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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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推进我厅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现就我厅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如下。
  一、干部调配
  (一)调配原则
  1、干部调配工作必须为我厅中心工作任务服务,适应快速发展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2、干部调配工作应遵守国家所规定的编制限额、职位结构、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进行有计划地调配,保证人才资源优化配置。
  3、干部调配工作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并注重发挥干部专业特长,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工作积极性。
  4、人事部门在干部调配工作中应积极主动了解和掌握拟调动人员的主要情况,严格执行公务回避等有关规定。
  5、干部调配应尽量避免年度增人超计划和逆向流动。
  (二)调配范围和条件
  1、厅党组可视下列情况之一,在厅机关各处室之间、厅属各单位之间、厅机关处室与厅属单位之间或从其它单位调配工作人员:
  (1)调整干部队伍结构;
  (2)补充厅机关、厅属单位人员空缺;
  (3)安置机关因调整或缩减编制限额而富余的人员;
  (4)调整现任工作与所具有的专业特长和能力等不相适应的人员;
  (5)完成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规定的指令性安置任务;
  (6)满足厅机关处室和厅属单位的其它工作需要。
  2、因工作需要进行干部调配,原则上先从厅机关及厅属单位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如调剂解决不了,可从其它单位选调。厅机关和厅属单位新调入干部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国土资源管理事业;
  (3)具有拟任职位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文字综合和语言表达能力;
  (4)从高等院校招收毕业生和调入、考录干部,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并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
  (5)科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含科级)以下干部年龄应在40岁以下,处级(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干部年龄应在45岁以下;工人年龄应在30岁(含30岁)以下;
  (6)坚持原则、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团结共事;
  (7)确因工作需要但又不符合上述4条和5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厅党组研究决定。
  (三)调配程序与审批权限
  1、制定年度增人计划
  (1)人教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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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厅属单位填报年度增人计划;
  (2)人教处制定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年度增人计划,报厅党组研究决定;
  (3)将年度增人计划报人事厅备案。
  2、调入公务员和厅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1)由有关处室和单位推荐或人教处选调确定拟考核人选,报厅党组批准;
  (2)人教处组织对厅党组确定的拟考核人选进行考核;
  (3)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4)人教处负责办理相关批准和调转手续。
  3、考录公务员
  厅机关补充公务员的主要途径是按照省有关规定从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公开选拔。
  (1)人教处根据计划指标和职位空缺情况,制定考录公务员基本条件,报厅党组批准;
  (2)将考录公务员基本条件报人事厅审批;
  (3)统一参加人事厅组织的公务员考试;
  (4)考试结束后,人教处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4、厅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
  按照《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规定,厅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实行公开招聘。
  (1)驻沈厅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由厅人教处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公开招聘方案,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并报省人事厅批准后实施。对于拟聘用人选经考试、考核、体检、公示等程序后,报厅党组决定。
  (2)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和省化工地质勘查院聘用人员,自行制定公开招聘方案,报厅人教处,经主管厅长、厅长同意,并报省人事厅批准后,自行组织实施。
  (3)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海外硕士学位以上回国工作人员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厅属事业单位之间人员调动
  (1)人教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配人选,并报相关单位主管厅领导、主管人事工作的厅领导和厅长批准;
  (2)人教处组织相关事业单位办理调转手续。
   6、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1)厅党组根据计划指标,确定拟接收人选方案;
  (2)人教处组织对拟接收人员进行考核;
  (3)厅党组研究决定接收人选;
  (4)人教处组织相关单位办理接收手续。
   7、厅机关处室从厅属单位临时借用一般工作人员
  严格控制厅机关处室从厅属单位借用人员。厅机关处室确实因工作需要借用人员时,需经必要程序批准从厅属单位临时
借用相关专业人员,以解决机关工作所急需。
  (1)有关处室提出书面申请报人教处;
  (2)人教处根据提出的人选征求其所在单位意见后,分别报分管拟借用人员所在单位的厅领导、分管该处室的厅领导、分管人事工作的厅领导、厅长审批。
  8、调出人员
  (1)厅机关公务员调出本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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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处室同意后报人教处,经分管处室的厅领导、分管人事工作的厅领导、厅长同意后,人教处办理相关调出手续;
  (2)厅属单位主要领导调出本厅,与厅机关公务员调出本厅程序一致,但须财务处组织离任审计后决定;
  (3)厅属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调出本厅,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教处,经分管单位的厅领导、分管人事工作的厅领导批准后,人教处组织办理相关调出手续;
  (4)辞职程序与上面相同。
  (四)几点补充
  1、制定人员调配计划要科学合理、循序渐进、有长远规划,要在单位现有人员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的调整和补充。
  2、在人事调配工作中,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严格按组织程序办事,避免调动手续未办完就安排拟调入人员上岗工作的现象发生。
  二、干部选拔任用
  (一)依据和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辽宁省市级以上机关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暂行办法》、《辽宁省市以上机关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实施细则》等规定,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执行《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处级职位竞聘工作办法》,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
  2、厅机关处级干部和厅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属于职务晋升的,原则上全部推行竞争上岗,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机关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和厅属单位非领导职务任职实行任命制。
  4、厅机关、厅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和厅属单位中层干部全部实行聘任制。
  厅属单位中层干部任职,应实行竞争上岗。
  (二)干部任职程序
  1、厅机关处级干部和厅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任职
  (1)人教处根据党组工作安排和处级职位空缺情况,提出竞聘上岗职位意见,报厅党组研究决定;
  (2)人教处根据《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处级职位竞聘工作办法》组织实施。
  2、机关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的任职
  (1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和公务员正常晋升职务的条件,人教处将拟晋升职务人员基本情况报厅党组审批;
  (2)人教处办理职务晋升手续。
  3、厅属单位处级非领导职务任职
  (1)厅属单位制定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任职计划报人教处审核;
  (2)厅属单位班子研究拟定提拔任用人选并报人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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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人教处将拟任用人选基本情况报厅党组批准;
  (4)人教处组织相关单位办理任职手续。
  4、厅属单位中层干部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任职
  厅属单位中层干部任职与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任职由各单位自行按有关规定办理,报人教处审核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四)几点补充
  1、人教处要认真履行干部人事管理职能,要按照"三定"方案认真搞好职数限额核对、资格条件审核。对拟破格和越级提拔的,竞聘上岗前应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2、新提拔的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3、严肃干部提拔聘任工作纪律,严格遵循任人唯贤、五湖四海、公道正派、集体讨论、按程序办事的原则。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竞争上岗中的违纪行为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4、重视和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做好群众举报的受理工作。凡是群众反映的内容具体、情节严重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弄虚作假、不顾大局、拉帮结伙、以权谋私的人,不仅不能提拔使用,而且要严肃批评教育,直至做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三、干部交流
(一)依据和原则
  干部交流是指厅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在厅机关处室间交流、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间交流等;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处室内部不同职位或处室间的交流(职位轮换)。
  1、依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辽宁省市以上机关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职位轮换(轮岗)实施细则》、《辽宁省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办法》等。
  2、原则:(1)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2)充分考虑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个人特长;(3)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4)局部服从全局,个人服从组织。
(二)干部交流的对象
  1、厅机关处级领导干部;
  2、厅机关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指:从事人、财、物管理的职位;从事各类计划、指标、项目、经费和行政审批等的职位;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职位;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职位。
(三)干部交流的条件
  1、厅机关
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如工作需要,也可提前或延期进行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2、属于交流对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原则上要在处室内不同职位间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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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专业和工作特殊需要,也可提前或延期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在处室内或处室间进行交流。
(四)干部交流的程序
  1、厅机关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程序:
  由厅人事教育处征求厅领导意见,提出交流方案,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予以实施。
  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厅机关处级领导干部职位竞聘工作同时进行。
  2、厅机关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进行处室间交流的工作程序:
  (1)厅党组根据全厅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实际,研究决定交流。
  (2)向全厅公务员公布拟在处室间进行交流的职位和人员名单。
  (3)由厅人事教育处组织交流人员报名,填写报名表,每人最多可报2个职位,报名后,在规定时间内允许调整一次志愿。
  (4)拟接收交流人员的处室根据交流人员所报志愿和本处室职位需要提出建议人选,送厅人事教育处审核,报厅党组审定后予以公布。
  (5)首次未被选中的交流人员,由厅人事教育处与有关处室沟通后,提出交流意见,报厅党组审定并予以公布。
(五)干部交流工作纪律
  1、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厅党组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并要积极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2、干部应当服从厅党组的交流决定。交流干部应在接到交流通知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公务交接并到新处室报到。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四、干部考核
  (一)干部调配考核
  在确定拟接收或调入人选后,由人教处组织相关处室和单位进行考核。参加考核的人数不低于两人,谈话范围应适当扩大,谈话对象应包括被考核人的主管领导和所在单位干部人事、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以及一起工作的有关同志。考核后要形成考核材料,署名上报。
  (二)任职考核
  任职前考核要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不能晋升职务。任前考核由人教处负责,主要考核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负责考核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带框框,不受干扰,实行责任制,考核结束时要写出符合实际的
考核材料,署名上报。
  (三)平时考核
  按照《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平时考核办法》执行并将日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考核中。
  (四)年度考核
  依据《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年度考核办法》,由厅人教处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厅党组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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