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社会才称得上是法治社会?

更新时间:2023-05-28 10:27: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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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社会才称得上是法治社会?

——法治社会的四根支柱

我们常常说要建设法治社会,那么,究竟什么样的社会才称得上是法治社会呢?换一句话说,法治社会应当具备那些基本特征?这虽然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目前通行的观念认为,法治社会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四大特征:

1、良好的法。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说:“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由此可见,几千年之前的先贤就已经认识到“良法”(参考第6篇《“恶法非法”》)对于实现法治的基础性作用。只有法律是好的,是正义的,是科学的,是代表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公众才会信服她、尊重她并且维护她,推行法治才会有“群众基础”。

2、法治政府。孔老夫子有一句名言:“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这道理同样适用于守法,政府守法,老百姓也会循规蹈矩;政府不依法办事,吹歪风,老百姓也有样学样,整个社会就必然是一派乱像。因此,要实行法治,政府首先必须依法办事,才能给老百姓树立一个榜样;政府必须首先尊重法律,法律才有权威可言,才能发挥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支配性的作用。一般说来法治政府包含以下含义:一是法治政府必须是一个有限政府,政府的各个机构、部门必须依法设立,拥有的职权必须严格限制,那种“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的政府与法治社会是格格不入的;二是法治政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也就是说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力,而不能恣意妄为。

3、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维护法治的最后一座堡垒。司法机关必须相对独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而不是上级的指示处理案件,不能听任某些领导批条子、打招呼,处理的案件的结果不仅不能被领导人的意志所左右,也

不能被舆论和所谓的“民意”所裹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也只有这样,才能在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挑战法律的尊严时挺身而出,将其制服。(参考第19篇《法律是唯一的上司》)司法机关对外要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自身则应该做到公正。一是要求法官、检察官们不能办人情案、关系案,不能贪赃枉法,在办案时要铁面无私、执法如山;二是要求法官、检察官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每一起案件都严格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和法治的根本精神得到正确处理。

4、全体公民的守法意识。法治对于全体公民来说有的三个层面的要求,即学法、守法、护法。学法,即学习法律知识,掌握一定的法律技能,学会用法律的眼光看待各种社会现象;守法,即依法办事,既要诚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要充分行使法律上之权利,守法不是要我们当法律的奴隶,而是要我们当法律的主人;护法是一种最高的境界,是站在整个社会共同体的立场上,捍卫社会共同体的利益,捍卫法律的尊严,坚决反对、制止针对他人和整个社会共同体的不法行为。

以上四要素不仅是是法治社会的支柱,也是法治的试金石,通过检验四要素的状况就可以较为准确、客观地评估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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