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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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

指标解释

(2012版)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技术指导组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目录

(2012版) 0

前言 (5)

第一章区域绩效考核 (6)

一、区域绩效考核指标 (6)

二、区域绩效考核指标解释与数据收集 (7)

1.1儿童疫苗接种率 (7)

1.2传染病总发病率 (8)

2.1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覆盖率 (9)

2.2慢性病综合干预覆盖率 (11)

2.3.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 (14)

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及时率 (15)

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处置指数 (19)

4.1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覆盖率 (22)

4.2新建改(扩)建项目卫生学评价率 (25)

4.3农村安全饮用水覆盖率 (26)

4.4农村无害化厕所普及率 (27)

5.1居民基本卫生防病知识知晓率 (28)

5.2居民基本卫生防病行为形成率 (29)

6.1疾病预防控制经费投入占地方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 (30)

6.2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达标单位比例 (31)

6.3人力综合素质指数 (33)

6.4 实验室检验能力达标单位比例 (33)

6.5信息网络正常运行率 (34)

第二章机构绩效考核 (36)

一、机构绩效考核指标 (36)

(一)省级疾控机构绩效评估指标 (36)

(二)设区的市级及县级疾控机构绩效评估指标 (39)

二、机构绩效考核指标解释与数据收集 (42)

1.1.1疫情报告综合评价指数 (42)

1.1.2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率 (44)

1.1.3传染病监测完成率 (45)

1.1.4暴发疫情规范处置指数 (53)

1.1.5暴发疫情调查率 (56)

1.1.6疫情报告督导覆盖率 (57)

1.1.7散发疫情规范处置指数 (59)

1.1.8网络直报覆盖率 (61)

1.2.1冷链运转管理使用完好率 (61)

1.2.2疫苗接种率 (63)

1.2.3规范接种单位覆盖率 (64)

1.2.4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规范处置率 (66)

1.2.5适龄儿童建证率 (67)

1.2.6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查验率 (68)

1.2.7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覆盖率 (70)

1.2.8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覆盖率 (71)

1.2.9接种监测报告覆盖率 (72)

1.2.10人群抗体水平监测完成率 (74)

1.2.11流动儿童接种率 (75)

1.3.1特定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率 (76)

1.3.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比例 (77)

1.3.3艾滋病高危人群干预措施覆盖率 (78)

1.3.4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干预的比例 (80)

1.3.5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CD4细胞检测比例 (81)

1.3.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固定性伴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 (82)

1.3.7梅毒疫情报告准确率 (84)

1.3.8高危人群梅毒咨询检测率 (85)

1.4.1 DOTS覆盖率 (86)

1.4.2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 (86)

1.4.3肺结核筛查率 (88)

1.4.4新涂阳病人治愈率 (89)

1.4.5 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 (90)

1.4.6结核病痰涂片镜检室间质量保证体系盲法复检覆盖率 (90)

1.4.7 新发现麻风病患者2级畸残比 (91)

1.4.8 麻风病患者规则治疗率 (92)

1.4.9 麻风病患者密切接触者年检查率 (93)

1.5.1新生儿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 (94)

1.5.2 五岁以下儿童表面抗原携带率 (96)

1.5.3 十二月龄儿童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 (96)

1.6.1血吸虫病人群查病受检率 (97)

1.6.2灭螺质量控制覆盖率 (98)

1.6.3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规范管理率 (100)

1.6.4急性血吸虫病病例规范治疗管理率 (101)

1.7.1病媒生物监测完成率 (102)

1.7.2虫媒及自然疫源性相关疾病规范处置指数 (103)

1.7.3 虫媒及自然疫源性疾病病人个案调查率 (106)

1.7.4病媒生物抗药性监测完成率 (107)

1.8.1 寄生虫防治规划目标实现率 (109)

1.8.2包虫病防治规划目标实现率 (111)

1.8.3重点寄生虫病监测完成率 (112)

1.9.1碘缺乏病监测完成率 (113)

1.9.2地方性氟(砷)中毒监测完成率 (115)

1.9.3大骨节病监测完成率 (116)

1.9.4克山病监测完成率 (117)

1.10.1全人群死因监测覆盖率 (119)

1.10.2慢性病危险因素监测覆盖率 (120)

1.10.3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工作任务达标率 (122)

1.11.1年发热病人血检率 (123)

1.11.2 疟疾病例规范治疗率 (124)

1.12.1检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 (125)

1.12.2检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规范管理率 (127)

2.1.1预案体系完整率 (128)

2.2.1模拟演练指数 (129)

2.2.2应急物品储备齐全率 (131)

2.3.1规范处置指数 (132)

2.3.2事件原因查明率 (135)

2.3.3事件报告及时率 (136)

2.3.4相关信息网络直报率 (137)

3.1.1网络建设评价指数 (138)

3.2.1数据报告及时性和完整性评价指数 (139)

3.2.2 国际、国内疾病相关信息检索评价指数 (141)

3.3.1数据分析评价指数 (142)

3.4.1发病趋势预测评价指数 (144)

3.4.2信息利用率 (146)

4.1.1职业健康监护项目开展率 (147)

4.1.2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覆盖率 (148)

4.1.3 职业病危害卫生学评价指数 (150)

4.2.1 放射性本底监测项目开展率 (151)

4.2.2 放射性职业危害卫生学评价指数 (153)

4.2.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率 (155)

4.3.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完成率 (155)

4.3.2人群合理膳食指导覆盖率 (157)

4.4.1 生活饮用水监测率 (158)

4.4.2 农村改水改厕项目技术指导覆盖率 (160)

4.4.3 公共场所监测率 (162)

4.5.1 学生常见病防治督导覆盖率 (164)

4.6.1 消毒质量监测覆盖率 (165)

5.1.1 实验室检验项目开展率 (167)

5.1.2 检验设备达标率 (168)

5.1.3仪器设备正常运行率 (169)

5.2.1 实验室安全管理 (170)

5.3.1实验室质控覆盖率 (171)

6.1.1主要卫生宣传活动次数 (173)

6.2.1目标人群重点卫生防病知识知晓率 (174)

6.2.2目标人群行为干预指数 (175)

7.1.1岗位技能培训率 (177)

7.1.2对下级单位专业培训率 (178)

7.2.1继续医学教育合格率 (180)

7.3.1科研项目综合评分 (180)

7.3.2科研成果获奖综合评分 (181)

7.3.3专业人员年人均论文发表数 (183)

7.3.4科研项目及成果获奖综合评分 (184)

7.4.1专业人员下基层指导人均天数 (185)

7.4.2下基层专业指导覆盖率 (186)

8.1.1单位职工满意度 (188)

8.1.2社会公众满意度 (189)

8.1.3相关部门满意度 (190)

8.2.1人力综合素质指数 (191)

8.2.2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比例 (192)

8.2.3能力资质综合评分 (192)

8.2.4指令性工作完成率 (193)

8.2.5财政拨款占年度支出的比例 (195)

8.2.6职工年人均拨款数 (196)

8.2.7项目预算完成率 (197)

8.2.8基本建设达标率 (198)

附件: (200)

附件1:卫生日一览表 (200)

附件2:满意度问卷调查表 (200)

附件3:绩效考核评估表 (203)

附件4:绩效考核记录表 (206)

前言

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始于2008年底,2010年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开始在全国推广,并完成了第一轮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考核评价,目前正进行第二轮绩效考核。

此项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深入调研,精心谋划,开门纳谏,在没有完整先例可循的条件下,取得了首战告捷的佳绩。考核结果全面反映了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现状,客观展示了工作中的难点困惑,初步揭示了新时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发展脉络,并对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体制机制问题进行了探索,给人以启迪,也给人以巨大的鼓舞。

为此,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组织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东、陕西、青海等省级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技术指导组的有关人员,国家疾控中心与卫生部疾控局相关处室的负责人数次磋商,专题调研,重新审视和评估考核方案。在此基础上组织江苏、浙江、江西省卫生厅、疾控中心与卫生部疾控绩效考核技术指导组的同志共同对绩效考核指标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指标解释2012版》。

本次修订,力求在科学性、可行性、前瞻性上达成一致。首先,坚持以目标为导向;紧贴国务院要求、结合近年医改政策以及国务院、卫生部等部委十二五规划及其专项防治规划提出的相关目标、任务和评价指标;第二,坚持以现实为基础;在完善改进的同时注意指标标准值同规划目标值的衔接,使考核评估与规划实施的评估同步, 5年周期内中期评估与终结评估相呼应。第三,坚持以绩效为重点;在坚持指标标准的唯一性、合法性的基础上,对区域、机构绩效考核指标共共2401处进行了修订,其中插入661处,删除438处,其他1303次。新增加了重型精神疾病管理、口腔疾病预防控制。适应需要,适时调整,籍以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调整策略,进一步明确绩效考核重点考核评价的是国家疾控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划、医改政府政策性文件、建设标准、各项工作规范执行情况和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近期加紧疾控体系建设能力提升情况。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各地的经验充分证实绩效考核是推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促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提升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医改政策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动作。“坚持数年,必有好处”,我们将不断深化、不断完善、不断推陈出新,让绩效考核成为绩效最大化的助推剂。卫生防疫工作风雨中走过了60年,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也经历了10年的大考,期间,我们有成功的喜悦,有失利的彷徨,更有对未来的期盼。

历史催促着我们:“前进,向前进!朝着胜利的方向。”

让我们以满腔热忱的工作热情、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迎接党和人民对疾控工作、疾控人风采全面的检阅,迎接美好、灿烂的明天。

于竞进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第一章区域绩效考核一、区域绩效考核指标

二、区域绩效考核指标解释与数据收集

1.1儿童疫苗接种率

(1)计算方法

儿童疫苗接种率=儿童全程接种某种疫苗人数/同期辖区内某种疫苗应接种适龄儿童人数×100%

①分子分母均为辖区常住适龄儿童,含本地户籍与外地常住适龄儿童.外地常住为非本地户籍且在本辖区居住3个月以上者.

②区域考核主要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常规报告接种率评价、组群抽样法或批质量保证抽样法,考核辖区6周岁以下适龄儿童在规定的免疫接种规程内完成11种疫苗免疫情况。

③得分=儿童疫苗接种率×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①辖区应接种某种疫苗常住儿童数:指考核年度内,在本次接种时,在接种辖区范围内,本地户籍和外地常住人口中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应接受某种疫苗某剂次接种的适龄儿童数,加上上次接种时该苗该剂次应种儿童中漏种者。

②辖区实际接种某种疫苗常住儿童数:指考核年度内,在本次接种中,某疫苗某剂次应种儿童数中的实际接种儿童数。

③辖区应接种某种疫苗的本地户籍儿童数:指考核年度内,在本次接种时,在接种辖区范围内,具有本地户籍人口中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应接受某种疫苗某剂次接种的适龄儿童数,加上上次接种时该苗该剂次应种儿童中漏种者。

④辖区实际接种某种疫苗的本地户籍儿童数:指考核年度内,在本次接种中,某疫苗某剂次应种儿童数中的实际接种的本地户籍儿童数。

⑤辖区6周岁以下儿童总数:指辖区内至考核年度12月31日不满6周岁的全部儿童数。

⑥辖区6周岁以下儿童基础疫苗全程接种人数:指11种疫苗所有剂次均合格接种(免疫起始月龄正确、剂次间隔正确、在规定的月龄内完成接种)的6周岁以下儿童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数据、免疫规划年报统计口径为依据,可从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接种门诊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报表、专项调查报告和信息管理系统中获取。

(4)资料目录清单

①免疫规划接种率统计报表(分县区)

②免疫规划工作计划

③免疫规划接种率工作总结与评价报告

④接种率调查报告

⑤本省(市、县)免疫规划接种实施方案

1.2传染病总发病率

(1)计算方法

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年末订正报告的甲、乙类传染病病例数,及辖区同期统计人口数,计算总发病率。

传染病年总发病率(1/10万)=网络报告甲乙类传染病病例数/辖区同期年度统计人口数×100000

①年度统计人口数:辖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传染病报告年度同期常住人口数。

②发病达相关疾病防控规划控制目标,即传染病按病种发病达该病种防控规划目标.

③得分=传染病年总发病率(持平或下降为1)×50%指标分值+传染病某病种年发病率(达控制目标为1)×50%指标分值(按评价病种分摊分值)

传染病年总发病率与上一年度比较持平或下降为1,上升按比例减分。

①传染病总发病率:指考核年度内辖区每10万人口中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情况。即法定报告传染病总发病率=网络报告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病例数/辖区同期年度统计人口数×100000。

②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病例数: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年末订正报告的甲、乙类传染病病例数。

③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病例死亡数: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年末订正报告的甲、乙类传染病病例死亡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以传染病疫情报告统计口径为依据,从卫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业务部门的传染病报告卡、报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网络直报资料中获取。

(4)资料目录清单

需提供本年度和上一年度疫情报告文字材料:

①疫情报告信息原始数据统计表

②疫情报告发病率统计表

评价辖区提高全民健康意识和健康生活方式的行为能力,创造长期可持续的支持性环境.提高全民综合素养及实现规划目标的情况。

①省市级: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覆盖率=考核年度辖区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

县区数/同期辖区县区总数×100%

●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覆盖率=考核年度辖区达到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标准

的县区数/同期辖区县区总数×100%

②县(区)级: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覆盖率=考核年度辖区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

乡镇(社区)数/同期辖区乡镇(社区)总数×100%

●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乡镇(社区)覆盖率=考核年度辖区达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

示范乡镇(社区)标准的乡镇(社区)数/同期辖区乡镇(社区)总数×100%示范社区标准:一是环境建设。环境整洁,有固定的宣传栏、橱窗等健康教育窗口,有健康教育活动室,有促进身体活动的专门场地和多种活动设施;二是活动开展。每年开展

3 种以上居民广泛参与的健康生活方式活动,每年为每户居民发放 1 种以上健康生活方式宣传材料,每年开展

4 次以上健康生活方式相关知识讲座,利用固定宣传栏或橱窗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知识宣传,健康教育活动室提供

5 种以上可供群众取阅的健康生活方式宣传材料,有身高体重计、腰围尺、壁挂 BMI 尺、膳食宝塔挂图等设施,有控油、限盐等支持工具展示,社区内有3个以上群众性健身活动团体。符合上述示范社区环境建设3项、活动开展8项标准的为示范社区,有1项没实现为不达标。

③得分:

省、市、县级=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覆盖率×60%指标分值+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覆盖率×40%指标分值

①辖区县(区)级数:指考核年度内,辖区行政区划建制的市辖区、县及县级市的总数,以该年度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②开展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县(区)级数:指考核年度内,辖区行政区划建制的市辖区、县及县级市依据国家《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创建工作指导方案(试行)》要求,工作场所干预、群众社区健身活动、示范创建、平衡膳食、烟草控制各项措施落实,根据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得分率达60%及以上的乡镇社区数占辖区

所辖乡镇社区50%的县区数,此数据按累计统计。

③建成慢病综合防控示范县区数:考核年度内,辖区行政区划建制的市辖区、县及县级市依据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经考核达标的县区数,此数据按累计统计。国家考核评价的是达国标的,各省考核是达国家与省标的.

④辖区乡镇社区数:指考核年度内,辖区行政区划建制的乡镇社区总数,以该年度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⑤开展健康生活方式行动乡镇社区数:考核年度,辖区行政区划建制的乡镇社区,按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相关的工作场所干预、群众社区健身活动、示范创建、平衡膳食、烟草控制考核得分率达60%及以上的乡镇社区数,此数据按累计统计。

⑥建成慢病综合防控示范乡镇社区数:考核年度,辖区行政区划建制的乡镇社区达示范区的乡镇社区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按国家统计局行政县区划分的统计口径。来源于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考核年度的有关规划、方案、报表、督导记录、中国疾控中心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网络报告系统。以考核年度统计报表数据为准。

(4)资料目录清单

①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工作方案、计划

②相关统计报表

③抽查和考核工作报告

④行动、示范工作相关记录、总结

2.2慢性病综合干预覆盖率

慢性病综合干预覆盖率依据医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规范》、《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评价辖区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情况。

①辖区健康档案建档情况:

●居民健康档案(电子或纸质)建档率=辖区健康档案建档居民数/同期辖区总人口

(常住人口)数×100%

●健康档案合格率=抽查填写合格的档案份数/抽查档案总份数×100%。

②慢性病病人规范管理情况:

规范管理是指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规范-2011》规定的内容管理,资料完整不缺项,没有逻辑错误;开展规则治疗、定期访视监测和行为干预;相关信息及时记录更新。规则治疗、定期访视监测和行为干预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指南与手册要求。

按照国家社区慢性病综合防治方案开展工作的视为规范管理。

儿童口腔疾病干预措施包括:局部用氟、窝沟封闭、非创伤性充填、预防性树脂充填(详见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口腔预防适宜技术操作规范》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15号))。

●慢性病病人规范管理率=规范管理的病人数/同期辖区内已建档居民明确为慢性

病患者总数×100%

●儿童口腔疾病预防干预措施覆盖率=辖区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儿童

至少接受一种口腔疾病预防干预措施的人数/辖区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义务教育阶段

在校儿童总数×100%)。

慢性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等须分别计算规范管理率。计算方法同慢性病病人规范管理率。

③慢性病管理人群疾病控制情况:

辖区内应规范管理的慢性病患者总数(已建档的居民中明确诊断的慢性病病者)×100%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管理随访管理,规划明确血压、血糖控制率达到60%;

④评估得分:

省、市、县级慢性病综合干预覆盖率得分=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10%指标分值+健康档案合格率×20%指标分值+慢性病病人规范管理率(高血压、糖尿病、儿童口腔各占1/3)×30%指标分值+慢性病管理人群疾病控制率×40%指标分值

①辖区常住人口数:辖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区一定时间内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

②辖区内健康档案建档居民数:辖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等部门考核年度累计已建立健康档案的居民总数,包括纸质健康档案和/或电子健康档案。

③抽查健康档案总份数:考核抽取的辖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已建立的健康档案份数。

④抽查填写合格的健康档案份数:考核抽取的辖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已建立的健康档案中,填写合格的档案份数。合格:即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服务规范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各类检查报告单据和转、会诊的相关记录应粘贴留存归档。每年至少有更新记录1次。

⑤建档者明确慢性病病人数:考核年度,辖区已建健康档案的城乡居民中明确诊断为高血压病、糖尿病、恶性肿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等患者人数总和。该数据为累计数据,不包括死亡、户口已迁出的慢性病病人。

⑥其中高血压患者人数:考核年度。辖区已建健康档案的城乡居民中明确诊断为高血压患者人数总和。该数据为累计数据,不包括死亡、户口已迁出的该病病人。

⑦其中患者人数:考核年度。辖区已建健康档案的城乡居民中明确诊断为糖尿病患者人数总和。该数据为累计数据,不包括死亡、户口已迁出的该病病人。

⑧管理慢性病病人数:指考核年度内辖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已开展规范管理的高血压病、、糖尿病、恶性肿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等患者人数总和。该数据为累计数据,不包括死亡、户口已迁出的该病病人。

⑨管理高血压病人数:指考核年度内辖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已开展规范管理的高血压

病病人总数。该数据为累计数据,不包括死亡、户口已迁出的该病病人。

⑩管理糖尿病病人数:指考核年度内辖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已开展规范管理的糖尿病病

人总数。该数据为累计数据,不包括死亡、户口已迁出的该病病人。

○11血压控制人数:考核年度,辖区规范管理的高血压病人,血压控制符合防治指南要求

控制标准的高血压病人总数。

○12血糖控制人数:考核年度,辖区规范管理的糖尿病病人,血糖控制符合防治指南要求

控制标准的病人总数。

①辖区幼儿园、中小学校数:辖区教育或统计部门公布的考核年度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含

公立民办)总数。

②其中民办幼儿园、中小学校数:辖区教育或统计部门公布的考核年度幼儿园和中小学

校数中民办的幼儿园、中小学校数。

③辖区开展在校儿童口腔疾病干预幼儿园、中小学校数:考核年度,辖区开展义务教育

阶段在校儿童口腔疾病预防干预局部用氟、窝沟封闭、非创伤性充填、预防性树脂充填等措

施一种以上的幼儿园、中小学校数。

④其中开展在校儿童口腔疾病干预民办幼儿园、中小学校数:考核年度,辖区开展义务

教育阶段在校儿童口腔疾病预防干预局部用氟、窝沟封闭、非创伤性充填、预防性树脂充填

等措施一种以上的幼儿园、中小学校数中民办幼儿园、中小学校数。

⑤辖区幼儿园中小学校在校儿童总数:辖区教育或统计部门公布的考核年度幼儿园和中

小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儿童总数。

⑥辖区幼儿园中小学校在校儿童接受口腔疾病预防干预措施的人数:指考核年度内辖区

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儿童中,接受过局部用氟、窝沟封闭、非创伤性充填、

预防性树脂充填等干预措施一种以上的人数。

⑦辖区民办幼儿园中小学校在校儿童接受口腔疾病预防干预措施的人数:指考核年度内辖区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儿童接受过局部用氟、窝沟封闭、非创伤性充填、预防性树脂充填等干预措施一种以上的人数中民办幼儿园、中小学校儿童人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按照国家、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慢性病防控、口腔疾病干预相关规范的统计口径。来源于卫生行政社区卫生服务、疾控慢性病综合防制、医疗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

和机构的有关规划、方案、报表、指导记录、健康档案或网络管理系统信息数据,以及中小学体检、体质调研数据。以考核年度统计报表,查阅、收集相关数据。

(4)资料目录清单

①相关工作方案、计划、总结

②相关工作记录、报表、报告

③抽查调查评估计划、记录和报告

2.3.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

(1)计算方法

①依据国家、省级相关规划、方案和规定。评价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发现情况。考核省级、市级、县级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情况。计算方法为: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同期辖区内常住人口总数×100%

②增设二级指标,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覆盖率。省、市、县级除评价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省级和市级还评价辖区县精防网络覆盖率;县级还评价街道/乡镇精防网络达标率,东部50%、中部30%、西部20%为达标。

省级和市级考核所辖各县(区)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的覆盖情况。计算公式为:

县(区)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覆盖率=建立社区/乡镇精防网络并达标的县(区)数/同期辖区总县(区)数×100%

县级考核所辖街道/乡镇精防网络达标情况,计算公式为:

辖区街道/乡镇精防网络达标率=精防网络建设达标的街道乡镇数/同期辖区所辖街道乡镇数×100%

③街道/乡镇精防网络达标标准:一是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双向转诊机制;二是建立精防医生与精神科医生点对点指导关系;三是建立社区患者关爱帮扶小组。

④评价。按实际指标计算分值,即分值=指标实际值×该指标分值。

得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分值50%+县(区)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覆盖率×分值20%+街道乡镇精防网络达标率×分值30%。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①辖区常住人口数:辖区统计部门公布该地区一定时间内实际居住指半年以上的人口数。

②辖区登记在册确诊的重型精神疾病患者数: 考核年度内,辖区内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为重

型精神疾病患者并登记在册的患者数。

③街道/乡镇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建设达标的县(区)级行政区划数:考核年度内,所辖街道/

乡镇精防网络达标的县(区)级行政区划个数。街道/乡镇精防网络达标标准见本指标解释(1)计算

方法③。

④辖区县(区)级行政区划总数: 指考核年度内辖区内行政区划建制的市辖区、县及县级市的总数,以该年度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⑤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建设达标的社区(乡镇/街道)数:考核年度内,所辖街道/乡镇精防网络达标的乡镇/街道数。街道/乡镇精防网络达标标准见本指标解释(1)计算方法③。

⑥辖区所辖社区(乡镇/街道)数:指考核年度内市辖区、县及县级市辖区内所辖行政区划建制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数目总和,以该年度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3)基本数据收集收集来源、方法

资料来源于卫生统计、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报表、信息管理系统。查阅国家、省级制定的规划、方案、报表、督导记录、建档资料或网络管理系统信息,包含①社区/乡镇转诊记录;②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出院患者转出记录;③精防医生与精神科医生联系表、督查记录;④社区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名单,走访患者了解小组活动。收集核实相关数据。

(4)资料目录清单

①精神卫生工作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

②相关各类统计报表

③督导工作计划和总结

④工作总结

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及时率

(1)计算方法:

报告及时率=各级(Ⅰ、Ⅱ、Ⅲ、Ⅳ级、未定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规定时限报告数/同期Ⅰ、

Ⅱ、Ⅲ、Ⅳ级、未定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总数×100%

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规定时限报告数: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生成报告时间为准,接到初报告后2小时内完成信息核实并进行网络直报的事件数。

接到初步信息表明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相关信息报告标准的应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待现场核实后可做修订。

②Ⅰ、Ⅱ、Ⅲ、Ⅳ级、未定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总数:是辖区同期按照各途径接报后,所有

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总数。

③得分=事件报告及时率×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①Ⅰ级:是符合下列释义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并定级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的事件总数。

●发生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者发生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人感染高致病性

禽流感病例;或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多点散发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两周内在两个以上省份发生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病例数

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烈性致病因

子丢失,已经对人群造成严重健康危害的事件。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经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为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

是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②Ⅱ级:符合下列释义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并定级为重大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进行报告的事件总数。

●一个省份内发生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者发生1例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

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6天内出现多个疫点(以鼠疫患者的住处为

中心,将其周围可能被污染的邻舍或帐蓬划定),累计发病20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

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腺鼠疫疫情在2个以上市(地)均有

病例发生。

●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7天内累计发病30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

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疫情在2个以上市(地)均有病例发生,

并连续出现病例。

●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根据事件

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判定。

●我国尚未发现的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传染病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

发现,在我国发现输入性的病例。

●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死亡病例发生,并扩散到其它县(市),

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同种同源的医源性感染(包括医院感染),发生5例以上病例或者直接造成3人以上死亡。

●发生与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事件相关的死亡病例,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

家鉴定确死亡原因为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所致。

●一次食物中毒是具有相同暴露史的,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

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和亚急性食源性疾病。

●一次急性职业中毒是指具有相同职业危害因素暴露史的急性职业中毒。

●因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

物,或烈性生物毒素,已经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发病或死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

范围,认定是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③Ⅲ级:符合下列释义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并定级报告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数。

●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6天内肺鼠疫或肺炭疽累计发病在5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

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 6天内累计发病10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

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腺鼠疫疫情在2个以上县(市)均有病例发生。

●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7天内霍乱累计发病10-29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

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霍乱疫情在2个以上的县(市)均有发生;

或者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当年首次发生。

●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痢疾、甲肝、伤寒副伤寒、麻疹:在一个县(市)

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0例以上;或者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流

脑、出血热: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 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流感: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数500例以上。

●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经省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

家鉴定确认的事件。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

影响的范围,认定是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④Ⅳ级:是符合下列释义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并定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数。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 6天内累计发病10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

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7天内霍乱累计发病在9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

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乙、丙类传染病事件,

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但未达到Ⅲ级标准的

事件定为一般事件(Ⅳ级)。其它传染病:可参照乙丙类传染病事件进行定级。

⑤未定级事件,不符合上述Ⅰ、Ⅱ、Ⅲ、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释义的,已经网络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⑥及时报告事件:按规定时限报告数,即指已经网络报告的相关信息中,报告时限符合要求的信息数。时限符合要求的判定:

●接报信息,接到报告的时间和系统生成时间间隔应小于2小时。具体时限自发生地县级疾控

机构最早接到信息并初步判定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标准的时间为起点,系统

生成时间为终点。

●网络直报疫情信息,某一疫情或信息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标准的最后一例系

统生成时间,至按相关信息报告后系统生成时间的间隔应小于2小时。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以考核年度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内报告的所有信息为准,包括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来源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卫生行政卫生应急、卫生监督、疾控管理、医疗救助等相关部门有关登记、报表、信息管理系统。

核查报告的时间是否符合自事件确认后到系统生成的时间间隔。自发生地应急、疾控机构最早接

到信息并可初步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时间为起点,可从电话记录、初次报告等获取。

疫情信息可按照网络直报达到分级标准数量的最后一例系统生成时间为起点。无确切时间记录视为不合格。

(4)资料目录清单

①本辖区年度内接报信息记录资料,如报告卡、电话记录、举报信函、搜索记录等;

②已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的相关信息清单;

③报告时限符合要求的信息清单。

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处置指数

(1)计算方法

①按照考核量表考核得分计算每起事件的分值和平均分值。考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内辖区定级、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情况。如本年度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考核报告的相关信息。

规范处置指数=抽取事件按规范处置评估量表评分之和/抽取事件起数

②按照以下评估量表条目逐项评分。

得分=规范处置指数(≥0.85为1)×指标分值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pd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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