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 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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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管理知识 潜江市国土资源局 “六五”普法宣传内容

1、我国土地利用的基本国策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什么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

3、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转让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建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超过批准数量占有土地,多占的土地如何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5、临时使用的土地能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的土地期限是几年?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6、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7、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8、农民宅基地审批程序有哪些?

(1)、申请。要求提供书面申请书,说明申请的理由,拟用地的地点,家庭现有住房的状况、人口状况等,并附户口所在地的村或者居委会的意见。(2)、基层土管所接受申请。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意见,对是否符合村镇规划征求乡镇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填写宅基地审批表。(3)、报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签署意见。(4)、报上级土管部门审

核。(5)、报有权批准的政府批准。(6)、发放批准书,定界放线。(7)、工程竣工后,登记发证。

9、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在什么情形下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18周岁的;(2)、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3)、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10、某农村村民全家在市区购买商品房并定居工作生活,现准备将其在农村的住宅卖给一城镇居民,请问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批准吗?

不能。根据“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的规定,该村民只能将其在农村的住宅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它成员。

11、法律禁止占用耕地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二是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12、国家建立的耕地保护制度是什么?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等。

13、未经批准可以在公共建设用地、道路两旁建房吗? 不可以。公共建设用地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这类土地用来建设公共设施为广大群众服务,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两旁的土地在规定的界线内属于道路用地,任何人不得占用,如果未经批准而占用的,必须依法拆除,并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14、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在自家的责任田建房可以吗?

不可以。《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建窑、建坟、挖砂取土等。自家的责任田也属于耕地,未经

批准在耕地上建房,情节严重的构成破坏耕地罪,最高刑罚是7年有期徒刑。

15、什么叫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是多少年﹖

土地承包经营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为发包、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使承包者在该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是30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16、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

17、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怎么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权属发生争议,一般有三种解决方法:(1)争议发生后先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即各方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如果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协商成功。

(2)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即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8、搞好土地整治要注意什么?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作出了明确要求: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其中,

尤其强调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要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的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给农村,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19、谁是土地复垦的责任人?

2011年3月5日,国务院全面修订了《土地复垦条例》,明确规定,复垦的责任人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对于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具体包括: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第二类是对于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无法确定毁损人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20、什么是卫片?

卫片是卫星遥感影像图片的简称,是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制作的叠加监测发现的地形地貌变化位置信息及有关要素后形成的专题影像图片。

21、什么是卫片执法检查?

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对一个地区的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进行监测,制成遥感影像图,将同一地域前后两个不同时点的遥感影像图进行叠加对比,就可以反映出该地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地表变化情况,如一块地原来是耕地,被占用实地建设后,就可以在图上反映出来;原来是一片林地,因开采或勘查矿产资源被破坏后,也可以在图上反映出来。卫片执法检查就

是依据卫片对一个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对卫片监测所反映土地利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地块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逐一进行核查,掌握该行政区域的新增建设用地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发现、制止并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22、开展卫片执法检查有哪些作用?

卫片执法检查作为一种新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手段,为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也为更加准确地评价一个地区的土地管理秩序提供了客观、公正的依据。(1)、变被动为主动,提高了执法效率。卫片直观形象、覆盖范围广、真实性强,对地表变化情况一目了然,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看得清、找得准,是对国土资源日常巡查工作的有效补充。卫片执法检查改变了过去仅依靠群众举报、媒体曝光、脚跑眼看等传统的执法手段,逐渐形成了“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国土资源立体监管体系。(2)、警示震慑违法,提高了执法效能。卫片如同“天眼”,通过卫片的“火眼金睛”,新增建设用地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一览无遗,违法行为无从隐藏,能让国家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土地利用变化状况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状况,促使一些地方不敢再有侥幸心理。特别是近几年来,相继实施了警示约谈和实施问责等做法,促使地方政府由开始的不太了解、不太关注到现在的触动很深、警觉性很高,不仅增强了地方政府依法管理地用地的自觉性,有效促进地方用地报批的积极性、规范性和及时性,也对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3)、推动建立机制,落实了共同责任。自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来,各地相继建立健全土地矿产共同管理责任制,变国土资源“一家管、大家用”为“大家管、大家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23、什么是农用地?

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林、林地、牧草地

及其他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土地。

24、什么是耕地?

用以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休闲地、草田轮作地、撂荒未满三年的轮歇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以及耕地中宽度小于等于1米到2米的沟、渠、路和地埂。

25、什么是基本农田?

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通俗地讲就是优质、高产的耕地,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国家对其实行永久性保护政策。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

26、什么是节约集约用地?

一是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千方百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27、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的内容有哪些?

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2004年初国务院下发了紧急通知,明确提出基本农田保护 “五不准”:

(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4)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

(5)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二、矿产资源与地质环境管理知识

28、什么叫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作用产生和人为活动诱发的各种地质作用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主要包括地震、火山、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

29、如何进行灾害应急自救?

地质灾害发生以后,专业救灾队伍来到之前,应该及时采取必要避灾方法:(1)不要立即进入灾害区搜寻财物,以免再次发生滑坡、崩塌。当滑坡、崩塌发生以后,后山斜坡并未马上稳定下来,仍然不时发生崩塌、滑坡,甚至还会继续发生较大规模的滑坡、崩塌。(2)立即派人将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类型、规模、成因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基本情况报告政府。

(3)迅速组织村民查看是否还有滑坡、崩塌的危险。(4)查看天气,关注是否还有暴雨。(5)有组织地搜寻附近受伤和被困的人员。

30、日常工程活动中如何避免地质灾害?

(1)、在工程选址中尽量避开已有或易于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因此国家要求在工程建设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2)、在工程建设中如需山体开挖及大量弃土,都应有科学合理的防治方案,注意避免因开挖、弃土、排水而诱发地质灾害。(3)、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建设区,必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确保安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31、地质灾害发生后,应采取哪些应急防治措施?

1、视险情将人员物质及时撤离危险区;2、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致灾的动力破坏作用,如开沟排水、减荷,支撑等;

3、事先有预兆者,应尽早制订好撤离计划,并将计划告知险区所有人员。4、落实责任,安排专人进行监测,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2、在气象预报中,如何理解地质灾害预报中的等级划分?

1级: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很小。2级: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小。3级: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注意采取防御措施,提醒灾害点附近人员密切关注天气预报,以防天气突然恶化。4级: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大(预警);停止灾害隐患点附近的户外作业,有关单位值班指挥人员到岗准备应急措施。组织抢险队伍,转移危险地带居民,密切注意当地雨情变化。5级: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很大(警报);紧急疏散灾害隐患点附近人员,关闭有关道路,组织人员准备抢险。

33、地质灾害发生前兆有哪些自然现象?

有以下自然现象:(1)堵塞多年的泉水复活,或出现泉水突然干枯、井水位突变、水色突然混浊或翻砂、冒气等自然现象;(2)动植物异常,如蛇挡道,蚯蚓上路乱窜,蚂蚁成群结队携幼搬迁上树,猪、狗、牛、羊、鸡等惶恐不安、不入窝圈不入睡,老鼠乱窜,植物形态发生变化,树林枯萎或歪斜等现象。

34、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方法?

崩塌、滑坡防治的基本方法主要是各种加固工程如支档、锚固、减载、固化等,并附以各种排水(地表排水、地下排水)工程,其简易防治方法是用粘土填充滑坡体上的裂缝或修地表排水渠。泥石流灾害防治的基本方法是工程设计和施工中要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避免地表水入渗,对已有塌陷坑进行填堵处理,防止地表水注入。

35、矿产资源所有权归谁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

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36、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应作何种处理?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9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50%以下的罚款。

37、超越批准的矿区采矿的应作何种处理?

超越批准的矿区采矿的,根据《矿产资源法》第40条和矿管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30%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38、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什么费用?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自1998年2月12日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还要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开采矿权使用费。开采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或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还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39、如何加强持证矿山的开采管理,推进矿业秩序的规范工作?

要继续抓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把责任落实到乡镇和国土资源中心所,层层把关,完善管理机制。要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加强矿产开发全程储量动态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要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的征收管理,做好生产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最大限度地改善矿山生态环境。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三、 防震减灾知识

40、防震减灾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什么?

是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

41、什么是“防震减灾”?我国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基本对策是什么?

“防震减灾”是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简称。防震减灾活动是涉及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可分为地震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四个环节。我国防震减灾工作是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防震减灾的基本对策是综合防御。

42、防震减灾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是哪些?

调整对象是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

43、什么是地震监测预报?

地震监测预报包括预测未来发生的科学技术工作和向社会发布预报的程序和规定。就科学技术而言,是指为获取与地震发生有关的信息所开展的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处理、和分析,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地震危险区的确定和未来可能发生的地震的时间、地点和震级的预测。地震预报的发布应按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44、地震灾害预防是什么?

是指震前所做的防御工作,包括工程性防御措施和非工程性防御措施。

45、地震应急是什么?

是指为应付突法性地震事件而采取的震前应急准备、临震应急防范措施和震后应急救援等应急反应行动。 地震救灾与重建是什么?

是指紧接地震应急之后的全面救灾行动和恢复生产、重建家

园的工作。

46、防震减灾的方针是什么?

是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

政府职能部门在防震减灾中的职责分工如何?

(一)防震减灾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二)防震减灾工作由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三)防震减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具体要求是,在中央,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作好全国范围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在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作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47、国家对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政策性规定是什么?

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48、地震监测预报方案是什么?

是指在某一时段为实现某一目的而制定的可操作的技术性计划。

49、地震监测预报方案由谁制定、组织实施?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50、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什么?

是指未来十年尺度内,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

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的地震灾害损失的城市和地区。我国大陆地区确定了 12个重点防御区:北京 、天津、唐山及山西、河北、内蒙古交界地区,江苏、山东交界—南黄海一带和江苏、山东、安徽交界地,四川西部-云南东部一带,云南西北地区,祁连山地区,辽东半岛,辽宁西部及辽宁、内蒙古交界地区,甘肃东南至甘肃、青海、四川交界地区,宁夏、内蒙古交界地区,新疆北天山和南天山东段地区,山西中南段至山西、陕西、河南交界地区,海南岛北部和雷州半岛北部地区和东北松辽平原两侧地区。

51、什么是地震监测设施?

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

52、地震监测设施分为几类?

分三大类: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地震遥测台网设施和其他地震监测设施。

53、什么是地震观测环境?

是指保障地震监测设施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周围各种因素的总体。

54、国家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采取何种态度?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55、地震预报以时间为尺度可分为哪几类?

分为 :长期、中期、短期、临震四种。地震长期预报

是指对未来10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的预报。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和强度的预报。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 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56、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能否任意散布?

不能。《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评审结果。

57、我国实行什么地震预报发布制度?权限如何?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临预报和临震 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58、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原发布预报的机关应如何做?

地震短临预报和临震预报在发布预报的时域、地域内有效。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的,原发布机关应当做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59、是否所有的建设工程都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重点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60、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什么?

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

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61、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工程,如何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62、什么是烈度?

表示地震强度的一种方式,它反映了地震在地面上破坏的直接效应。通过大量的地震现场考察和资料统计,以各种宏观的破坏现象作为判据,将它分为若干等级,并制定了相应的判别标准,称为烈度表。烈度不仅与地震本大小(震级)有关,而且还与许多因素有关,如震源深浅、震中句发、地质构造、土质条件、建筑物类型和质量、地基好坏等等。烈度不是震源参数,但它往往和震级一齐用来对地震进行表述、分析和比较。一般说来,震中区的烈度最大,向外逐渐递减,但由于受到构造和其它环境因素的影响,其递减速度在各个方向并不相同。鉴于工程建筑的需要,每个地区都设定一个基本烈度。基本烈度是地震科学工作者通过对该地区大量的历史地震字老进行统计分析与综合得来的结果。基本烈度确定之后工程设计者再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年限以及各建筑部分的重要性,制定建筑物的抗震烈度,并根据这一标准进行设计。

63、什么是震级?

地震的大小通常用震级来表示,它反映了一次地震释放能量的多少,因此一次地震只能有一个震级。震级和能量并不是成正比的关系。震级每差0.1级,能量的大小约差1.4倍,一个5级地震所释放的能量约相当于两万吨黄色炸药(TNT )的原子弹。震级相差一级,能量约相差30倍。

64、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指哪些?

是指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最小区域。干扰源距测震台(站)的最小距离(以拾震器为起算点)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知识问答

65、新拆迁条例何时公布和实施?

新拆迁条例,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颁布(国务院590号令),并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66、新拆迁条例有哪些新的规定?

新的规定较多,总体来说有以下几点新规定或新变化:

(1)、取消“拆迁”这一用词,以“征收”代替;(2)、取消拆迁许可证制度,以“征收决定”代替;(3)、取消拆迁裁决制度,以征收补偿决定代替;(4)、废除行政强拆制度,改由人民法院统一执行强制搬迁;(5)、明确非因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不得实施征收,禁止因商业开发实施征收(拆迁);(6)、征收的主体由此前的拆迁项目的建设单位变更为人民政府,即征收是政府行政行为,而不是企事业单位的民事行为;(7)、强调征收决定做出之前应当对补偿方案进行充分认证和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8)、强调评估程序的公正性,评估机构的选择有被征收人决定;(9)、强调必须先补偿,后搬迁。

67、新拆迁条例有哪些新规定体现了对被征收人权利的保障?

新拆迁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保障被征收人的权利:(1)、排除开发商等建设单位参与征收的可能性;(2)、征收补偿方案应当经过专门认证,并公布,公众有权对征收补偿方案发表修改意见,之后根据修改意见重新公布补偿方案。对旧城区改建项目,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召开听证会讨论补偿方案;(3)、评估机构的选择由被征收人决定;(4)、房屋的补偿价格必须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5)、对于房屋所占土地面积应当进行评估作

价,给予补偿;

68、新拆迁条例实施后,以前已经开始的拆迁项目应适用哪个条例?

新拆迁条例实施后,以前已经开始的拆迁项目仍然适用旧的拆迁条例,不适用新的征收条例,但是在强制拆迁时,不得实施行政强拆,或者说只能由法院审查后执行。

69、征收的前提是什么?

新条例的征收是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不包括农村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征收的前提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非公共利益项目不得实施征收。

70、征收是否由开发商进行?

新拆迁条例明确规定,征收行为有人民政府实施,开发商等建设单位不得实施征收。

71、哪个机关发布征收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严格来讲市属的区人民政府无权发布征收决定。

72、发布征收决定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征收决定必须符合五个条件:第一、因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该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四、房屋征收部门必须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第五、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73、房屋征收部门和人民政府在征收中分别充当何种角色?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征收行为的主体。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具体办理征收事务的人员。

74、被征收人应当与谁签订补偿协议?

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部门一般是市县的房屋管理部门,如建委、房产局、房管局等。

75、被征收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否包括承租人? 新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只有房屋产权人,不包括承租人。

76、征收补偿方案如何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77、何谓公共利益?

新征收条例规定以下六种情况为公共利益:(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78、征收是否要求办理规划许可证?

新征收条例没有要求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规定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79、危房改造项目有何特殊规定?

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项目属于公共利益。对此类项目,在补偿方案方面规定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同时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80、征收补偿款中包括哪些补偿项目?

新拆迁条例规定了以下补偿项目(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款;(2)搬迁费;(3)临时安置补偿费;(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5)征收补助费;(6)搬迁奖励费;另外,对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8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如何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82、征收评估如何进行?

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评估:(1) 确定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2)评估实地勘察: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到被征收房屋现场逐户进行实地查勘,核对评估对象,做好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并妥善保管;(3)勘察确认:由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有关人员和实地查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共同签字认可。

(4)初步评估: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5)初步评估修正: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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