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3-04-11 17:03: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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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细则。

1.2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1.3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抽查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1.5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前按工程建设有关法规的规定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提交相关资料,监督机构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

(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4)其他需要的文件。

2.3监督机构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2.4监督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项目信息库。

3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3.1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类别,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告知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活动。

3.2《计划》应明确工程项目的监督依据、监督方式、随机抽查重点、监督联系人等内容。

3.3《计划》由工程项目监督人员负责编写,监督机构有关负责人批准,告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

3.4监督机构有关负责人应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计划》的有效实施。

4 工程质量行为抽查

4.1工程质量行为抽查,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抽查的活动。

4.2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应遵守以下规定:

(1)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应突出重点,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2)监督人员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抽查,首次抽查应填写《工程质量行为资料抽查记录》。

(3)抽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或《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应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4)对抽查中发现有不良行为的应填写《工程质量行为不良记录表》,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4.3工程质量行为抽查的重点,由监督机构根据工程项目和质量责任主体实际情况确定。

5 工程实体质量抽查

5.1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是指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的活动。

5.2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应遵守以下规定:

(1)突出抽查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

(2)随机抽查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

(4)监督人员应根据抽查结果,填写《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提出明确的抽查意见;对违反相关法规、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签发整改通知书或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建议书。

5.3工程实体质量抽查的重点内容,由监督机构根据工程特点、施工进度、质量状况确定。

6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

6.1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是指监督机构运用便携式检测仪器设备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

6.2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应遵守以下规定:

(1)抽测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和主要使用功能;

(2)抽测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

(3)经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4)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规范标准的,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

(5)每次监督抽测后,应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

6.3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项目,由监督机构参照下述项目范围确定: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主要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结构厚度;

(4)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项目;

(5)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断面尺寸,钢筋保护层厚度、位置;

(6)需要抽测的其它项目。

6.4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数据及时归档。

7 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

7.1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的活动。

7.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内容及要求

7.2.1监督机构接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2.2 监督机构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应及时发出《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

7.2.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监督机构应及时签发《工程复工通知书》。

7.2.4监督机构应对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3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监督,按有关规定执行。

7.4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事故处理的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并归入监督档案。

8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8.1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8.2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单位确认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住宅工程已通过分户验收),法定建设程序符合要求,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完备。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已符合要求。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up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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