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3-03-08 05:58:25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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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和《省级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实施方案》(冀政函〔2014〕1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省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项支持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探索政府资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新方式,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三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社会资金等其他资金。

第四条 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中省政府已投入和以后新投入的配套资金计入引导基金规模,纳入本办法管理,相关基金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签署的协议、章程等,从其约定。

第五条 现阶段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基金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运作,以后可根据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试行新的投资方式。

(一)参股基金。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国家资金、市县政府资金也可参与)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包括投资于成长期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创业投资基金。

(二)跟进投资。引导基金以同等条件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进行跟随投资。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组织架构

第六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主管部门,设理事会为决策机构,设评审委员会为决策支撑机构,委托冀财基金公司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理事会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由主管部门牵头组建,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定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评审规程;

(二)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审定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引导基金投资和退出方案; (三)审定跟进投资机构名单: (四)审定绩效考核与奖惩事项;

(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托管银行进行调整;

(六)引导基金其他决策事项。

第八条 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由理事会按照不同决策事项,聘请政府部门、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家及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60%。理事会和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申请引导基金的机构及企业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评审。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申请引导基金的投资基金组建方案、增资方案和跟进投资方案,以及受托管理机构完成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向理事会提交评审意见。

(二)对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引导基金退出方案等需要评审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代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 (一)对拟参股基金和拟跟投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商务谈判,提出具体投资方案,根据引导基金运行收益情况,适时提出退出方案;

(二)具体实施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投资和退出方案; (三)向参股基金、跟投企业委派代表,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四)根据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投资方案和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拨付引导资金出资,并及时回收引导基金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五)加强对子基金和跟投企业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定期向理事会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

(六)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实现引导基金的保值增值。

(七)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引导基金选定一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托管银行,具体职责包括:

(一)根据托管协议确定的程序及要求,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回收、结算等日常工作;

(二)建立引导基金监控、预警机制,对引导基金的投资进行动态监管,发现引导基金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提交托管报告。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承担理事会和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评审委员会会议;

(二)研究提出引导基金申报指南、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评审规程;

(三)按照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对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定期向理事会提交相关报告;

(五)其他理事会交办事项。

第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根据上年末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以及受托管理机构工作量及其质量情况,按超额累退办法计算,在引导基金存放银行期间取得的利息中支付。具体计算方法在委托协议中约定。

理事会办公室管理费用,由理事会批准作为引导基金运行成本,在引导基金存放银行期间取得的利息中列支。管理费用主要用于支付评审费、咨询费、审计费及办公室其他日常开支。

第三章 操作程序和资格要求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主管部门依据省委、省政府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决策、产业发展规划等政策性文件和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各重点领域发展需求,确定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方向,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

(二)材料申报。拟与引导基金合作设立投资基金的,由拟组建基金的主发起人申报;申请引导基金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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