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总结

更新时间:2024-03-17 16:4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注册建造师: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受聘与一个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1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 1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的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的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变更注册时需提交的材料:(1)变更注册申请表;(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3)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执行尚未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5印章失效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1Z301012掌握执业管理 一 执业范围:

(一)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进行下列工作: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具体规定:

1受聘单位的规定:受聘于一个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于一个施工资质企业。

2对岗位的规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二权利与义务:(曾经考过不当重点) (一)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字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二)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职业水平;5保守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1Z30101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铁路工程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只设一级建造师;化学品、油、气等危险品码头不论规模大小,担任项目经理的人员必须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1Z301014掌握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3违犯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1Z3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1Z301021掌握法律体系 1Z301022掌握法的形式

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做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Z301030民法

民事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 部门之一。 1Z30103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Z3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2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属于效力待定); 2意思表示真实(否则,属于可撤销、可 变更); 3不违法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否则,无效)。 (1)标底合法;(2)形式合法;(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Z301033掌握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②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③以代理人独立意志的表现),其④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合法、非法均承担)。 二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监理合同属于委托代理)

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代理。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2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

3制定代理:根据法院或有关机关的制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担任

1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担任:①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①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被代理人追认,代理人承担责任;未经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②本人知道他人的行为不否认的,视为同意;③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发对的,双方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需转托代理的,需经代理人同意,如不同意代理对自己所转托人的行为负责,但紧急情况为维护代理人的利益除外。

★四表见代理:实无代理权(无权、越权、代理终止),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有权代理,实施了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2实施了代理活动;3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1未授权的表见代理;2超越权限的表见代理;3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代理行为有效。 五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1)期满或事务完成;(2)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分清各个代理终止的原因)2《民法通则》中仅规定了代理人死亡会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而没有规定被代理人死亡也会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下列情形是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3)双方约定事项完成时代理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1Z301034掌握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债权是对特定人(专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 二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2不当得利;3无因管理;4侵权行为。

三债的常见分类方式:1意定(合同)之债和法定之债;2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四连带之债的特点:

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3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 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1Z301035掌握物权制度

物权是针对所有人的绝对的权利。★(绝对权利) 一物权的概念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2物权是排他权利。物权包括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体系的核心。

★2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居住权。

地役权:应通行、排水、取水等需要,通过合同,使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所有权可做担保,使用权不可担保(用益物权除外)。 1Z301036掌握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的特征: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商标权可以通过续展依法延长保护期限。 比较常见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二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作品):1美术作品;2建筑作品;3图形作品;4模型作品。 (二)著作权的内容:1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2著作财产权(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 (三)著作权的归属

1第一类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优先使用权,作品两年内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

2第二类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并有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律规定或约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合同没有约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专利权

(一)专利权的主体:1发明人或设计人;2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3受让人。 (二)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创造是客体,包括发明、使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使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四商标权: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1Z301037掌握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口合同4年;海上货物运输1年;铁路运输6个月。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附延缓条件的债权,从条件成就之时开始计算,如还约定有履行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时计算; 2附起始期的债权,从起始期到来之时计算,如还约定有履行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时计算; 3未定履行期限债权,从权利成立之时开始计算,定有履行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时计算;

4对于人生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中止(暂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

止(暂停)。

★(二)诉讼时效中断(清零):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率义务而中断。导致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1起诉;2债权人提出要求;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1Z301040建筑法

1Z301041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一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用地)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规划);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拆迁);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图纸);还应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 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具体规定: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30%; (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二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万元;300平方米。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 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

1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当自施工中止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工程维护工作。恢复施工时,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审批手续。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责令改正,符合开工条件的补办施工手续;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罚款。

1Z301042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是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1Z301043掌握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 1Z3010442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一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招标发包、直接发包。

二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总承包、采购—施工总承包。 三禁止将工程肢解发包、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采购。 1Z30104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一工程报告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承包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对违反资质许可制度做了如下规定:

1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2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联合承包:1联合承包单位负连带责任;2联合承包资质就低原则。

三禁止转包:禁止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1Z30104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一对分包单位的认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二禁止违法分包:

下列情形界定为违法分包: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工程进行再分包的。 三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Z301047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一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的范围: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万平方米以上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实行监理);(四)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二工程监理的依据:1法律、法规;2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施工合同。

三工程监理的内容:进度、质量、投资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理;与施工有关的协调。 四工程监理人员的权限: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有关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五禁止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

1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和厉害关系; 2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当自行完成工程监理工作,不得分包、转让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作有缺陷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4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Z301050招标投标法

1Z301051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1公开原则;2公平原则;3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规模

1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在5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的估算价在1、2、3条以下,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 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Z301052掌握招标程序 一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的审批手续,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无限竞争招标) 下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1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招标公告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二)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资格审查:资格预审、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做废标处理。 四招标文件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答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内容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四)招标文件应规定一个合适的投标有效期(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修改、补充、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要求赔偿损失;

招标人遇到特殊情况,可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的,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保证金退回;因延长投标有效期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不可抗力除外)。 1Z301053掌握投标的要求 一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的。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0%,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 3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人拒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1Z301054掌握联合体投标

一概念:多个投标人组成,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签订一个承包合同。 二资质条件: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资质就低原则。 三共同投标协议及连带责任

1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书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2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投标;

3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其组织的任何变化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4联合体各方必须制定牵头人;5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1Z301055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略) 1Z301056掌握开标程序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有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的情形:

1逾期送达或未送达制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1Z301057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

★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专家的选取:一般项目随机抽取;特殊项目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的条件: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

应当回避的专家: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或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二评标

(一)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和资格预审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7无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的;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和资格预审不一致未提供有效证明的;9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相应性的投标。

(二)投标文件关于报价的澄清、修改和补正的相关规定: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三)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1Z301058掌握中标的要求 一确定中标人:

(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后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中标通知书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3)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Z301059熟悉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一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委托招标;

二招标代理: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之间,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应当遵守《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1Z301060安全生产法

在中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 1Z301061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组织保障措施

(一)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结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明确岗位责任制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构负责。 二管理保障措施

1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对特殊作业人员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转让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三经济保障措施

1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的资金。

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金。 四技术保障措施

1对三新或新设备的管理: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3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处置废弃的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标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4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对员工宿舍的管理:危险品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

6对危险作业的管理:危险作业应当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7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告知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8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同时在一个作业场所施工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Z301062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4紧急避险权;5请求赔偿权;6获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从业人员的义务: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3危险报告义务。 1Z30106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调查处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救援体系。

2建筑施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建筑施工单位等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二生产事故报告

1Z301064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没有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

1进入施工单位检查、调阅资料;2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或限期纠正并给予行政处罚;3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排除;重大隐患,责令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使用;4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并在1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1Z30107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Z301071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建设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1Z301072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相关部门备案)。6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备案)。 1Z30107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还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审查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3依法监理的责任

1Z30107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三总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管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采用三新技术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1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结构复杂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项目经理部应保存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三)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空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口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四)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

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的选址应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员工宿舍。 (六)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

(七)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

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设置明显标志。

(八)安全防护设备管理:专人管理,定期养护,建立档案,及时报废。 (九)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1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2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设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1Z30108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1Z301081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的防治措施;

10有针对危险性较大部位、环节必要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Z301082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按规定相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有效期满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可延期3年。 1Z30109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Z301091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依法行使发包权,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2依法对材料设备招标的责任;3提供原始材料的责任;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暗示或明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强标,降低工程质量);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6依法委托监理的责任;7确保提供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9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10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

建设工程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建设单位将承担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

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Z301092掌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共同责任:(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2)执行强制标准的责任。

二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的设计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1Z301093掌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在依法取得资质的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二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 三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

四按图施工的责任: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六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隐蔽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隐蔽工程验收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七见证取样的责任;施工人员对涉及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八返修保修的责任。

1Z301094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揽业务的责任(不得转让);

二独立监理的责任(不得与被监理单位有利害关系); 三依法监理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Z301095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一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为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盒装修工程,为2年。 二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的基本程序:

(1)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2)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到现场核查情况并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紧急情况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施工单位不保修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单位保修,有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仅负责保修,费用向建设单位索赔。

1Z301096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的内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二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竣工验收15日内,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Z30110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略)P95页 1Z301110标准化法

★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Z301120环境保护法

1Z301121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建设工程项目环评的分类管理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评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环评文件的审批管理

环评未予批准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超过5年的,开工建设要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1Z301122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需要试生产的项目,在投入试生产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评的环保行政部门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1Z301123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 一水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

(2)禁止在水体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禁止将含有汞、铬、砷、铅、氰化物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4)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6)禁止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保护的规定和标准。 二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

(1)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2)运输、装卸、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3)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

(4)在人口集中的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噪声防治具体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2)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3)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应当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四固体废弃物的防治规定: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治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3)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1Z301130节约能源法

1Z301131掌握建设工程的节能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1Z301132熟悉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已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施工图审查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节能不合格的,图审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的,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Z301140消防法(消防法、劳动法必考的知识点) 1Z301141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 一消防设计的审核:

设计单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将消防设计图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二消防设计的验收: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Z301142掌握工程建设中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消防法》15条规定,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却又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二《消防法》18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Z301150档案法

1Z301151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略看)114页 1Z301152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 一各个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文件:

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建设单位还应当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各个参建单位文件的整理工作,并收集汇总各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 列及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提请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档案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 二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结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三重大项目的档案验收

(1)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不少于5人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 (2)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3)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其中抽查档案的数量不少于100卷。 (4)档案验收的结果:合格与不合格。 1Z301160土地管理法

1Z301161了解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土地是公有的: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土地使用权;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拍卖、招标、双方协议方式;

(3)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科教文卫、综合其他50年;商旅娱乐40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出让合同。 临时建设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1Z301170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Z3011701熟悉拆迁管理

(1)房屋拆迁许可证申领应提交的材料:立项批文;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拆迁委托合同订立15日内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3)拆迁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4)强行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向公正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5)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或土地用途;租赁房屋。

1Z301172了解拆迁补偿与安置

拆迁补偿的两种方式:货币 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1Z301180劳动法

1Z301181掌握劳动合同制度(必考 劳动合同、女工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一劳动合同的特征

(一)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三)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协商解除;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1随时解除:(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的;(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4不能接触劳动合同的:(1)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 (1)在使用期内;(2)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1Z301182掌握劳动保护的规定 一劳动卫生(劳动保护)

(1)建立制度,严格执行规程和标准;(2)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3)提供劳动条件和保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定期体检。(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5)劳动者必须遵守规程,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批评、检举、控告违法行为。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保护 ★1女职工保护:(1)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2)不得安排经期女职工高处、低温、冷水作业;(3)不得安排7个月以上孕期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作业;(4)保证产假不少于90天。 ★2未成年职工(16-18周岁):(1)不得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的工作;(2)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Z301183掌握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裁二审)。 1Z301190保险法(出题很少,今年要重视)

1Z301191了解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种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强制保险合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自愿保险合同(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二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权利义务:(1)支付保险费;(2)通知义务;(3)协助义务;(4)维护保险标安全的义务;(5)防止和减少损失的义务; 2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1)给付保险金义务:给付期限10;先予赔付;除外责任。

(2)除保险金外应由保险人负担的费用:查勘、定损费;责任保险中的其他费用(仲裁、诉讼费)。 (3)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仅限财产合同。

3保险人的告知义务: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隐瞒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投标人故意隐瞒事实,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件,不支付保险金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标人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件,不承担保险责任,可以退还保险费。 1Z301192了解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保险种类(略) 1Z301200税法 一纳税人的权利:

(1)特殊情况延期纳税的权利: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超期后按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2)收取完税凭证的权利。 二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纳税;(2)出境清税;(3)纳税人报告制度(欠税大户,处置财产报告制度)。 营业税税率:建筑业实行固定比例税率,为3%。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 1Z301210公司法(略)144页(区分经理和董事会的职权是考试重点) 1Z302000合同法

1Z302010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1Z302011掌握合同法原则及调整范围 一原则:

(1)平等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

(2)自愿原则:定不定合同、与谁订合同、合同内容、合同变更、协议解除、解决争议的方式都由当事人自愿; (3)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对等、风险合理分配、公平约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二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是债权合同(狭义合同)。 三合同的分类:(1)要式与不要式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与无偿合同;(4)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法律有专门名称的合同)。 1Z302020合同的订立 1Z302021掌握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要约的概念: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人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二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生效的情形的具体表现为: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是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生效;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可以撤回,撤回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可以撤销,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1)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以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四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五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1Z302022掌握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承诺的概念: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1必须有受要约人做出;2须向要约人做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应在有效期内做出。 二承诺的生效:

1生效时刻的确认: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期限的计算: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三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承诺只可以撤回不可以撤销。 四承诺超期(主观)与承诺延误(客观)

承诺超期视为新要约;承诺延误,要约人承认的承诺有效。 1Z302023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 一合同的一般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Z302024掌握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2)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推定形式)。 1Z302025掌握缔约过失责任

一概念: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对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构成要件:

1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已生效被确认无效、被撤销;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2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的义务;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1Z302030合同的效力 1Z302031掌握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书面合同双方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3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成立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经常居住地为成立地点;3书面合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成立地点。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否为效力待定合同); 2意思表示真实(否则为可撤销、可撤回合同);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否则为无效合同);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法律没有规定登记备案为合同成立要件的除外)。 1Z302032掌握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时可撤销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Z302033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二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人行使。 2撤销权的内容: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合同;

3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后果: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撤销权的灭失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Z30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一个月以内追认,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3越权订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以外,代表行为有效); 4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1Z302035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1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1Z302040合同的履行

1Z302041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2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二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必考)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7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的,价格上涨按原价;价格下降按新价。逾期提货或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价格下降按原价。 ★1Z302042掌握抗辩权

彼此对抗的权利,存在的前提是双务合同。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抗辩权的行使只能暂时拒绝对方履行的请求,而不能消灭对方履行的请求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双务合同、没有履行顺序、一方没有履行、一方可能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双务合同、有履行顺序、先一方没有履行、一方可能履行。

(3)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双务合同、有履行顺序、后一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明显下降、一方可能履行。 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躲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先履行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先应履行一方中止履行的,应当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否则可以接触合同。

1Z302043熟悉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一)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的债权,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Z302043了解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一)行使的法律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明显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5)在债务人处分行为是有偿时,债务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否则,不支持撤销权)。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Z302050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Z302051掌握合同的变更

广义的合同变更除包括内容变更以外,还包括主体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分类: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

法定变更的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付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1合同关系已经存在;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3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法院、仲裁庭裁决、法律直接规定;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规定。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1Z302052掌握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的分类:(1)合同权利转让;(2)合同义务转让;(3)合同义务权利概括转让(概括转移)。 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可以约定按份分享或连带共享债权。没有确定一般推定连带共享。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1被转让的合同权利必须有效存在; 2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同权利转让的协议;

3被转让的合同权利应具有可转让性:权利不得转让的情形:(1)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4符合法定的程序: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1)从权利随之转让;(2)抗辩权随之转让;(3)抵消权转移(先于同时到期可抵消)。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1Z302060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Z302061掌握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分类:1约定解除;

★2法定解除: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Z302062熟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有如下几类:

1因履行而终止;2因解除而终止;3因抵消而终止;4合同因提存而终止;5因免除债务(债权放弃)而终止;6因混同而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

二 合同提存的相关规定:1自提存起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转归债权人;2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二灭失,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1Z302070违约责任

1Z302071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违约金、定金具有制裁性,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制(有违约行为就构成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胡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特殊方式: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三违约金与定金

1违约金(用于主合同):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2定金(用于从合同):用于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有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1Z302072掌握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范围:1不能预见;2不能避免;3不能克服。 不可抗力一般包括如下情况:(1)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等;(2)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骚乱、特定的政府行为等。

(二)通知与减免: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以减少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损失要求赔偿。 二违约责任的免除

1约定免除(侵害对方人身权你和财产权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2法定的免除(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Z302080合同的担保

担保共有五种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Z302081掌握合同担保的规定

一合同担保的含义:担保权人就是债权人,担保人可能是债务人或第三人;

保证的担保人只能是第三人;抵押和质押的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人只能是债务人。

工程建设活动中常见的担保形式有:预付款支付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担保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合同法原则)。 1Z3020802掌握合同担保的方式

一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1书面合同;

2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人的资格条件:具有代位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4不可作为保证人的:(1)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国务院批准涉外转贷的除外);(2)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5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连带保证。 6保证期间:(1)保证未约定期间的,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债权转移的,保证人继续承担责任;债务转让或变更主合同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必须要办理处置登记。

三留置: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可以行使留置权。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四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做为债权的担保。

禁止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集体土地使用权。3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Z302090建设工程合同(重点看,8分以上,2—3个单选题和一个大题) 1Z302091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一无效合同的认定:

(1)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2)没有资质借用资质;(3)必须招标为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二无效合同的处理:

1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予以支持; 2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下列情形处理:(1)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支持;(2)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三情况类似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施工单位超越资质承包工程,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合同有效。 四工程垫资问题: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的利息标准高于人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对垫资无约定的,按拖欠工程款处理。无约定,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五阴阳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是哦给你个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六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的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七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应付之日起计算; 应付工程款之日的规定:(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使用的,为交付之日;(2)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司法解释: 1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商品房买受人;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原因违约造成承包人的损失。4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Z302100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合同(了解一下就可以) 租赁合同:

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约定租赁期限,可以将租赁划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解除之前应当通知对方。 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形式;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1Z303000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重点仲裁、诉讼) 1Z303010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Z303011掌握民事诉讼的特点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1公权性;2强制性(民诉讼的公权性,决定了其在案件的受理和执行等方面具有强制性);3程序性。

二民事诉讼法律基本制度: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1合议制度:三人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 2公开审判:允许群众旁听庭审和宣判过程。 1Z303012掌握仲裁的特点

一仲裁的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受《仲裁法》调整。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仲裁的基本特点:1自愿性(自愿);2专业性(专家裁判);3独立性(没有隶属关系);4保密性(不公开为原则);5快捷性(一裁终局)。

三仲裁法律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制度:仲裁和诉讼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3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书可申请法院执行。 四调解:分为法院调解和诉讼外调解。

诉讼外调解又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前两种调解没有法律效力,后一种调解具有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不具法律效力是指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直接根据。 1Z303020证据

1Z303021掌握证据的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发票是书证,但经过改动的发票又转换成了物证(痕迹)。

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Z303022掌握证据的保全

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

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该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受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1Z303030民事诉讼法

1Z303031掌握诉讼管辖与回避制度 一诉讼管辖: 1 级别管辖:

法院分四级: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 2 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对公民起诉的,住所地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的地方)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管辖; 对法人或组织起诉的,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营业地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委标准确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组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3 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二 回避: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1Z303032掌握诉讼参加人的规定 一当事人;

二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1Z303033掌握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规定

一财产保全:所谓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法院的判决能够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必要时依职权裁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否则,驳回申请。 二诉前财产保全:(1)厉害关系人请求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2)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作出裁决。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3)申请人应当

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应当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三先予执行

1先予执行的范围:(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 2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1Z303034掌握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为重要的内容,它是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可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一)起诉和受理 1 起诉

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二)审理前的主要准备工作: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答辩状五日内将副本发送原告。

(三)开庭审理:1法庭调查;2法庭辩论;3法庭笔录;4宣判。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二 第二审程序(上诉或终审程序)

1上诉期间: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1事实清楚、用法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用法不正确,依法改判;3事实不正确,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4违反程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三再审程序

不是独立审级,也不是必经程序。可由法院内部主动提起,也可依检察院的抗诉提起,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提起。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2原判决认定事实不足;3原判决使用法律不正确;4法院违反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员有违法行为的。 四执行程序

对于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可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1)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 (2)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 (3)公正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1Z303040仲裁法

1Z303041掌握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否则不予仲裁。 一仲裁协议的类型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独立的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两种类型。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个条款同时具备。 三仲裁的效力:或裁或讼;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1Z303042掌握仲裁的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二仲裁庭的组成:

(一)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程序:

仲裁庭可以有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有三名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包括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两种。

1合议仲裁庭组成程序: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组成程序: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1Z303043熟悉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工程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Z303050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 1Z303051行政复议的范围

工程建设领域,行政纠纷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情形通常包括: (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许可。(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事项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而不是提起行政复议: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1Z30400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1Z304010民事责任

1Z304011掌握民事责任的种类(不用看) 一违约责任; 二侵权责任:(1)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行为;(2)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3)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1Z304012熟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看看即可)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做、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除修理、重做、更换和支付违约金仅适用于违约责任外,其余八种均可适用于侵权责任。 1Z304020行政责任

1Z304021掌握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行政责任种类 一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Z304022熟悉行政处罚程序

程序的种类: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当场作出决定。

2一般程序: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3听证程序: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1Z304030刑事责任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1Z304031掌握犯罪构成与刑罚种类 一犯罪构成

犯罪是指具有危害社会性、刑事违法性并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我国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共同要件。 1犯罪客体(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3犯罪的主体(犯罪的责任人)

一种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另一种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单位。

按照犯罪主体是否有特定要求,又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比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4犯罪的主观方面:违法犯罪时所持的心理,故意或过失。 二刑罚的种类:

(一)主刑:1管制(3个月—2年);2拘役(1—6个月);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

(二)附加刑: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与主刑合并适用,也可独立适用。 1Z304032掌握工程建设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构成(看看就行)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1犯罪客体:生产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生产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3犯罪主体: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包工头、无证作业人员。

4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不希望发生事故,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可能是故意的。 5刑罚:三年以下;情节恶劣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处五年以下;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犯罪客体:劳动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智慧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对设施和安全条件负有提供、维护、管理职责的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对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

5刑罚: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犯罪客体:公共安全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违法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主体特殊,仅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4犯罪的主管方面:过失。

5刑罚: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Z304033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的其他犯罪构成

一串通投标罪;二贪污罪;三受贿罪;四行贿罪。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id8.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