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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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护城市园林绿地和绿化成果、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保留“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项目的复函》(苏财综[2003]1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砍伐、移植或修剪(包括切根,以下类同)城市园林部门权属的树木,临时占用或者征用城市绿地,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的,应当缴纳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包括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临时占用绿地补偿、绿地征用补偿和绿化补建的费用。

二、城市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确因需要砍伐、移植和修剪的,应当经过许可,并缴纳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费用(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造成损坏的,除按本标准进行赔偿外,将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因意外事件造成绿化和绿化设施损坏的,按照本标准进行赔偿。 三、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应当经过许可,并按每天每平方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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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收取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用。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限超过一年,经批准继续占用的,按每天每平方米3元收取。

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用不包括绿地上原有的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补偿费用。临时占用期满,由占用单位负责予以恢复。

四、城市园林绿地一般不得征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因城市建设确需征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在所征绿地周边(同类别土地)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确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缴纳绿地征用补偿费用(具体标准见附件二)。绿地征用补偿费用不包括绿地上原有的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补偿费用。

本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须经市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和相应绿地征用补偿费用标准缴纳绿化补建费用。

五、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并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地补偿、扩大绿地和园林景点建设。

六、园林绿化设施拆除、绿化恢复工程以及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过程中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输费等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申请和服务双方参照园林工程定额等规定商定具体收费标准,并签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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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须按章纳税。

申请方可自主委托具备园林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树木移植、修剪,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方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七、物价部门对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管。园林部门和提供施工服务的单位均应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关于颁发<南京市园林绿地征用补偿标准>的通知》(宁地建字[1991]113号、宁价非字[1991]188号、宁园办字[1991]171号),《关于颁发〈南京市城市绿化树木砍伐、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字[1995]57号、宁园绿字[1995]38号)同时作废。

十、本文由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园林局

二○○八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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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费用

树 种 单位 规 格 1、落叶乔木 株 干径5cm及以下 株 6—10cm 株 11—15cm 株 16—20cm 株 21—25cm 株 26—30cm 株 31—35cm 株 36—40cm 株 41—45cm 株 46—50cm 2、落叶灌木 株 高40cm以下 株 高41—60cm 株 高61—80cm 株 高81—100cm 株 高101—120cm 株 高121—140cm 株 高141—160cm 株 高161—180cm 株 高181—200cm 3、常绿乔木 株 干径5cm及以下 株 6—10cm 株 11—15cm 株 16—20cm 株 21—25cm 株 26—30cm 株 31—35cm 株 36—40cm 4、常绿灌木 株 高40cm以下 株 高41—60cm 株 高61—80cm 株 高81—100cm 株 高101—120cm 株 高121—140cm 株 高141—160cm 株 高161—180cm 株 高181—200cm 5、片植灌木 M2 高40cm以下 M2 高41—60cm M2 高61—80cm M2 高81—100cm 补偿标准(元) 190 770 1800 2830 3970 5020 6070 7130 8450 9780 100 240 380 590 740 900 1060 1220 1390 280 550 1380 2290 3150 4010 4870 5730 100 260 400 560 710 860 1010 1160 1320 120 200 290 370 - 4 -

备 注 干径50cm以上,每增加5cm,补偿标准按小一档规格标准的20%递增 高度200cm以上,每增加20cm,补偿标准按小一档规格标准的20%递增 干径40cm以上,每增加5cm,补偿标准按小一档规格标准的20%递增 高度200cm以上,每增加20cm,补偿标准按小一档规格标准的20%递增 高度100cm以上,每增加20cm,补偿标准按小一档规格标准的20%递增 树 种 单位 规 格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杆 干径5cm以下(含50 5cm) 毛竹、刚竹、桂竹等 杆 干径5cm以上 80 丛 株 地径3cm以下(含3cm) 7、藤本植物 株 地径3cm — 5cm 株 地径5cm以上 8、草坪地被 M2 株 株 株 株 株 株 株 株 株 株 干径5cm及以下 6—10cm 11—15cm 16—20cm 21—25cm 26—30cm 31—35cm 36—40cm 41—45cm 46—50cm 80 40 60 80 20 57 57-231 57-540 57-849 57-1191 57-1506 57-1821 57-2139 57-2535 57-2934 1、干径50cm以上,每增加5cm,补偿标准按小一档规格标准的20%递增 2、其它树种修枝短截(修剪)补偿标准按照截面直径相对应树种干径的补偿标准的30%计算,累计最多不超过该树木补偿费用的30%; 紫竹、凤尾竹、淡竹等 蔷薇、常春藤、金银花等 6、竹类 9、修剪 (落叶乔木) 10、排管切根,离树干1米范围内 按照相对应树种规格正常砍伐补偿标准的30%计算 说明:

1、古树名木、珍稀名贵树木补偿费用另议; 2、干径指地面以上130厘米处树干直径; 3、地径指植物主干基部的直径;

4、园林绿化设施和花卉损坏按市场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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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绿地征用补偿费用按三类地区划分,标准为: 所在地区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绿地征用补偿费用(元/平方米) 4800 3000 1200

南京市绿地分类范围

一类绿地:

东起龙蟠路与太平门路交汇口、沿城墙(含金陵御花园和太平花园)至玄武湖隧道、中央路(含中央门立交)、建宁路、大桥南路、虎踞北路(含盐仓桥广场)、虎踞路、虎踞南路、凤台路、集庆路、长乐路、龙蟠中路、大光路、御道街、明故宫路(东侧)、珠江路、龙蟠中路、龙蟠路与太平门交汇口,含上述道路附属绿地及道路外侧市民广场 二类绿地:

东起环陵路、玄武大道、墨香路、万小路、栖霞大道、幕府东路、幕府西路、郑和北路、郑和中路、郑和南路、定淮门大街、扬子江大道、河西大街、阅城大道、宁男大道、大明路、光华路、罗汉巷、中山门大街、环陵路,含上述道路附属绿地及道路外侧市民广场 三类绿地:

主城区内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均为三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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