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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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治安管理,保证公司项目筹备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公司治安管理工作适应经济建设和现代化企业制度管理的需要,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家属以及在本公司施工的他方人员。

公司鼓励全体职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第二条 行政部全面负责公司的治安保卫、安全防范工作,查处治安案件和公司领导、公安机关授权调查处理的各类案件,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人员,行政部有权调查、调解并将结果呈请公司会议决定惩处。

第二章 治安管理的任务和处罚的种类

第三条 公司保卫部门要认真贯彻综合治理方针,行使职能,针对本公司治安管理的薄弱环节,定准对象,奖罚分明。对个别思想不稳定,有继续违法犯罪倾向的,保卫部门必须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带领职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以达到预防犯罪、降低发案率的作用。

第四条 违犯本条例的几种处罚措施:警告、记过、行政

降级、罚款(10元-20000元)、行政处分、留厂查看、解除劳动关系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理》和构成犯罪的人员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上述几种处罚视情节可以并处。

第五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出于他人强迫的。

3、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4、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可处罚200—1500元并提请公司会议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行政降级、留厂察看、解除劳动关系)。

1、造成严重后果,在群众中影响较大的。 2、多次违法、违纪或违反本条例屡教不改的。 3、拒绝接受检查或逃避处罚的。

4、诱骗、教唆他人违反本条例,造谣、传谣、侮辱诽谤他人的。

5、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盗窃公司财产的。

6、对检查人、证人打击报复、阻挠保卫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七条 凡在本公司区域内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文化娱乐秩序,妨碍公共安全,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滋事活动的,视情节给予口头警告、停职检查或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者(受处罚两次以上者),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惩处。

第八条 偷盗公司财物行为,按被盗物品价值的2—100倍或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进行处罚,并视情节轻重提请公司会议给予降级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罚。对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盗窃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故意损坏消防设施,拒绝消防安全检查,处罚款50—1000元。损坏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责任心不强,致使公司设备损坏的给予警告或停工检查并处1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金。故意损坏公司设备,造成停工停产依照本条例第六条从重处罚。损坏较大,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用具及所得,必须没收,没收的用具和财物,待案件调查终结后,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虽行为相同,但仍应当按各人行为情节、动机、表现分别处罚。强迫

或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所强迫或教唆的行为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确系出于本单位管理人员命令的,处罚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酒醉状态中违反治安管理的,酒醒后给予处罚(必要时可强制醒酒)。如不承认或拒绝处罚则根据情节轻重按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因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人赔偿并负担医疗费用;非工伤原因造成的个人损伤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凡在本公司区域内利用打麻将、玩扑克等形式进行赌博的,没收赌具、赌资并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凡本公司职工自进厂两次被公安机关处罚(罚款、拘留)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厂察看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

第十七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或被盗案件的责任人,罚款100—2000元。损失较大的由公司行政部发文给予降级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门卫检查制度,拒绝门卫人员检查验证、登记的,视情节轻重罚款20—500元。

第十九条 凡需在我公司单身职工宿舍住宿的外来人员必须经行政部同意并通报宿舍管理人员后方可安排住宿。任

何人不得私自留宿,违者罚款20—200元。

第二十条 凡本公司职工、家属子女、外单位人员发生纠纷,应找有关领导和保卫部门调解处理,不得在车间岗位和办公室吵闹,更不得私自闯入他人住宅闹事影响工作和生活,违者罚款50—200元。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秩序者将按本条例第六条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遵纪守法,检举揭发违纪违法行为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受到奖励。对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的同志进行打击报复、侮辱诽谤的人必须从严处罚,经查证核实给予罚款100—1500元,并提请公司会议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构成犯罪的报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不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拉线用电,在家属区、办公室、单身宿舍使用电炉子、电热水器、电褥子、电饭锅、电炒锅等,除没收所用电器外,还应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1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不遵守公司出入制度,无故翻越厂区围墙出入的人员,罚款10—100元。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职工,家属子女和暂住外来人员自觉遵守本公司食堂、澡堂、宿舍、治安等管理制度,违反者视情节给予口头警告并处罚款10—200元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职工、家属子女和外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爱护公司绿化区的花草树木,不得随意采摘,违者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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