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8-24 15:1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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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仪征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努力替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使用必须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尊重捐赠者意愿,突出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帮助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受到影响,处于困难境遇而又无其它救助渠道和保障的社会弱势群体。

第二章 基金来源与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金来源

1、国(境)内外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包括捐款和有价证券等;

2、社会各界捐物,由市红十字会组织义卖的收入;

3、单位和个人的定向捐助;

4、募捐箱募集款;

5、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专项拨款和资助;

6、基金合法增值;

7、其他捐赠和合法收入。

第四条 基金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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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坚持自愿原则。把募集工作与宣传红十字事业紧密结合起来,阐明募集资金的目的、意义、用途,取得社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提高募集效果。

2、拓宽募集渠道。围绕红十字备灾救助事业的需要,发动各方力量,积极开展社会募捐,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多层次地筹集资金,不断扩大基金来源。

3、严格捐赠手续。基金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捐款一律入专项捐赠资金账户,开具有财政部门监制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予以登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4、建立表彰机制。所有捐赠在“中国仪征”网站、“仪征市红十字会”网站和市级媒体上进行公示;单位、团体捐赠2万元以上,个人捐款1000元以上,颁发捐赠证书;单位、团体捐赠10万元以上、个人捐赠1万元以上,颁发“人道博爱奉献”奖牌;对于一次性捐赠10万元以上的单位(一次性捐款1万元以上的个人)和认捐50万元以上的单位(一次性捐款5万元以上的个人),组织专门的捐赠仪式,邀请市领导出席捐赠仪式。

第五条 基金使用原则与支取范围

基金使用原则:量入为出、公开公平、客观公正。

基金支取范围:单位和个人的定向捐赠,“人道万人捐”募集资金,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专项拨款和资助,基金的项目支持费和合法增值。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市红十字会申请基金:

1、市内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伤害,生存与生命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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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内身患白血病、恶性肿瘤等重症及身患先天性心脏病疾病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3、市内孤儿或低保家庭中考入二本以上的大学新生。如该生在上大学期间获得所在学校奖学金,且愿意继续接受资助,给予奖励性资助;

4、市内特困家庭重症精神病患者。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救助对象,在基金承受能力范围内,根据申请救助人的境遇、困难程度、伤病情形可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1、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伤害造成生存困难或大病者,视其病情及家庭困难程度给予200~600元救助,特别困难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救助;

2、患白血病、恶性肿瘤等重症疾病及进行器官移植和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治疗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各种资料齐全,视其病情及家庭困难程度给予2000~5000元救助;

3、市内孤儿或特困家庭中考入二本以上的大学新生给予4000元的资助;

4、特困家庭重症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的给予1000~3000元救助。

第八条 冠名定向捐助、救助的,按定向募捐签定的有关协议执行;“万博”、“史福特”、“仲元”、“万青”等红十字博爱基金分别按其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为特殊困难者组织的专项募捐,用于捐助所指定的救助对象;专项募捐款使用结余部分,纳入基金管理,用于救助其他对象。

第十条 对第六条以外人员的救助,由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办公室另行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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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金的申请程序和审批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救助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资料交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审核:

1、本人或直系亲属的书面申请;

2、低保证、特困证复印件;

3、学生需签署学校红十字会的在校证明,应届大学生提交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4、因病救助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

5、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

6、仪征市红十字人道救助申请(审批)表。

第十二条 基金审批办法和发放办法

审批办法:

1、5000元以下的,由市红十字会法定代表人签发;

2、5000元以上的,由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研究决定。 发放办法:

确定的救助对象,由市红十字会领导上门慰问或凭仪征市红十字人道救助申请(审批)表,到市红十字会领取救助金。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救助款以及基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资料、文字凭证及有关影像资料,包括银行汇票、接收收据、救助申请及审批表等。所有资料要进行归档,妥善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的使用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超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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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经办人员,必须遵循红十字运动的人道性、公正性和中立性的原则,公正无私地对待所有求助人;对非属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或超越规定救助范围的,应向求助人耐心说明情况,不得推诿或不予置理。

第十六条 基金的管理。成立“仪征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由会长、副会长、财务、赈济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基金管理日常工作;审议基金募集、使用情况;修订管理办法;决定其他重要事项。遇有特殊情况,临时召集会议,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市红十字会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

所有捐款、救助款,通过仪征市人民政府网站、仪征市红十字会网站及红十字工作简报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捐赠者、受救助人和社会各界的公开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仪征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8n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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