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国内法规修改内容(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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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国内法规修改内容机电、通导、航行设备消防和防污染等孙武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 2011年8月11日

2011年8月8日

回顾《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4的实施,并经过了2006年和2008年修改通报的补充和完善,在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有了显著提升,基本适应了现阶段我国水上交通安全政策的需要。我国国内海船法规已建立了较完整的体系,为法规整体换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法规再版需求完善关于“责任”、“事故”、“申诉”等涉及法律方面的规定。必需的追溯要求处理。法规基本上是考虑船舶航行中的安全要求,对工程船,作业状态的安全要求,需要作必要的补充。各类特殊用途船舶有必要根据其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

法规再版需求政府/主管机关行政令,国家政策的体现:

老旧船舶的管理单壳油船的淘汰“四客一危”船舶的安全措施安全设备的强制性配备要求环境保护等

用户的反馈事故调查报告分析

各篇主要修改内容

第4篇第2-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2机械设备(1)为使国内法规与国内规范在类似内容上的要求在同一安全水平,以便于实际使用;因此在评估实际情况后,结合国内规范的相关要求,对法规中的如下内容作了相应修改:对管系、燃油管系设计压力作了修订/补充;对管系分级作了修订/完善,补充了热油、滑油和可燃液压油的管系分级要求对灰铸铁的管子在油船货油管路中的应用作了修改,明确其不应用于油船露天甲板上压力大于1.6MPa的货油管;

第4篇第2-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2机械设备(2)对锅炉给水管系的要求作了修改,明确了主锅炉、重要用途辅锅炉或供重油加热用蒸汽辅锅炉给水管系的要求;明确了舱底总管取整后的实际内径应小于计算值的下限 5mm;增加了船舶瘫船起动的要求,并明确遮蔽航区之外的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远海航区货船应能瘫船起动;新增对轮机员居住舱室内报警的要求;新增对客船舱底泵不应位于防撞舱壁之前的要求。

第4篇第2-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3电气装置(1)在综合评估SOLAS公约、CCS《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以及相关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新增瘫船起动状态下的发电机组相关要求。根据MSC.216(82)决议对SOLAS公约的修订,新增客船客舱辅助照明的要求。将“非机动船不设置应急电源”修订为配员非机动船应设置应急电源,其供电时间和范围满足1600总吨以下货船应急电源的要求。根据评审会的意见,要求货船应急电源供电范围应与规范协调,将货船应急

照明的范围修订为与规范一致。

第4篇第2-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3电气装置(2)针对1600总吨以下货船和遮蔽航区或与其相当的航区航行船舶供电电源的要求,将“备用电源”修订为“应急电源”,并增加该应急电源的供电范围。

第4篇第2-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4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自动化要求增加了报警系统持续供电并能在故障时自动转换成备用电源供电的要求;

增加了报警系统正常供电故障报警显示要求。

第4篇第4章无线电通信设备修订背景根据反馈意见,要求明确非机动船在不同情况下的通信要求。根据国内法规调查问卷的反馈,要求提高EPIRB配备要求。鉴于已经强制要求配备AIS系统,AIS应答器可以作为搜救雷达应答器的另一个选择。根据MSC.256(84)决议,“搜救定位装置”取代了“搜救雷达应答器”。鉴于法规中已经强制要求应急电源向无线电通信设备供电,应删除应急电源不向无线电通信设备供电的情况。根据MSC相关决议,对极轨道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和搜救雷达应答器性能标准进行修订。鉴于国际上已经关闭相关业务,根据 MSC.201(81)决议,删除静止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的性能标准。

第4篇第4章无线电通信设备修订内容非机动船配备要求修订为配员非机动船配备要求,按拖航状态和作业状态两种情况考虑。“搜救雷达应答器”修订为“搜救定位装置”,并新增搜救AIS应答器的性能标准。修订EPIRB的配备要求,对于A1海区,新增要求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配备;对于A1以外的海区,货船配备要求由“500总吨及以上”修订为“300总吨及以上”。备用电源要求修订为“备用电源应至少向无线电通信设备供电1h”。删除静止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的性能标准。修订极轨道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和搜救雷达应答器性能标准。

第4篇第5章航行设备修订背景并采纳国内法规调查问卷反馈的意见,提高陀螺罗经、雷达和电子定位设备的配备要求。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和国内法规调查问卷的反馈,增加驾驶室视域的要求。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新增B级AIS和ECS的配备要求。

第4篇第5章航行设备修订内容陀螺罗经的配备要求由“3000总吨”修订为“500总吨”。货船配备雷达的要求由“500总吨”修订为“300总吨”,且新增配备电子标绘装置;500总吨及以上船舶配备ATA,10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还要求配备ARPA。电子定位设备的配备要求由“500总吨”修订为“150总吨”。新增B级AIS设备配备要求,即500总吨以下货船要求配备1台A级或B级AIS设备,并要求B级AIS设备满足海事局《国内航

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新增电子海图系统(ECS)配备要求,并要求ECS满足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级设备要求。新增驾驶室视域的要求。

第4篇第8章信号设备修订背景根据MSC.253(83)决议,修订航行灯配有双套灯具的船舶要求。根据国内法规调查问卷反馈意见,明确非机动船不需配备白昼通信闪光灯。

第4篇第8章信号设备修订内容航行灯配备双套灯具的船舶由“500总吨及以上”修订为“50米及以上”。船舶尺度修订为20米及以上,删除20米以下船舶相关要求。明确非机动船不需配备白昼通信闪光灯。高速船桅灯安装要求移至第6篇章。

第6篇高速船第8章电气装置 根据反馈意见,应急电源供电范围中新增对应急状态下所需的无线电设备及其他负载的供电要求。 根据评审会意见,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失火情况下需继续工作设备的电缆中将“应急消防泵”修订为“应急电源供电的消防泵/应急消防泵”。

第9章航行设备 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AIS设备的配备满足第4篇第5章AIS配备的适用要求。 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ECS设备的配备满足第4篇第5章 ECS配备的适用要求。

第6篇高速船第10章无线电通信设备 根据珠江水域高速船检验规定使用的实践,明确甚高频无线电装置具有DSC功能,且与电子定位系统连接。设备配备中删除“静止卫星示位标”;将“搜救雷达应答器”修订为“搜救定位装置”。采纳HSC2000适用要求,新增FMEA的分析基础和重要故障模式的冗余或纠正措施的规定。采纳工业界的反馈,明确FMEA适用范围为系统而非产品。

第12章故障模式与影响分析

第13章信号设备 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删除原内容,规定高速船的信号设备满足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的要求。

第4篇第2-2章构造-防火、探火与灭火(1-定义)根据SOLAS要求,明确了下列定义 。“A级分隔”中A-0级增加脚注“A-0级的等效结构应满足《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的要求”。开式车辆处所、闭式车辆处所、设有限制失火危险的家具和设备的房间、舱壁甲板和客舱阳台的定义

第4篇第2-2章构造-防火、探火与灭火(2-水灭火系统)根据使用经验的反馈,认为消防泵需要有最低排量要求以确保能够得到一定压力的消防水。明确了500总吨以下各类船舶消防泵的最低排量要求为15m3/h。小于500GT的船舶应设置一台独立驱动的消防防泵。明确货船消防泵的设置要求

:为2000总吨及以上(至少2台独立驱动)、500总吨~2000总吨(至少2台,其中1台应为独立驱动)、小于500总吨(至少1台独立驱动)。修改货船的消火栓压力分档,分为6000总吨及以上(至少 0.27MPa)和小于6000总吨(至少0.25MPa),删除原小于 500总吨分档。

第4篇第2-2章构造-防火、探火与灭火 (3-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根据使用经验反馈,顺应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技术新发展,进一步改善其性能,参照SOLAS公约进行了下列修改: 明确了管路可以通过起居处所的条件(如厚度,通过压力验证,焊接无开口等)。补充了灭火剂释放预报警时间要求、压力释放阀要求、材料的熔点温度要求。修改了二氧化碳系统的控制装置要求(两套独立控制装置以及先开总阀再开瓶头阀的顺序、以及布置在释放箱内要求等)。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s6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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