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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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

姓名:乐吟吟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国际贸易学

指导教师:黄国祥

200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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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

摘 要

绿色贸易壁垒是当今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动向,是非关税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程度的影响。各国为了保护环境而采取的一些措施直接或间接地限制甚至禁止了某些产品的贸易,成为绿色贸易壁垒。并且随着各国环保标准的日趋严格,绿色壁垒贸易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中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形式。在贸易与环境的矛盾下,绿色贸易壁垒便成为他们实施贸易保护的有力武器。作为一个贸易大国,绿色贸易壁垒己影响到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几乎波及到我国外贸出口的所有领域。因此,系统地研究绿色贸易壁垒,分析绿色贸易壁垒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以及如何合理构筑我国的绿色贸易壁垒就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从理论上分析了绿色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一般影响,认为从政府角度来说绿色补贴是从短期来讲较好的一个选择。随后从实践角度分析我国不同行业产生的影响,并以最近开始受到绿色贸易壁垒阻碍日趋严重的家电行业为例进行深入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绿色贸易壁垒,对外贸易,影响,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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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MPACT OF GREEN BARRIER ON CHINESE FOREIGN

TRADE

ABSTRACT

Green trade barriers are the new trend of international trade protectionism, and they are important parts of non-tariff barriers, they have had significant degree of influence to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For protecting its own environment, each country adopts some certain measures that restrict or even prohibit trade activities of some products in a direct or indirect way, which becomes the Green Barriers in th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trade. With developed countries standards increasingly getting strict, the Green Barrier is becoming new trade protectionism in the world trade. Moreov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increasingly expanding unsustainable activities of production and consumption have exceeded gradually what natural environment can bear, which has brought about the deterioration of natural environment and even threaten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of human. Therefore, to make a systematical research and analysis on the Green Barriers, their influence to China's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how to properly construct our own Green Barriers is very essential both theoretically and realistically. This thesis use both theory and Substantiation, analyze the impact on Chinese foreign trade, especially from the China house appliance. And then give some advices

Key words: green trade barrier; foreign trade; influence; strate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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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乐吟吟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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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上海交通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属于

不保密□。

(请在以上方框内打“√”)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乐吟吟 指导教师签名:黄国祥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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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规模不断扩大,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可持续发展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普遍重视。各国为了保护环境而采取的一些措施直接或间接地限制甚至禁了某些产品的贸易,成为绿色贸易壁垒。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浪潮中,关税和非传统关税壁垒的使用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贸易保护主义者转而寻求新的贸易保护工具。在贸易与环境的矛盾下,绿色贸易壁垒便成为他们实施贸易保护的有力武器。作为一个贸易大国,绿色贸易壁垒已影响到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几乎波及到我国出口的所有领域。因此,研究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影响,分析相应的对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状况

任何研究工作的进行都必须建立在对已有研究贡献的总结基础之上。从本文所面对的中心问题出发,下面对涉及的三方面文献进行系统综述,最后将对这些文献进行评论。

1.2.1 关于绿色贸易壁垒的理论研究

绿色贸易保护主义理论形成的基本标志可以认为是出版的《世界贸易的绿色化工》。指出国家贸易应优先考虑保护环境,应减少和消除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为了维护环境和人类身体健康,任何国家都有权采取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控制甚至禁止污染环境的产品出口,任何产品都应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入成本,使生态环境资源化和环境成本内部化,其计算标准应为国际标准。李斯特在他1936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中系统地提出了他的保护贸易学说。他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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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的生产力比这财富本身,不知道要重要多少倍。”从国外购买廉价的商品从眼前利益看是节约了社会劳动,消费者也得到了实惠。但这样做的长期结果是本国工业的不发展、长期落后和对他国的依赖。因此,工业化初期的国家一定要对本国的幼稚工业进行保护,才能有助于一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工业化的实现。他还认为,在强调对于某些进口工业品加以高额关税的同时,又明确指出要对本国发展不了的技术和机器设备不能限制进口,对幼稚工业不能保护期过长等等。凯恩斯在他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强调了“新重商主义”的政策思想,形成典型的超保护贸易学说。他认为,不是为了保护国内幼稚工业,以增强其竞争实力,而是保护国内已经发展起来的大工业以加强其垄断地位在市场争夺中,不是消极地防御进口而是积极出击占领国际市场保护措施不仅仅限于关税,各种奖出限入的非关税手段成为超保护贸易的主要措施。他主张重新实行重商主义的各项措施,并运用政府对财政与货币两大部门的宏观控制,进一步有效地推行保护贸易政策。例如,用提高海关税率、增加课税种类、设置各项非关税壁垒等保护主义措施,禁止或限制外国货进口。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其所著的《福利经济学》中指出“经济外部性的存在,是因为当对提供劳务时,往往使其他人获得利益或受到损害,一是末从受益人那里取得报酬,也不必向受损者支付任何补偿。”经济外部性可分为两种情况:外部经济性。即某项活动对周围事物造成良好影响,并使周围的人获益,但行为人并未从周围取得额外的利益。外部不经济性,即某项事物或活动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而行为人并未为此而付出任何补偿费。外部不经济性的实质是私人成本社会化,即把自身的盈利建立在他人受损的基础下其中外部不经济性就是绿色贸易壁垒的成因之一。

国际贸易理论的大家Grossman1从利益集团博弈的角度深入分析了非关税壁垒的形成问题。Simon P Anderson与Nicolas Schmitt(2003)认为,一个政府在他可以自由设置关税的时候无意于采用非关税壁垒,但当关税要通过相互协商决定时,他们则会实施非关税壁垒。Ravi Batra和Hamid Beladi(1998)认为贸易壁垒主要是通过影响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化而限制污染物品的进口的,即主要是通过对污染物品的进口1 Grossman, G. M., Helpman, E., Protection for sal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 M ] 1994,(84): 833一8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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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贸易壁垒边界变动控制来实现,包括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此外,Learner Edwards(1990)对非关税壁垒的结构和效应进行了探讨。

分析绿色贸易壁垒问题必然要探讨它背后的社会与政治根源。Livingstone Susan和Sparks Leigh (1994)认为,绿色运动已经把商业对环境的影响推到了全球政治、社会和商业的议程,环境已成为了一个日益重要的政治问题,并导致了强硬的环境立法。Ulph(1996)指出,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保护生态的呼声日益高涨,发达国家对外会以保护环境的名义设置各种绿色技术壁垒,在国际上出现“环境规则竞赛”,即各国或地区为了阻止外地产品对本地的市场进入,纷纷确定对自己有利的环境技术标准。Michael J. Ferrantino(1997)认为不同的国家对内会出现竞相降低环境标准的情况,即每个国家都担心别国采用较低的环境技术标准引起本国产品的竞争劣势,为避免竞争性损害而竞相采取低的环境技术标准,因此各国或地区间都会采取次优的环境政策。

国内学者也对绿色贸易壁垒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吴克烈(2002)认为由于各国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决定了其对环保资金的投入存在着一定差距,形成了各国环保标准的差异,造成了国际贸易的障碍即绿色贸易壁垒。吴强(2002)指出一些国家借保护环境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制定一系列歧视性环保政策,形成了绿色贸易壁垒。张文兵((2003)从绿色贸易壁垒兴起背景分析,认为绿色贸易壁垒的实质是贸易保护手段。绿色贸易壁垒降低了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使不平等的国际经济体系更加难以改变,从而使发达国家可以收到多重利益。

1.2.2 关于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影响

国际贸易中的壁垒包括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而近年来,随着多边贸易谈判在全球的不断深入,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的作用对比正在发生变化。宋玉华(2003)也认为,非关税壁垒正在成为中国入世后扩大外贸出口遭遇到的最主要的壁垒。傅尔林(2004)认为,中国遭遇的技术性壁垒体系主要包括由技术规章和规范、包装和标签要求、商品检疫和检验规定、绿色贸易壁垒和信息技术壁垒等五方面构成。吴克烈(2002)认为,在国际贸易中,环境标志产品标准正在替代关税与配额壁垒,成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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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贸易中越来越重要的绿贸易色壁垒。

关于绿色贸易壁垒所造成的影响,大部分学者认为它对中国对外贸易的效应是负面的。夏友富(2002)认为,绿色贸易壁垒造成的不利影响表现为四方面:(1)使农副产品出口受阻(2)工业产品难以达标(3)包装材料、包装技术落后(4)环境标准低,受到“双重压力”。郭琐(2003)认为,发达国家运用绿色保护来实施其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限制和歧视行为,使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被排斥在世界市场之外。我国处在发展阶段,绿色保护对我国产品出口己经产生很大的影响。主要在对产品出口市场范围,产品出口增长速度,产品出口成本和企业效益等方面。也有学者认为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有积极的一面。张梅霞(2001)等认为我国正处于工业化时期,我国的环保产业尚在开创阶段,发展潜力大,有着潜在的动态比较优势,可借鉴和吸收当今最先进的环保技术,结合自身优势实施跨越式的发展。有的学者进一步从不同行业层面分析了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影响。在农业方面,吴克烈(2003)认为,我国农产品与食品受到绿色贸易壁垒的限制在日益增多,其中欧盟通过的新的农产品环境技术标准对我国农产品出口影响很大。傅尔林(2002)认为,技术壁垒中的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业出口造成了巨大的威胁,表现为一是对农产品本身的包装、检验、安全、卫生等要求愈来愈高,二是绿色贸易壁垒也体现在生产环境或生产过程方面。在机电产品方面,夏友富(2002)认为,目前国外技术壁垒主要表现在:强制性的安全及其认证要求,国际标准要求和产品质量及其管理体系认证要求,节能要求等,而日趋严格的环保要求,特别是电磁污染方面的要求正对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在纺织品方面,施用法(2004)认为,“绿色贸易壁垒”对纺织品贸易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准入,二是竟争力。我国纺织品贸易由于缺少环境标准标志及企业缺少环保意识,不断遭到欧美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

1.2.3 关于我国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研究

随着对绿色贸易壁垒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开始针对绿色贸易壁垒的特点以及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进行对策研究,并总结出不少有益的措施。蒋珠燕(2001)认为,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合法性、隐蔽性、可操作性等特点,应采取相关的应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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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1)建立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2)加强国际认证工作,建立与国外权威认证机构的相互认可机制;(3)制定与国际标准一致的国家标准;(4)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要完善质量标准体系,为质量管理国际接轨打好基础;(5)改进出口商品包装,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方爱华(2001)认为,为了合理有效地保护国内主导产业和幼稚产业,应该参考国际规范建立自己的技术性壁垒体系,坚决反对发达国家不符合有关国际规范的苛刻的TBT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技术性贸易壁垒)要求,以维护我国合法权益。

张晓芬(2002)认为,我国应实施标准化战略的对策,在国际标准化工作方面政府、商会和企业三家要联手。制定国家标准是政府的一个职能,由于技术壁垒的决定权掌握在各国政府手中,政府应起主导作用。就农业中的绿色贸易壁垒应付措施,傅尔林(2002)认为,我们一方面要利用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保护自己,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环境质量,这不仅是冲破绿色贸易壁垒的需要,更是实现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阂海燕(2002)认为,绿色贸易壁垒是我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巨大障碍,我们应该在弄清绿色贸易壁垒实质的基础上,根据绿色贸易壁垒的发展趋势,加快制定和完善各类商品生产和销售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标准,促使对外贸易的环境管理与国际环保法规和惯例接轨;强化环保执法,对外贸活动中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依法严格惩处:推行“绿色环境标志”制度。

李志弘((2001)则认为,需要实行多元化的市场战略,在巩固与美、日、欧盟等发达国家关系的基础上,大力开拓新的市场。杨斌(2002)认为,就企业而言,针对各种绿色贸易壁垒,应当实施绿色营销,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包括树立绿色营销观念、开发绿色食品、树立绿色品牌等等。

总体来看,目前关于绿色贸易壁垒的研究己经产生了不少有代表性的看法,对人们进一步认识绿色贸易壁垒的本质和中国的战略对策产生了有益影响。但是,综观已有研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开拓深化。首先是理论分析的深度不足,尽管许多研究者意识到了基础理论薄弱的缺陷,但在绿色贸易壁垒的本质和形成动力方面仍缺乏有力度的研究;其次是在战略对策研究方面缺乏系统性,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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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看法往往关注于某一侧面,而忽视整体的把握。本文力求在这些方面有所前进。

1.3 研究方法

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从理论上分析了绿色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一般影响,从实践角度分析我国不同行业产生的影响,并以最近开始受到绿色贸易壁垒阻碍日趋严重的家电行业为例进行深入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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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绿色贸易壁垒概述

2.1绿色贸易壁垒的产生与发展

2.1.1绿色贸易壁垒的产生

一 “绿色贸易壁垒”根源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国民健康的需要

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国经济在高速增长的同时,全球环境问题也日益加重,并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了威胁,全球环境问题使环境保护成为全球共同的呼声。1972年,西方科学家、经济学家、教育学家等知识界人士组成的罗马俱乐部公布了一份名为《增长的极限》的报告,对人类的困境提出警告:鉴于“世界环境在量的方面的限度及超越限度的悲剧”,全球只能有几十年的增长,为此,必须改变人类的行为习惯、思维方式甚至社会组织。同年,联合国首次举行人类环境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发展与环境问题,并通过《人类环境宣言》。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提出“可持续发展”概念,主张在不危及后代人满足环境资源要求的前提下,确保人类社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地球峰会”,通过了《二十一世纪议程》,指出可持续发展是协调人与自然的正确方向。人们逐渐认识到,保护环境是人类共同的责任,必须采取共同的行动。

二 GATT与WTO的有关规定为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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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结合,为有效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该条款赋予WTO各成员以“环保例外权”,即各成员有权以“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或“有效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为理由,而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成为绿色贸易壁垒存在的依据。以该条款为基础,1994年的《TBT协议》和《SPS协议》都赋予各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措施的合法性。如TBT协议在其序言开宗明义地申明:不得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SPS协议则更进一步,除此以外,其第5条7款引入了“预防原则”,即在找不到充分的“科学证据”时,成员可以根据获得的有关信息,临时采取某种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这些规定往往为贸易保护者用来作为实施绿色贸易壁垒的政策工具。

三 竞争的压力及南北方国家在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上的差距

WTO建立以来,世贸成员关税下降,非关税壁垒措施受到了限制和规范。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尤其是发达国家成员有意利用WTO协议下允许的绿色贸易壁垒,使之成为限制进口,保护国内市场厚实的壁垒。此外,为了竞争的需要,发达国家媒体还有意夸大、渲染竞争对手产品环保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其实施过分苛刻的绿色贸易壁垒寻求依据。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不同,环境标准也就各不相同,很难统一。发达国家利用这种由于经济水平差异造成的不同环境标准,将环境问题与贸易条约机制紧密挂钩,把环境问题作为新的贸易壁垒,从而抵消发展中国家资源与廉价劳动力方面的比较优势,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以保持其在国际多边经济贸易领域的主导地位。这种以“环境保护”名义在国际贸易中引入所谓“环境条款”,借以歧视乃至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及其产品的市场准入的做法使绿色贸易壁垒迅速发展。

2.1.2 绿色贸易壁垒的发展

发达国家利用自身经济、技术和法律的优势,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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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设置各种形式的“绿色贸易壁垒”,如美国的UL认证和瑞士的SGS检验等技术标准。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为解决贸易与环境领域日益突出的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相关项关于环境保护、人类健康和国家基本安全的规定就被个别成员国经常引用。但世界贸易组织环境与贸易工作方面仍存在着迫切需要改进的地方,譬如贸易与环境的有关规则具有不稳定性和缺乏预见性、贸易与环境委员会(The committee en trade and environment,CTE)的工作成效不显著以及缺少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的规定等。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WTO后,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农产品、食品及传统的纺织品和机电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也始料不及地遭遇到“绿色贸易壁垒”的封锁,如(1)农产品、食品:2002年上半年,欧盟对我国茶叶进口检验项目由过去的6种农药残留检验增加到62种;1998年福建出口日本的烤鳗因检出恶硅酸超标而影响出口,从1999年1月19日起对输日的我国鳗鱼及其制品抽查土霉素残留,4月1日起实施批批检验。(2)纺织品:美国规定,凡在服装上标明衣料中含有动物和植物成分的,如棉、麻、毛等,必须进行测试,方法是用16um高的火焰接触1块2英寸长的脱水衣料1s,然后计算燃烧时间,若燃烧时间超过7s,则被视为不安全产品;日本、美国和欧盟等对羽绒制品要求残脂率检测结果在0.3%—0.5%,大大严于通行的国际标准。(3)机电产品:WHO认为2,计算机、电视机、移动电话、微波炉等导致的电磁辐射对胎儿产生着极为有害的影响。电磁污染、空气污染和水污染已并列为世界三大污染,世界各国纷纷制定法规进行控制,1992年欧盟制定了严格的电磁兼容指令(EMC),1996年开始强制执行。美国的EMC要求医疗及牙科设备、计算机、微波炉、电视、收音机、转换器、半导体控制设备等必须经过EMC测试。目前美国、欧盟、日本和澳大利亚建立了四方互认机制。我国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对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开关电源、电视机、音响等6种进口产品实施强制电磁兼容测试,但对出口产品的检测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这就影响到了我国大屏幕电视、大功率吸尘器等高档家电和信息技术产品对欧美的出口。3总之,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绿色2

3曹洁:《建立中国绿色贸易发展模式探析》,《外贸经济、国际贸易》,2001年9期。 吴克烈:《关于绿色壁垒的战略思考》,《外贸经济、国际贸易》2002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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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壁垒”的限制。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基本形成了绿色消费观念(大约67%的荷兰人、77%的美国人、80%的德国人和65%的我国城市居民愿意购买绿色产品,很多消费者表示愿意多付10%的价格购买对环境有利的商品),并把持着利用“绿色贸易壁垒”限制进口的主动权,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经济、技术、环境的劣势更多的只能是被动接受,使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深受“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

2.2 绿色贸易壁垒的定义和特征

2.2.1绿色贸易壁垒的定义

绿色贸易壁垒(Green Trade Barrier)又称环境贸易壁垒(Environmental Trade Barrier),是进口国以保护人类或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生态和环境的名义,在国际贸易中采取制定严格、苛刻的环境技术标准、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实行繁杂的检验检疫程序,对来自外国的产品或服务进行限制和制裁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它主要是通过技术标准、卫生检疫标准、商品包装和标签等规定来强制实施,其内容涉及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包装、运输、使用、循环再利用等整个过程。4

绿色贸易壁垒是一种新型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发达国家利用自身经济、技术优势,制定相关标准或程序,限制外国产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使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由于绿色贸易壁垒是以符合国际社会潮流为借口,许多发达国家都利用这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来维护或提高本国在世界贸易中的贸易地位。

1996年5月世界贸易组织(WTO)上诉机关成立以来判处的第一个案例“美国汽油标准案”就是一个关于绿色贸易壁垒的典型案例。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根据该修正案的授权,美国环保局通过了“燃料及燃料添加剂—改进的和传统的汽油标准”的最后规则,目的在于通过减少汽车排放的污染物来改善美国污染严重地区的空气质量。该规则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美国环保局要4王家庭:《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及对策》,《国际贸易问题》,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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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国内汽油生产企业以其各自1990年生产的汽油的质量作为基线,即最低标准,而进口汽油的质量则必须符合美国环保局制定的固定基线的要求。此外,如果进口汽油是来自一个1990年产油量的75%出口到美国的外国炼油企业,那么,这类汽油的质量则适用该外国炼油企业自己的基线,即该企业1990年所生产的汽油的质量标准(这一规定简称“75%规则”)。在“美国汽油标准案”中,美国借口保护环境减少汽车排放污染物,在美国国产汽油与进口汽油之间、在美国的不同汽油进口国之间适用不同的质量标准,从而设置了限制委内瑞拉、巴西等外国汽油进口的贸易障碍。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关对该案做出结论:认定该规则在其实施中构成了“无端的歧视”和“伪装起来的对国际贸易的限制”,从而确认了美国设置这种绿色贸易壁垒的非法性。5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所谓“绿色贸易壁垒”是指以保护资源和环境的有关国际公约、法规、标准和进口国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为依据,在国际贸易中对不符合国际和进口国国内关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人类及动植物健康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的商品实行限制或禁止进口的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可以是软性的贸易壁垒措施,即通过对市场和产品生产的影响,它是可以克服的壁垒;可以是中性的壁垒,即合理合法采取贸易措施以真正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也可以是硬性的壁垒,即以保护环境之名达到贸易保护之实的贸易措施。

2.2.2 绿色贸易壁垒的特征

由于绿色贸易壁垒是新兴起的一类贸易壁垒,而且其正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笔者认为,绿色贸易壁垒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 广泛性

所谓广泛性,是就绿色贸易壁垒所涉及的产品范围、产品周期、涉及领域、自5WTO:ReportofthePanelUnitedStates-StandardsforReformulatedandConventionalGasoline,inInternationalLegalMaterials,Vol.35,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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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表现方式四个方面而言的。首先,从绿色贸易壁垒所涉及的产品范围看,绿色贸易壁垒在环境保护和保护人类生命、健康的宗旨下,其涉及的产品包括初级产品、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其次,就被涉及的单个产品而言,其产品周期的每一个阶段,几乎都被如天罗地网的绿色贸易壁垒所涉及。比如,一国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以及检验检疫法规都可能会对进口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消费、售后回收等各个相关环节加以节制。在某种程度上,产品的加工程度和技术含量越高,其越易受到的绿色贸易壁垒更多的制约和影响。最后,绿色贸易壁垒种类繁多,本身内容极其丰富和广泛,因此覆盖面必然大。所以,绿色贸易壁垒的广泛性使其较以往的传统贸易壁垒更加能够产生阻碍贸易的效果。

二 隐蔽性

绿色贸易壁垒的隐蔽性表现在,其产生的阻碍贸易的效果是隐蔽的和间接的。绿色贸易壁垒是建立在以高科技为基础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上的,而这些规则本身往往依据制定国本身的情况而设置的,其谋求的首要目标是其环保目的的实现,当然可能会兼顾贸易的限制,而绝不会是将其他国家的情况作为其决定的首要考虑因素。因此,对于出口国尤其是广大技术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进口国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措施往往无从把握,难以做出判断和应付。更甚者,绿色贸易壁垒的基本目标是保护环境和人类的生命、健康、保护消费者利益等,因此,在客观上起到阻碍贸易的效果是不可避免之事。而这种效果是通过实施绿色贸易壁垒间接达到的,可以被各国贸易保护势力或多或少地加以运用。

三 灵活性

绿色贸易壁垒的灵活性是就两方面谈的。首先,绿色贸易壁垒的表现方式具有灵活性。本文前面所论及的诸如绿色标志、检验检疫措施、绿色包装要求等等,它们互相配合,交织在一起,构成了一张游刃有余、松紧自如的壁垒之网,使任何对象目标都无法逃脱其束缚。其次,绿色贸易壁垒是由不同位阶的规范所组成的,上至国会立法、下至地方性政府的规章以至某些行业标准。多种层次的安排,使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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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根据不用的情况设置不同要求和效力的贸易壁垒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最后,笔者认为其灵活性更为重要的表现就是绿色贸易壁垒的首要目标及宗旨是以保护环境、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而这一目标和宗旨的实施标准,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和明确的规定,即使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检验检疫措施有所约束的WTO的《TBT协定》和《SPS协定》也多有含糊和模棱两可之词。因此,各国政府尤其是环保要求极高的发达国家,可以依据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和环保要求,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绿色贸易壁垒措施,而不问外国的不同情况。笔者认为,这一点也是无可厚非的,是一国国家主权的体现。总之,正是由于上述绿色贸易壁垒的灵活性,使得外国企业很难全面、准确地了解进口国相应产品的所有绿色贸易壁垒的措施和要求,再加上为了适应该种要求,增加产品的成本在所难免,而这无疑加大了其出口的难度。

四 正当性与合法性

笔者认为正当性与合法性是联系在一起的,故在这里一并论述。之所以说绿色贸易壁垒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首先如前面所述,绿色贸易壁垒的首要价值或称基础性目标是保护有关国家的环境及其国民的生命和健康。因此,从其本源来说,绿色贸易壁垒具有正当性。其次,笔者认为绿色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之一或者说是条件之一,就是国际法为其提供了生存空间。无论是多边环境协定(EMAs)或是WTO有关规定,都存在着或直接规定有关特定形式的绿色贸易壁垒的条款,或与绿色贸易壁垒有联系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地为绿色贸易壁垒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依据。当然,笔者并不认为所有种类的绿色贸易壁垒都受有关国际法特别是WTO法的约束和调整。客观上存在着不受具体条约约束的一国国内绿色贸易壁垒措施。然而这类措施是建立在国家行使有关对内最高权的国际法主权原则之上的,保护本国环境和人民并制定相关国内法及其他措施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的表现。因此,从国际法上说,绿色贸易壁垒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五 实质上的客观歧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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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这里用“实质上的”和“客观”两个形容词修饰“歧视性”这个中心词。笔者认为前面的两个限定词是不可或缺的。首先,应该承认,受WTO调整的那部分绿色贸易壁垒是(本文所限定的讨论范围)必须遵循有关WTO非歧视性原则的,该原则在《TBT协定》和《SPS协定》等有关协议中都有所体现。因此,可以说绿色贸易壁垒在外在表现上应该说是非歧视性的。然而,调整绿色贸易壁垒的诸多条约、协议本身并不含有具体的标准,因此,制定绿色贸易壁垒措施的裁量权很大程度上交付给了各个情况不同的国家,它们对于保护环境有着各异的要求。而国家制定自己的环保措施是以本国国情为首要或唯一考虑因素的,存在着对外国国情、标准不同程度的歧视。其最经常的表现就是国家间各种标准的承认比较困难,尤其是在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间更是如此。因此,以本国科学技术发展状况为背景的绿色贸易壁垒具有实质上的歧视性。此外,这种歧视性是客观,表现在诸多方面,从各种壁垒措施的制定、实施都可以实实在在被人们所感知。符合一原产国国内环保要求的产品而在他国受阻就是最简单不过的例子。当然,笔者认为有必要强调一下,这种歧视性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很难想象一个环保水平较高的国家会冒着使本国国内环境受损,本国人民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而去迁就出口国较低的环保标准。当然,已有学者指出,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西方环境保护标准而忽视各地方的具体情况是错误的。6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并无所谓“强迫”,因为进出口贸易本身就是两厢情愿的事,似乎用“入乡随俗”来形容更为恰当。

六 针对性

所谓绿色贸易壁垒具有针对性,笔者意在强调,由于绿色贸易壁垒具有设置上的灵活性的特点,因此它可以较有针对的对某一特定产品设限以满足特定环保要求的需要。例如,一国为了治理和控制汽车尾气污染,可以对汽油的铅、硫含量设置限定,非达到该种标准的汽油不得在本国市场上销售。这就非常有针对性地为作为进口汽油设置了特定的环保要求并起到了贸易壁垒的作用。

6SeeIgnazSeidl-Hohenvelder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Dordrecht:MartinusNijhoffPublishers,1989),p.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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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综合性

绿色贸易壁垒的综合性体现在其不同表现形式的各种措施为了达到相同的环保目标可以互相配合、互相支持。比如,一国可以在设定严格的进口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同时,进一步规定,若达不到相关的标准,在特定的幅度范围内,加征一定数额的环境税,若超出此幅度,则禁止进口。这样,绿色关税措施就与检验检疫措施配合起来,可以更加有效地达到相应的环保目标和贸易限制的效果。

八 争议性

笔者认为,绿色贸易壁垒所具有的争议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由于绿色贸易壁垒涉及范围广,表现形式多样且情况复杂,差异大7,而且是建立在各国自身国情的基础上,具有实质上的歧视性,再加之调整其的国际法规存在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致使各国可以从不同角度选择不同的评判标准,其最终结果是基于各自政治经济利益的各个主权国家在对于一国所制定的绿色贸易壁垒措施褒贬不一,并且很难协调,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为DSB)的案例很多,尤以涉及WTO《GATT1994》第20条、《TBT协定》和《SPS协定》为多。8其次,在学术界,对于绿色贸易壁垒的内涵、外延、性质、特点等方面的观点也争议颇多。笔者在上文已有过相应的探讨。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探讨,明晰其基本问题,才能有助于在国际实践中解决和处理此类问题。当然,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比较大的争议,主要是由于绿色贸易壁垒自身的复杂性决定的,同时杂揉着各国国家利益的因素。

7以转基因食品为例,欧盟和美国对待转基因食品的态度截然不同。前者通过新的立法来加强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强调过程评估,并认为如果不能证明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则就要停止进口。而后者作为世界最大的转基因食品生产和出口国,其奉行的理念是转基因食品和其它食品一样安全,如果不能证明转基因食品是不安全的,那么就不能限制转基因食品的进口。参见杨昌举、宋国军、胡品洁:《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第184页至第214页。

8GATT的实践证明:GATT中的国际贸易冲突常常是仅仅反映了国内政策形成过程如下两者间先期存在的国内冲突:一个是GATT下的贸易政策义务;另一个是为了特殊利益而要争取保护主义规则偏离的国内压力。参见E.-U.?彼得斯曼:《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何志鹏、孙璐、王彦志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3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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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绿色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

9目前,学术界对绿色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的认识尚未完全统一。但是笔者认为,

只要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类生命、健康为目的的贸易壁垒,都可以归结为广义的绿色贸易壁垒范畴。当然,囿于篇幅,本文仅就如下几种最主要的、最常见于WTO贸易争端的绿色贸易壁垒作一简单介绍。

2.3.1 与环境有关的技术法规、标准制度

产品的标准、法规是指针对有形产品在使用时能成功满足用户需要的程度而由政府、各标准化组织、行会及其他机构制定的强制性或指导性规范。一般说来,技术性法规具有强制适用性,而技术性标准则仅具有引导性、指导性,不具备强制性。例如,1995年4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公布了ISO1400《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对企业的清洁生产、产品生产周期评价、环境标志产品、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以审核,要求企业建立环境标准体系,这是一种自愿性标准。10又如,以欧盟为代表的主要发达国家在诸如空气、噪声、废弃物处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等诸多方面,根据本国的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环保技术标准。但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力量往往很难达到这些严格的环保标准,这就在客观上导致了发展中国家的不符合技术法规、标准的相关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构成了贸易上的壁垒。

2.3.2 环境标志制度

环境标志制度(environment label)也称绿色标志(green label)、生态标志(eco-label),是由政府部门或公共、私人团体依据一定的环境标准向有关申请的厂商9郑黎平:《绿色贸易壁垒若干法律问题探析》,载于《宁波党校学报》,2003年第3期。还可参见金国华、侯小阁、尚金城:《绿色贸易壁垒与环境保护》,载于《工业安全与环保》2004年第30卷第1期。

10胡锡嘏:《外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其应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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