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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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项目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 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方法。资格后审均采用合格制。

合格制是指凡符合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规定资格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审查。

有限数量制是指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第五条 资格审查的方式选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一般应当采用资格后审;

(二)对于大型且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

(三)对于特大型且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选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对有限数量制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

第六条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不得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七条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二章 资格审查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资格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预审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进行评审;编写资格评审报告;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二)资格后审

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情况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内容和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设臵专门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以及资格评审的方法、标准。

第十条 资格审查条件分为必要条件和可选条件。 第十一条 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必要条件(即招标人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必选的,资格审查合格至少应当满足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二)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三)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四)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六)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七) 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

b. 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并且: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者,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已经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

c. 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可选条件,招标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选择作为资格审查的合格条件: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者省优工程,或者国优工程;

(四)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者省优工程,或者国优工程;

(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者“ 标化工地”;

(六)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 “文明工地”或者“标化工地”;

(七)其它与招标的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属于合同履行所必须的条件。

项目负责人变更到其它单位的上述第(二)、(四)、(六)项内容不再使用。

第十三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工程项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仅限于必要条件 。

工程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且采用资格后审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仅可以增设 “企业、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第十四条 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设定的可选条件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足9个,招标人必须调整原设定的可选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和进行资格预审,直至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少于9个为止。

招标人调整可选条件直至可选条件全部取消后,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仍不足9个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调整可选条件,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参加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应当重新报名、重新获取资格预审文件、重新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出售的,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免费获得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七条 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招标人应当制定具体的“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办法”,并在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第十八条 采用有限数量制进行资格预审,可以选取以下部分或全部因素进行评价:

(一)财务状况;

(二)类似项目业绩:企业、项目负责人承担类似工程情况;

(三)信誉:企业诉讼和仲裁、不良行为等情况,企业获得过“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等;

(四)认证体系: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

(五)工程奖项:企业、项目负责人承担类似工程获奖情况,获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情况;

(六)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评分内容和标准进行细化,制定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采用有限数量制,通过必要条件审查的申请人多于9个的,招标人应当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选择不少于9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其通过资格预审不少于9个合格投标人的数量应当在招标公告中预先予以明确。通过必要条件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不超过9个的,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二)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者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三)对潜在投标人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五)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经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章 资格预审申请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第二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牵头人及其他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

(二)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

(三)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为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

(二)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三)为本标段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或者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四)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项目管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五)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密封送达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地点。 资格预审开始时间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致。

招标人收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在资格预审开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拒绝。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规定的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补充、修改、替代的内容予以签收和保管。

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的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

资格后审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审

查意见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资格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和办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的审查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条 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或者缺乏证明材料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澄清。澄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申请人澄清的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资格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第三十一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审查申请人的业绩、信誉、主要人员情况等内容时,可以对重要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存在虚假、夸大内容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第三十二条 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资格评审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主要理由及相关证明; (三)采用合格制的,提供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提供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排序表名单;

(四)资格审查记录表等附件。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包括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介上公示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的名单和原因,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评审工作结束后,将资格评审报告报送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资格预审评审中使用资格预审文件未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 资格预审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

(一)使用资格预审文件未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且拒不改正的;

(二)应当回避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审的;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审结果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或者申请人认为资格预审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果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申请人认为招标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招投标监管机构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八条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结果不一致的,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并由原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定;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项目,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在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

特大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大型和特大型工程的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复杂工程是指:深基坑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大型地下公共设施、五星级酒店装饰、大型场馆等复杂工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类似工程”是指:项目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部分指标,对“类似工程”加以明确界定,并在资格预审公告以及招标公告中明确。

招标人可以选择潜在投标人是否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或者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是否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作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但不应设臵数量要求。

类似工程业绩的有效期一般是自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5年内。

第四十二条 获得工程奖项的有效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国优工程3年,省优工程2年,市优工程1年,省级、省辖

市级“文明工地”2年,有效期自发证或者发文之日起算起,发证、发文时间不一致的,以发文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人公告到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四方已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期间的工程。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一条关于资格预审的规定,适用于资格后审。

第四十五条 经资格预审确定的合格申请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告1个月。在公告期间,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

第四十六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国家和省对资格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在资格审查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非国有资金项目的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tn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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