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3-05-20 23:35: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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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全省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示范工程的指导和协调,推进企业两化融合进程,加快产品结构、技术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壮大做强支柱产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提升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全省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示范工程的指导和协调,推进企业两化融合进程,加快产品结构、技术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壮大做强支柱产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提升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全省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经信委)企业信息化处牵头,会同委科技质量处和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处共同拟定企业两化融合示范认定标准,经委领导审定后执行。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必须做到已成功应用一项或多项信息技术,实现产品或装备的数字化、智能化;或建立企业部分业务管理的信息化系统,乃至建成企业信息化集成系统,并取得显著成效;实施的信息技术在产品或装备中的应用具有示范意义,或企业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在行业中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

第四条 凡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企业,符合江苏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标准(试行)(附件1)的企业可提出申请。

申请的企业应具有下列特征:信息技术在产品和装备中

为加强对全省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示范工程的指导和协调,推进企业两化融合进程,加快产品结构、技术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壮大做强支柱产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提升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全省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的应用、企业信息化完全融入企业发展战略,企业通过连续、有效的应用信息技术,实现产品、装备的提档升级,并形成综合的企业研发团队;企业通过不断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建立覆盖全部业务管理的企业信息化系统,极大地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并形成稳定的信息化管理团队。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按属地原则上报。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各市经信委根据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标准(试行)受理属地企业的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1.江苏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申报书(附件2);

2.经审计的上两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质或证明材料。

(二)初审。各市经信委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经信委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上报。各市经信委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排序汇总后上报省经信委。

(四)评审。由省经信委企业信息化处对申报材料做形式审查;省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上报、通过形式审查

为加强对全省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示范工程的指导和协调,推进企业两化融合进程,加快产品结构、技术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壮大做强支柱产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提升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全省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必要时将组织专家进行答辩和到企业实地考察;省经信委综合专家意见后提出拟定名单。

(五)认定。由省经信委企业信息化处将拟定的企业名单在江苏省经信委网站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经审核无疑义的企业由省经信委认定为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授予“江苏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发文公布、颁发牌匾,并在省级媒体及网站公告。

以上全程在省经信委纪检监察室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 申请受理时间:常年受理申请,每年4、8、12月各集中办理一次。

第四章 跟踪服务

第八条 组织省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到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开展学习观摩、技术推介等两化融合示范推广活动。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应及时总结经验,接待学习观摩,提供相关资料,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九条 对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要持续推进自身两化融合建设,及时向所在市经信委报送两化融合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和企业两化融合年度工作总结,接受定期考评。对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各级两化融合专项和表彰。对定期考评不合格的企业,一次告诫限期整改,二次考评不合格的则取消其省两化

为加强对全省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示范工程的指导和协调,推进企业两化融合进程,加快产品结构、技术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壮大做强支柱产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提升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全省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融合示范企业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为加强对全省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示范工程的指导和协调,推进企业两化融合进程,加快产品结构、技术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壮大做强支柱产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提升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全省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附件1:

江苏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标准

(试行)

一、江苏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示范企业必须具有行业代表性,是行业的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并在同行业中具有产品、技术、管理等方面应用信息技术的先进性。

(二)企业已设立专业的研发机构(研究院或研发中心等),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年度销售收入的2%,其中年度信息技术应用研发投入不低于年度研发投入的30%,信息技术研发人员占研发人员的比例超过10%。企业有产品数字化、智能化的研发计划和规划。

(三)企业信息化系统完善、运营状态好,企业信息化管理机构健全,稳定性好。

(四)企业已建立有效的企业信息化系统管理和应用制度,严格规定企业人员使用企业信息化系统的行为,实现企业信息化系统的工作平台与员工的个人学习、娱乐平台的分离,杜绝非企业工作软件进入企业信息化系统工作平台。

二、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的内容要求:

(一)生产制造示范企业

1.企业通过信息技术应用实现自主设计、制造的工业产品和装备的数字化、智能化;

为加强对全省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示范工程的指导和协调,推进企业两化融合进程,加快产品结构、技术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壮大做强支柱产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提升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全省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2.企业建立实现企业研发、设计及内部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与设计协同等有关资源管理的信息化系统;

3.企业建立覆盖业务管理、优化流程,实现全流程管理信息化的系统;

4.建立实现企业生产的精细化、管控一体化的生产执行系统(MES)、集散控制系统(DCS);

5.建立企业的供应链管理、营销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链上企业之间的产品设计、技术服务、销售等方面的协同,实现电子商务和精准的物流管理。

上述方面均可成为生产制造企业两化融合示范的独立选项或集成应用选项。

(二)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

1.为行业企业提供生产、经营精细化管理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2.以供应链为服务特征的为上下游企业提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的相关信息服务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3.以物流为服务特征的为企业提供物流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4.以电子商务服务为特征的为企业提供综合电子商务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5.以综合咨询为服务特征的为企业提供企业所需的技术、管理或培训等信息化专业咨询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为加强对全省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示范工程的指导和协调,推进企业两化融合进程,加快产品结构、技术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壮大做强支柱产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提升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全省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等,并提供高效的生产性服务。

上述方面均可成为生产性服务企业两化融合示范的独立选项。

以上标准由省经信委企业信息化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g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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