料入境的,须提供事先经进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携带禁止进境物入境的,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出具的《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许可证》

3、携带特殊物品入境的,须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4、携带尸体、骸骨、骨灰、棺柩入境的,须提交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原墓葬地点证明等相关资料。 三、携带物的检验检疫程序

1、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报后,对所申报的内容和相关材料进行物证审核。对于国家规定允许携带并且数量在合理范围之内的携带物以现场检疫为主,经现场检疫未发现病虫害的,随检随放。

需要作截留处理的,检疫人员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交给物主,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后放行,通知物主领回。

2、携带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后合格的,允许携带入境;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办法处理或经除害处理后不合格的,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 3、携带国家禁止携带进境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4、出入境人员携带的特殊物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 5、尸体、骸骨、骨灰经检疫和卫生检查合格签发《尸体/棺枢/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予以放行;不合格者则作卫生处理或予以退回。

6、携带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物主有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签发检疫证书;

第五节 出入境人员伴侣动物申报

一、伴侣动物的申报要求

1、入境人员携带伴或托运伴侣动物进境时,每人限一只,还须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兽医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疫苗注射证明。

2、携带伴侣动物出境的,出境人员在离境前,需持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卫生防疫检验部门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及狂犬病疫苗注射证明到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二、伴侣动物的入境检疫程序

1、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伴侣动物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当场予以放行。

2、对未能提供相关有效证单而暂时截留的,在截留期内补交相关有效单证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放行。

第六节 出入境快件报检

一、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范围

(1)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 (2)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内的

(3)属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二、出入境快件的报检要求 (一)报检的时间与地点

快件运营人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快件的报检手续。 (1)入境快件到达海关监管区时,快件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建手续。 (2)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快件运营人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快件运营人在申请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时,应提供报检单、总运单、每一批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证单。 三、检验检疫及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监管,以现场检疫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

(1)经检疫发现被检疫传染病病原污染的或者带有动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害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须作检疫处理的,应当由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2)入境快件经检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标准的,必须在检验检疫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

(3)出入境快件经检验检疫合格,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通关单》,予以放行。不合格,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5)对快件需作进一步检验检疫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并与快件运营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节 出入境邮寄物报检

一、邮寄物检验检疫的范围(了解)

邮寄物检验检疫是指对通过国际邮政渠道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

二、邮寄物检疫审批(了解) 三、邮寄物检验检疫 (一)入境检疫 1、申报

邮寄物入境后,邮政部门应及时通知检验检疫实施现场检疫,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入境邮寄物清单。 2、检疫

对需拆包检的入境邮寄物,由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拆包、重封,邮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在场给予必要的配合。 3、放行和处理

(1)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疫区或者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进出境邮寄物实施卫生处理,并签发有关单证。

(2)入境邮寄物经检疫合格或经检疫处理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在邮件显著位置加盖检验检疫印章放行,由邮政机构运递。

(3)入境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①未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或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②国家质检总局公告规定禁止邮寄入境 ③单证不全的;

④在限制内未办理报检手续的;

⑤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 ⑥其它需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的

对进境邮寄物作退回处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注明退回原因,由邮政机构负责退回寄件人。

作销毁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与邮政机构共同登记后,由检验检疫机构通知寄件人。 (二)出境检疫 1、申报

出境邮寄物需报检的,由寄件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和实验室检疫。 2、检疫

出境邮寄物经检验检疫处理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有关单证,由邮政机构运递。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不准出境。

第八节 鉴定业务的报检

一、残损鉴定 (一)鉴定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有残损的下列进口商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 (1)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口商品;

(2)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的;

(3)进口的危险品、废旧物品;

(4)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5)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口商品;

(6)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索赔的进口商品;

(7)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口商品; (8)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检验的其他进口商品。 (二)申报及鉴定要求 1、申报人

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自行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也可以委托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企业办理申请手续。 2、受理申报机构

①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②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3、申报时间

①进口商品发生残损或者可能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向进口商品卸货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②进口商品在运抵进口卸货口岸前已发现残损或者其运载工具在装运期间存在、遭遇或者出现不良因素而可能使商品残损、灭失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进口商品抵达进口卸货口岸前申请,最迟应当于船舱或者集装箱的拆封、开舱、开箱前申请。 ③进口商品在卸货中发现或者发生残损的,应当停止卸货并立即申请。 ④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对外索赔出证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索赔有效期届满20日前申请。(重点) 4、鉴定地点(重点) (1)卸货口岸

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检验鉴定: ①散装进口的商品有残损的; ②商品包装或商品外表有残损的; ③承载进口商品的集装箱有破损的。 (2)商品到达地

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转单至商品到达地实施检验鉴定: ①国家规定必须迅速运离口岸的;

②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原状或难以装卸运输的;

③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确定其致损原因、损失程度、损失数量和损失价值的; ④商品包装和商品外表无明显残损,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进一步检验的。 5、其他要求(了解)

(三)应提供的单据(了解)

申请残损鉴定的,应提供合同、提(运)单、发票、装箱单、说明书、重量明细单、国外品质证书,还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另外,报检人还应提供货损情况说明,已与外商签署退换货赔偿协议的应附赔偿协议复印件。 二、数量/重量检验鉴定

(一)报检范围(与残损鉴定的范围基本一样) (二)报检要求

(1)进口报检时限、地点(重点)

应当在卸货前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进口商品,应当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数量、重量检验。

(2)出口报检时限、地点(重点) ①散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装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②包(件)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品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③对于批次或标记不清、包装不良,或者在到达出口口岸前的运输中数量、重量发生变化的商品,收发货人应当在出口口岸重新申报数量、重量检验。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了解)

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出入境货物报检单后报检,并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理货清单或重量明细单等相关单据。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wp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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