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管理宣传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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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宣传知识

一、哪些违法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342条、第410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1)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违法行为。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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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土地违法的11种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1种: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破坏耕地; 3、非法占用土地;

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5、非法批准用地;

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 7、拒不交还土地;

8、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9、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10、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1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旦相关人员违反了以上规定,将被处以相应惩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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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处分。

(6)刑事责任。对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触犯《刑法》,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怎样处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依照新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五、《土地管理法》对闲置、荒芜耕地作出了哪些处罚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臵、荒芜耕地。”并对闲臵、荒芜土地作了具体的处罚规定: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的,要缴闲臵费,二年以上未用的,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还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六、怎样处罚破坏耕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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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即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减轻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这是一种补救性质的处罚,其目的在于使用被破坏的耕地得以恢复,保证现有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2)罚款。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但是否处以罚款,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视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定。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幅度,应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明确规定。

(3)承担刑事责任。当破坏耕地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时,即构成破坏耕地罪,则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七、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 ,依照《刑法》第34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 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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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 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八、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1)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2)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以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3)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4)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5)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九、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除直接为种植业、畜牧业服务的基础建设用地以外,其他建设用地,都是非农业建设用地。利用农产品和畜产品开办的加工工业也属于非农业建设用地。但农田水利建设、农村田间道路和种植大棚、养殖棚圈等属于农业建设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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