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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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恶意诉讼责任承担及其防治

——关于A银行滥用诉权的思考

摘要: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达到超越正当诉讼目的以外的非法目的,恶意利用诉讼的合法形式,损害他人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这是诉讼领域中一种不正常的现象,这种行为不仅造成了对方人力财力的耗损,而且浪费了国家原本短缺的司法资源,同时也违背了诉讼法的价值,严重破坏司法公正。针对上诉的情况,笔者从具体案例出发,再联系实际,尝试确认其中的责任承担者,最终得出了一套综合有效的解决机制。 关键词:责任承担;民事恶意诉讼;诉权;诉讼防治 一、 引言

案件回放:2000年8月,甲公司向A银行贷款1000万元用于扩大再生产。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代替甲公司偿还此笔贷款及利息,乙公司成为债务人,A银行在两公司的书面协议上签字予以了确认。10月,A银行起诉甲公司偿还此笔贷款,并申请法院对甲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了保全。在诉讼中甲公司辩称,债务已发生转移,乙公司才是真正的债务人,甲公司不再承担偿还此笔债务的责任。由于在诉讼中甲公司只举出了债务转让协议的复印件(协议原件三方各持一份,但甲公司遗失了自己持有的那份原件),A银行和乙公司也否认债务已发生转移,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护原判。判决生效后,A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拍卖了甲公司的财产(2003年2月)。 2005年5月,在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另一诉讼纠纷中,乙公司在庭审时举出了债务转让协议的原件。甲公司得到证据后向法院申请对前一案进行再审,再审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了A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再审判决生效后,甲公司一边申请执行回转,一边向法院起诉(2005年6月)A银行,要求A银行赔偿因其在前案恶意起诉甲公司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通过上述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A银行在滥用自己的诉权谋求自身的利益,A银行本身知道乙公司是债务人,却依然提起对甲公司的诉讼,并引发甲公司的破产,这是很严重的恶意诉讼。这只是其中一个小的案例,在现实中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而且越来越严重,民事诉讼本

应是民事诉讼主体借助国家审判权的行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平等主体间民事纠纷的活动,而近年来,“民事恶意诉讼”现象开始在实践中频繁的出现,其表现出来的诸如使受害人遭受非法侵害,以致使社会矛盾激化,危害社会秩序,浪费国家司法资源等等现实危害性。针对这样的案例分析现实,我们思考这样的恶意诉讼是如何产生的呢?我们应如何来面对这样的恶意,责任的承担在谁?又有何种解决的途径和方式?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及与其他相似概念的辨析 (一)民事恶意诉讼的涵义

笔者认为,要想分析清楚恶意诉讼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途径,那么的恶意诉讼的含义必须先要了解。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民事恶意诉讼尚无明确的定义,理论界的概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不仅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还强调相对人因为恶意诉讼遭受损失的结果,例如,王加庚教授认为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诉讼目的是不正当的,而仍然诉请保护,以致不正当诉讼发生,侵害对1另一种则仅仅强调行为人的恶意及其有实际方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为,而相对人是否真正因此受到了损失不是必需的要件,例如,汤维建教授认为,所谓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构成 1.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恶意的

从主观上来说,行为人具有恶意,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具备诉权行

使要件和显无事实理由却仍然提起诉讼。恶意诉讼中的恶意不同于一般的故意,为故意中之严重者,即必须是直接故意,不能是间接故意。案例中A银行明明知道甲的债务已经转移给乙公司,自己本身已无诉权,但却依然状告甲公司,最终导致甲公司财产被恶意拍卖,这明显是故意,主观上具有恶意。 2.实施了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或消极的方式,实施的作用于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恶意诉讼的加害行为体现在行为人选择有害的方式行使权利,这种方式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或违背权利存在目的或出于某种权益而滥用权利。实际中有为了诋毁对方名誉或其他非法目的的 诉讼;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诉讼等。对于案例而言,这本身A银行的做法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 3.有损害事实存在

民事恶意诉讼应当以给相对人造成损害事实为必要要件,因为如果不以损害结果为条件,则很多诉讼行为都将被确定为恶意诉讼行为,无形中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因其恶意行为而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国家集体的财产和利益造成的损害结果,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两方面。物质损失主要是指相对人因被迫应诉而支出的各种实际费用,包括律师费、误工费、差旅费等;精神损害主要是指相对人因无故陷入诉讼带来的精神上的压力,使其名誉、声

2 誉受损,造成精神痛苦。○

4.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民事恶意诉讼相对人出现的侵害结果必须与侵害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相对人的损害不是由民事恶意诉讼行为所造成的,而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则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民事恶意诉讼侵权。案例中因为A银行的行为导致了甲公司的财产变卖而破产倒闭,这种滥用诉权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严重的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很明显。 另外,笔者认为,民事恶意诉讼的成立不应以行为人是否获得胜诉或相对人收到判决的不利拘束为准,因为行为人在行使恶意诉讼行为时,不仅仅是追求胜诉的目的,还可能追求诉讼目的以外的非法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通过其加害行为达到对某种预期的损害或满足了其诉讼利益以外的非法目的,就应当认定为民事恶意诉讼成立。 (三)民事恶意诉讼与滥用诉讼权利、诉讼欺诈的辨析

由于法律并没有在民事恶意诉讼的概念界定、特征及表现形式等基础理论方面均未形成定论,并且往往将之与诉讼欺诈和滥用诉讼权利等概念相混淆。于是区分他们之间就显得十分重要了,没有概念的区分接下里也将无法继续探究了。笔者认为弄明恶意诉讼和其他相似概念的区别对于研究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分析原因以及解决方式的得出很重要。

诉讼欺诈,指在诉讼过程中部分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恶意串通,采取隐瞒真相、虚假陈述等非法手段进行欺诈,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损害

3诉讼欺诈是通过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破坏正常的审判活动的行为。○

追求胜诉的目的,以欺诈的诉讼行为来使法院发生误判,从而使被害人遭受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是一种超越诉讼本身的损害,并且其欺诈

的对象其实是法院。

滥用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缺乏合理的根据,违反诉讼目的行使诉讼权利,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程度损害的行

4从适用范围上看,为。○笔者认为恶意诉讼应只限于提起诉讼比较合

理,既包括原告的恶意起诉也包括被告的恶意反诉,但恶意提出回避、恶意提起保全等发生在诉讼程序各个阶段中的滥用回避、财产保全、证据交换等行为并不应纳入恶意诉讼的范畴,这些应当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范畴。从主观过错上看,恶意诉讼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或精神方面损害的故意,过失并不能构成恶意诉讼;但滥用诉讼权利不同,构成滥用诉讼权利主观上既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三、民事恶意诉讼产生原因分析及解决方法 (一)民事恶意诉讼产生的原因分析 1. 恶意诉讼行为产生的制度背景

首先,在于诉讼制度本身的消极因素。在任何现代社会中,诉讼制度都可以说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的手段和方法,然而,“作为人类特定实践的诉讼,无论在客观上,还是在冲突主体以及统治者的主观认识中,都是一项能够产生一定效果,同时又需要支付一

5 定代价的行为”○

其次,在于成文法的内在缺陷。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因此具有成文法所固有的缺陷,具体到恶意诉讼方面则表现为:受立法的稳定性、高难度的立法技术和政治、历史、传统等复杂因素的影响,法律

无法对社会生活的快速变化尤其是层出不穷的社会现实及时作出回应,而法律制度在恶意诉讼规制方面的缺损必然会给当事人利用诉讼制度追求不当、不法目的留下余地,使恶意诉讼获得滋长的可能与空间。

最后,在于法律上的惩戒不力与赔偿制度的缺失。我国现行法律对恶意诉讼缺乏直接的、明确的规定,客观上为恶意诉讼者提供了机会。 2.恶意诉讼行为产生的社会文化背景

第一,人性的阴暗面及当前法制教育、宣传在诚信领域的欠缺。虽然我国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对于教育力度的在逐步加强,但是由于教育制度本身的落后,人们的诚信意识还很是淡薄,宣传的力度还很不够,尤其经济利益的驱使导致恶意现象时有发生。

第二,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与法律观念存在着个体差异。教育的发展,人们文化素质的提高,但这些对于法律这个体现技术的条文来说还是很难被常人理解,或者彻底明白其中的含义,而且国家的普法力度还不是很强大,很多地层的老百姓还是不知道,而且由于人们的理解力不同,角度不同,必然导致观念的差异。 (二)民事恶意诉讼产生的解决办法 1.实体法与程序法层面上的规制

民事恶意诉讼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较少出现,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有一套完备的法律制裁机制。为了更好地规制恶意诉讼,应该积极汲取欧美国家立法的成功经验,从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刑事实体法这

6 三个角度出发,做到程序法和实体法相结合。○

1&.1.民事实体法——设立民事恶意诉讼侵权赔偿制度

设立民事恶意诉讼赔偿制度,首先应该在民事实体法当中明确规定民事恶意诉讼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并且确立民事恶意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这是规制和防范民事恶意诉讼最直接有效的方法。 1 &.2.刑事实体法——建立民事恶意诉讼刑事责任追究制度 从一定意义讲,恶意诉讼行为人通过虚构法律关系、隐瞒真相的做法,欺骗当事人、法院,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同时也侵害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其社会危害性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对于情节严重的恶意诉讼行为人存在着刑事法律制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3 .民事程序法——惩戒与异议机制的建立 (1)设立司法惩戒机制 (2)赋予案外人异议权 2.司法实践中充分运用司法技能

民事恶意诉讼不仅给相对人造成损害,也给法官职业带来了不可预料的风险。笔者认为,在相关法律制度未作修改完善前,通过在司法实践中灵活运用各种司法技能,可以建立民事恶意诉讼的有效识别与防范机制,也是保护法官自身权益与建立司法权威的有效手段。 2&.1.设立信息共享机制 (1)建立信息警示机制。 (2)完善信息沟通制度

2&.2.健全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

具体到各个环节的操作,可以通过在立案阶段、证据交换阶段、预备

庭审阶段,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起诉证据、诉讼要求、管辖权等进行关联性、对抗性、合理性审查。如果原告提起之诉的诉讼请求与请求权基础明显没有关联性、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讼争事项没有对抗性、当事人诉讼目的缺乏合理性的,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辩论权和异议权的基础上,可以在正式庭审之前直接做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判,从而真正将民事恶意诉讼封杀在庭审之前,有效减少审判主体与诉讼主体的诉讼成本。

3&.3.适时依职权调查证据与合理运用释明权

在必要的条件下,尤其是在当事人有恶意诉讼嫌疑时,法院应当行使调查证据的职权,为当事人提供适当的协助。 四、结语

在推进司法改革的大潮中,强调当事人诉权的保障是必要的,但是矫枉过正的错误是我们改革所不应支付的代价。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恶意诉讼这一困扰西方法学界多年的现象逐渐在我国的民事诉讼领域中凸现出来,对此,我们无需感到惊惶,但我们也必须正视这个问题的存在。所以本文的研究就显得很是必要了。希望能够寻求解决的途径,尽快解决问题。

1王加庚:《应设立恶意诉讼赔偿制度》,《人民法院报》2004 年7 月20 日。 ○

2吴靓,《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与防范》,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9月15日 ○

3陈果,《恶意诉讼行为及其防治》,湘潭大学,2008年5月6日 ○

4谢丹,《恶意民事诉讼》,《法制与社会》,2012年7月25日 ○

5张胜先,伍浩鹏.“恶意诉讼”的社会危害性及对策.[J].河北法学,2002(9):32. ○

6吴靓,《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与防范》,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9月15日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2q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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