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语法假说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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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语法假说学习汇报

一、普遍语法概念简述

(一)产生背景

普遍语法产生的背景包括哲学、自然科学和语言学三个方面。

第一,乔姆斯基学说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以经验主义和行为主义为基础的结构主义语言观和结构分析方法支配着美国语言学,那时的乔姆斯基在大学所受的语言学教育是结构主义的。而结构主义是建立在经验主义基础之上的。50年代,美国的哲学思想中理性主义重新兴起,经验主义面临新的挑战,他的理论就诞生于这样的哲学背景中。乔姆斯基主张笛卡儿的理性主义哲学,自称是理性主义者。他在哲学上曾受古德曼的结构系统观点影响,也受奎宁的对逻辑经验主义批判的影响。这是哲学方面的背景。

第二,20世纪初语言学中结构主义的诞生与当时的自然科学中物理和化学对原子和分子的深入分析有关。而50年代的计算机科学、信息论、数理逻辑以及认知心理学等学科的发展也影响了语言学。乔姆斯基从逻辑中借来“生成”一词,并把语言学看成是认知心理学的一部分,运用数学模型使结构分析高度形式化。这是自然科学方面的背景。

第三,美国语言学受布龙菲尔德的以经验主义和行为主义为基础的结构主义语言观和结构分析方法支配,这种观点的主要特点是把语言看成是刺激反应链,很难对人类语言的生成能力作出解释,乔姆斯基就是在结构主义的描写语言学暴露出明显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新路子、新方法的创新的。这是普遍语法诞生的语言学背景。

(二)什么是普遍语法

普遍语法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初,由乔姆斯基和其他一些语言学家提出的,他们认为,普遍语法是人类所特有的语言知识体系,存在于正常人的大脑中。是“由人类所有语言所共有的原则、条件和规则组成的系统,是人类语言的本质所在”。普遍语法是“遗传规定的属性”。

乔姆斯基认为,人类先天就具备了学习某些种类语言的能力。人类之所以能够习得语言,是因为生来就具有一个丰富而有效的普遍语法的体系,作为人脑的

一种天然特征。人脑在经验以前并不是“白板”一块,而是有着一种先天遗传下来的特定的结构或属性,没有这些属性,人脑的语言系统就不可能发育成长,它是人脑的初始态,并成为人类学会使用语言的内因根据,普遍语法既可以看成计算机的硬件,也可以看成计算机的软件。

普遍语法是乔姆斯基为揭开人类习得语言的奥秘所作的假设,是假想的人类语言都要遵循的一系列抽象原则和必备的条件,它不是社会规约出来的规则,而是人脑里的心智规则。

乔姆斯基用“原则”和“参数”来限制人类语法的可能范围,“原则—参数”框架中的普遍语法系统包含“论旨理论”“格理论”“约束理论”“投射原则”“毗邻原则”“空语原则”等。是普遍语法的重要内容。

“原则”为一切语言所共有,而“参数”则因语言而异。

普遍语法适用于每种语言,同时又具有灵活性,允许不同的语言在一定范围内有些差异。正如乔姆斯基所说的:“我们希望研究出一套结构高度严谨的普遍语法理论,它以一系列基本原则为基础,这些原则明确划定语法的可能的范围,并严格地限制其形式,但也应该含有一些参数,这些参数只能由经验决定。”1

原则分两类,一类原则对所有语言来说都是一样的。这类原则由遗传因素决定,儿童不需要学习。另一类原则在不同的语言中表现不一样,这类原则规定了若干可能性,称为“参数”。走路为例,其中有天生原则,也有后天学会的原则,天生原则是一般向前迈腿,极少后退:迈左腿时一般摆右手,两只脚不能同时离地等。后天原则如,应该靠着马路一边走,如果孩子生在日本或英国,他就知道要靠左,相反,中国和美国的孩子会习惯右行。所以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原则是人脑先天就存在规则,参数是后天在不同环境中习得的规则。

生成语法把这种先天遗传规定下来的普遍语法原则和后天经验的相互作用表述为“原则一参数”原理。可表达成下面的公式,其中,α(阿尔法)代表参数,PG为“Particular Grammar”(具体语言语法)的缩写:

UG + α —PG

[普遍语法]+[后天语言环境]一[具体语言语法]

1

冯志伟著,现代语言学流派增订本,商务印书馆,2013.10,377页

这有些像我们熟悉的“内因”和“外因”的关系。先天的普遍语法原则是内因,后天语言环境是外因。内因普遍语法在外因后天条件作用下产生对应于某种具体人类语言的语言能力。总之,普遍语法原则决定了学会人类语言的可能,规定了学会任何人类语言共同遵循的路线,参数则决定了所学语言的具体形态和多样性。2

(三)普遍语法的核心观点

跟传统语言学相比,乔姆斯基学说的巨大转变表现在,从传统注重语言行为转到对语言内在机制的探讨。普遍语法假说作为乔姆斯基理论体系的基石,其核心观点可概括如下几条。

1、人类的认知系统存在着一个独立语言官能,它是大脑的一个系统,是人类的一种天赋能力。语言官能具有独立的生物实体,可以生成无限的句子。

Chomsky引用人们熟知的“视觉官能”做解释,语言官能和视觉官能一洋.是大脑的一个部件.是特定意义上的器官,可以生长发育。3

2、普遍语法代表语言官能的初始状态。

它是人们能够学会一种具体语言的内在原因。普遍语法是人类语言的初始状态,主要解释深层语法规则。一般的语法主要是描写现象,普遍语法则是探讨如何生成这些现象。

3、普遍语法是所有语言共有的。

它类似于一个抽象的形式化的软件,先天地规定着人类语言的组织原则,限制着人类语言可能是什么样、不可能是什么样。

4、普遍语法关注的是语言能力,而不是语言应用。 语言的首要功能是为了思维和认识世界,而不是为了交际。

简言之,普遍语法是人类“初始状态”的一部分,它是先于语言经验的心智状态。这种初始状态是一种人类种属特征,为人类所特有,没有民族性和社会性。它限制着人类语言的可能范围,提供使语言学习成为可能的组织原则。这些原则不是学而知之,而是人类千百年生物遗传的结果,与生俱来。一个人的具体语言知识是人脑的某种属性(普遍语法)与后天经验相互作用的结果,语言获得是在适宜的外部条件下,相对固定能力的成长和成熟过程。

23

宁春岩著,什么是生成语法,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11.05,15页

吴会芹著,叩响通天塔之门 我在麻省理工学院做高访,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12,153页

(四)普遍语法的根据

乔姆斯基提出普遍语法的目的是解释人类何以能够习得语言,所持立场属于生物取向中的先天论。这一假说的根据可概括为如下几条。

1、只有儿童在合适的语言环境中才能习得语言,聪明的狗等其他动物则没有这种可能,可见人类拥有一种先天而来的学习语言的装置。

2、儿童不可能单纯依靠所听到的话语来掌握这种复杂的语法结构,因为这些话语中缺乏明确的学习复杂语法结构的线索。可见,人有一种与生俱来的专司语法学习的装置,帮助儿童掌握语法规律。

3、儿童能够在短短的几年内掌握一种语法,说明他们把先天的一般语法规则或者结构观念应用于他们的学习中。

4、任何人类语言的语法结构都是极其复杂的但人类不同语言之间存在很多共性。一些语法共性存在于没有任何历史关系的语言之间,他们反映了人类与生俱来的普遍原则。

第一,人类不同语言之间存在很多共性。一些语法共性存在于没有任何历史关系的语言之间,他们反映了人类与生俱来的普遍原则。

eg普遍语法认为,有的语言用词缀或零词缀的方式来表示单数或复数的对立,有的语言则用元音变换的方式来表示单数或复数的对立,有的则兼而有之。尽管不同语言中语法单数和复数对立的形式各不相同,但语法单数和复数的基本概念区别是共同的。这方面的例证是大量的,例如:

英语 汉语 法语

boy——boys 男孩子——男孩子们 gareon——garcons

man——men 男人——男人们 homme—hommes 又如:

时间词语的位置,古汉语和英语一样,都习惯出现于动宾之后,这一 点也与英语的一致。 例如:

She has been reading a book for three hours.

She went to the downtown yesterday. 行之十年,秦民大悦。(《史记·商君列传》) 声名光辉传于千世。(《史记·范睢蔡泽列传》)

从以上例句中我们可以看出英语同古汉语构成句子关系的方法有相似处,许多毫不相干的语言构成句子的方法和主要成分也大致相似。

第二,儿童习得语言的过程也有引人注目的类似之处。 例如,学习英语的儿童都要经过创造下列双词句的阶段: (1) Daddy gone. 爸爸走了。 (2) Susie shoe. 苏西的鞋。 (3) Mummy play. 妈妈来玩。

儿童构成否定句的最初阶段,只在句首放一个no 或not: (1) No Daddy come. 爸爸没有回来。 (2) Not Susie shoe. 不是苏西的鞋。 (3) NoMummy p lay. 妈妈不在玩。

之后,他们又把not放在句中动词之前: (1) Daddy not come. 爸爸没有回来。 (2) Mummy not play. 妈妈不在玩。

这些都可能出现在他们全面掌握了复杂的英语动词系统之前的一个成长时期。但儿童在成长过程中所犯的相似的错误不可能是从周围的语言环境中直接模仿而来,成人是不会说这些不符合语法的句子的。如果儿童语言发展所遵循的某些模式是生前就决定了的,那么这个假设可以有趣地解释一切正常儿童所表现出

的十分相似的语言发展阶段。

第三,会思维、会说话是人类一种天生的属性。

只有儿童在合适的语言环境中才能习得语言,聪明的狗等其他动物则没有这种可能,可见人类拥有一种先天而来的学习语言的装置。狼孩不会说话是因为没有正常的语言环境。狗和猫在正常的语言环境中不会说话是因为缺乏内因,即普遍语法。人会思维、会说话,而动物不会思维、不会说话也证明人类先天具备一种经验以前的种属属性,那就是普遍语法。

第四,语言是句子的无限集合。

儿童不可能单纯依靠所听到的话语来掌握这种复杂的语法结构,因为这些话语中缺乏明确的学习复杂语法结构的线索。一个人不可能学完所有的句子,但是一个人可以说出别人不曾说过的句子,听懂不曾听过的句子。可见,人有一种与生俱来的专司语法学习的装置,帮助儿童掌握语法规律。

二、可及性假说

(一)可及说

1、直接可及说

Flynn (弗林)引用日本成年人学习英语的例子,来佐证学习者能习得他们母语中没有的第二语言中的原则和参数设置。Rutherford (卢瑟福)的研究也表明母语为日语的英语学习者在任何时候都不会把英语句子里的动词放到句末,尽管日语句序严格遵循SOV 而英语却遵循SVO 的结构原则。 2、间接可及说

第二语言学习者已经在自己的母语中应用了普遍语法的原则,设置了参数,这是他们发展第二语言的基础。这一观点还认为第二语言学习者之所以会造出与目标语不一致的语法句子,是因为他们在第二语言学习中要对他们的母语中不曾有的参数设置时,不得不求助于其它一些学习机制所致。Schachter( 沙克特) 是间接可及说的支持者,她从对母语为朝鲜语的第二语言学习者所做的研究中得出结论,普遍语法无论是从第二语言学习者的习得过程还是从学习成绩来看,都没有对第二语言习得作出阐释。然而,她认为对成年第二语言学习者来说,容易起作用的是那些早已在第一语言学习过程中被激活的原则和参数设置。 3、不可及说

他们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最有说服力的就是语言习得临界期一说。Johnson和Newport 对移居美国的儿童习得英语作了一个很有影响的研究,发现年龄与语言习得、语言规则的判断能力有很大的关系。凡7 岁前移居到美国的儿童都能习得与当地人同样的英语,超过这个年龄后,年龄越大,错误越多,越难接近本族人水平。他们由此推断第二语言的成年学习者主要是靠语言习得机制以外的某种机制或策略能力来学习语言。

Clahsen和Muysken( 1986)根据自然情况下收集的资料比较儿童习得母语 (德语)和未曾授课的以意大利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土耳其语为母语者习得德语的情况,他们分析了母语习得者如何通过一系列符合普遍语法的步骤确定管辖德语词序的限制条件; 成人学习者不遵照这些步骤,都采用语法规则无法描写的词序,这些词序模式带有违反规则的句法移动等。所以他们认为只有母语习得者利用普遍语法,成人第二语言习得者依靠信息处理原则和问题解决策( Thomas, 1991)。 4、部分可及说

第二语言习得与第一语言习得只有部分相同,所以成年学习者很难完全达到与本族人相同的语言水平。Felix and Weigl 把母语是德语的小学生分成3 组,每组24 人,平均年龄分别是12岁,14. 2 岁,17. 3 岁。然后让这些没有机会接触目标语环境的孩子对60 个英语句子进行辨认,测试结果使人非常沮丧,答对率最高的第2 被试组也只有10 人对了10 题。Felix 和Weigl 认为, 如果普遍语法对这些学生没有起作用,那么他们答题就是无规律的,答对的题数就不应该是10 ,而应该是30 左右。换言之,这些学生没有系统地选择正确答案,却系统地选择了错误的答案。既然学习者没有造出“野性”语法来,我们是否可以说,普遍语法仍在部分地起作用呢?与间接可及说不同的是,部分可及说以普遍语法和各种子( subcomponents) 而不是以第一语言作为出发点来研究普遍语法对第二语言学习的可及性。

(二)普遍语法可及说的不足

1. 普遍语法理论本身的不足

首先,普遍语法只是作为一种语言理论,从语言学的观点来解释所有人类语言的共性,却无法解释人们在习得语言过程中的一系列心理变化及社会语境等产

生的影响。它区分了核心语法(coregrammar) 和外围语法(peripheral grammar) ,但是其研究几乎都在句法结构上,很少涉及到其它方面,如语音、词汇等。普遍语法也没有涉及学习者是如何通过使用这些语法知识来获取语言“技能”的。 2.普遍语法理论的直接解释力问题。

普遍语法理论的提出不是针对第二语言习得而是针对第一语言习得的,因而与第二语言习得没有直接的关系而只有间接的关系。第二语言习得研究者在借用普遍语法建立第二语言习得理论的过程中,自然出现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现象,也就相应产生了大相径庭的可及性四大假设。 3.实证研究方法的局限性。

在讨论普遍语法对第一语言习得的可及性时,被认为最合适的方法就是让操本族语的人通过直觉来判断哪些句子符合语法,哪些不符合语法。但是在讨论普遍语法对第二语言习得的可及性时,用同样的方法就没有那么可靠,因为第二语言学习者的直觉相对不稳定,因而也没有那么可靠(Mitchel) 。何况直觉本身就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术语。

三、普遍语法的评价

普遍语法本身存在一些不足,我们在这里主要讨论,基于二语习得中的普遍语法的不足。

首先,普遍语法假设是解释儿童母语习得的逻辑问题而提出来的。母语习得与二语习得之间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差异。

1.儿童习得母语的过程是一种自然而然的习得过程,而第二语言习得者在学习第二语言的时候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目的性。

2.儿童的各种认知能力还处在不成熟的阶段而二语习得者的认知能力已经成熟。

3.语言习得的环境不同。母语习得环境丰富,二语习得中语言是输入量不仅明显少于母语输入,而且输入方式也不同。母语输入的基本上是口语,儿童主要依靠听力而获得输入,而二语习得者的输入方式除了口语之外,还有书写、符号等多种形式。

4.二语习得者在习得时就已经习得了母语,在二语习得过程中,二语习得者不断使用母语,母语和二语总会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相互影响。因此,用普遍语

法理论来解释二语习得并不是完全合适和无懈可击。

其次,在研究方面,普遍语法强调句法的自主性,忽视语义。乔姆斯基坚持认为句法独立于语义。认为语义只不过是语言的特征之一,基于普遍语法的二语习得研究也常常强调二语知识的表征形式,忽视语义在二语习得的作用。

四、关于普遍语法与二语习得的关系的研究

在第二语言习得研究中,许多研究者对普遍语法与二语习得的关系进行了实验性研究,用统计学手段计算出相关关系等数据,以揭示两者之间关系的真实面貌,这些研究可以分为四类:

首先,二语习得是否与普遍语法相关联。研究者大都从语言参数的某一面同二语习得进行相关实验(也就是参数设置模式的角度),来考察二语习得同普遍语法的关系。

Trahey和White(1993)从课堂正面输入的角度、White(1995)个人又利用反身代词这一参数进行实验,发现母语的影响根深蒂固,很难排除;将普遍语法中的正面数据移植到二语习得中,用以激活二语参数设置,收效远不及用以激活母语参数的设置。

第二,普遍语法如何影响二语习得。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体现在“隐含pro参数 (pro-drop param-eter)”和在“隐含pro参数”如何影响二语习得的问题上,一些研究者想证实,二语习得者是以母语参数场为起点,逐渐向目的语参数场转移,还是二语习得者从零开始逐步接受二语参数场。为了证实这两种推理,White(1986)利用判断所提供的句子是否符合英语语法的手段,同时调查了37名母语为法语(法语属非隐含pro语言)的英语学习者和32名母语为西班牙语(西班牙语属隐含pro语言)的英语学习者,结果明显地看到母语参数场在二语习得中起一定作用,于是White得出这样的结论:母语参数影响成年学习者对二语的观念,引起迁移性误差,这种影响至少要保持一段时间。

第三,人们之所以用普遍语法原理来考察第二语言习得,是因为在一些实验和推断的基础上,人们相信二语习得与母语习得有共同之处,进而对二语习得进行去区分性研究,也就是区分二语哪些内容是受语言习得机制支配的(即习得的),哪些内容需要通过有意识的行为来掌握(即学习的)。

第四,正面数据对激活语言习得机制是否起作用;如果起作用,那么在多大程度上起作用;负面数据对二语习得是否起作用。

五、普遍语法对二语习得的启示

第一,普遍语法主要是针对儿童学习母语提出的,母语与二语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会延误二语习得的速度。

第二,普遍语法理论只涉及核心语法部分,而在二语习得研究的大框架里,二语学习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在核心之外。二语习得中的语法学习不属于普遍语法的范畴。因而,二语习得中具体语法的学习不能寄望于普遍语法, 而更应该归功于一般的认知、学习过程和策略。在保证必要的语言输入的前提下,我们应该切切实实加强具体语言语法的学习、训练,以及认知、元认知等一般的学习策略的指导等。

第三,普遍语法与具体语言的具体语法泾渭分明。普遍语法只是学习说话的可能,它不等于具体语言的具体语法,但不可否认普遍语法为二语习得提供了生理基础和可能。

普遍语法对对外汉语教学的启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针对对外汉语教学中熟练掌握母语规则的成年人学习者,可适当领导学习者在学习汉语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运用母语的语法规则。成年人在学汉语时自有一套适合成年人的策略, 突出地表现在母语句法的迁移上。

其次,汉语与其他任一语言的句子结构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在对外汉语教学中可适当提醒学习者汉语与其母语的相同或不同之处。根据普遍语法, 任何一种语言都是由无限句子组成, 各语言的差异在于词的顺序不同而已。

参考文献:

[1]冯志伟著,现代语言学流派增订本[M],商务印书馆 [2]宁春岩著,什么是生成语法[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3]吴会芹著,叩响通天塔之门[M],我在麻省理工学院做高访

[4]吴会芹著,语言研究的跨学科视角:语言、大脑与记忆[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08 [5]裴文斌,戴卫平著,语言学:语言·语法·语义 ,科学出版社[M],2012 [6]梅德明,普遍语法与“ 原则一参数理论”[J],海外国语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 [7]戴曼纯,普遍语法可及性三假说[J],外语教学与研究,1998,(1)

[8]彭金定,唐耀彩,骆莲莲,普遍语法在第二语言习得中的可及性研究[J],中南工业大学学报,2000,(9)

[9]马建伟,罗平,任俊莲,普遍语法与第二语言习得的关系[J],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学报,2006(2)

[10]许菊,普遍语法与二语习得[J],外语教学,2006(1)

[11]朱志方,代天善,普遍语法的几个问题[J],外语学刊,2007(4)

[12]吴益民,普遍语法在第二语言习得中的地位和作用[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 2003,(6) [13]肖奚强,2002,现代汉语语法与对外汉语教学[M], 上海: 学林出版社

[14]舒娜,熊惠兰,周志俊.评乔姆斯基的“普遍语法”理论[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02:156-160

[15]李芝,戴曼纯.乔姆斯基的普遍语法理论对二语习得研究的影响[J].山东外语教学,2009,05:106-112

[16]White, L. 1986. Implications of parametric Variation for adult second language acquisition: an investigation of the pro-drop parameter〔A〕. In Cook(ed). Experimental Approaches to Second Language Acquisition〔C〕. Oxford: PergamonPress [17]Trahey,M.&L.White,1993.Positive

evidence

and

preemption

in

the

second

Language.Classroom〔J〕. Studies in Second Language Acquisition,(15): 181-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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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吴益民,普遍语法在第二语言习得中的地位和作用[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 2003,(6) [13]肖奚强,2002,现代汉语语法与对外汉语教学[M], 上海: 学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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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4i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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