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案例详解个税申报政策

更新时间:2023-05-17 10:03: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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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案例

新华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案例详解自行纳税申报政策

为了方便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更好的理解、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政策规定,帮助其正确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纳税人取得不同应税所得是否需要自行申报,如何进行申报等问题,编写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例解,对纳税人进行分类指导。

昨天(25日),国家税务总局将已经编写的12个例解发布在国税局官方网站上,12个例解针对个体工商户、自由演员、外籍人士、公司职员、股民等不同情况进行了详细案例分析。

例解一:个体商户

小李是一名个体工商户,平时除了经营自己在A市B区的服装店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2006年小李全年营业收入120000元,与经营有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50000元、费用20000元、营业外支出5000元,本年度已预缴个人所得税3200元。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因此,年度终了后,小李应将全年收入汇算清缴。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支出)-1600×12=120000-(50000+20000+5000)

-1600×12=25800元全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25800×20%-1250=3910元应补缴税额=3910-3200=710元申报时,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小李应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即向A市B区服装店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

由于2006年小李年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800元<120000元,因此,小李不用向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详细

小李是一个体工商户,除经营上题所述的服装店外,还经营该市C区的另一家服装店。2006年,小李共有以下几项收入:

(1)B区服装店收入(见第四题);

(2)C区服装店收入,全年卖服装服饰收入180000元,购买这些服装服饰可在税前扣除的费用40000元、支付经营用房的房租和各种税费等支出(不含个人所得税)合计38000元,截止2006年底,共预缴个人所得税25000元;

(3)为M服装厂设计服装三次,分别于3月、7月、11月取得设计费3800元、28000元、63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600元、4720元、13160。

则小李该如何申报?>>>详细

例解二:房产收入

2006年,小王、小李的工资收入分别为140000元、160000元。同时,F省的小王转让一所住房500000元,由于缺乏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当地税务机关按1%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样,H省的小李转让房屋取得600000元,当地税务机关按2%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1200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因此,小王和小李在计算年所得时,要将“财产转让所得”按上述方法换算后与工资所得合并计算年所得:

小王转让房屋收入换算的年所得为: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年所得为500000×5%=25000元

个税案例

小王全年取得的工资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为:年所得=140000+25000=165000元>120000元因此,小王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小李转让房屋收入换算的年所得为: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年所得=600000×10%=60000元

小李全年取得的工资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为:年所得=160000+60000=220000元>120000元因此,小李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详细

例解三:炒股收入

小明和小东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在业余时间炒股。小明2006年转让沪市股票3次,分别取得收益8万元、1.5万元、-5万元,小东转让深市股票5次,取得收益-2万元、2万元、-6万元、1万元、4万元。小明2006年取得工资所得9万元,已扣缴税款;小东2006年工资所得12万元,并扣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写。因此,小明、小东应申报的年所得为:小明全年取得的工资所得和炒股收入分别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应税项目。其中: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90000+(80000+15000-50000)=13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明应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小东的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其中,年财产转让所得=(-20000)

+20000-60000+10000+40000=-10000元

根据国税函[2006]1200号规定,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报。因此,小东年所得=120000+0=120000元≥120000元

小东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详细

其他例解

小赵是×市M区A公司(非上市公司)的技术骨干并拥有公司的股份。2006年,小赵的全部收入及税款缴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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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公司股权分红20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4000元;

(3)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孳生利息收入12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240元;

(4)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2000元;

(5)购买企业债券,取得利息收入1500元,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

(6)出售家庭非唯一住房(原值700000元),取得转让收入860000元,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3400元及其他税费43000元;

(7)出租自有商铺给某公司,每月租金35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500元,及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200元;

(8)在上交所转让A股股票盈利60000元;

(9)持有某上市公司A股股票,取得股息3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300元;

(10)发明一项专利,让渡给某公司使用,取得收入40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6400元;

(11)一次购买体育彩票,中奖9000元。

小赵取得的上述收入应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小赵全年的收入来源渠道较多,适用的应税项目也多,有“工资、薪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等应税所得项目,这些收入在小赵取得时,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并向税务进行申报。另外,2006年度终了,如果小赵的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他应该按照《办法》的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详细

2006年,林女士每月都从北京市的A、B两家金融公司拿工资。这两家金融公司一家位于海淀区,一家位于西城区,两家公司每月支付给林女士的工资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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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2006年林女士还有以下几项收入:

(1)按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200元/月;

(2)客串B电视台某法律节目,每月取得劳务收入5000元,电视台按规定扣缴税款800元;

(3)出版一科技专著,取得收入50000元,出版社已代扣税款5600元;同年,该专著被12家部委联合评选为XX大奖赛特等奖,奖金30000元;又被某市(地级市)评选得奖,奖金10000元,已代扣税款2000元。

(4)位于海淀区的家中被盗,保险公司根据林女士所购买的财产险,赔偿3万元。

则林女士应如何按《办法》的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林女士全年的收入来源渠道较多,适用的应税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偶然所得”四个项目。由于林女士每月同时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在次月7日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2006年度终了,由于林女士的年所得达到12万元,她应该按照《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详细任双双是××制片厂的一个演员,2006年所有收入如下:

(1)制片厂全年发放工资40000元,同时,任双双个人全年缴了10000元“三费一金”,已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2)5月取得外出演出收入50000元,并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10000元;

(3)给某酒厂拍摄一部广告,6月份取得收入200000元,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57000元;

(4)参加外单位电视剧拍摄,8月一次性取得收入30000元,并都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共5200元。

年度终了后,任双双该怎样进行申报?>>>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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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田是一个自由演员,户籍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区。2003年初小田到杭州,一年后转到上海并在那里居住了二年。直到2005

年底,小田转到北京发展,住在海淀区A小区。2006年,小田共取得收入30万元,则小田该到何地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详细

钱总户籍在北京市朝阳区,任职于北京海淀区的中国M公司。2006年,共取得以下几项收入:(1)每月从M公司取得工资收入25000元,每月个人缴纳“三费一金”2500元,每月已扣缴个人所得税3850元;

(2)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10000元,并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元;

(3)从B国取得利息收入2000元、股票转让盈利100000元,并按B国税法规定,分别缴纳了个人所得税500元、24500元。

则钱总年度终了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详细

小卫2006年有以下几项收入:

1、2006年度承包某市A服装厂,分别在6月、12月两次取得承包收入50000元、60000元,预缴个人所得税11000元、12000元。

2、当年被评为地级市劳动模范,奖金30000元;

3、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孳生利息2000元。

则2006年度终了小卫该如何申报?>>>详细

F先生为外籍人员,于2006年6月1日受其境外雇主P公司派遣,来华担任P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S公司的经理,任期至2014年6月1日,共8年。F先生仅由于工作在中国境内居住,按有关税收规定仍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F先生在中国任职期间,在2012年因公到境外出差一次两个月,其余时间均在中国境内居住;在此期间,其取得下列所得:

1、每月从中国境内的S公司取得工资收入2万元人民币(以下称第一项所得);

2、每年年末从境外P公司取得奖金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称第二项所得);

3、每年从境外取得境外房产出租收入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下称第三项所得);

4、每年从境内银行取得外汇存款利息收入折合人民币1万元(以下称第四项所得)。

F先生在中国任职期间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详细

年所得中是否包含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三费一金”)可以不计入年所得12万元之内,具体标准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应计入年所得范围内。因此,在计算年所得时,如果工资、薪金收入中含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三费一金”,则在计算年所得时应将其减除;如果工资、薪金收入中不含这部分收入,则不用再减除(以下举例假设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均不含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且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均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注:以上举例,如果题目中未标注说明,在计算过程中均不考虑其他税费、滞纳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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