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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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现代国家治理 一、税收与现代国家治理 区别税收——税法——税制: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人的一种形式。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税收的内涵——从税收分配关系本质、国家税权和税收目标三方面把握: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利,它有别于按要素进行的分配

这是我国税收理论界长期以来的主流认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税收理论界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用交换说更能说明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新增)

税收相当于一种价格,公民和法人与政府应该具有某种等价交换的关系,国家行使请求权的同时,负有向纳税人提供高质有效的公共产品的义务;从纳税人这方面来讲,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同时,也依法负有纳税的义务。在这种等价交换中,税收体系了一种平等性,即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对等和平等。(新增) 3.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现代国家治理”的理念,也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现代财政活动基本上由收入阶段(征税为主)、支出阶段(预算)、收支划分(财税体制)等几大部分组成,税收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

税收已经不仅仅纯粹是经济领域的问题,而是政治领域、社会领域的大问题。 税收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主要有: (1)为国家治理提供最基本的财力保障;

(2)税收是确保经济效率、政治稳定、政权稳固、不同层次政府正常运行的重要工具; (3)税收是促进现代市场体系构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4)税收是促进依法治国,促进法治社会建立,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载体;

(5)税收是国际经济和政治交往中的重要政策工具,也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1)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以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这一特点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特点所决定的。

(2)税法具有综合性,它是由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其内容涉及课税的基本原则、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这一特点是由税收制度所调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税法的目标 税法的目标

1.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提供法律保障。 2.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提供一种经济法律手段。 3.维护和促进现代市场经济秩序。

4.规范税务机关合法征税,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为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提供可靠保证。 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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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

宪法56条的两个明确:明确了国家可以向公民征税;明确了向公民征税要有法律依据。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服从的方法。民法与税法不发生冲突时,税法不再另行规定;出现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纳税。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调整范围不同,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及刑律者,将受刑事处罚。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

(一)基本原则——四项 1.税收法定原则

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1)税收要件法定主义——立法角度

①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 ②国家对任何税种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③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当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这种规定还应当尽量明确。 (2)税务合法性原则——征收程序法定

①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规定,既可以使纳税得以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又尊重并保护了税收债务人的程序性权利,促使其提高纳税的意识;

②要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必须按照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2.税收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则。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二)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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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解释】这一部分考点明显,容易命题。 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 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属地兼属人的原则确定) 即征税对象 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客体 内容 税收法律关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系的产生、变税收法律事实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 更和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纳税义务人 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我国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 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 代扣代缴义务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 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税目 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 税率 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税率类别 具体形式 3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应用的税种 比例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 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 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定额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 (我国目前没有采用) 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将纳税人超额累进税率 的征税对象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再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 全率累进税率 (我国目前没有采用) 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超率累进税率 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 纳税环节 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纳税期限 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有三个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缴库期限。 纳税地点 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各税种纳税地点的规定都易出客观题。 减税免税 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各章节的减税免税规定往往存在大量考点。 罚则 指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印花税、征管法等章节都有违章处罚措施。 附则 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规定此项税法的解释权,二是规定税法的生效时间。后续章节没有特别表述,可作一般了解。 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 简单地将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 税权的纵向划分——中央与地方; 税权的横向划分——立法;司法;行政。 税收立法原则 掌握税收立法的概念: 税收立法是指有权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4

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土地增值税 1.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 第一,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 第二,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不多见) 第三,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立法权可以给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属于这种模式。 2.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注意三个要点: (1)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2)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 (3)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税收立法权划分的法律规定,仅散见于各项法律法规中。 税收立法机关 狭义的税法与广义的税法。 本教材口径是广义的税法:各有权机关根据国家立法体制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我国制定税收法规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也不同: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法律法规分类 税收法律 立法机关 说明 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属于准法律。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为待条件成熟上升为法律做好准备 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在全国普遍适用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授权立法 税收法规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目前仅限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等特定地区 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局和海关总署。该级次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律、法规相抵触 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解释】 (1)在现行税法中,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都是税收法律。 (2)人大不止一次授权国务院立法。 税收立法、修订和废止程序 5

税收规章 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税收立法(含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程序的三个阶段。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简称税制)。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 税法体系中各税法的分类——4+1种分类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3.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商品劳务课税的税法,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和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及特定目的税法。 4.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上述对于税种的分类不具有法定性。 还有一种分类:间接税与直接税。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包括: 1.税收实体法体系 我国现有税种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税种都是经全国人大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这些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2.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解释】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税务机构的设置 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省级 省以下级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税款征收管理权限划分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并有不同的征收机关与之对应。 我国税收管理权。 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税务检查权 包括两类: 1.经常性检查。 2.特别调查。分为行政性调查和刑事调查两个阶段 税务稽查权 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按照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 税务代理等税务服务是税法遵从的重要途径 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 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 上级税务局垂直领导 上级税务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局垂直领导为主 6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依据国家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代其办理涉税事宜的各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总称。 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中的一种委托代理,主要特点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确定性。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 现代企业一般有四大基本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自主权和自保权。其中自保权就包含了企业对自己经济利益的保护。享受法律的保护并进行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是企业最正当的权利之一。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有从事经济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兼并与破产的权利,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权益。 对企业纳税人而言,企业税收筹划的权利与企业的其他权利一样,都是有特定的界限,超越这个界限就不再是企业的权利,而是违背了企业的义务,就不再是合法,而是违法。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而且可以相互转换。 在纳税上其转换的条件是: 缺陷被纠正或不明确之处被明确; 政策内容重新解释; 特定内容被取消; 实施筹划侵害他人正常权利。 在我国现阶段强调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表现在: 1.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2.税收筹划有助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 3.税收筹划有助于实现纳税人利益最大化; 4.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的提高; 5.税收筹划有助于税务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6.从长远和整体上看税收筹划有助于国家增加税收。 国际重复课税与国际税收协定 (一)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种。 (二)国际重复课税 1.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型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又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强调被重复征税的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都具有同一性。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则在狭义基础上还包括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具有非同一性时所发生的国际重复征税,以及因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包括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类型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产生原因 不同征税原则 征税主体 不同 不同 7

纳税人 相同 不同 税源 相同 相同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 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 (三)国际税收协定 复合税制度 不同 相同 相同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国内税法为基础的。在国际税收协定与其他国内税法的地位关系上,有两种模式:模式一是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模式二是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效力等同,在出现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处理法律冲突的一般性原则来协调。 国际避税、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各国政府以及国际社会不仅要采取措施避免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而且也要采取措施防范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家间的税收协定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全球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愈演愈烈。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以下简称BEPS)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 我国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以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合作伙伴身份参与BEPS行动计划,与OECD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有形动产,含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货物: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不含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加工、修配劳务。 3.提供应税服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 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归纳与提示1】应税服务的基本界定 基本行为界定——有偿、营业性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域界定——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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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链接】突破基本行为界定的应税行为: 视同销售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无偿、营业性(P45) 【归纳与提示2】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

1.交通运输服务,包含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注意6个问题】

(1)陆路包括地上、地下运送客货,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

(2)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3)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4)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5)航空运输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6)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邮政业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注意】(1)邮政业有行业主体: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

(2)邮政汇兑不等于邮政储蓄。邮政储蓄银行的邮政储蓄业务属于营业税金融业的范围。 3.电信业(新增)P40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提示】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P45) 4.部分现代服务包括七项: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注意辨析】(1)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 但软件开发服务、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属于信息技术服务;

而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等等属于文化创意服务。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但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属于文化创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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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形动产租赁已经“营改增”,但不动产租赁依然缴纳营业税。 (4)代理记账、翻译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5)同城快递,属于收派。异地快递,包括收派及货物运输两项服务。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考生要了解货物期货交割、银行销售金银业务、典当业死当物品的销售、寄售业代销寄售物品、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等,都属于缴纳增值税的范围。 这部分内容比较多和杂,容易命制客观题。学习时注意以下几个易考点: (1)矿产资源、矿山劳务 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对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5)销售电梯并维修、保养 行为 适用税种 对企业销售电梯(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征收增值税 维修取得的收入 企业销售自产的电梯并负责安装,属于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 (6)二手车经销业务 行为 经销 具体规定 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 适用税种 征收增值税 要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 征收营业税 代理 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征收营业税 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不同时具备代理的三项条件的,视同销售 征收增值税 不充分代理 (7)执罚拍卖(P44) 看收入归属确定征免。 (8)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过程中所发生的生产性劳务缴纳增值税。 (9)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10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提示】在承包、承租纳税人的规定上,原增值税业务单位与“营改增”单位存在差异:

传统业务的纳税人承包承租:在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营改增”纳税人承包承租: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基本标准是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大小;在销售额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也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基本认定标准——销售规模的金额标准

1.原增值税业务——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营改增”业务——应税服务的认定标准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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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解释】年应税销售额的范围: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解释】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二)资格条件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三)例外规定

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则中,有一般规定之外的例外规定,包括选择认定、不能认定两类。 1.选择认定

(1)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2)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不能认定

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指自然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基本规则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1.向谁申请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其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简称认定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申请时间

(1)新开业的纳税人(教材未收录)。 (2)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

①主动申请认定:在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申报期(月份或季度)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②被动通知认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相关规定

(1)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当月起),按税法规定计税并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P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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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 我国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 我国增值税在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的基础上,针对特殊行业和产品设计了低税率,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服务实施的零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税率而适用征收率。 增值税的税率与征收率概况: 17%基本税率的适用范围: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使用低税率和零税率的外)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营改增”项目) 13%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1)粮食、食用植物油;含农业初级产品。注意区分: 属于13%税率范畴 干姜、姜黄、橄榄油、花椒油、核桃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动物骨粒等 属于17%税率范畴 麦芽、复合胶、人发、肉桂油、桉油、香茅油、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淀粉、调制乳等等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含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提示】农机整机适用低税率;农机零件适用基本税率。 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按照农机适用13%的低税率。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食用盐;二甲醚等等) 11%低税率的适用范围(适用“营改增”项目) (1)交通运输业 (2)邮政业 (3)基础电信服务 【相关链接】增值电信服务适用6%的低税率。 6%低税率的适用范围(适用“营改增”项目)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13

(5)鉴证咨询服务 (6)广播影视服务 (7)增值电信服务 【提示】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税率。 零税率的适用范围 (1)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2)国际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取得经营许可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4)提供程租、期租、湿租服务,程租、期租、湿租的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出租方可申请零税率。 【提示】关于零税率的两个特殊规则: (1)服务角度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等于境外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的适用范围。 (2)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可以阶段性放弃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征收率的适用范围 增值税的正常计算需要使用税率,但是简易计算需要使用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会适用征收率。 我国增值税的法定征收率是3% 【归纳】关于征收率的运用 (一)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 1.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法定征收率 计税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2.减按2%征收率征收 计税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适用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动产);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注意辨析】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标的物不同,征收率也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标的物 固定资产(动产) 自己使用过的 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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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征收率 减按2% 3% 固定资产(动产) 自己未使用过的 旧货 (二)一般纳税人适用 区分三种情况: (1)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 (2)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3)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 【提示】只有在增值税链条不完整的前提下,一般纳税人才能按规定使用征收率。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2.一般纳税人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计税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适用情况: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动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注意辨析】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标的物 固定资产(动产)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 允许抵扣进项税的 旧物 有形动产 自己未使用过的 旧货 3.可选择按照3%征收率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7)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规定: 15

减按2% 税率或征收率 依照3%征收率减按2% 自己使用过的 法定税率 依照3%征收率减按2%

1.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款。 【注意辨析】自来水税率和征收率的运用:自来水的法定税率13%;水厂生产自来水可选择适用3%的征收率;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税。 【重要归纳】 (1)增值税的征收率不仅仅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使用征收率。 (2)2014年7月,我国简并和统一了增值税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使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征收率,涉及两种情况:3%、依照3%征收率减按2%。 (3)采用征收率计算的税额,不能称其为销项税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就是应纳税额;对于一般纳税人,是其应纳税额的组成部分。 增值税的一般计税方法 适用主体:一般纳税人 计税公式: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提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增值税的简易计税方法 适用主体:①小规模纳税人;②一般纳税人的特定销售 计税公式: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提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的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的扣缴计税方法 适用主体:扣缴义务人 教材上的计税公式: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提示】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境外单位在境内提供“营改增”业务范围的服务且未设立营业机构的情形。不适用于境内设立机构的情形,也不适用于非“营改增”的劳务。 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包含的项目 (1)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 (3)消费税等价内税金 销售额中不包含的项目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4)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5)销货同时代办保险收取的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税金不是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价税合计金额,还需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具体公式为: 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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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一般均为含税收入,需要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重要归纳】需要作含税与不含税换算的情况归纳: (1)商业企业零售价 (2)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 (3)价税合并收取的金额 (4)价外费用一般为含税收入 (5)包装物押金一般为含税收入

(6)建筑安装合同上的货物金额(主要涉及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合同)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注意三个概念----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

①折扣销售(商业折扣)符合发票管理规定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

折扣销售只限于价格的折扣,且需在金额栏体现,在备注栏注明的折扣不得被减除;对于实物折扣多付出的实物不按照折扣销售处理,而按照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②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注意】

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的增值税税务处理有不同的规定,不能混淆。

销售折扣不能在计算增值税时扣减销售额,但是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作为财务费用扣减所得额。 ③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同票折;红票冲。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①一般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②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特别提示】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政策与其他货物的以旧换新政策有不同的规定,不能混淆。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①双方以各自发出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

②双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还要看能否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是换入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货物等因素。 【例如】服装厂用自产服装换取燃气公司的天然气。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提示】包装物押金与包装物租金不是等同概念,有不同的涉税处理。

包装物租金属于“营改增”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收入,一旦收取,就适用17%的增值税税税率计税。 包装物押金则视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增值税处理: ①一年以内且未超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做销售处理; ②一年以内但超过企业规定期限不再退还的,单独核算者,做销售处理; ③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

④酒类(黄酒、啤酒除外)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提过折旧的固定资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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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入时间和销售时间。 (2)发生视同销售无法确定销售额的,按照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归纳】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购入时间 转型前 转型后 7.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 直销企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 销售时间 2014年7月前 2014年7月后 税务处理 应纳税额=销售额÷(1+4%)×4%/2 应纳税额=销售额÷(1+3%)×2%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17%或13%) 8.融资租赁企业 【提示】融资租赁在“营改增”之前区别不同情况属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的征税范围,有经批准和未经批准之分。 “营改增”之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按照分期收款销售货物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按照不同融资租赁的特点,有不同的计税规则。 (1)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承租方先将资产销售取得资金,再支付资金将已售资产租回使用,其实质属于融资行为。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其他融资租赁服务 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先进行销售额的扣减再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 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几项进行金额扣除后计算纳税的规定: ①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②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③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P61,15.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不能随意跨越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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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价公式一: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用这个公式组价的货物不涉及消费税。

组价公式二: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这里的消费税额包括从价计算、从量计算、复合计算的全部消费税税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照消费税一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以下两类情况:凭票抵扣和计算抵扣。

凭票抵扣是增值税管理的重要特点,一般情况下,购进方的进项税由销售方的销项税对应构成。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纳税人按符合规定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等)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1.凭票抵扣——一般情况

(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意辨析】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凭票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凭票抵扣进项税 普通发票——不可凭票抵扣进项税 2.计算抵扣——特殊情况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特点:前免后抵;自开自抵。

收购农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农产品中收购烟叶的进项税抵扣公式比较特殊: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准予抵扣进项税=(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13%) 3.进项税抵扣的其他规定

P63-5:自2010年10月1日起,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该经营模式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

政策实质:生产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采购,增值税视同一般自我采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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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3-7资产重组企业的结转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P63-8(新增)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税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提示】政策针对:

(1)“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导致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屡屡发生;

(2)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很多纳税人认为如此“高征低扣”很不合理。 核定扣税试点改革的时间和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试点改革的核心内容:

改革1,改变原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方式,实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办法。取消了试点产品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改为实耗扣税法,按纳税人实耗农产品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

改革2,将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率由13%改为纳税人再销售货物时货物的适用税率。 核定扣除政策的具体运用

(1)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经销行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2)生产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生产销售行为 有三种方法: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

投入产出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数量的控制,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公认标准,核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数量,纳税人根据该单耗及每月销售货物的数量、农产品的平均购进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成本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金额的控制,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核定耗用农产品的购进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例,纳税人根据该比例及每月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参照法是对新办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新增产品,税务机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其他相同或者相近纳税人的扣除标准进行核定。

①投入产出法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即销售货物的税率是17%,扣除率就是17%;销售货物的税率是13%,扣除率就是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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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

原增值税纳税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有关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如下: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对于进口货物,由于纳税人取得的合法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付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劳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原政策)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关于“当期”的概念

关于当期销项税的当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呼应。 关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当期” 是重要的时间概念, 有必备的条件。 【提示】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税收缴款凭证。

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进项税抵扣时限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现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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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

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 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 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问题】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如何处理?

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5种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4)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几个特殊计算规则

1.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税务处理——形成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即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2.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①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回和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扣减。——退货扣减不追溯

②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平销返利冲进项

③购进货物或劳务事先未确定用于非应税项目,已经抵扣了进项税,发生用途变化不该抵扣进项税的,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不抵改变当期转

3.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4.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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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规定如下表: 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初次购买 购买税控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即用价税合系统专用计数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设备(含分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开票机) 非初次购即只能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但不能抵扣购买 买设备的价款 支付技术维护费 【归纳】 (1)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列举专用设备抵价税合计数; (2)非初次购买及非列举的设备只抵税,不抵价; (3)支付的技术维护费不强调初次,但要求是2011年12月1日之后缴纳的(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 【特别提示1】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与税控收款机不是等同概念。可抵价税合计数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还包括分开票机。 【特别提示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价税合计)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价税合计数抵税后,该发票不能重复再次抵扣进项税额。 即:用税收优惠的方式体现价税合计抵减应纳税额;不能再从销项税额中重复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征收率) 【特别提示1】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对象,既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也包括一般纳税人的特殊销售或提供特定应税服务。 【特别提示2】这里销售额的含义与一般计税方法中销售额的含义一样,均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的基本计税差异是: (1)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价税分离时使用的是税率,简易计税方法使用征收率计算价税分离。 (2)一般计税方法用销售额计算的是销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用销售额计算的是应纳税额。 【“营改增”的选择计税方法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应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下列情形属于可在两种方法中选择的范畴: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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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日后缴纳的 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即用价税合计数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l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5.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6.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言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兼有增值税不同税率或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项目——纳税人从事增值税不同税率、征收率的经营活动 税务处理原则: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率、征收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 【提示】混业经营是“营改增”之后出现的新提法。

【相关链接】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税务处理原则: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种的经营活动

税务处理原则: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种、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混合销售的一般处理原则:按企业主营项目性质划分;

混合销售的特殊处理规则:分别核算,分别纳税——同兼营的处理规则。

使用特殊处理规则的情况: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进口货物征税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计税一律使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增值税。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提示】

(1)进口货物的税率为17%和13%,不使用征收率。

(2)进口环节按组价公式直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在进口环节不能抵扣任何境外税款。 (3)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的组合出题是长考不衰的组合。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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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免税并退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 2.出口免税不退税——适用免税政策;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适用征税政策。 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登记条件 出口企业类型 单位或个体户 生产企业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工商登记 税务登记 案登记 有 有 有 有 有 无 出口货物 的行为 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 委托出口货物 界定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的归纳: (1)出口企业: “两个登记一个权”的各类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 “两个登记没有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 【待遇】对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退(免)税 (2)非出口企业: 两个登记没有权——非生产企业或个人委托出口 【待遇】对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免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视同出口货物:P85,(1)~(8)。其中(8)新增: 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 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2.视同出口自产货物的范围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9项(P86~87)可出多选。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P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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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提示下一步的学习思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免税三种。出口货物也有按照规定征税不退税的情形。 增值税处理 适用情况 免抵退税 免退税 免税 征税 生产企业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 规定免税货物的出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旅游购物贸易 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劳务;特殊销售对象;违规企业;无实质性出口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享受退税的两大类 适用企业和情况 退(免)税办法 企业 具体情况 (1)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基本政策规定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免抵 退税 生产 企业 外贸企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免退税 业或其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他单位 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增值税出口货物退税在具体计算时分别不同情况采用规定的退税率、适用税率、征收率等三类情况。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注意理解】 1.增值税出口的退税率为什么可能不等于适用税率 2.征收率适用情况 【出口退税率的一般规定】 1.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2.“营改增”应税服务的退税率采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出口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出口行为 出口企业 退免税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 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6

生产企业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 出口行为 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 生产企业 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2013年7月1日以后为实耗数)的金额后确定。 生产企业 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出口企业 外贸企业 退免税计税依据 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退免税计税依据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退免税计税依据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外贸企业 出口行为 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 销售的货物 免税品经营企业 生产企业 中标机电产品 出口行为 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国际运输服务、出口研发设计服务 外贸企业 出口企业 生产企业 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出口企业 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为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提供服务 企业 【归纳】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而言,一般是扣减所含保税和免税金额之后的离岸价; 2.对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而言,一般是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3.对于提供应税服务企业而言(P90,11):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 27

(2)实行免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基本含义的公式体现:

【政策归纳】

对于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实际上涉及免、剔、抵、退四个步骤。 免——即出口货物不计销项税。

剔——就是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过程,把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而需要剔除的增值税转入外销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营业成本)——外销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抵——用出口应退税额抵减内销应纳税额,让企业用内销少缴税的方式得到出口退税的实惠。 “抵”之后企业应纳税额可能出现的结局——结果为正数或结果为负数。

退——在企业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小于0时,才会涉及出口退税。在这个时候,内销的应纳税已经全部被出口应退税额冲抵掉了,而出口应退税还存在没有被抵完的金额。

在计算免抵退税时,考虑退税率低于征税率,需要计算不予免抵退税的金额,从进项税中剔除出去,转入出口产品的销售成本中(与所得税一章衔接),因此,免抵退税计算实际上涉及免、剔、抵、退四个步骤。 剔的简化计算公式:

剔出的金额=(外销额FOB-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公式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的范围: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需要计算求得。

公式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的核算分为按“购进法”核算的购进价格和按“实耗法”核算的实耗价格。 采用“购进法”的: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实际购进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公式: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2013年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3年第12号公告——《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把进料加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进料计算方法由“购进法”改为“实耗法”: 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企业应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的余额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采用“实耗法”:

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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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退税的要点归纳】

【增值税出口退税计算的特殊提示】

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应分别计算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 要求:划分不同优惠项目的销售额和不同项目的进项税,分别计算享受优惠和退税。 3.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新增)

融资租赁出租方将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租赁给境外承租方、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租赁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其购进租赁货物所含增值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融资租赁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执行。

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融资租赁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融资租赁货物,其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购进货物适用的征收率和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15项)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3项)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3项)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

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P96)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6)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7)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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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退免税资格认定)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9)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①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2.出口卷烟,依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内销卷烟销售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1)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如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高于公示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 (2)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额+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生产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计算,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调整。

3.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其他出口货物劳务的计算,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如果涉及销售额,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为其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离岸价或销售额。 出口货物增值税征税政策

【归纳】出口照章征税的货物劳务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明确取消出口退税(限制出口)的货物劳务;二是有出口违规行为的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三是未从事实质性出口经营活动。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应征税的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考点1.预申报与正式申报

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考点2.预申报出现问题的处理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后,如果审核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区分三类情况,企业按下列方法处理:

(1)录入有错误——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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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操作不规范——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上述操作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3)不明原因——除上述原因外,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

考点3.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经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 4.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5.持续经营以来没有逃税、骗税等恶意违规行为。 考点4:出口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10年。

考点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其退(免)税资格半年以上。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产品,是指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这部分内容比较多和杂,每年都会有一些新的政策调整。学习时注意以下几个难点: (一)资源综合利用鼓励节能减排的优惠

分为免征、即征即退、即征即退50%、即征即退80%、先征后退多种形式的优惠。 【提示】规律性认知;重复性记忆。 (二)免征蔬菜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注意】(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是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也属于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范围。

(3)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各种蔬菜罐头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三)~(五)饲料、制种、有机肥的优惠政策

1.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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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以及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及生物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八)节能环保产品的优惠政策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九)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提示】新出台的财税[2014]71号明确销售额2-3万元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提示】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自2014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类油品),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新增)

予以退还的增值税额=已缴纳消费税的2类油品数量×2类油品消费税单位税额×17% (十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新增)——不同环节、不同方式的优惠政策 1.出版环节100%先征后退 四套班子新华社;工青妇残军事科; 老少报刊中课本;民族读物盲书刊。 2.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

①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上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②列入规定范围的报纸。

3.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少数文字新疆区。 4.免税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十二)对电影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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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十三)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新增)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随军家属就业。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3.失业人员就业。

14.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5.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

16.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17.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18.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19.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新增)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即征即退。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4.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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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新增) 增值税起征点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法计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300~500元 其他有关减免税的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不能有选择地针对某些项目、对象进行放弃免税权,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3.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作用:

第一,正式确认纳税人已经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

第二,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规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切实履行纳税义务。 在计税方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了“当期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以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移送的当天。 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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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两类情况:(1)小规模纳税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进口货物,应该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

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 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 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 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 第四至六联,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 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能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一般由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专用发票领购和使用 (一)专用发票的领购

领购: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或报税盘、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违规处理: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二)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试点地区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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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购货方在真实交易中取得的供货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善意取得时,对购货方不以偷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所谓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消费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生产(含视为生产行为)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零售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1.生产 2.视同生产——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钻) 零售的应税消费品注意三个问题:范围;税率;包装物的处理 (五)批发应税消费品(卷烟)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消费税的税目 2014年12月调整后,确定征收消费税的只有15个税目;有的税目还下设若干子税目。 在学习消费税税目时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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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销售 自产自用 (一)烟 子目:1.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卷烟生产和进口环节均采用从量加从价的复合计税的方式。 2009年5月1日起我国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适用税率为5%。 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 (二)酒 子目:1.白酒 2.黄酒 3.啤酒 4.其他酒 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对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或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他配制酒,按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 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采用定额税率。 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 含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金、银、金基、银基、铂金、钻石、钻石饰品等首饰和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税率5%;其他与金基、银基、铂金、钻无关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在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税率为10%。 (五)鞭炮焰火 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 税目 子目 注意事项 成品油 1.汽油 2.柴油 3.石脑油(也称化工轻油) 各子目计税时,吨与升之间计4.溶剂油 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5.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6.润滑油 7.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 【提示】 (1)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2)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3)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4)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七)小汽车 子目:1.乘用车 2.中轻型商用客车 含9座内乘用车、10-23座内中型商用客车(按额定载客区间值下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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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均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八)摩托车 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新增)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十)高档手表 包括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手表。 (十一)游艇 本税目只涉及符合长度、材质、用途等项标准的机动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三)实木地板 含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十四)电池(新增) 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征收消费税。 【提示】 (1)电池中的免税规定: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电池中的缓税规定:铅蓄电池在2015年12月31日前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十五)涂料(新增)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消费税税率的基本形式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基本形式。 税率中最高比例税率为56%,最低为1%; 定额税率最高为每征税单位250元。 消费税税率的基本形式: 税率形式 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复合计税 比例税率 按照最高税率征税的特殊情况 【归纳】有两种情况消费税税率从高:一是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二是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卷烟的适用税率 38

适用应税项目 啤酒;黄酒;成品油 白酒;生产、进口、委托加工卷烟 批发卷烟;除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以外的其他各项应税消费品 1.2009年5月1日以后的卷烟税目税率状况: 税目 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含70元)/条以上 工业 (2)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商业批发 2.雪茄烟 3.烟丝 【特别提示】 第一,注意甲类、乙类卷烟税目复合税率的换算和运用: 定额税率 税目 甲类 乙类 比例税率 每支 56% 36% 0.003元/支 0.003元/支 每标准条(200支) 0.6元/条 0.6元/条 每标准箱(5万支) 150元/箱 150元/箱 36%加0.003元/支 税率 56%加0.003元/支 5% 36% 30% 第二,只有卷烟在商业批发环节缴纳消费税,雪茄烟、烟丝以及其他应税消费品在商业批发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第三,卷烟批发环节纳税的三个要点: (1)税率5%; (2)环节内不征收——批发商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3)不能抵扣以前环节消费税。 卷烟批发计税示意图 第一种情况: 卷烟批发第二种情况: 39

酒的适用税率 分类及规定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与金、银和金基、银基、钻石、铂金无关的其他首饰 关于金银首饰零售: (1)行为特征; (2)征税范围(包含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不含修理清洗、镀金包金); (3)记住两个比例(5%税率、6%利润率)。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适用税率 分类及规定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与金、银和金基、银基、钻石、铂金无关的其他首饰 关于金银首饰零售: (1)行为特征; (2)征税范围(包含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不含修理清洗、镀金包金); (3)记住两个比例(5%税率、6%利润率)。 从价计征 (一)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基本内容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 延期付款利息) 和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同时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也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2.包装物的计税问题(与教材58页增值税包装物押金规定一致) 包装物计税规则见下图: 税率 纳税环节 税率 纳税环节 5% 零售环节 10%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提货环节 5% 零售环节 10%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提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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