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请示”与“请批函”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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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您区分请示与请批函

刍议“请示”与“请批函”的区别

发布时间: 2012-02-20 10:58 文章来源: 未知 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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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请示”与“请批函”的区别

叶会乐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这一文件精神,某职业学校为满足教学要求和学校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社会效益,特向所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XX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关于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函》。几个星期后,市、区相关部门领导来校实地调研。在座谈会上,部分与会人员对于学校递送的文件文种提出质疑,认为“如果是 函 的话,我们可以不回复,要想我们回复应该用 请示 ”。虽经解释也无济于事,“向上级提出请求事项就必须要用请示”的观念在部分人得脑海中已根深蒂固。其实,这是对“请示”与函(请批函)文种的混用和认识的错位。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复杂的。一是公文沿革中的历史遗留。从公文的发展历史看,“请示”自1981年以来一直沿袭“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规定,“函”于1987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才增加“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规定;两者皆有“请求批准”的功能,不认真分辨,确实容易混淆。二是对于“请批函”的偏见。在现实工作中,人们总是习惯使用“请示”文种以示尊重;而业务主管部门也习惯用批复去答复审批事项,以显权力的尊贵。三是错误的导向。一些不负责任的公文写作教材、专著中没有细说请示、请批函的异问,或以错用文种的公文作例文,造成很多人的误解和错用。

要解决上述问题,最根本的办法是弄清“请示”与“请批函”之间的区别。仔细分析,它们的不同点还是很明显的。

行文方向不同

公文从行文方向上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三种。其中,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平行文是指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往来的公文。《办法》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属于上行文;“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属于平行文。党函被用作“请求批准”功能时称“请批函”(或称“请示函”),它自然亦属平行文。

行文对象不同

“请示”与“请批函”尽管都是用于请求审批事项的公文,但行文对象是有区别的。“请示”的行文对象是有隶属关系的上级领导或业务指导机关,即“上级机关”,指在行政或组织上与发文机关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机关;“请批函”的行文对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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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隶属关系的主管部门,即“不相隶属机关”,指组织或行政上与发文机关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机关。

此外,“请示”的行文对象与发文机关一般属于同个系统(系列),如同属于教育系统、财政系统、党委系统等等;由于是系统内部行文,因此行为对象的范围较窄。而“请批函”的行文对象与发文单位通常不属于同个系统,因涉及方方面面、错综复杂的事务,所以系统间行文频繁、行文对象的范围也就比较广。 行文内容不同

“请示”的行文内容一般是比较重大的事项,涉及机关政务、人事、财务、政策等方面的问题,发文机关向具有行政管辖权的上级机关提出请求。如XX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该区教育局就人才引进、经费统筹、实训设备采购等人、财、物方面的事项提出申请,就应该使用“请示”文种。

“请批函”的行文内容只限于请批具体事项,局限于事务和业务方面的问题。发文机关就本单位、本系统无权自行决定的事项,向业务主管部门报批。如XX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要新建实训大楼,会因占用土地向土地管理部门去函申请土地使用权,会因建在河流沿线向水利部门去函申请建设权,会因建筑过程产生淤泥、污水等向环卫部门去函申请妥善处理等等。

行文目的不同

“请示”行文目的旨在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对于某项工作或者某个问题,希望得到上级机关的指示、批准和帮助;而“请批函”的行文目的仅在于“请求批准”,让不相隶属的业务主管机关了解并掌握情况,体察发文机关难处,对于请批事项能给予理解,并给予肯定答复。

行文格式不同

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及其附件《条文释义》规定,“请示”采用公文格式类型中的基本格式——文件式,常用的格式项目有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红色反线、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等。其中,“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以便留出空白位置让领导阅后批示;“发文字号”与“签发人”同列“发文机关标识”的下方,“发文字号”在左、“签发人”在右;在成文日期之后、主题词之前,标注“附注”,说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请批函”多采用公文格式类型中的特定格式——信函式,常用的格式项目有发文机关表示、武文线、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抄送机关等。其中,“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发文机关标识”只需注明发文机关名称,不写“文件”二字;“发文字号”标注在“武文线”的右下方。

行文语气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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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上行文,“请示”行文语气的特点是谦恭、征询的。因是事前行文,所以行文用词要注意时态,还要注意权限,不能直接用“决定”、“要求”等词,而应选用“拟定”、“请求”等词,此外,结束用语中常用“妥否”、“当否”、“可否”等词来征询上级意见。

作为平行文,“请批函”因行文对象是不相隶属机关,其行政级别可能与发文机关平级、或高于、低于发文机关,因此“请批函”的行文多用商请得语气,结束用语常用“当否,请予批准”、“请予批准为荷”等等。

反馈文种不同

“请示”和“请批函”都可用于请求批准,相对应的反馈文种“批复”和“复函(批答函)”都可用于批答请求,因此常见“批复”与“批答函”错用的现象。其问题在于判断行文关系不准确;“批复”是又隶属关系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文,是对“请示”的回复;“批答函”是主管机关向不隶属的机关行文,是对“请批函”的回复。而且两种反馈文种的行文语气和常用语也有所不同。如引述来文时,“批复”常用“你单位《关于……请示》收悉”,而“批答函”习惯于用“贵单位《关于……的函》收悉”;回复意见时,“批复”中常用“经研究,同意你单位……”或“现将意见批复如下……”引出执行依据和要求,“批答函”则常用“函复如下……”或“经审核,确认符合……,准予……”等回复明确的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辨析“请示”和“请批函”的差异,便于我们在工作中正确选用这两个文种,纠正错位和混用现象,提高行政公文的使用效率。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53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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