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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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肇庆市委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引进和

培养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党委、管委会,市直和省驻肇局以上单位:

现将《肇庆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肇庆市委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09年7月18日

肇庆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不断完善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和使用机制,建设一支结构合理、高效精干、善于科学发展、具有区域竞争力的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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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人才队伍,为实现肇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协调监督等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协调高效的人才工作新格局。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的范围和对象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

(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具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省以上先进水平的创新人才;

(四)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境外留学人员、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高端人才;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 (六)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具有特殊专长、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以本市企事业单位为主体,党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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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按《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人事局是主管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的资格审核、组织协调、业务管理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可以不受单位性质、编制数额、职称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多样、灵活、便捷的引才引智机制,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方式可以是直接调入或临时聘用(合同聘用)。直接调入的,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审定后办理正常的工作调动手续;临时聘用的,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有关协议,经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发给《人才聘用证》,享受相应待遇。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肇从事兼职、咨询、讲学、科研活动,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办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工作;鼓励用人单位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九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其人事关系、档案可由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户口可迁入所在单位或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不迁移户口的,可以按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享受工作所在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委托人事代理的免收人事代理费。

第十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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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来肇。用人单位积极解决引进人才家属就业问题;随迁的子女入托、入学,凭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其户口(含有效期在三年及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优先就近安排,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其党(团)组织关系转移和申请入团、入党,由用人单位的党(团)组织受理;人事关系、档案委托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则由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受理。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失业、养老、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手续,其本人和用人单位应当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受聘人才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人事关系、档案委托在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其专业技术职务按原技术资格聘任,个别表现突出的还可实行低职高聘。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后需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务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聘任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对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国际公认的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对引进的首席专家、学科带头人,因不同制度没有职称的,可设置特聘岗位予以解决,享受相同岗位人员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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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适当的津贴和住房补贴。

(一)引进第一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月发给津贴1万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0万元。临时受聘来我市单位连续工作1个月以上的,每月发给8000元的生活交通补贴。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经费。 (二)引进第二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月发给津贴3000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30万元,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启动经费。

(三)引进第三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月发给津贴1000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15万元,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启动经费。

(四)引进第四类人才,按其在境外的成就,比照前三类人才享受相应待遇。不能比照前三类人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万元。 (五)引进第五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万元。

(六)引进第六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3万元。

(七)对按规定引进的人才,签订1年以上5年以下合同的,实行住房租金补贴,按租住者相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和市测定的商品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租金标准(以当年市房改办文件为准),分年度每年补贴租金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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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其一次性安置补贴和月津贴按以下比列由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负担,具体如下:

(一)引进到市直单位工作的,市财政补贴70%,用人单位补贴30%;

(二)引进到广宁、德庆、封开、怀集等县工作的,市财政补贴50%,用人单位和当地财政补贴50%;

(三)引进到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高要市和肇庆高新区工作的,市财政补贴20%,用人单位和当地财政补贴80%。 第十五条 根据需求及财力状况,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运作,通过政府采购、长期租用等形式,逐步集中购置或租用一批高层次人才公寓,廉价出租给高层次人才。 第十六条 对按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可与其本人商定,根据实际选用协议工资、期权制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从优确定工资待遇。鼓励以专利、技术成果等要素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对携带科技成果来肇工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予以奖励,具体比例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建议不低于10%。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同级财政每年从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重点引进我市优先发展产业急需的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除省财政给予专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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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外,市、县(市、区)级财政将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第十九条 确属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如非因违法犯罪而被原单位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的,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核准其人事档案,或学历、职称证书及原用人单位的聘用书(协议)等,可确认其身份、工龄计算、工资级别和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条 办理高层次人才引进手续,先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肇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登记表》,经审核同意后办理调入或临时聘用手续。县(市、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还需当地人事部门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凭该登记表及人事部门核实出具的已调入或实际来我市工作时间(临时聘用者)证明核发补贴。 第二十一条 鼓励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硕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来肇择业,对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准许在市区“先落户、后择业”,并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市人才市场提供两年免费的人事代理服务。

第三章 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二条 充分利用本地高校的教育资源,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点。加强与国内知名院校的“校市合作”,共同打造我市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引进外地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来肇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在用地规划、使用年限、规费征缴等方面给予便利和优惠。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科研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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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联合建立省级以上科研(技术开发)中心、博士硕士培养点。建立省级以上科研(技术开发)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的,同级财政最高可给予20万元的经费补助。建立博士、硕士实习基地的,同级财政最高可给予10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五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出国(境)学习交流,参加国际性学术活动,用人单位应给予差旅费、学费补助,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优先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加强培养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每年组织选派若干国有企业、民营骨干企业高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到国(境)外考察学习。

第二十七条 重视、支持高层次人才的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鼓励各单位、行业、大型骨干企业组织各类培训,对费用较大的培训活动,由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酌情补助。 第二十八条 鼓励参加在职学习教育,在职人员参加学习并取得博士学位的,由用人单位酌情解决部分学习费用。 第二十九条 通过竞争择优的办法,积极参与和开展省南粤杰出人才培养工程、博士后培养工程、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人才培养工程和企业家培养工程,着力培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第四章 管理激励机制

第三十条 设立肇庆市人才发展资金,由市级集中管理,专项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开发和奖励。市、县(市、区)财政安排一定的启动资金,今后视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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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安排专项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专门用于国内外人才智力的引进、培养和奖励等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立人才奖励制度。每5年举办一次全市人才工作表彰大会,表彰奖励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和善用人才、取得显著效益的人才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人才工作者,对作出特别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予以重奖。 第三十二条 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跟踪管理制度。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底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或年度考核表,经市人事局审核认可后,方可继续享受下年度的有关津贴。提前终止合同或调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市人事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跟踪服务。组织人事部门每年组织专项走访、慰问、座谈等活动,了解高层次人才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四条 破除人才部门所有、地区所有等陈旧观念,为人才合理流动创造宽松环境。高层次人才有去留的自由,对合理要求调进或调出的人才,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手续,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人才工作宣传,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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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肇发【2001】27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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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3b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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