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6)婚姻继承法复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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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婚姻继承法》复习思考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

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家庭关系指家庭中下列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成员是( ) A、夫妻 B、父母子女 C、兄弟姐妹 D、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2、夫妻关系包括( )

A、人身关系 B、婚姻关系 C、财产关系 D、亲属关系 3、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的( )

A、最高年龄 B、必须结婚的年龄 C、最低年龄 D、晚婚年龄 4、下列各组亲属的称谓中,全部属于姻亲的有( )

A、伯母、婶母、女婿、姐夫 B、舅父、外甥子女、外祖父母、表兄弟姐妹 C、公婆、儿媳、婶、弟媳 D、岳父母、舅母、姑父、表姐夫

5、婚姻家庭关系不仅受婚姻法的调整,从广义上说还受( )

A、刑法调整 B、民法调整 C、继承法调整 D、诉讼法调整 6、包办婚姻是指( )

A、第三者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B、由一方包办婚姻登记的行为 C、女方强迫男方结婚的行为 D、男方强迫女方结婚的行为 7、买卖婚姻的特点是( )

A、婚姻当事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 B、门当户对

C、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 D、包办、强迫他人婚姻 8、下列各种婚姻关系中,属于无效婚姻的是:( )

A、仅差20天即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形成的婚姻 B、异父异母的兄妹之间的婚姻

C、为取得巨额遗产而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D、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限内一方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9、结婚的必备要件有( )

A、一夫一妻 B、婚前检查 C、男女完全自愿 D、达到法定婚龄

10、某甲生有一个女儿,为再生一个儿子,将其女儿以困难为理由送养给了他人,马上又生了一个儿子,其行为( )

A、规避法律,不给上户口 B、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按有关规定处理 C、只要交罚款,生多少没关系 D、此男孩不给予中国籍

11、公民甲、乙2人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结婚,但婚姻登记机关却不予以登记,公 民甲、乙2人可能是:( )

A、一方或双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B、表兄妹

C、男方已有妻子,其妻子上月意外在家中而死,公安机关怀疑其妻子是被其所杀,正在立案侦查。

D、女方原男友向男方所在单位告发该男在妻子死亡之前曾与该女有通奸行为 12、重婚是指( )

A、无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B、有配偶者,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C、有配偶者,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姘居的行为 D、丧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13、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属于( )

A、直系血亲 B、旁系血亲 C、拟制血亲 D、姻亲

14、王某1996年去美国留学,在美国准备和一美国姑娘结婚,根据我国法律,其婚姻应适 用( )

A、中国法律 B、德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我国和德国法律

15、按照我国关于婚姻法关于“代”的规定,周江与其表哥的儿子是属于( )

A、二代以内的亲属 B、三代以内的亲属 C、四代以内的亲属 D、五代以内的亲属 16、刘某瞒着妻子与甲女在外地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虽未结婚登记,但刘与甲女被群 众认为是夫妻,刘与甲女的关系属于( )

A、法律上的重婚 B、事实上的重婚 C、姘居 D、通奸 17、甲女被人贩子乙拐骗去河南,被迫与丙结婚,乙向丙索取人民币2000元,这一婚姻关 系的性质属于( )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借婚姻索取财物 D、利诱婚姻 18、姚某夫妇欲收养姚某的侄子,可以不受下列各项中( )的限制

A、姚某的侄子不满14周岁 B、姚某夫妇无子女 C、姚某夫妇有抚养教育姚某侄子的能力 D、姚某夫妇皆年满35周岁 19、下列属于无效婚姻的有( )

A、父母包办而后男女双方都自愿的 B、男方的爸爸与女方的妈妈是兄妹的 C、女方的爷爷和男方的奶奶是兄妹的 D、男女双方未经订婚而登记结婚的 20、夫妻一方于婚前接受赠与,而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 ) A、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B、夫妻共同财产 c、结婚时间较长的为共同财 D、由法院确定归属

21、我国政策、法律对待婚约的态度是( )

A、订立婚约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 B、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订立婚约 C、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 D、对婚约可以随时解除

22、赵某与刘某于1987年结婚(生一儿一女),与赵父共同生活,2002年两人诉讼离婚, 下列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A、赵某1985年从部队转业须得医疗费500元 B、赵某与刘某婚后存款10000元

C、刘某1996年继承父亲遗产1000元 D、赵某1998年受好友赠与相机一部

23、男方以自己的名义为岳母家盖房所借的钱,离婚时,应( )

A、由男方偿还 B、由女方偿还 C、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偿还 D、由岳母家偿还 24、谭某从国外写信表示愿赠与侄女谭芳5000元美金,谭芳表示接受。但此款直到谭芳结 婚后才实际给付。此款属于( )

A、谭芳的婚前财产 B、夫妻共同财产

C、属于婚前取得,但归夫妻共有 D、法院确定其归属。 25、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

A、男女平等 B、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C、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和生活D、照顾无过错方 26、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包括( )

A、提供物质生活资料 B、提供劳动 C、帮助父母再婚 D、精神安慰

27、甲、乙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机关代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法律,丙( )

A、可以代理 B、甲乙双方同意下可以代理 C、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代理 D、不能代理

28、某甲婚前曾著书稿—部交由出版社,婚后半年该书正式出版,某甲获2千元稿酬,这 些稿酬属于( )

A、某甲个人财产B、某甲与妻子共同财产C、其归属应由双方协商D、其归属由法院裁决 29、张、李两人离婚后不久李死亡,死前留下一亲笔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他与张所生4 岁独生女,但特别指定李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决不允许”让张为其女儿的监护 人。张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亲生女儿并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 )

A、接受张的请求 B、驳回张的请求,指定女孩的外祖父母为其监护人 C、由其女儿自己选择 D、驳回张的请求,指定李的妹妹为其监护人

30、甲厂推销员朱某(现年36岁,每月收入1215元)与无业居民李某(现年32岁)已结婚10年,现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李因生活困难,要求朱某离婚后维持其生活,法院应判决( )

A、每月由朱某给李生活费,直至李死亡为止 B、朱无负担李生活费的义务,因此不予支持 C、朱一次性给李生活帮助费若干元 D、朱某无力抚养 3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包括( )

A、从生活供养子女 B、为子女学习提供条件 C、培养子女的思想品质 D、督促子女锻炼身体

32、收养关系解除后,已经成年并以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A、被收养人同意后即可恢复 B、双方一致同意后恢复 C、相互承认并同居生活即可恢复 D、生父母同意后即可恢复 33、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疾病,要求解除收养的( )

A、不准予解除 B、准予接触

C、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以解除 D、在收养后所得疾病准予解除

34、青年工人李某在上班的路上捡到一个被遗弃的女婴,他将孩子抱回后,感到自己无力抚 育,听说有一对老夫妇想要孩子,不论男女,李某就将女婴送给了这对老夫妇,他们( ) A、双方口头协议即可 B、老夫妇应给李某一点报酬

C、老夫妇应向民政部门登记 D、李某应以送养人的身份去登记

35、1996年张某夫妇收养李某(当时2岁)为养子,一直共同生活。2002年李的生父母与张某夫妇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并进行了登记。1年后李某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需经协商确定 C、李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D、李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36、由继父或继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其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后,继子女与继父或 继母的抚养关系( )

A、随之消失 B、不当然消失

C、权利义务关系消失,亲属关系仍存在 D、依一方声明消失

37、公民甲、乙离婚,其一子丙12岁,由乙方抚养,由甲方每月付给丙生活费200元,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方应付给其子丙生活费的期限应该是( ) A、由夫妻甲、乙双方协商 B、至其子丙18周岁

C、至其子丙能独立生活 D、由夫妻甲、乙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38、王某与吴某于2001年登记离婚,同年3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 起。后因经济双方又发生纠纷,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依照法律( )

A、法院应当受理王某起诉的离婚案件

B、如果王某起诉只要求离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C、王某与吴某所谓的婚姻关系无效

D、法院对王某与吴某的纠纷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39、王某和前夫离婚后,女儿任某判决由王某抚养。2000年王某与赵某结婚,任某由王、赵二人共同抚养。后王某因车祸死亡。王某死后( ) A、任某与赵某的权利义务自然消除 B、任某与赵某的权利义务不自然消除

C、赵某只有与任某的生父协商后并对任某的生活做出安排才可以解除与任某的权利义务 关系

D、任某的生父只有与赵某协商后,才能领回女儿任某

40、李某、刘某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女儿李甲、儿子李乙。李甲在与孙某结婚后不久因车祸死亡,留下个人财产存款4万元。李甲的遗产应如何被继承?( )

A、李某、刘某、李乙及孙某有继承权,4人平分 B、李某、刘某及李乙有权继承 C、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3人平分 D、李某、刘某有继承权,2人平分 4l、继子女可以继承( )的遗产

A、生父母 B、继父母 C、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D、与生父母离婚的继父母 42、老人李某74岁,亲笔写下遗嘱:“2个女儿都读完大学,在外地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 小儿子李文,中学毕业尚在待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我别无长物,百年之后,所以房屋 三间,在某某路某某号,归李文继承。”老人亲笔签名,记明年月日,不久老人去世。这份 遗嘱( )

A、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B、无见证人见证,无效 C、未经公证,无效 D、符合法律规定,有效

43、李某与陈某领取结婚证仅两天,尚未来得及举行婚礼,李某便意外死亡,可以参加继承 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有( )

A、陈某 B、李某的父母 c、李某的兄弟姐妹 D、陈某与前夫所生之子 44、张三夫妇共有存款8000元,家里有张三的工资400元,其妻的工资300元,张三死亡 时,其遗产是( )

A、8400元 B、4400元 C、4350元 D、47005L

45、夫妻二人在—次飞机失事的意外事故中同时遇难。夫妻生前无子女,又末立有遗嘱。丈 夫的近亲属仅有弟弟一人,妻子既无父母,又无其他近亲属。夫妻遗有存款1万元。后经调 查研究无法确定夫妻的死亡时间,对该1万元( )

A、5000元由丈大的弟弟继承,5000元收归国家所有 B、全部收归国家所有 C、全部归夫妻生前居住地的居委会所有 D、全部由丈夫的弟弟继承 46、刘某夫妻无子女,1980年将5岁的孟某收为养女。1989年刘妻死亡,1992年孟与黄某 结婚另居,但逢年过节仍来探望刘。此后,刘之侄刘林,刘之弟、妹也与刘时有来往。2000 年底,刘突病故,盂某、刘林、刘弟、刘妹四人争继承权。问:谁有继承权? ( ) A、孟某 B、刘林 C、刘弟 D、刘妹

47、顾老太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中年病故,留有—女,儿媳一直侍奉她,女儿早已出嫁。顾老太太去世后,留有房屋三间。顾的丈夫多年前已去世。顾没有遗嘱。顾的女儿主张儿女两 家平分三间房屋。儿媳认为她是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多分。对此案, 你认为( )

A、儿女两家平分,一家一间半 B、媳妇与女儿有平等的继承权

C、孙女有代位继承权 D、媳妇和孙女的两间,女儿得一间 48、涉外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 )

A、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 B、动产所在地法律

C、继承人所在地法律 D、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9、教师吴某死亡,遗产由其妻甲和两个孩子乙、丙继承。当时甲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 承份额人民币3000元。胎儿出生后死亡了。这3000元应当( )

A、由甲、乙、丙继承,均分 B、由甲继承一半,乙与丙继承一半

C、由甲继承 D、由乙丙继承

50、孙老汉夫妇去世后,长子孙甲欲以自己尽义务最多为由独占全部遗产。幼子孙丁起诉要 求分割遗产。次子孙乙、三子孙丙既不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法院受理此案后, 应( )

A、追加孙乙、孙丙为被告 B、追加孙乙、孙丙为原告

C、推定孙乙、孙丙放弃继承 D、视为孙乙、孙丙放弃继承权 二、判断题(下列命题你认为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错误的打“X”) l、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2、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旁系血亲没有一亲等,只能从二亲等起算;而按寺院法亲等计算 法,旁系血亲可由一亲等起算。

3、父母对于子女享有的亲权,既适用于未成年子女,也适用于成年子女。 4、如果没有种种自然因素的存在,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 5、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6、婚姻法上的身份行为,是可以附加条件和期限的。

7、只要是出自当事人本人自愿而订立的婚约,法律应该加以保护。 8、义绝是中国古代强迫妻子离婚的强制离婚制度。

9、李某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与妻分居一年后又起诉离婚。法院应在调节无效的情况下, 准予离婚。

10、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在离婚理由上一般采用过错原则。 11、欧洲的别居制度和离婚制度实质是一样的。

12、我国婚姻法关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不适用于双方都 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

13、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一概不得提出离婚。

14、胡某于1999年从福利院领回一个两岁男孩作为养子,但是孩子好玩,学习成绩差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这种收养关系不能解除。

15、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就是一种遗弃行为。

16、杨某和李某1996年5月7日到法院取得一审离婚判决书。5月9日,杨某遇车祸死亡, 李某对杨某的财产有继承权。

17、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五条件的。 18、在我国对于婚约一方要求解除,通知对方即可。

19、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及财产分割方式均有法律来规定的继承。

20、口头遗嘱及自书遗嘱均须见证人在场才为有效的遗嘱。 三、名词解释 1、婚姻 2、家庭 3、结婚

财产制一股多用于婚后所得的财产。如果对一方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双力‘共有或归另一万所 有,等于’‘方将其个人财产无偿赠与给另一方。③夫妻双方对财产制的约定必须自愿合法, 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④夫妻对财产制的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为 原则,并可办理公证或者由有关单位加以证明,以免发生争议。夫妻双方都承认的关于夫妻 财产制的口头约定,应当确认其有效。 2、试述婚姻自由原则。 答案: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在我国,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人们有无婚姻自由,是形式上的自由还是实质上的自由,归根结底都取决于一定的社会制度。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既是对封建包办婚姻的根本否定,又同资产阶级婚姻自由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与谁结婚,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都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碍。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 系。结婚是普遍行为,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则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 的,它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虽然各有侧重,但其目的都是为了巩固 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第二,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建立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 婚姻关系,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必须自主自愿结为夫妻,使爱情与婚姻融为一体。社会主义公 有制的建立、男女平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提供了社会保障。第三,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 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正确处理婚姻问题,不仅 涉及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婚姻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我国婚姻法为结婚规 定了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履行的程序,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处理原则,具体指明了婚姻自 由的范围,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正确与错误的界限。任何自由都是有一定范围和 限度的,人们行使婚姻自由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滥用权利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们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又必须反对轻率对待婚姻问题的不 负责任的行为。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度是同目前的社会条 件相联系的。一方面,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为缔结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奠定了初步的 基础。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脱胎出来的,婚姻家庭领域还不可避 免地存在着旧制度、旧思想的残余。封建传统是妨碍婚姻自由的消极因素,资产阶级思想的 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程度对婚姻自由的制约,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得十分 明显。今后不仅要依法保障婚姻自由,而且要提高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 为婚姻自由的普遍实现创造更为充分的社会条件。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的爱情观和婚姻 观的教育,促进婚姻自由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 3、收养成立对收养人的要求有哪些? 答案:

(1)收养人须为成年人。收养人仅以成年人为限,这是收养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收养人 是被收养人的养父母,未成年人不具备为人父母的条件。各国法律对收养人的年龄有不同的 具体要求。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关部门对收养人的年龄问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对在此

年龄以下的成年人收养子女的要求,不予支持。

(2)收养人须无;子女。在我国,有子女的人一般不许收养,这是同计划生育的要求相适应的。但是也有例外,子女残疾不能自理,或子女定居国外,致使老人身边无人照料的,经过批准可准予收养。子女在国内异地生活,或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等,都不属于上述例外情况。 (3)夫妻—方须无生育能力旦年龄在35周岁以上。“须无生育能力”是对“须无子女”的补 充。无子女有多种原因,有的并不是永久性无子女,而是临时性无子女。如仅以无子女为条 件,可能会出现先节育,收养后再生育的现象。为了实施计划生育的需要,有关部门规定, 夫妻一方须无生育能力,而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人,始具有收养子女的资格。至于有无 生育能力,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

(4)收养人须无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这是从子女利益出发对收养人的限制。精神病人是 无行为能力人,因而不具有收养能力。轻度的或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不在此列。所谓其他 严重疾病,是指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如允许患者收养,必然不利于对子女的抚养,有害子 女的健康。

(5)收养人须有正确的收养动机和良好的思想品德。收养人的收养动机和思想品德对收养的 效果、子女的成长,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收养人以收养为名,实际抱着不可告人的 目的,必然会侵害被收养人的权益,背离收养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危害,这是 我国法律所不能容许的。

(6)收养人须具有抚育儿童健康成长的经济条件。这是从子女利益出发所作的要求。好逸恶劳,自身不能维持生活的人,不得为收养人。当然,对收养人经济条件也不能苛求,确认有 无抚育条件时,应从实际出发。

(7)已婚当事人的收养须夫妻双方同意,夫妻双方同意是已婚当事人收养子女的重要条件。它有利于夫妻和睦,有利于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如——方同意收养,另—方在其收养时末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但在收养后的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应予承认:另一方始终不同意收养的,只承认被收养人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如当事人先收养后结婚,该收养关系为单方收养。如结婚时—方愿以另一方收养的子女为双方子女,双方应出具书面协议或经过公证变单方收养为双方收养。 4、试述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关系。

答案:

在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领域中,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对婚姻家庭制度都具有重要的影 响。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往往不是直接地,而是通过上层建筑、意识形态表现出来的。 (1)婚姻家庭制度与政治。阶级社会中由政治制度;政治思想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很强 烈、很明显的,它们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关系、阶级关系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我国,党和国 家的有关政策在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婚姻家庭制度与法律。为了维护符合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任何国家都以 法律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寻段。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以后,更加具体 化和固定化: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内容。由于法律是以国家的 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以它对婚姻家庭制度所起的作用是其他上层建筑无法替代的。婚姻 家庭法是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婚姻家庭制度与道德。婚姻家庭是社会中重要的伦理实体。道德观念、道德规范中具有 大量的有关婚姻家庭的内容。对于婚姻家庭制度,道德的作用方式不同于法律,它不是依靠 国家的强制力,而是依靠社会舆论,依靠信念、传统和教育等力量去评断善恶、是非,从而 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调整婚姻家庭关系。道德不仅具有社会性,而g-具有阶级性。不论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道德都是维护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发扬社会主义道德对巩固和发展新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婚姻家庭生活中那些法律未作规定的

问题,不言而喻地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要求去处理。

4)婚姻家庭制度与宗教。宗教是客观存在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力量在人们思想中的虚幻的、歪曲的反映,它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在古代,宗教对婚姻 家庭制度的影响特别大。在当代各国,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仍有一定的影响,当代中国的宗 教问题,往往是同民族问题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在婚姻家庭方面也不例外。我们既要尊重 人们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宗教信仰和宗教传统,又要禁止宗教力量对婚姻家庭的非法干涉。 (5)婚姻家庭制度和风俗习惯。有关婚姻家庭的风俗习惯,同人们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有 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具有时代的、民族的和地区的特点,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风俗习惯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绝不能低估。某些习惯本身就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容。在婚 姻家庭领域里,我们一定要区别符合科学的、健康的有益的风俗习惯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陈 规陋习,继续做好移风易俗的工作。总之、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表 现在许多方面。强调它们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同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 并不矛盾,两者在根本上是完全一致的。同时,还要看到,产生于同一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婚姻家庭制度对其他上层建筑也会发生一定的影响,并和它们共 同作用于自己的经济基础。

5、试述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答案:

(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法实行夫妻一体主义,故女到男家后从夫姓:赘夫到女家后则从妻姓。这种变姓氏的规定,是人格权丧 失的一种表现。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均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 姓名的权利。”婚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尊卑主从关系,各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因此, 婚后的姓氏也无须改变。法律保障男女双方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对破除旧婚姻习俗的影 响,促进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和建立和睦幸福的家庭,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当然,婚姻法中的 上述规定,并不妨碍夫妻就姓名问题另作约定,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无论是夫随妻姓,还是 妻随夫姓,都是法律允许的。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还表现在子女姓氏的确定上。《婚姻法》 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我国法律否定了子女只能随父姓的旧传 统,在子女的称姓问题上,同样也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具体 体现,是夫妻人身关系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提高婚姻质量、增进家庭和 睦团结有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上述人身自由不受侵害,我国婚姻法还规定:“一方不得对 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载人我国宪法的既定国策,也是社会主 义家庭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正确 履行这一义务,对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建设,以及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都有重 要的意义。①计划生育是夫妻的一项法律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违背有关计划生育的规 定,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②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义务,而不是单方的义务,双方一定 要共同协商、互相配合,采取有效的措施,自觉地履行这一义务。③实行计划生育,必须破 除重男轻女和只有男子才能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对虐待、摧残不生育或只生女孩的妇女的 人,应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④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政策上可适当放宽。 六、案例分析题

1、1989年王洪准备与现役军人李辉结婚。婚前,王洪、李辉拿出各自积蓄分别为8000元 与5000元共同购置了结婚用品。如电视机、家具、小家电、生活用品及衣物等。他们结婚 时,王洪父母赠送洗衣机一台;李辉父母赠送王洪首饰若干,价值3000元,王洪祖父母将

自己的私房平房一间借其居住。1994年两人因两地分居感情发生变化。王洪认为李辉既不 能挣钱,又不能陪伴自己,怨气很大,不愿过苦日子,就经常借债改善生活,先后装修了房 屋,重新购置了家具并添置衣物等,共借款2.5万元,李辉对此非常不满。1995年3月, 王洪诉讼离婚,李辉坚决不同意。问: (1)法院可否判离?为什么?

(2)如判离,财产应如何分割?债务怎么偿还? 答案:

(1)法院不可判离,因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征得现役军人 的同意。本案王红要求离婚,李辉坚决不同意,且李辉也无重大过错。因而法院不可判离。 (2)如法院叛离,财产应作如下处理:王红、李辉婚前共同出资的为结婚购置的结婚用品 为各自出自部分归各自所有;结婚时双方父母赠送礼品亦为夫妻共同财产。王红祖父母借其 居住的平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关于2.5万元债务可认定为王红一方债务,因为共同债务应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而王红所借债务是为了追求生活享受,并非生活需要。所以法院处理时,所购物品为王红所有,债务也为王红——人所负。

2、原告李某(男)与被告高某(女)自小相识,1996年,双方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1997 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至2000年双方感情很好,并生育一子。1998年原告与他人合伙开 办了机械修配厂,经营机械修理业务,被告承担了全部的冢务和农活。自2000年起,原告 与某个体女业主发生不正当往来,被告对此不满,与原告发生口角,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后原告经常夜不归宿,公开称该业主为其“爱人”并与之公开同居。原、被告分居两年后,原 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分割财产。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损害赔偿,分割机械修配厂中属 于原告的财产。问:

(1)原告的离婚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

(2)被告的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 答案:

(1)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因为《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等情况,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公开称某个体女业主为其“爱人”并与之公开同居,且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所以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

(2)被告的损害赔偿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46条的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甲有父母(均系农民)、配偶(图书管理员)和儿子(工程师)、女儿(歌唱演员)各1人。甲去世,留有住房(私房)4间,存款2000元,古字画10件和钢琴l架。甲生前立有遗嘱,房产归妻子和儿女所有,故字画赠给文物部门。另有2000元存款和钢琴遗嘱未作处理。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现甲的女儿提出要将钢琴留给自己,其他继承人也对继承份额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甲的父母皆年迈丧失劳动力,且无生活来源。审理中发现甲还有2000元债务未还。诉讼开始,甲的儿子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却以不愿伤害亲属感情为由,不愿参加诉讼。问: (1)甲的遗嘱是否有效?

(2)甲女儿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 (3)甲的父母能否实际分得遗产?

(4)甲的债务首先应由接受遗赠人、遗嘱继承人还是法定继承人清偿? (5)针对甲儿子的表现,法院应当怎样处理? 答案: (1)有效 (2)有

(2)能。应从房产中和2000元中分出适当份额由甲父母继承。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份额,如果遗嘱人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遗产,处理遗产时,应先为他们留出适当份额,其余的遗产按遗嘱处理。 (4)法定继承人

(5)追加甲的儿子为诉讼第三人。

4、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婚后,与妻子共建瓦房12间。1960年生一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房被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政策时,将12间房发还给甲。 现丙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妻与乙母均未留遗嘱。围绕这12间房屋,问: (1)乙死后,房屋应由谁来继承?作为乙的遗产应有几间房屋?各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几间? (2)乙母去世后,谁有权继承她的遗产?各应得几间? (2)乙妻死后,应遗有多少间房产?由谁来继承? (4)最后,谁对全部房产继承最多?有几间?

答案:

(1)乙妻、乙母、丙有权继承乙的遗产,他们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作为乙的遗产应有6 间房,另6间属于乙妻。各继承人每人继承两间(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般应当均分)。(2)甲、丙有权继承乙母遗产,甲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丙是代位继承人。乙母继承乙遗产房屋2间,甲、丙各继承1间。

(3)乙妻应遗有8间房产,由丙继承。

(4)丙对房产继承最多,共11间,其中继承乙妻3间、乙2间、乙母1间。

5、于大明,男,系某市热力公司职工,1988年经人介绍与本市某服装公司女职工王英相识 并建立恋爱关系。1990年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两年生一女儿于琢。自1993年起,于大明学 会赌博,并经常与朋友、同事设赌,彻夜不归,对家事不管不问。为还赌资,也为翻本,他 背着妻子向朋友借了1万元。于大明经常夜不归宿,引起王英的极大不满,并经常为赌博的 事吵架。夫妻关系日益恶化。最后,王英干脆住回了娘家。1996年王英向于大明提出离婚。 于大明不同意,并提出,要想离婚也可以,必须帮他偿还1万元的赌债。王英一气之下诉讼 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其与于大明离婚,并提出,女儿由自己抚养,平均分割家庭共同 财产。于大明所欠债务由他个人偿还。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答案:

由于被告方有重大过错,严重影响了家庭生活、夫妻感情和子女教育,因此,法院应准予于 大明、王英离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他们的女儿应由王英抚养。本案处理 的另一个关键在于对被告于大明向朋友借的l万元债务的性质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欠的债务分为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 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个人债务是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很显然,于大明所欠债务属个人债务,并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根据(婚姻法) 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 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 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因此,法院应判定于大明所欠债务应由他本人偿还。

6、张革与陈好(女)在一次舞会上相识,并交往甚密。经过一个月的接触,俩人决定结为夫 妻,并立即办理了结婚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后,陈好发现张革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 且脾气暴躁,向张革提出批评后,张革反而变本加厉。至此\陈好提出离婚。但张革不同 意,并威胁说:“你再敢提离婚,我就杀了你全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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