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隐私权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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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编码:10384 分类号 密级 学号:12920061150475 UDC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以银行法为中心

Legal Protection on the Financial Privacy Right

——Center on Banking Law

江华开

指导教师姓名:刘志云 教授 专 业 名 称:经 济 法 学 论文提交日期:2009年3月 论文答辩时间:2009年 月 学位授予日期:2009年 月

答辩委员会主席: 评 阅 人:

2009年 月

厦门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兹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本人在论文写作中参考的其他个人或集体的研究成果,均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依法享有和承担由此论文产生的权利和责任。

声明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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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 ),在 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2、不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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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导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在信息流通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里,银行掌握了难以数计的个人金融信息,而这些金融信息在信息时代更加凸现出其经济价值。因而,在信息的博弈中,一方面,由于银行的盈利冲动而使得客户金融隐私信息时刻面临被非法泄露使用的危险,客户对其金融隐私信息的权利亟需得到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如何处理这些具有经济价值的金融隐私信息,既是政府要考虑的课题,也是银行要考虑的问题,同时还是银行客户极度关注的话题。因此,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将是我国理论与立法部门亟需解决的一个特殊课题。

本文结合国内外立法实践及我国的现实国情,力求厘清金融隐私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并在此基础之上,对我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构和完善提出建议。全文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正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是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概述。本章在介绍了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产生、概念及特征等之后,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国、内外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指出我国应科学利用后发优势取长补短。

第二章是金融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关系博弈分析。本章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着重讨论了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客户、银行和政府相互间的利益博弈。

第三章是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权利体系分析。本章以客户为切入点,指出赋予客户金融隐私权有着坚实的法理基础和迫切的现实需求,并对客户权利体系的建构作出了设计。

第四章是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义务体系分析。本章以银行为切入点,从理论与实践角度对规范银行金融隐私保密义务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银行保密义务制度作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客户隐私

Abstract

ABSTRACT

In modern society where information flows freely, banks have controlled countless financial information of individuals, which increasingly reflects its economic value. Meanwhile, due to banks’ impulse to purchase benefits in the game playing of information, customers’ financial privacy is exposed to the danger of being illegally revealed or used. Thus customers are eager to affirm and assert their rights. On the other hand, how to handle privacy possessing economic value in the information era has become a highly concerned issue for government and banks as well as customers. Accordingly, how to balance each party’s interests will be a special problem needs to be resolved.

This paper, which aims to put forward the suggestion on how to build up and improve Financial Privacy protection system in accordance with alien legislation practice and domestic status,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preface, body (which includes four chapters) and conclusion.

Chapter 1 is the summary of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for Financial Privacy, which consists of the origin,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legal protection on Financial Privacy, analyzing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and points out that China should learn from each other's strong points by rationally utilizing post-advantage.

Chapter 2 is the analysis on legal relation of Financial Privacy. It is focused on conflicts about interests under this juristic relation among customer, bank and government from game theory angle.

Chapter 3 is the analysis on the rights system of Financial Privacy protection. Taking customer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it figures out the juristic basis and reality urgency of endowing customers with Financial Privacy Right, and then offers advice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ustomer’s rights system.

Chapter 4 is a chapter that theoretically and practically analyzes the obligation system of Financial Privacy protection by taking bank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and proposes the advice on establishing a confidentiality

Abstract

system which accords with national status of China.

Key Words: Financial privacy right;Legal protection;Customer’s privacy

缩略语表与案例表

缩略语表(Abbreviations)

FINMA GDP GLBA NTIA OECD RFPA

瑞士金融市场监管机构 国内生产总值 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美国国家电信与信息管理局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美国《金融隐私权法》 案例表(Table of Cases)

原告 被告 National Provincial and Union Bank of England Idaho First National Bank City National Bank and Trust Company of Norman First Interstate Bank 国家 年份 资料来源 英国 1924 LEXIS-NEXIS 案Tournier 例 1 案Peterson 例2 案Djowharzadeh 例3 案Stevens 例4 法律数据库 美国 1961 LEXIS-NEXIS 法律数据库 美国 1982 LEXIS-NEXIS 法律数据库 美国 2000 LEXIS-NEXIS 法律数据库 目 录

目 录

前言 ........................................................................................................................1 第一章 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概述 .........................................................2

第一节 金融隐私权概述 ................................................................................2

一、金融隐私权的概念............................................................................2 二、金融隐私权的特征............................................................................3 第二节 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意义与一般机制 ........................................4

一、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意义............................................................4 二、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一般机制....................................................5 第三节 国内外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6

一、国外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以美国、欧盟为例................6 二、我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9 小结.................................................................................................................13

第二章 金融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博弈分析 ...........................14

第一节 银行与客户的博弈 ..........................................................................14 第二节 银行与政府的博弈 ..........................................................................15 第三节 客户与政府的博弈 ..........................................................................17 小结.................................................................................................................18

第三章 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权利体系——以客户为切入点 ...19

第一节 金融隐私与权利 ..............................................................................19

一、从隐私到权利..................................................................................19 二、金融隐私权......................................................................................20 第二节 赋予客户金融隐私权的正当性分析 ..............................................20

一、权利本位的回归..............................................................................20 二、新金融环境下客户维护自身权利的终极需要..............................21 第三节 客户金融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博弈分析 ..........................................23

一、知情权的知己指向与金融隐私权保护..........................................24 二、知情权的知他指向与金融隐私权保护..........................................24

目 录

第四节 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权利体系建构路径 ..................................25

一、金融隐私权的权利属性..................................................................25 二、金融隐私权的权利主体..................................................................26 三、金融隐私权的权能..........................................................................27 四、我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权利保障体系的建构......................28 小结.................................................................................................................30

第四章 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义务体系——以银行为切入点 ...31

第一节 银行金融隐私保护义务的正当性分析 ..........................................31

一、从银行发展史角度分析保护义务的应然性..................................31 二、从合同法角度分析保护义务的应然性..........................................32 三、从消费者法角度分析保护义务的应然性......................................32 第二节 规范银行金融隐私保护义务的必要性分析 ..................................33

一、银行业发展的需要..........................................................................33 二、现实金融隐私保护环境下对客户弱势地位的衡平需要..............34 三、建立国家信用制度的需要..............................................................34 第三节 银行保密义务与披露义务的衡平 ..................................................35

一、平衡冲突义务的基本原则..............................................................35 二、信息披露义务的优先性考量..........................................................36 第四节 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义务体系的建构路径 ..............................36

一、银行隐私权保护的消极义务的完善..............................................37 二、银行隐私权保护的积极义务的建构..............................................38 三、银行隐私权保护义务的例外规则..................................................41

小结 ...............................................................................................................43 结 语 ....................................................................................................................44 参考文献 .............................................................................................................45 致谢语..................................................................................................................49

Contents

CONTENTS

Preface...................................................................................................................1 Chapter 1 Overview to Legal Protection on Financial Privacy Right ......................................................................................................................2

Subchapter 1 Outline of Financial Privacy Right .....................................2

Section 1 Definition of Financial Privacy Right .....................................2 Section 2 Characteristics of Financial Privacy Right .............................3 Subchapter2 Significance and General Mechanism of Legal Protection on Financial Privacy Right.............................................................................4

Section1 Significance of Legal Protection on Financial Privacy Right..4 Section2 General Mechanism of Legal Protection on Financial Privacy Right...........................................................................................................5 Subchapter3 Current Situation of Domestic and Overseas Legal Protection on Financial Privacy Right ..........................................................6

Section1 Current Situation of Overseas Legal Protection on Financial Privacy Right——to Demonstrate by the Examples of the US and EU ....6 Section2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al Protection on Financial Privacy Right in China ............................................................................................9 Brief Summary ..............................................................................................13

Chapter 2 The Analysis on the Game Playing Subjects of Legal Protection on Financial Privacy Right ....................................................14

Subchapter 1 Banks vs. Clients.................................................................14 Subchapter 2 Banks vs. Governmemt ......................................................15 Subchapter 3 Clients vs. Governmemt.....................................................17 Brief Summary ..............................................................................................18

Chapter 3 Rights System of Financial Privacy protection——in Customers ..........................................................................................................19

Contents

Subchapter 1 Financial Privacy and Rights ............................................19

Section 1 From Financial Privacy and Rights.......................................19 Section 2 Financial Privacy Right.........................................................20 Subchapter 2 Legitimacy of Granting Financial Privacy Right to Clients.............................................................................................................20

Section 1 The Return of Rights.............................................................20 Section 2 Clients’ Ultimate Demands to Assert Their Rights in New Financial Situation ...................................................................................21 Subchapter 3 Clients’ Financial Privacy Right and Acquisition Right .23

Section 1 Self-knowing Orientation in Acquisition Right vs. Financial Privacy Protection ....................................................................................24 Section 2 Outside-self Orientation in Acquisition Right vs. Financial Privacy Protection ....................................................................................24 Subchapter 4 Rout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Financial Privacy protection System ..........................................................................................25

Section 1 Attributive of Financial Privacy Right..................................25 Section 2 Subjects of Financial Privacy Right......................................26 Section 3 Power of Financial Privacy Right .........................................27 Section4 Construction of Rights System of Financial Privacy Protection in China ....................................................................................................28 Brief Summary ..............................................................................................30

Chapter 4 Obligation System of Financial Privacy protection——in Banks ...................................................................................................................31

Subchapter 1 Legitimacy of Bank’s Obligation to Protect Client’s Financial Privacy...........................................................................................31

Section 1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Development of Banking .........31 Section 2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tract Law .................................32 Section 3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ustomer Law................................32 Subchapter 2 Necessities of Standardizing Bank’s Obligation to Protect

Contents

Client’s Financial Privacy ............................................................................33

Section 1 Developmental Need of Banking ..........................................33 Section 2 Need of Balancing Clients’ Position in Current Situation ....34 Section 3 Need of Establishing National Credit ...................................34 Subchapter 3 Bank’s Confidentiality Obligation and Duty to Disclosure.........................................................................................................................35

Section 1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Balancing Conflicting Obligation35 Section 2 Priority to the Duty to Disclosure .........................................36 Subchapter 4 Rout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Obligation System for Financial Privacy Protection ........................................................................36

Section 1 Improvement of Bank’s Negative Obligations in Financial Privacy Protection ....................................................................................37 Section 2 Construction of Bank’s Positive Obligations in Financial Privacy Protection ....................................................................................38 Section 3 Exceptional Rules for Bank’s Obligations in Financial Privacy Protection ....................................................................................41 Brief Summary ..............................................................................................43

Conclusion .........................................................................................................44 Bibliography .....................................................................................................45 Thanks.................................................................................................................49

前 言

前 言

银行对客户的账户资料、交易信息等反映了客户金融状况等的信息负有隐私保密义务是银行业长期以来形成的惯例,也是银行与客户间相互承担责任的重要体现。银行对客户金融隐私负保密义务是二者关系内在的根本原则之一。从金融隐私权问题提出至今,银行对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制度经过英美等国判例法及普通法的确认和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银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已经成为各国维护金融信用的重要途径。

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发轫于英国,成熟于美国,特别是美国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的发展轨迹,深刻地体现了社会发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同时也反映了法律制度对社会发展的反作用。与西方发达国家相对完善的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相比,目前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设则显得相当的落后,从理念到制度都有很大的改善空间,现实的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在这一问题上有所作为。

诚然,金融隐私权是在特定的时空要素下成长、发展起来的。法律应对金融隐私权进行具体的、相对独立的权利定位,在准确反映本质和价值取向的同时,不断促使更合理的利益格局的形成。在信息化、全球化时代背景下,金融隐私权保护面临的问题也具有新的时代特点。在崇尚信息就是金钱的社会里,信息自由与保障人权孰轻孰重?在日益复杂的国内、国际金融环境下,个人、银行、国家的利益如何平衡?带着这些问题,本文拟就对这一课题进行探讨,以客户、银行、政府相互间的博弈为基点,以客户金融隐私权利和银行隐私保密义务为线索展开讨论,以期对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起抛砖引玉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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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以银行法为中心

第一章 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概述

人类文明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起源于1890年两位美国学者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从此人类开始了对这一涉及自身特殊领域的探索。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隐私权的内容和外延也在不断地扩展。直至进入现代信息社会,出现了“金融隐私权”的概念。对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起源于1924年英国的“图尔尼尔(Tournier)”案。① 尽管该案并未认可原告提出侵犯隐私权的诉由,但却是以银行违反合同法上所承担的保密义务为判决依据,由此首开英美国家银行对客户金融隐私权负有保密义务的先河。

第一节 金融隐私权概述

金融隐私权是在特定的时空要素下成长、发展起来的。法律应对金融隐私权进行具体的、相对独立的权利定位,在准确反映本质和价值取向的同时,不断促使更好的利益格局的形成。

一、金融隐私权的概念

概念是思维之链上的节点,是一事物本质的集中反映。但源于英美法系的金融隐私权似乎并未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美国1978年《金融隐私权法》(Right to Financial Privacy Act of 1978,以下简称RFPA)亦未对什么是“Financial Privacy”作出定义,但是对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的权能等作了详尽的规定。这种风格在其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下简称GLBA)中得以延续。

谈李荣认为,金融隐私权是指信息持有者对其与信用或交易相关的信息

英国,1924.Tournier v. National Provincial and Union Bank of England,(1924) 1 KB 461. http://www.lexisnexis.com/ap/auth/,2008-12-10.

在该案中,原告图尔尼尔在被告银行开立了账户,此后其账户透支,且未能按分期付款协议按时还

款。被告银行为了取得原告的地址和电话,遂与原告的雇主联系,并告知该雇主原告账户透支的情况,同时还透露原告开出的支票的收款人为负责登记赛马赌注的人。这一告知导致了原告坚决不予延长原告到期的劳务合同。于是,原告以银行违反金融隐私权保护为由起诉该银行。英国上诉法院援用“默示条款(implied terms)理论作为认定银行承担金融隐私权保护义务的理论基础,认为该银行违反了对客户的金融隐私保密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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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以银行法为中心

所享有的控制支配权。①在参考各国关于金融隐私权的相关制度基础上,笔者认为,金融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金融信息所享有的不受非法处理并得以支配的权利。

二、金融隐私权的特征

金融隐私权之所以能够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在于其具有的与传统隐私权不一样的特征。

1、信息性

主流隐私权理论认为,隐私权的客体有三种形式:一是个人信息,为无形的隐私;二是个人私事,为动态的隐私;三是个人领域,为有形的隐私。②在金融领域,这种隐私则表现为纯粹的个人信息,这种信息不仅体现为与信息主体身份有关的信息,也表现为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获取、生成的与信息主体相关的交易信息及其他衍生信息。

2、财富性

根据波斯纳的观点,当一种有价值的资源③具有普遍性(Universality)、排他性(Exclusivity)和可转让性(Transferability)时,资源价值就能最大化,

而这也是财产权创设的三项基础。显然,建立在隐私上面的财产权可以做到

这三点。传统民法学理论告诉我们,隐私权属于人格权,人格权是不具有财产属性的。但是,具体到金融隐私这一有极大利用价值的信息,完全可以通过行使财产权将其价值开发出来,同时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和程序使其不受侵犯。因而,金融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作为财产,具有财产的价值。而金融隐私权的使命之一就在于使这些“信息真正成为金钱”。⑤

3、信用性

金融隐私权的信用性来源于隐私信息产生的特定领域——金融领域。金融在本质上而言是一种信用的聚散。在金融服务过程中生成的各种信息特别是交易信息集中反映了信息主体的信用。在一个信用健全社会里,失去信用就基本上意味着失去了社会的信任从而难以在社会上立足。因而,金融隐私

谈李荣.金融隐私权与信用开放的博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 杨立新,主编.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报告[R].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419. ③

在经济学意义上,有价值意味着既稀缺又有需求。 ④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M].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42. ⑤

刘德良.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333.

①②

3

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以银行法为中心

权不仅意味着对信用信息的确认,也意味着对信用信息的保护。

4、积极性

传统隐私权理论认为,隐私权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性权利。然而,在信息社会里,信息技术的日益发达使得信息主体面临信息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日益难以弥补,事后救济已经不能充分提供对个人资料的保护,前置保护势在必

行。现代社会日益重要的个人资料保护制度正是以这种积极的信息隐私权为

理论基础的。②德国将此种权利称为“控制自己资讯的权利”或称为“资讯自

③决权”。这种信息的自决权对于金融隐私信息的意义在于使个人对其信息的

保护从消极的防守状态转变成为积极的控制状态。

第二节 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意义与一般机制

一、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意义 1、尊重人格尊严和维护个人自由

尊重人格尊严和维护个人自由是法律的道德底线,是人本主义的基本体现,也是善法之治的基本要求,更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基本要求。隐私作为人从动物界脱离出来的一个基本文明标志,使人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都告别了动物界。“隐私作为个人的自然权利”,④与人之为人的独立人格、尊严自由有着天然的联系,这种联系之于社会而言是不可隔断的,因而尊重人格尊严自由,就是要尊重个人的隐私权,使个人对自己的信息隐私享有充分的支配权,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和妨碍。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大量的金融隐私信息俨然就是个人的一个影子,尊重客户的金融隐私权,就是对客户的人格尊严与自由的尊重。

2、保障信息自由流通

在市场经济下,金融被称为经济的核心和枢纽,而在金融体系中,银行又居于中心地位。银行作为金融中介的特殊功能和经济动脉的特殊作用,使其自动地获得了大量的客户信息,银行不仅成为资金的集散池,更是成为信

齐爱民,主编.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通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14. 王利民.隐私权探讨[J].浙江社会科学,2007,(3):59. ③

李震山.论资讯自决权[A].李震山.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C].台北:元照出版出版公司,2001.288. ④

梁慧星,廖新仲.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J].人民司法,2003,(4):52.

①②

4

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以银行法为中心

息的集散池。在“信息就是金钱”的时代里,信息要创造出符合个人利益、社会利益的价值,必须依赖于合法有序的运作规则。而法律的作用就在于实现个人、社会、国家三方利益动态平衡,并在此前提下为金融信息的自由流通创造制度性的平台,保障信息的自由流通,实现金融信息价值增值,进而增进人的福利。

二、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一般机制

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一般机制是指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内构成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关系及其功能。纵观各国立法,对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具体制度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等领域。换句话说,包括宪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彼此联系、互相照应的法律制度构成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一般机制。

1、宪法层面的法律保护

宪法是万法之母,是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命令的依据与源泉,任何形式的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法则。如欧盟1995年《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前言部分即开宗明义地阐明“在各成员国宪法、法律以及《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欧洲公约》所确认的基本权利的基础上保持并促进和平与自由、发扬民主。”①按照对现代隐私权概念的理解,作为“个人信息控制权”的隐私权所保障的已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尚不为人知、不愿或者不便为人所知的个人私事(即一般而言的隐私),而是扩展到了所谓的个人信息,这种认识转变促使隐私权逐步由一种私法上的民事权利演变为一种

②公民在宪法上的基本人权。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也应当在宪法层面上得到

体现,尽管这种体现往往是一种间接性的,但却是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之正当性的源头。

2、民法层面上的法律保护

考察英美国家关于金融隐私权的制度,在判例法层面或以合同法理论规范之或以侵权法理论规范之,例如素有金融隐私权保护理论先河之称的英国

①②

参见《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95/46/EC)。

周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R].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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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以银行法为中心

“图尔尼尔(Tournier)”案即是以英国的合同法理论为基础创制出的司法实践。而在制定法层面则以个人信息法律或隐私法律规范之,因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范围内,对金融隐私权的实际保护基本上是在民事法律规范之下的,因为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3、刑法层面上的法律保护

对金融隐私权刑法层面上的保护,最生动的体现即是瑞士银行法。瑞士1934年《联邦银行和储蓄银行法》第47条直接将明确的刑事责任引入对客户金融隐私的保护制度中,①并且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可见,刑事责任作为最具威慑力的法律责任形式,尽管其着眼于对特定法律关系破坏者的惩戒,但其对金融隐私权的保护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此外,在现代社会,包括金融隐私权在内的隐私权,还受到行政法、诉讼法等的保护,有的国家已经将隐私权确认为宪法的基本权,隐私权甚至是受到国际人权法的保护。

第三节 国内外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国外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以美国、欧盟为例 (一)美欧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 1、美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

(1)从判例法角度考察美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

——从“彼特森(Peterson)”案②到“蒂尔瓦扎德(Djowharzadeh)”案

瑞士1934年《联邦银行和储蓄银行法》第47条规定:(1)任何银行职员,包括雇员、代理人、清算人、银行委员会成员、监督员、法定审计机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守与其客户往来情况及客户财产状况等有关机密。上述人员,包括引诱银行职员泄露客户和银行信息的第三人,都将面临最高6个月的监禁,以及最高5万法郎的罚款。(2)如是因为疏忽而泄露了客户和银行信息,罚金不超过3万法郎。(3)保密协议终身有效,不因为银行职员离职、退休、解雇而失效。 http://www.switzerland.isyours.com/E/banking/secrecy/banking.act.html, 2008-6-26. ②

美国,1961.Peterson v. Idaho First National Bank,367 P. 2d 284. http://www.lexisnexis.com/ap/auth/,2008-12-10.

在该案中,彼特森和其雇主均为爱德华第一国民银行的客户。为保持对公司职员的财务监控以及维持公司的声誉,彼特森所在公司的经理要求,若公司任何一位职员在该银行有任何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银行必须告知公司。基于这一请求,银行未经彼特森许可,向该经理透露了彼特森曾开出不被承兑的支票。彼特森即以银行违反金融隐私权保护义务为由,起诉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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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以银行法为中心

再到“史蒂文斯(Stevens)”案②

在1961年的“彼特森(Peterson)”案中,美国法院确认了银行对金融隐

私权的保护是基于银行和客户之间契约的默示条款。在1982年的“蒂尔瓦扎德(Djowharzadeh)”案中,美国法院认为,基于银行的金融实力和公众的信任,银行对客户信息负有默示的保密义务,而且侵权法确认了,即使没有契约关系的存在,在特定的公共政策下特定的关系也可能产生特定的义务。因此,在银行与客户尚未产生契约关系时,银行也可能负有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此案确立了银行在侵权法上的金融保护义务原则。2000年的“史蒂文斯(Stevens)”案则对传统的金融隐私权理论提出了挑战。该案是美国首例关于“盗窃身份”的受害者能否以银行违反金融隐私权保护义务为由提起诉讼的案件。法院最终认为,银行并未“主动地”透露客户的个人账户信息,因而不能认定银行违反了金融隐私保密义务。③

(2)从制定法角度考察美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

1970年,美国制定了《银行保密法》。该法规定,美国银行和金融公司应对其客户的金融交易情况和资本的国际性转移保存完整的资料和记录,美国财政部主管人员可以随时向银行和金融公司索取与客户相关的金融交易资料以协助刑事、税务诉讼的进行。该法虽然承认银行为客户保密的原则,但实质上是赋予了美国联邦政府极大的权力,因而美国国会认为有必要对此加以限制。

由此,在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RFPA。该法旨在限制联邦政府对存款人财务记录的检查与获得,规定了联邦政府获得银行客户资料的途径、程序及例外情况等。按照该法的相关规定,只有通过下列手段联邦政府才能获得有关记录:1、获得客户同意;2、根据合法的行政性传票和传唤;3、根据

美国,1982.Djowharzadeh v. City National Bank and Trust Company of Norman .646 P. 2d 616. http://www.lexisnexis.com/ap/auth/,2008-12-10.

在该案中,蒂尔瓦扎德向被告申请贷款以期从房地产经纪人处购买一房地产。作为贷款申请审查的一部分,银行要求其告知该房地产的购买价格。银行的贷款员向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的家属透露了该房地产的购买价格。而在蒂尔瓦扎德购买之前,该家属已经利用这一内部消息购买了该房地产。蒂尔瓦扎德遂以银行违反了对其贷款申请信息的保密义务为由,起诉银行。 ②

美国,2000.Stevens v. First Interstate Bank.999 P. 2d 551. http://www.lexisnexis.com/ap/auth/,2008-12-10.

在该案中,史蒂文斯和妻子在银行开立了支票账户,应银行要求披露了其个人保密信息,如社会保障号及生日等。银行职员通过银行的客户数据库窃取了他们在开立账户时向银行透露的个人信息,并以史蒂文斯的名字从其他贷款人处取得了贷款。史蒂文斯和妻子遂以银行未能保护客户的个人账户信息,违反了银行保密义务为由,起诉银行。 ③

谈李荣.金融隐私权与信息披露的冲突与制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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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以银行法为中心

一个搜查令;4、根据合法的司法传票;5、根据正式的书面请求。①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GLBA。该法用专章的形式(第5章)规定了对隐私的法律保护规范。该法是在金融业朝着混业经营趋势发展的背景下对非公开的个人信息的保护,特别是对金融机构在个人信息披露上的有关义务和政策作出了规定。因此与前两部法律不同,该法旨在寻求信息化时代下混业经营对信息流动的要求与个人隐私权保护要求的平衡。此外,在2000年6月,美国的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监理署、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和储蓄管理办公室根据GLBA的要求,共同制定了《消费者金融隐私保密最终规则》,该规则对GLBA关于金融隐私权保护政策作了进一步的细化。

2、欧盟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

欧盟及欧洲国家因为二战等的特殊历史背景,形成了对人权极端尊重的法律传统,特别是对于隐私这一类涉及到基本人权的权利给予严格的立法保护。至今,欧盟法律体系已将金融隐私信息纳入到个人数据的保护范围内,并制定了极其详尽和完备的数据处理规则。

1995年,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的《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保护指令》(即95/46/EC,以下简称《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这是欧盟在个人信息领域的第一个统一性立法。该指令详细规定了个人数据处理合法性的一般规则,围绕数据主体和数据处理控制人②的权利与义务构筑了对个人数据隐私的法律保护网。2000年,欧盟出台了《关于与欧共体机构和组织的个人数据处理相关的个人保护以及关于此种数据自由流动的规章45/2001》。此外,欧盟还在电子通讯领域、数据自动化处理领域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欧盟成员国也在各自的国内法中对个人数据保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对欧美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评析

任何一种制度,都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从金融隐私权制度模式的选择上看,政府对经济的参与程度、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经济环境等因素是金融隐私权制度形成的关键。欧美国家基于其各自特殊的社会历史、意识文

①②

岳彩申.美国银行对客户信息保密制度研究[J].现代法学,2000,(3):101.

数据处理控制人,指单独或与他人共同确定个人数据处理的目的和手段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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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法律传统、司法实践等,在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上,从法律思想到法律制度都有着自身的特点。

1、立法思想上的特点

法律从来都是利益的平衡器。欧美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正是在保障人权与维护信息自由这两大利益不断地冲突、平衡中形成并不断完善的。欧盟国家出于对人权的极度渴求和尊重,在金融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制度体系中将保障人权放在了第一位。而美国出于对市场经济信息流通规律的尊重,在其相关制度设计中将维护信息自由放在了优先考虑的地位。

2、法律制度上的特点

基于不同的立法理念,欧美在各自的金融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上也存在差异,在保护方法和具体规定上有着各自的特色。欧盟实行的是一体化的保护,不分行业,将金融隐私纳入个人数据的严格保护之中,隐私保护水平是

全世界的最高水平。而美国则遵循市场自由规律,判例法、制定法共同发展,

并鼓励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作用

法律作为人类文明的结晶,有普遍性的一面也有特殊性的一面,金融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在他国的发展可以也应当作为我国相关法治建设的有益借鉴。而我们要做的就是根据自身条件,吸收其合理成分为我所用。

二、我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 (一)我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

一种制度要对一项法律关系进行有效的规范,并对一项权利给予有力的保护,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在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上,这三种环境相互融合就构筑了这项法律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然而考察我国对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保护的历史与现状,却体现为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的整体缺失。市场上,银行作为金融隐私权保护的直接规制对象,却没有形成相应的企业文化和操作准则;社会上,隐私权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得个人一方面渴望自己的隐私权利得到保护却又不知道如何给予合法有效的保护,与此同时又有侵犯他人隐私的自觉不自觉的冲动等

潘健珊.欧美金融隐私保护法律制度比较[J].法学论坛,2007,(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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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而在法律环境层面上,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现状更是不容乐观。

在宏观法律环境层面,我国1982年《宪法》第38条、第39条、第40条及相关条文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与秘密权;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了对隐私的保护。

在专门性法律环境层面,我国1992年《储蓄管理条例》第5条和第32条、2000年《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8条、2003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9条、2003年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29条和第30条、2003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1条、2007年施行的《反洗钱法》第5条等都有涉及银行保密义务的条款,这些条款规定了银行对客户存款及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的原则,同时也规定了银行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况,如下图:

图1:国家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统计图 国家 查询 冻结 扣划 法律 有权机关 依据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法院 海关 税务机关 检察院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 监狱 走私犯罪 侦查机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 《海关法》第6、61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27、32条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 《刑事诉讼法》第4、117条 《刑事诉讼法》第225条 《刑事诉讼法》第225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九 《行政监察法》第21条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1条 《证券法》第168条(四) 监察机关 ● ● 审计机关 ● 证券监督● ● 管理机关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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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评析 1、法律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第一、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内容缺失,规定原则,缺乏系统性和操作性。我国《宪法》相关条文对隐私权的保护规定不仅原则和单薄,而且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其中对金融隐私权的规定更是鲜见。①而且我国法律未对隐私权的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采取的是间接保护的方式,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保护序列下②。此外,针对金融隐私的上层概念——个人信息(个人资料或个人数据)的法律规范的缺失也是金融隐私遭遇保护难题的一大因素。对金融隐私更是缺乏专门性的法律规范。

第二、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之银行保密义务例外规定的失衡。考察上述条款,我们可以发现,现有法律制度仅对金融机构的保密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无相应的罚则;无论是上世纪90年代的《储蓄管理条例》还是现在的《反洗钱法》,在银行保密义务上,无一例外的是仅有宣言式的规定和不出其二的但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而将诸如客户同意、公共利益等豁免事由排除在外。宣言式的规定亦并未囊括金融隐私的应有范围,特别是作为金融交易法律体系核心的《商业银行法》,也只是仅将银行的保密义务涵盖至储蓄存款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此外,能够破除银行保密义务的机关如此之多,然而对这些例外却无一例外的缺乏统一的程序性规定和后续实体性的控制。在目前国内的法治环境下,这种欠缺全面性和系统性的规则设计是与国际银行业的现实不符的,也不利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信用社会的建立,更无法满足现阶段银行客户对金融隐私保护的迫切需求。

第三、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之救济手段上的不足。没有救济的权利对于权利主体而言无异于镜花水月,而若想权利得以实现,则需要对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给予必要合理的规定。反观我国在对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保护上

吴寒青.金融隐私权保护制度探析[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12):1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第3条第1款第2项规定: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法院应当受理其近亲属的起诉请求。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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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救济规定,就显得十分的不足。以《商业银行法》和《反洗钱法》为例,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3条规定,商业银行非法查询、冻结、划扣个人储蓄存款,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第87条则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分析,笔者认为,这两条涉及商业银行违反保密义务法律责任的规定不足以维护客户的金融隐私权益,原因在于第73条所涉条款在银行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上仅限于储蓄存款权益和须有财产损害事实,而在现实中客户金融隐私权受侵害的领域远远大于存款储蓄方面以及往往并不体现为一种现实的财产损害;第87条则似乎超出了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在《反洗钱法》第6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保密义务主体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而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其中对行政责任的规定更是详尽。综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我国规定的银行违反保密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虽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三大责任形式并存,但是民事责任少且软,行政责任全而硬,行政责任的规定远比民事责任规定详实具体,更加具有操作性,这样“重行轻民”的责任体系会导致银行客户在其金融隐私权遭受侵犯时无法及时得到应有的救济。

2、立法理念的错位

特定的法律制度体现了特定的价值取向,而特定法的价值则隐含在特定制度的字里行间。法的价值既包含法的目的价值,又包含法的形式价值,还包含法的评价标准。①“良善之法”应当是公平正义地分配权利义务,具有优良的制度形式并符合发展的规律。

从上述银行保密义务规则与保密例外规则的对比上,我们可以看出:从整体上我国银行法对银行保密义务的规定匮乏、抽象,操作性差。而对例外性的规定则明显多于保密义务的规定,且无论是从实体权利义务的安排还是从隐私信息披露的程序上都比较具体详实,比前者更具有操作性。从法理上而言,这种制度安排是不科学的,因为个人信息处理的例外是需要证明其正

②当性的这一原则是信息处理的最基本原则,因此信息的保密是第一性的,例

①②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10-214. 陈飞等译.个人数据保护:欧盟指令及成员国法律、经合组织指导方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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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是第二性的。①从制度的形式我们可以窥知制度的设计目的,或是受制于特定的环境,我国银行保密制度立法的落脚点在于保障特定机构获得信息的权利,而非侧重于保护个人的金融隐私权。②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赋予一方权利就意味着对另一方义务的增加。我国银行保密制度给予了特定机构种种豁免权,在本质上无疑是对银行客户义务的增加。从生产力标准和人道主义标准方面来考察,现行的保密制度是无法充分满足新形势下银行业发展要求和人民对自身自由和尊严的追求的。因此,现行我国银行保密制度在立法价值上是存在一定的缺陷的、错位的。

小结

金融隐私权保护制度经过英美等国判例法及普通法的确认和发展,目前

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金融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英美等金融发达国家以深④邃的法哲学思想为基础,形成了系统化和成熟化的金融隐私保护制度。而我

国金融隐私权相关法律制度却还处于一种近乎空白的状态,从法律理念到制度设计都与国际先进规则有很大的差距,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一套完善、科学的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

黎四奇.对我国银行与客户金融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反思与立法建议[J].云梦学刊,2006,(2):63. 吴寒青.金融隐私权保护制度探析[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12):106. ③

李仁真,主编.欧盟银行法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176. ④

谈李荣.金融隐私权与信用开放的博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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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融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博弈分析

博弈,是指在一定的游戏规则约束下,基于直接相互作用的环境条件,各参与人依靠所掌握的信息,选择各自策略(行动),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成本最小化的过程。①在金融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关系中,②我们可以看到,以关系的主体为基点可以考察他们之间的博弈关系。在这一系列法律关系中,银行与客户、银行与政府、客户与政府分别呈现出各自的博弈关系,而法院作为司法裁断权的代表隐性地参与到这些法律关系中,即当三种博弈关系发生扭曲之时,法院得以介入。从某种角度而言,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正是这一系列博弈的产物。对这些博弈的特殊之处进行分析,将有益于本文金融隐私权法律制度建构问题的探索。

第一节 银行与客户的博弈

在现实环境下,由于几个有关的因素,促使银行在使用客户个人信息方面更加老练、先进且具攻击性,因此客户所冒风险会增大。

第一,市场竞争激烈性的不断加剧,使得公司数量增加,各公司争相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在那种环境中,银行会发现:“与客户有关的个人信息”

③是一个强有力的信息源,可用它来找出潜在的消费者,调整公司的营销策略,

以获取用户的最大反响。

第二,随着某种既定服务的提供者投入其他生意,他们就会发现现存的 ①②

博弈[EB/OL].http://baike.http://www.wodefanwen.com//view/150886.htm,2009-2-21. 图2: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关系主体联系图 银行 法院 客户 政府 ③

美国个人隐私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EB/OL]. http://www.rti.cn/info.asp?id=20010808a00040002,200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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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金融服务有关的个人信息的累积有助于他们推销新的服务项目,可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多的效益。例如,目前流行的银保合作、银证合作等等,其核心就在于实现客户信息的流动与共享。然而,这种形式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的支持,整个过程也缺乏详实的规范,那么如何在这个过程中对客户信息给予合理的保护就成为客户关心的焦点,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客户将选择退出。

第三,随着获取利润的竞争持续进行,越来越多的银行有可能认识到,出售与客户有关的个人信息是一项低投入的额外收入。但是,多大范围的消费者会接受这种操作却并不清楚。正如斯德哥尔摩私人银行董事会主席雅各布沃·伦伯格评论道:“在新的商业模式中,信息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更具体的说,客户信息——包括个人和公司——是极有价值的。这种信息可能会被用于提高对每个客户的服务,而不一定要成为信息产品。然而,客户信息也可能会被捆绑起来,转化为可以出售的信息产品,提供给愿意进入特定客户群的其他公司。信息质量越高,对客户群的购买力越强。”①

从本质上而言,客户与银行利益的矛盾的本质是双方利益最大化的博弈。个人利益最大是对个人隐私的完全封闭;银行利益的最大化是对个人隐私的完全透明。显然,这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博弈,因为银行的力量要大得多。而在非均衡的博弈中,弱者往往会成为牺牲品。当社会环境、企业制度无法保障个人利益的时候,个人就会依靠最基本的能力做自我保护。一种策略是提供虚假信息,另一种策略就是选择退出。增加虚假信息会加大企业的工作量,消耗社会资源;而选择退出则无益于社会的进步且增加社会退化的因素。这些策略以经济原则判断,都不是好策略。所以,法律要做的事情就是提供制度性的公共产品,为各方的博弈建立透明公正的规则,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第二节 银行与政府的博弈

银行业与政府的利益关系既有一致的一面也有对立的一面。这种矛盾在不同的国家呈现出不同的博弈关系。以瑞士银行业和美国银行业为例,可以

[英]亨利·英格勒,詹姆斯·埃森格.银行业的未来[M].李晓欣,谭东海译,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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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种微妙的关系做一个简单的透析。

2009年2月份始,美国政府向瑞士的银行保密制度发起了挑战,认为瑞士是“避税天堂”。根据瑞士中文网针对瑞士银行保密法是否危在旦夕的民意调查,74%的投票者认为保密法是瑞士银行的立足之本,瑞士政府绝不会让步妥协。①针对瑞士金融市场监管机构(以下简称FINMA)对美国政府起诉瑞银集团的应对决定,瑞士联邦委员会在其声明中认为FINMA已经是采取了保护性措施……,瑞士银行系统保密制度依旧保持着完整性,其足以保护隐私。但是,它并不保护税收欺诈者②。联邦委员会希望所有的金融中介机构都遵守这项法律。③在银行与国家的博弈中, 以瑞银集团为代表的瑞士银行业面临的问题深刻地反映了银行业与国家在利益上的博弈关系。瑞士政府通过瑞士银行法律制度对银行的保密制度做了严格的规定,正是这种保密制度使得瑞士成为了全球的金融中心之一,这不仅给金融业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也给瑞士政府带来了GDP。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瑞士银行业的这种繁荣是建立在他国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因为瑞士有完善的税收制度及相关措施以保障国家的利益,然而,瑞士银行业在享受保密带来的收益时也面临着由此而来的“麻烦”。

与之相对的是美国银行界对待政府的态度,他们反对政府严格的隐私保护立法,而是赞同有限立法辅以自我监管。④在奉行自由主义的美国,社会的

⑤最关键利益是为自由地进行交易提供保障,并认为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

政府,这在银行界也不例外,银行惧怕政府权力过多的干预企业自主经营。从最初的《银行保密法》到后来的RFPA再到现在的GLBA,法律的规制重心从规范政府权力逐渐转移到规范金融企业在信息流通上的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转变与其说是限制银行在金融隐私信息上的不当或非法行为,倒不如说

瑞士中文网.瑞士银行保密法特刊[EB/OL].

http://www.swissinfo.org/chi/search/Result.html?siteSect=882&ty=st&sid=10395326, 2009- 3-17. ②

与其他国家不同,瑞士将欺诈和逃税区分对待,如果证明是欺诈,比如洗黑钱等,瑞士会根据刑法上报官方;而对于合法赚来的钱逃税的行为则没有制裁措施,这种“区别对待”遭到欧盟和美国多年来的猛烈抨击。参见瑞士中文网.瑞银和美国,哪个更黑?[EB/OL].

http://www.swissinfo.org/chi/front.html?siteSect=107&sid=10356671&cKey=1235381468000&ty=st, 2009- 2-23. ③

EFD.Federal Council statement on the FINMA decision concerning UBS[EB/OL].

http://www.efd.admin.ch/aktuell/medieninformation/00462/index.html?lang=en&msg-id=25434, 2009-2-23. ④

Xinguang Sheng,Lorrie Faith Cranor.An Evaluation of the Effect of US Financial Privacy Legislatio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Privacy Policies[J].Journal of Law and Policy for the Information Society,2006,2:945. ⑤

[美]伯纳德·迪瓦茨.美国法律史[M].王军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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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以银行法为中心

是给予了银行在客户信息流通的法定权利,即若银行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其就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从事利润最大化的活动。法是利益的集中体现,更是不同利益集团不停地斗争——妥协——再斗争——再妥协的产物。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银行与国家的博弈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为利益是多方面多维度的,在不同的时期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重点,然而,也正是这不停的利益变动之争使得金融隐私权保护制度日趋完善,利益格局也趋于更加合理。

第三节 客户与政府的博弈

政府对银行的保密义务采取什么样的态度亦即反映了政府对待公民隐私权的态度,这就同一个硬币的两个面的问题一样。同样是针对瑞士的银行保密制度,1984年瑞士曾经做过一个调查,75%的人坚持银行保密制度,但到2000年,瑞士民众对保密制度的态度才有了根本的改变:三分之一的接受调查者认为该项制度只为富人和奸商提供好处;有10% 的人希望彻底废除银行保密制度,其余人则认为制度应该有所放宽。在601名接受调查者中,只有28%的人认为应该继续保持银行保密制度。这项调查的结果恐怕很出乎瑞士联邦政府和银行家们的预料。①

客户与政府的博弈本质上体现的是个人私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斗争与妥协。从社会普遍正义的角度出发,公众希望一项制度能够为其带来福利。人们期望的法律来保护的最微妙和最易变动的平衡,是在相互冲突的权利之间,

②尤其在个人权利和整个社会的权利之间的平衡。在金融领域里,由于行业的

特殊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家在这个领域制定相关政策的出发点绝大部分是源于国家的安全或公共利益,虽然这些利益在根本上与公众个人的最终利益具有一致性,但是决不能成为忽视甚至侵害个人现实利益的理由。

一套完善、先进的金融行业信息体制必定将使客户、银行和国家在经济、社会等方面受益,即扩大客户参与程度,提高银行服务效率和效益,增强国家金融安全维护能力等等。完善、先进的金融行业信息体制之所以会产生这

中国城乡金融报.瑞士银行业的保密制度[EB/OL].

http://www.zgcxjrb.com/n1057/n1117/n1237/892429.html,2009-2-24. ②

[美]伯纳德·迪瓦茨.美国法律史[M].王军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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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益处,是因为它能促进人与人之间、机构与机构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乃至国际间的信息流动。但是,许多人如果害怕自己在该体制上传送的信息有可能被他人以自己所不期望的、不恰当的方式使用,他们就会不愿意使用这套设施。这样,如果政府和相关部门希望鼓励消费者进行有效的活动,以便充分发挥信息体制的所有潜力,就必须承认和保护客户的正当隐私权益。

小结

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和当前特定时期下金融危机的影响,我们可以预见:一方面,银行希望扩大与客户有关的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以便拓展新的服务开发新的市场,当然这毫无疑问地会使客户受益;另一方面,客户希望能对具有潜在敏感性的个人信息的传播加以控制;而同时,第三方面,国家在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要求下应如何保证客户金融隐私权得到合理的保护,以使得相关政策、措施能得到效益最大化,不因安全而牺牲效率则是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套完善的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体制必将是个人、银行、政府三方在某一均衡点达成“纳什均衡”的结果。那么对于立法者来说,有关的问题是: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何种程度的保护才能恰当地平衡个人和金融服务业主的合法权益;现有的金融隐私权相关法律规范是否提供了恰到好处的保护;如果没有,该做何种改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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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权利体系

——以客户为切入点

第一节 金融隐私与权利

一、从隐私到权利

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

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尽管各国的隐私概念和范围有

差异,但法律上对隐私进行保护的目的是相同的——尊重人之为人的独立人格、独立尊严。

虽然隐私从一种自然状态上升到法律状态的隐私权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然而这一课题研究的基本面并未产生太大的变化,其任务依然是确保每个人在与其相关的个人信息上都享有自我决定的权利。正如欧盟——中国信息社会规制专家托马斯·哈特所言,隐私权的正当性无需证明。它来源于个人自我决定的权利,而这一权利建立在个人是最后且唯一的合法性的来源的观念之上。这意味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每个人都有权自我决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被收集、存储或发布。②

然而,总体上说,隐私权仍是一个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的法律权利,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手段的多样化、复杂化使得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变得愈来愈近,整个社会成了一个信息网络体。在信息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面对信息网络发展和市场交易扩大的历史条件,隐私保护的理念也相应的有所变化:即隐私空间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缩小和个人信息商业化对隐私权保护措施的影响。④

梁卿.隐私权基本问题探讨[J].高教论坛,2007,(3):180.

陈飞等译.个人数据保护:欧盟指令及成员国法律、经合组织指导方针[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序言. ③

[美]丽塔·L·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M].冯建妹等编译,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7. ④

王学飞,雷宏.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的隐私权保护[J].金融经济,2007,(2):12-13.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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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隐私权

国际上通常认为,信息隐私权是隐私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其涉及制定规则,以调整对诸如信用信息、医疗与政府档案等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它也称为“数据保护”;在一般语境下,尤其是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概念可以互换使用。①

从金融隐私权所指向的目标——信息而言,这种信息在性质上与医患信息、法律服务信息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即具有严格的隐私性。那么,对金融隐私信息的保护也自然在题意之中。而权利主体对法律服务信息、医患信息等职业信息的权利在我国法律上是得到认可和保护的。以法律服务信息来说,我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是相对完善的。因而,赋予客户金融隐私权,对客户的个人金融信息进行保护也是法律进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第二节 赋予客户金融隐私权的正当性分析

一、权利本位的回归

权利本位首先意味着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其次意味着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即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有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和权利冲突的协调,才是合法和正当的。②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一个社会对隐私权的保护程度反映了这个社会的文明发展程度。我们正处在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尊重和保护人权正逐渐成为时代的主旋律。赋予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实现权利至上的宣言和权利本位的回归,不仅有着强烈的社会基础,也有着夯实的制度基础和深邃的法理基础。

欧盟1995年《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第一章第1条即阐明了该指令的两个

①②

周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R].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9.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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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以银行法为中心

目标:首先即保护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他们与个人数据处理相关的隐私权;其次才是禁止成员国以前者所规定的相关保护理由来限制或者

禁止成员国之间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欧盟各成员国在其各自的国内的相关

立法中也将保护人权和自由列为立法的首要目的或将保护隐私原则规定为首要原则。如2004年法国《数据处理、数据文件及个人自由法》第1条规定,信息技术不应当违反人性、人权、隐私、个人自由或公众自由;2003年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第一编第1节规定,该法的目的在于防止个人隐私权在个人数据处理中受到侵害;1998年瑞典《个人数据法》第1条规定,该法的目的是保护公民避免因个人数据处理而对其政治信誉造成损害;1992年匈牙利《个人数据保护与公共利益数据公开法》第1条规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每个人都有权控制他或她自己的个人数据,并且有机会获取公共利益数据。②

在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关系中,客户、银行、政府之间形成了两组相互制衡的关系。一方面是政府——银行——客户的金融信息的获取、使用关系。政府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取使用这些信息,银行应当向政府提供该信息,在这个关系里,公民的隐私权要让位于政府的知悉权③。另一方面是客户——(法院)——政府之间构成的公民对抗政府滥用知悉权的救济关系。客户针对政府获取、使用其在金融机构中的隐私资料的行为,有权提出异议,甚至反对,并在司法权的干预下对抗政府滥用权力侵犯其隐私权的行为。这两组关系是相互制衡、矛盾而又统一的,在前一组关系中政府的公权力处于优先地位,在后一组关系中公民将通过司法权获得救济,政府的行为要受到司法的审查,政府的行政权受到了制约。因此,赋予客户金融隐私权的制度安排本质上是公民私权利与政府公权力之间的对抗与平衡关系的反映。

二、新金融环境下客户维护自身权利的终极需要 1、储蓄实名制的挑战

参见《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95/46/EC)第1条。 陈飞等译.个人数据保护:欧盟指令及成员国法律、经合组织指导方针[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183、257、479、565. ③

杨建锋.美国银行客户隐私权的保护[J].海南金融,2002,(6):38.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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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以银行法为中心

实施储蓄实名制后,银行个人储蓄保密问题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非有权机关的非法查询、冻结、扣划;(2)有权机关的非法定程序查询、冻结、扣划;(3)储蓄机构故意或过失导致个人储蓄存款信息的披露;(4)

①储蓄机构工作人员过失或与他人恶意串通。然而囿于我国现行的金融隐私权

保护法律制度,对于实名后带来的一系列隐私保护与信息披露问题缺乏从实体到程序的规范。

2、征信制度的挑战

征信制度将个人信用信息推向社会,收集、加工和使用个人信息等各种征信活动都直接触及私人领域,有的信用信息原本就属于隐私信息。仅从目前我国个人信用数据库已经采集到的信息而言,不仅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贷款信息、信用卡信息、信贷领域以外的信用信息等等,且随着条件的成熟个人信用数据库还将采集水电费缴纳信息、个人欠税信息乃至法院判决信息。诚如央行在其主办的征信宣传活动中描述的那样,征信将为个人提供一张“经济身份证”,②显然,征信已经全方位地渗入到个人生活,在法制尚未健全,而银行和国家在征信上有着一致的利益倾向的情况下,如何保护个人的隐私利益?不可否认,征信体系的正常运转必须要求对个人隐私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措施,而个人当然唯有高举“权利”之器了。

3、反洗钱的挑战

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必须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我们也可以看到,建立在这三大制度基础上的反洗钱机制对于个人隐私信息具有强大的侵入性,以至于个人通常无法与之对抗。虽然此种义务是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之上而具有优先性,但是,其后体现的是国家公权力与个人私权利的博弈,因而赋予客户金融隐私权就有了现实的必要。

4、银行服务电子化新趋势的挑战

银行服务的电子化和信息化既是银行顺应社会发展的变化的结果,也是银行将来新的发展空间和运作平台。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就将银行的信息化生存趋势视为全球银行业的四大发展趋势之一,在他看来商业银行最终将进

①②

吴敏.存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海潮出版社,2001.76. 网易财经.第二篇 你身边的征信[EB/OL].

http://money.163.com/08/0531/22/4DA96DJM00252NGG_2.html,20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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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以银行法为中心

入并承担其网络经济资源整合的任务。①然而,在现实中,银行业的电子化趋势发展并非如我们想象中的那样迅猛,这固然有技术方面、基础设施方面的缘由,但是公众对隐私权的担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缺乏安全感不能不说是一个相当重要的主观因素。如下图就显示了银行应对这一问题引起重视。

图3:采用网络银行商业模式的障碍示意图

缺乏安全/信任 隐私权 内容的可获得性 缺乏标准 社会接受程度 不了解发展潜力 组织障碍 登录限制 27% 20% 12% 11% 7% 6% 6% 6%

资料来源:[英]亨利·英格勒,詹姆斯·埃森格.银行业的未来[M].李晓欣,谭东海译,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40.

鉴于此,有学者建议,对于如隐私权等网上银行交易中最易遭受侵犯的消费者权益,立法机关应考虑通过强制性法律的建设为之提供特别的保护,并且应在有关网上银行业务监管法律规则中强调有关保护客户隐私权与个人数据的内容。②总之,在现行法律环境下,我国应将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的精神进一步贯彻于网上银行业务的相关法律。

第三节 客户金融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博弈分析

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权利,它具有保守、封闭和自控的特点。知情权是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具有公开、开放和外向的特点。隐私权与知情权具有天然的对抗性。

[英]亨利·英格勒,詹姆斯·埃森格.银行业的未来[M].李晓欣,谭东海译,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序言. ②

余素梅.网上银行业务安全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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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以银行法为中心

一、知情权的知己指向与金融隐私权保护

从个人的权利方面看,客户作为银行的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其将信用资料提供给银行,信息源头在于消费者个人,银行是信息的记录者和保存者,消费者基于下述理由有权知悉银行关于他的信息的内容:一是,消费者是自己隐私权利的享有者,他有权知悉他人对其隐私的记录;二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对银行有关记录内容准确性和正确性的保障。而为了保障银行利益,降低风险,消费者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正确性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银行不允许消费者了解自己的信用信息记录,银行就有可能冒道德的风险,歧视消费者。①

二、知情权的知他指向与金融隐私权保护

知情权本来是相对于国家权力的传统的自由权,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它的作用也在不断地扩大。②随着信息传送方与接收方的分离,加之作为信息接收方的一般公民在不断发展的社会中日渐沦落为相对的弱者,因此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信息接收方对于信息传送方的信息“接近权”(Right to access),即知情权也受到了应有的重视。

为了人格的独立必须承认和保护个人隐私权,为了保持人与人的信赖关系、维系社会的协调发展又必须肯定公民的知情权。过去,人们的活动范围有限,个人的信息只是在相对狭小的地理范围中传播,市场交易的结算方式也相对简单,公众的知情权在很大程度上只为那些与自己有亲密关系或长期利益相关者享有。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向信用经济发展,信用交易成为或即将成为市场交易的主要方式,人的活动范围扩大,两人相隔千山万水也可能因为一场交易需要相互了解对方的基本信息,需要考察对方的历史信用记录。公众的知情权向隐私领域跨进了一步。③

这种权利的冲突在同一银行的客户之间表现得尤为突出。本质上而言,

④这种冲突关系源于同一银行所服务的多个客户之间的不同利益。银行的问题

吴志攀.金融法的“四色定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41.

渠涛著.民法理论与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63. ③

王学飞,雷宏.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的隐私权保护[J].金融经济,2007,(2):13. ④

谈李荣.英美银行保密义务规则的冲突与制衡[J].河北法学,2004,(10):133.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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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以银行法为中心

就在于综合考虑这些不同的利益,既最有效地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又提供最好的金融服务。例如,A和B为同一家银行的客户,A希望银行在其收购B的计划中提供融资。而银行在其以往为B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掌握了有关B的机密信息,那么在此种情形下,银行能否对A提供融资?客户的知情权能否突破银行保密义务的规制?相类似的情况还有银行在一次拍卖活动中作为多个投标人的出借人、银行在债券发行中充当出借人和受托人等等。

第四节 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权利体系建构路径

一、金融隐私权的权利属性 1、人格权的财产性异化动向

人格权的财产性异化,亦称人格权的物化或人格权的商品化,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格权与财产权结合在一起,形成一种商业化的利益。① 在现代社会,人格权与财产权绝然对立的理论发生了动摇。②随着现代社会财产客体范围的扩张,传统的财产观念由有体物扩及无体物,新的财产权不断涌现,人格权与财产权的边界日益模糊,人格权发生财产性的异化趋势。如个人对其信息资料的权利,如金融机构里的财产信息。正所谓信息就是金钱,这些在金融服务过程中形成的隐私信息内容多样,从其中折射、反映、蕴含的资讯就更无穷无尽,更为重要的是这些信息具有潜在的巨大价值。这些信息携带的以及潜在的巨大商业价值被认识和开发出来后,成为个人财产的重要部分。

2、金融隐私权之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双重性

在传统环境下,基于条件和人们认识能力的限制,隐私的经济价值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认识,相反,人们几乎将隐私的唯一价值或功能界定为“维护人格尊严”。然而,在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隐私作为一种私人信息,其经济价值已经获得极大的提升,且人们已经习惯于向特定群体成员公开自己的隐私以获取经济上的利益,此时法律应该适应这种需要,作出适当的调

①②

王利明.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J].法商研究,2006,(5):23.

马特,袁雪石.人格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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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以银行法为中心

整。①

金融隐私无疑是在这种变化中极为突出的一员。其本身显示的经济信息和潜在经济价值已促使其从人格利益向财产利益转化,使得金融隐私权具有经济价值而又与人身不可分割,兼具人格性和财产性并且财产性日益突出。金融隐私权不同于以精神利益为客体的民事人格权,是一种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性性质的混合性商事权利,是商事伦理制度化的产物。②因而,金融隐私权的独特权利属性就在于,它与信息持有者的经济利益或财产利益紧密相连,是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有机统一。③

二、金融隐私权的权利主体

理论界对隐私权主体的认识仅及于自然人,即只有自然人才享有隐私权,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不能享有这一权利的。我国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的主体当然是银行客户,但是“客户”这一概念尚无法律上的定义,因此对其科学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银行客户包括形式上的银行客户与实质上的银行客户。形式上的银行客户指持有银行有效账户的客户,这是当前银行客户的常态;实质上的银行客户指未持有银行有效账户,但与银行发生实质上的金融信息活动的客户,这是银行客户的非常态,对其进行保护主要基于以下原因:首先,在银行业务中开立账户只是其中一个环节,而开立账户前,银行已经与这些潜在客户有所接触,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已经发生了金融信息活动;其次,在银行账户的使用过程中,客户的资金往来等信息将为银行所知悉,而一旦注销该账户,则当事人就丧失了客户的身份,丧失了相关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这将不利于鼓励交易;第三,随着金融制度、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也越来越复杂,许多金融服务并非由一个银行独立完成,而是由更多的金融机构共同提供。客户为消费一项金融服务,可能仅在一个银行开立账户,而相关的服务却是由开户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协调完成,在开户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过程中必然发生有关的金融信息活动,如果客户

刘德良.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340.

谈李荣.金融隐私权与信息披露的冲突与制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58. ③

程和红.商事人格权论: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内涵及其实现与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89-90.

①②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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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金融隐私权在非开户金融机构得不到保障,金融创新活动也许会因此无法吸引客户而受到打击。

三、金融隐私权的权能

随着隐私权的发展,特别是由于个人资料已经发展成为一项资料自决权,隐私权已经越来越具有可利用的商业价值,即对个人的信息资料,权利人有权决定如何利用以及在何种范围内利用。现代社会中,完整的隐私权意义=消极被动不受干扰的权利+对个人资料积极主动控制支配权,①个人的信息隐私权不再局限于对私生活秘密的消极保护,而是更加注重对于个人信息的控

制和自决。笔者认为,建构我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权利体系,应该以“客

户自决”作为核心来设计客户金融隐私权的权能体系。金融隐私权的财产权模式分析的逻辑起点是隐私权中应有的对自身信息的控制权。从这一点出发,可以将原有的只具有消极权利特征的金融隐私权设计为具有积极权利特征的金融隐私权。对金融隐私权的保护不再仅依靠侵权法的事后救济,而应赋予

③信息持有者将个人信息视为个人财富而与欲获取信息者进行谈判的能力。从

银行角度考察,银行对客户信息的开发和利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客户对这种隐私权的让渡;从客户角度考察,自决权是客户行使自由之权利的最重要体现,也是客户能对自身权益作出处分的基本方式。

1、金融隐私隐瞒权

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自己的金融隐私信息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赋予权利主体隐瞒权的意义就在于,从法律逻辑上而言,这是权利本位的首要体现,因为权利是第一性的。对于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无论是有利于权利主体还是不利于权利主体的信息,若非出于法律的规定,权利人都有权隐瞒,不对他人言明。

2、金融隐私利用权

赋予权利主体隐私利用权正是出于对金融隐私信息巨大的经济价值的尊重,是市场经济下对信息利用规律的服从和对权利主体利益的保障。权利主

郭懿美,蔡庆辉.电子商务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290. 王利民.隐私权探讨[J].浙江社会科学,2007,(3):58. ③

同上,第61页。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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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得以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积极使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的需要。同时,应当强调的是,对金融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金融隐私维护权

隐私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信息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金融隐私维护权将赋予权利主体各项权利以保证自身隐私信息的不可侵犯性,包括:查询及请求阅览,请求复制副本,请求补充或更正;请求停止处理或利用,请求删除,请求损害赔偿等等。隐私维护权作为保障隐私权利的常态,是权利主体最重要的手段。如OECD就认为,个人获取并质疑个人数据的权利可能通常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保护隐私的保障措施。①

4、金融隐私支配权

美国学者Charles Fried认为,信息隐私权不应局限于不让他人取得我们的个人信息,而是应该扩张到由我们自己控制个人信息的使用与流转。②隐私支配权的意义就在于权利主体可以自主支配其信用信息,自主决定允许或不允许第三人知悉和利用信用信息。其主要内容有二:一是公开部分隐私信息。公开个人隐私信息,应当依据权利主体的意志决定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这是对隐瞒权的处分。二是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对于隐私信息利用权的转让,应以合同形式为主,口头、书面形式不限,有偿无偿凭当事人约定。超出约定范围使用者,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至于未经权利人承诺而利用者,为严重侵权行为。③

作为一种开放性的权利体系,金融隐私权的诸权能之间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整体,随着主体和客体的变化发展,旧有的权能可能消灭,新型的权能也可能产生。

四、我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权利保障体系的建构 1、金融隐私权的权利宣告机制

参见OECD《关于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界流动的指导方针》解释备忘录第58条。

Charles Fried.Privacy(A moral Analysis) [J].Yale Law Journal ,1968,77:475.转引自王利民.隐私权内容探讨[J].浙江社会科学,2007,(3):58. ③

杨立新,主编.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报告[R].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421.

①②

28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b3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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