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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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足球比赛公平竞争原则,预防并制裁违背体育道德行为和球场暴力行为,保障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观众以及各球队、赛区委员会、地方足球会员协会(以下简称会员协会)、中国足球协会的合法权益,保护运动员的身体健康,促进足球技战术水平的提高,使足球比赛更具观赏性,依据国际足联《足球竞赛规则》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管理下涉及足球运动的相关领域。

第三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需要相关部门认定的,在相关部门提交报告后,由纪律委员会做出处罚。

第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球队、赛区委员对违规违纪的处罚不服的,可依据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第五条 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国家法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纪律委员会执行。

第二章 处罚

第一节 处罚种类: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罚款; (四)停赛; (五)禁赛;

(六)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工作;;

(七)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八)取消比赛资格; (九)其他处罚。

注: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适用。 第二节 对比赛中被出示黄牌或红牌的处罚

第七条 在同一项比赛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计两次(中超、中甲联赛中被出示黄牌累计三次)的,处停赛1场。其中:

(一)同一场比赛中,因连续被出示两张黄牌而被出示红牌的,该两张黄牌不作累计; (二)同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一张黄牌后即被出示红牌的,该黄牌仍作累计。

第八条 在同一项比赛中,同一名运动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1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2场;第三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4场;依此类推,加倍计算。 第三节 对延误比赛、弃赛、罢赛、非正常比赛的处罚

第九条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指规定的开赛时间)或人数参加比赛的,视为延误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 视为弃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虽未超过规定时间但造成不良影响的。上述情形可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第十条 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罢赛;对于罢赛或故意弃赛球队判0:3负于对方。

第十一条 参赛球队或运动员违背体育道德,丧失体育精神,为谋取不正当比赛成绩或不正当利益进行私下交易,经道德与公平竞赛委员会认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取消本场比赛成绩 (二)赛区通报批评 (三)停赛若干场 (四)罚款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四节 对运动队(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十二条 凡运动队(员)在赛区比赛、训练中有违纪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侵害组

委会的权益,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区组委会,比赛监督报告并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合适,给予通报批评,停赛若干场,直接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三条 比赛中凡是对对方运动队(员)或其他人员出现侮辱性或暴力性违纪行为者除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视其情节,对违纪运动员将作出如下处罚:

1、取消比赛成绩。 2、停赛若干场。

3、取消本次比赛资格。 4、罚款

第十四条 比赛中,凡运动队员出现群体性斗殴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对违纪的运动队作出如下处罚

1、取消本次比赛资格。 2、罚款

第十五条 如在赛前或赛后发生上述行为,性质相同者,处罚相同。

第五节 对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十六条 凡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在赛区比赛、训练中有违纪、违规或严重违反有关

规定的行为,侵害组委会权益,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组委会,比赛监督报告并经资格和纪律委员会核实给予通报批评、停赛的处罚。

第十七条 比赛中,对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或观众出现侮辱性暴力性违纪行为者,除

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根据其情节,对违纪的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还将处以如下处罚: 1、停赛若干场

2、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 3、赛区通报批评 4、罚款

注: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八条 在一场比赛过程中,凡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到主席台、仲裁席、记录台等竞赛相关工作地点无理质问、干扰工作者,或指责裁判员、扰乱赛场秩序者,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者,第一次由裁判员依据规则判罚,第二次将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

第十九条 运动员在赛区发生打架斗殴、赌博等严重违纪事件,要追究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的责任。属于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管理不善的,予以赛区通报批评:属于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怂恿或直接参与而发生的事件,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的处罚。

第六节 裁判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二十条 裁判员违反下列竞赛纪律,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赛区不予接待; 1、 未经赛区组委会同意,未按规定时间报到; 2、 不服从赛区的决定和安排。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一天裁判员资格: 1、对观众、运动员和其他人员有不礼貌行为; 2、不服从正、副裁判长或组长安排; 3、多次错误、漏判。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次比赛裁判资格: 1、有不利于裁判员、运动员质监团结之举;

2、执行裁判工作有争议,未经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漏; 3、重大错误、漏判累计三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次比赛资格并停止本年度及下一年度裁判工作资格; 1、有意偏袒一方; 2、有重大错判、漏判; 3、赛会期间出现违纪行为; 4、不执行裁判长决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议撤销其裁判员称号,并终生奇效裁判员资格: 1、接收运动队贿赂;

2、不遵守赛会规定,酗酒,赌博等严重违反竞赛纪律; 3、利用裁判职权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

(六)对违纪裁判员的处理按下列规定进行,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赛区备案,并通报裁判员所属单位:

1、对赛区不予接待的裁判员,由主办单位代表和赛区竞赛部决定;

2、取消一天裁判资格和取消本次裁判资格,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3、撤销裁判员称号、降级、停止一年、若干年和终身裁判员资格的,由正、附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经赛区组委会签署意见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上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七节 对赛区违纪违规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竞赛组织工作不规范,器材设备不符合标准或发生故障,没有落实赞助商权益,运动对接待工作出现严重差错等问题,严重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除责令整改外,对承办单位给予警告批评,直至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必须确保赛场安全及赛场秩序。坚决禁止观众向赛场内投掷饮料瓶、杂物及可能干扰比赛的物品;坚决禁止观众擅自进入比赛场地;坚决禁止观众围堵、攻击裁判员、运动员和工作人员。凡出现以上现象的赛区,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联赛承办单位整改不力的将取消该赛区的所有比赛。

第八节运动队员违反资格问题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运动队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认定,取消该运动队员比赛资格。在比赛开始前、比赛中、比赛后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不予补报换人。 第二十三条 对使用冒名顶替运动员的所在队,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查实后,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成绩、名次。

第九节 对兴奋剂、弃权、罢赛、看、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等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无故弃权的,以前赛项取得的成绩无效,并取消其参加以后项目的比赛资格。 第二十五条 无论出于何种情况,教练员、运动队(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判决的,在裁判员宣布比赛后,仍不回复比赛,致使比赛延误或中断超过5分钟的,纪判为罢赛。罢赛运动队(员)将视情节取消所有比赛成绩。

第二十六条 运动员在比赛结束后出现拒绝退场的视其情节,其处罚等同于罢赛。

第十节 其他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二十七节 为防止比赛双方高交易,预谋胜负或不思进取,消极比赛的运动队(员),并经仲裁委员会多次提醒仍然不求获胜的,经仲裁委员会及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审查认定,

属于不正常比赛规范的(不必具有幕后交易的证据),判该场地比赛无效,双方均以负场积分。消极比赛的运动队(员)将视其情节取消所有比赛成绩。

第二十八条 凡衣着、仪表不整,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遵守赛区规定,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责令立即纠正;第二次发现给予赛区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凡损坏公物和场地设备者,需照价赔偿以及相关经济损失;有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还要追加罚款。 第十一节 纪律的执行机构及程序

第三十条 比赛组委会下设的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将在比赛期间监督赛区的各种违纪行为,并接受与此相关的申诉、投诉。比赛组委会下设的仲裁委员会接受各运动队对裁判员不公正的判决提出的申诉、投诉。

第三十一条 任何运动队或个人提出申诉时,须向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交纳有领队签字的申诉书及申诉飞2000员。胜诉退还申诉飞,败诉申诉费上交赛区组委会。 第三十二条 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在接到比赛监督、仲裁,赛区负责人、裁判员赛后在24小时内上交的书面报告或运动队在赛风赛纪方面的书面投诉,依据本条例,在经过必要的调查、认定事实和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在最短的事件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组委会批准后予以执行。处罚决定由赛会主办单位发布。对严重的违纪违规而未书面报告的事件,组委会在合适违纪违规请款后,有权作出必要的处罚和追加处罚。

第三十三条 与竞赛五直接关系的违规违纪行为有组委会会同游相关部门精心处理;触犯法律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者,有司法机关处理,肇事者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底三十四条 比赛组委会为比赛的最高领导机构,其在比赛期间作出的相关决定为最终裁定。

《运动员守则》

一、 用户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刻苦学习,全面发展,

为锻炼成为社会主义的接班人而努力。

二、 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为振兴中华做贡献。

三、 积极参加运动训练,服从领导,尊重教练,认真完成训练任务,努力提高运动技术

水平。

四、 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胜不骄败不馁,尊重对方,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五、 在比赛中认真对待每场比赛,奋力进取,顽强拼搏,彰显运动员的精神面貌。 六、 团结友爱,关心集体,严于律己,勇于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反对自由主义

七、 八、 九、

讲文明,讲礼貌,价格卫生,讲道德,守纪律。

不抽烟,不喝酒,衣着整洁大方,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尊重领导,服从组织,遵守队规队纪,真正做到令行禁止,反对无政府主义。

《教练员守则》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培养又红又专的高水平

运动员。

二、 严格管理教育,加强思想整治工作,努力吧运动员培养成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

义事业接班人,

三、 从难从严从实战处罚,进行科学训练,认真制定常年训练计划,写好每次训计划,

并努力完成训练计划,提高训练水平。

四、 做好赛前准备和临场指挥,赛后认真总结。

五、 发扬民主,关心和爱护运动员,不准打骂和变相体罚运动员。,不准侮辱运动员人

格。

六、 坚持真理,发扬正气,在训练、学习、生活诸方面做运动员表率,在运动场内不吸

烟,比赛期间不酗酒。

七、 教练员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团结协作。

八、 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模范的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

《裁判员守则》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努力钻研业务,精通规则和裁判法,积极参加实践,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严格履行裁判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正确。

四、作风正派,不徇私情,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裁判员之间互相学习、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加强团结,不搞宗派活动。 六、服从领导,遵守纪律,执行任务时精神饱满,服装整洁,仪表大方。

七、 八、 九、

讲文明,讲礼貌,价格卫生,讲道德,守纪律。

不抽烟,不喝酒,衣着整洁大方,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尊重领导,服从组织,遵守队规队纪,真正做到令行禁止,反对无政府主义。

《教练员守则》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培养又红又专的高水平

运动员。

二、 严格管理教育,加强思想整治工作,努力吧运动员培养成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

义事业接班人,

三、 从难从严从实战处罚,进行科学训练,认真制定常年训练计划,写好每次训计划,

并努力完成训练计划,提高训练水平。

四、 做好赛前准备和临场指挥,赛后认真总结。

五、 发扬民主,关心和爱护运动员,不准打骂和变相体罚运动员。,不准侮辱运动员人

格。

六、 坚持真理,发扬正气,在训练、学习、生活诸方面做运动员表率,在运动场内不吸

烟,比赛期间不酗酒。

七、 教练员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团结协作。

八、 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模范的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

《裁判员守则》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努力钻研业务,精通规则和裁判法,积极参加实践,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严格履行裁判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正确。

四、作风正派,不徇私情,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裁判员之间互相学习、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加强团结,不搞宗派活动。 六、服从领导,遵守纪律,执行任务时精神饱满,服装整洁,仪表大方。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f4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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