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公司涉税业务解析

更新时间:2023-03-08 08:56:28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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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公司涉税业务分析 某自来水公司,是适用简易办法征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自来水生产与销售,兼营建筑安装等。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如下几项目业务具有代表性。 一、泵房出水量的计税问题 自来水的生产销售是从泵房抽水到水厂,经过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再出售给用户的过程,泵房的出水量与售水量出现较大差额,主要有以下原因: 1、由于泵房地处农村区域,由于抽水量过大,导致附近农民无水可用,比如农田灌溉,日常用水,所以就有部分地下水直接供应当地农民,既不计量也不收取任何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七)款“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三项“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的规定,我们认为供应给农民使用未经加工的地下水不是销售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中的自产货物无偿赠送,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2、自来水从水厂到用户必然经过管道输送,由于城市管网老化,跑冒滴漏十分严重,损耗大概有30%-40%。因为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部分损失就没有进项税可以转出,所以不应补缴增值税。 3、由于企业破产、关门,居民拆迁等等原因,因此产生拖欠的水费,一般不在单位的财务账簿反映,而是在收费系统记录,所以应根据收费系统统计欠费,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销售单价的问题 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水费包括水费基本价格,代政府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所以计税单价中应剔除代政府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 三、关于安装费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八条“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的规定,自来水公司收取的初装费、户表改造费属于一次性收费且与自来水销售数量无关,连同安装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应一并缴纳营业税。 四、关于单独销售原材料、废料及滞纳金少缴增值税问题。 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项政策只是针对“自来水”这一商品,自来水公司单独销售其他货物,比如水表、钢管、管件及下脚料等,应按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税额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将这部分收入按6%征收率计提增值税税款,则视同放弃抵扣权,按17%税率全额补缴增值税。 另外,企业随同欠缴水费一并收取的滞纳金、违约金收入,也应该按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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